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犯罪预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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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犯罪预测

摘要分析目前国家确定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精神,明显看出此次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目的在于打破银行的垄断地位,在法律政策上允许民间成立中介金融机构,公开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存款,使民间借贷正式合法化。同时,很大程度地拓展金融融资渠道。这样既使民间资本找到合理的投资渠道,又使中小企业找到更多合法的融资平台,进而重铸民间信用,更好地适应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金融改革金融犯罪民间融资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1 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温州市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但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发展颓势影响温州部分中小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出走现象,对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困扰,金融体制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开展金融综合改革,有效解决关系温州经济发展存亡的突出问题,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一方面对温州的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也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首先,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融资,民间融资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活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融资日益活跃,民间金融呈现高速发展的势态。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的市场主体可以

无视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而随意融资。

其次,目前许多民营企业家因为不了解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而在民间融资的过程中不知不觉走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道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悬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利剑。正确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本意和犯罪构成,是民营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融资活动中巧妙跳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道鸿沟的重要前提。然而,在这强劲的金融体制改革风暴下,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为代表的金融犯罪又将呈现怎样的趋势,这是一个有待我们长期研究的课题。

2 金融体制改革方案

金融体制改革可追溯至改革开放前,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关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方针,从1979年起进行的金融体制方面的一系列重大改革。1979年以前,实行计划管理的“大一统”金融体制。改革开放后改变了“大一统”模式,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到了2012年,中国金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面对金融业全球化、市场化和外国资本的大量进入,此时的政策选择至关重要。既不能左,又不能右,不能左就是要抓住历史性机会,实现中国金融业的脱胎换骨,不能坐井观天,夜郎自大;不能右就是不能盲目引进,照抄照搬,失去主权。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方案设定了

十二项任务,内容涉及金融组织和机构改革、金融产品创新、风险防范、民间金融发展等多个领域。至此,以温州为试点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再上一个台阶,这一改革意义重大。

金融危机以来,温州中小企业正面临发展瓶颈,企业倒闭成潮,拯救中小企业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企业困境的另一面则是当地民间借贷乱象纷呈,合法性、规范性成为悬而未解的问题,许多棘手的法律案件一度成为舆论焦点话题。在这个节骨眼上,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堪称及时。这一试验改革,将为温州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民间借贷问题探寻出路,也将可能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深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探路之举。

金融改革的意义,不仅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开辟通道,这可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带来曙光。众所周知,在温州业界存在“两大两难”,一个是民间资金量大,但投资难,因为投资渠道少;一个是中小企业不受银行眷顾,且数量大,所以融资难,由此必然带来巨大恶果。关于这一点,国务院常务会议也说得很清楚,“近年来,温州部分中小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出走现象,对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如今,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为民间金融正名,比如可以直接改制为村镇银行,可谓一箭双雕,既利于解决民间资金投资难的问题,更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解决了这两难,就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产生民间借贷危机的制度根源,为温州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和制度保障。

3 金融犯罪预测

分析国家确定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精神,可以明显看出此次金融改革的一项很重要目的在于打破银行的垄断地位,在法律政策上允许民间成立中介金融机构,公开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存款,使民间借贷正式合法化。同时,很大程度地拓展金融融资渠道。这样既使民间资本找到合理的投资渠道,也使中小企业找到更多合法的融资平台,进而重铸民间信用,很好地适应了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各处借钱已成了“温州模式”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民间借贷处理地稍有不慎就会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得不说,民间借贷的壮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了生长的土壤。近年来,各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案件总量攀升,这也给公检法司法机关敲响警钟。此罪名在社会中逐渐引起广泛关注。

马克思说过,“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的本质。那么,在这次的金融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律是否会有所增改删减呢?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罪名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是否会有所改变,将怎么改变?那么我们在此对该罪名做了简单了解。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

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

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点在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行为。

但由于此罪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模糊,常常很难界定,这也是此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为此,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出台相继出台《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条例对此罪名予以解释。

通过金融体制改革民间融资渠道逐渐通畅,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如果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那么我想非法吸收存款、地下钱庄等社会和法律所不允的现象将会的到有效控制。金融市场秩序将会更加规范、金融犯罪将会得到良性的规制,其具体罪名、定罪依据、刑罚严苛程度或许也会出现新动向。

4 结论

金融体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关键一环。此改革的成败关乎我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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