西北电网事故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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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电网事故处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网调值班调度员为领导西北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总指挥,网调与省调按调管范围划分事故处理权限和责任,共管设备的事故处理应以省调为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互通情况。网调调管设备的事故处理操作,除本规程允许运行单位不待调令进行的操作以外,必须按照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

第2条处理系统事故时,各级值班调度人员应做到情况明、判断准、行动快、指挥得当,其任务为:

1、尽快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主网的正常运行及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3、尽快使各电网、发电厂恢复并列运行;

4、尽快对已停电地区恢复供电,对重要用户应尽可能优先供电;

5、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第3条为了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或各省调可不待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以下紧急操作,但应尽快报告网调:

1、将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设备停电;

2、将故障设备停电隔离;

3、解除对运行设备安全的威胁;

4、恢复全部或部分厂用电及重要用户的供电;

5、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可不待调令自行处理者。

第4条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明确地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有关事故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开关跳闸情况和主要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

2、频率、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

3、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4、有关事故的其他情况。

第5条系统事故时,各级值班调度员根据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调度自动化信息以及频率、电压、潮流等有关情况判断事故地点及性质,迅速处理事故。系统事故处理,必须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网调值班调度员下达即时指令时按发令人的姓名统一编号,并给出发令时间,接令人应认真复诵,双方均应做好记录和录音。

第6条在紧急情况下,网调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向本电网内的省调调管的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

第7条事故处理期间,网调值班调度员命令运行单位立即拉合开关时,双方都不要挂断电话,要求接令单位立即操作,立即回令。

第8条系统发生事故时,各级值班人员应严守岗位,值班负责人如须离开,必须指定代理人;非事故单位,不得在事故期间占用调度电话向调度或其他单位询问事故情况。

第9条处理事故时,各事故单位的领导人有权对本单位值班人员发布指示,但其指示不得与上级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相抵触。

第10条地区电网内部发生重大事故时,有关省调值班调度员应一面处理事故,一面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事故处理完毕后,再向网调值班调度员详细汇报。一般事故,可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再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11条系统发生事故时,网调值班调度员应将发生的重大事故情况迅速报告有关领导。事故处理完毕后,网调值班调度员应按《重大事件汇报制度》的要求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事故简况。

第12条交接班时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终止交接班,并由交班调度员进行处理,直到事故处理完毕或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方可交接班。接班调度员可按交班调度员的要求协助处理事故。

第13条处理事故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调度室内。

第14条处理系统事故时,在调度室的有关领导,应监督值班调度员处理事故步骤的正确性,必要时给以值班调度员相应的指示,如认为值班调度员处理事故不当,则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直接指挥事故处理,但对系统事故处理承担责任。

第15条系统事故处理完毕后当值调度员应将事故情况详细记录,并于48小时内写出事故经过。

第二章系统异常频率处理

第16条系统额定频率为50.00Hz,超过50±0.20Hz为异常频率。当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0Hz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超出

50±0.50Hz延续时间超出15分钟以上为系统事故。

第17条系统频率低于49.80Hz时的处理方法:

1、当系统频率低于49.80Hz时,网调和各省调应主动调用各自调管范围的备用机组并检查本省广义联络线送受电情况。超计划的省(区)应根据谁超谁限的原则进行调整,当调整能力或速度无法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请求网调协调,以便通知其它省调调整。若15分钟后频率仍未恢复正常,网调根据谁超限谁和确保电网安全的原则,按“紧急事故断电序位表”对超计划省调进行限电,必要时也可下令其它省调拉闸限电,直到频率恢复到49.80Hz以上。

2、若龙羊峡、李家峡或刘家峡等水电厂需要控制发电期间,频率低于49.80Hz,且龙羊峡、李家峡、刘家峡有备用时,可先短时增加龙、李、刘出力,使频率恢复到49.80Hz以上,再按第1款的办法操作,使龙、李、刘尽快恢复计划发电。

3、系统频率降低而各省(区)负荷均未超计划值,网调应在计及负荷频率效应后,确定各省调超用电数量。负荷频率效应按3%考虑。

第18条系统频率低于49.50HZ时的处理方法:

当系统频率低于49.50Hz,负荷为上涨趋势,网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限电,恢复频率至49.80Hz以上。

第19条系统频率突然降至49.00Hz以下时的处理方法:

1、网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按“紧急事故断电序位表”拉路限电,15分钟内使频率恢复到49.80Hz以上。

2、系统内所有发电厂应不待调令增加发电机出力,短时发挥机组

过负荷能力。

3、不论是否超用,各省调应不待调令立即按本电网规定的事故限电序位表进行紧急限电,提高系统频率。

4、各变电站及有关发电厂值班人员应检查所装的低频减载装置的动作情况,切断相应频率未动作的线路。

5、低频减载装置动作切除开关末经网调值班调度员许可不得擅自送电。

6、当系统频率恢复到49.80HZ以上时,必须经网调许可后方可开放部分或全部负荷。

第21条当系统频率高于50.20Hz时,调频厂应不待调令立即降低出力,使频率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使频率恢复正常,应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当系统频率高于50.50Hz时,系统内各发电厂均应不待调令降低出力,使频率恢复至50.20Hz以内。如果发电厂调整容量不足,网调值班调度员可令解列机组或停机炉以恢复频率正常。装有高频切机的发电厂,当频率已高至切机装置动作值而装置未动时,应手动切除该发电机。

第三章系统电压异常处理

第22条系统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为系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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