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水利工程试验检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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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质监 [2011] 15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水利工程
质量检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州、市、地水利(务)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了更好地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管理与服务好新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对新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简称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意见。
2、意见中所称水利水电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3、意见中所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水电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意见中所称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4、对本辖区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常设办事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质量监督中心站)。
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5、凡疆内2011年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须进行第三方检测。第三方检测采取项目法人(质量监督部门)同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委托质量检测协议书,质量监督机构确定检测计划,委托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小型水利水
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方检测与监理单位平行和跟踪检测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单位。
二、检测单位资质申报要求
6、检测单位申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应首先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分为:混凝土类、岩土类、金属结构、量测、机械电气,5个专业类别。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7、需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检测单位,应向质量监督中心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检测场所示意图,一式二份;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基金缴纳记录等资料),一式二份;
(六)所申报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一式二份;
(七)检测单位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一式二份;
(八)新成立的检测单位,须提供所属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检测单位资质管理
8、取得水利工程质量资质的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从事检测业务。
9、检测《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测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资质评审程序进行。
逾期未申请换证的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届满后自行作废。如重新申请资质,应按新成立单位申请。
10、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提前60日到质量监督中心站办理变更手续。
11检测单位因破产或解散的,应当在破产或解散之日起60日内到质量监督中心站办理注销手续。
12、检测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应重新按新成立的单位的要求申请资质。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地试验室管理
14、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检测单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在管辖区内的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从
事相应水利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检测单位备案应准备的材料见《关于印发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水建管[2004]85号)。
15、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涉及房屋建筑、公路桥梁(指移交地方管理的交通工程)的质量检测试验按相关行业的检测管理规定执行,检测单位必须持有其行业检测资质。
16、必须具备满足工地检测、试验所需的工作环境;
17、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检测试验资料管理制度、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抽样和样品处置管理制度等);
18、试验检测委托合同中必须注明驻工地的试验检测负责人、试验检测人员、相适宜的检测设备、检测计划、工程检测所需的现行规范、规程;
19、承担工地试验室检测业务的检测人员必须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
20、严禁工地试验室与委托方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或伪造试验检测成果。
21、工地试验室不得将不合格的检测成果私自废弃。检测不合格成果除应反馈给委托方外,还应及时将不合格成果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并报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22、工地试验室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
五、检测人员资格管理
2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及相关类别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工程及相关类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中专毕业从事检测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检测工作能3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检测工程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或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的《检测员培训岗位合格证》,才能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24、检测人员在取得《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必须参加一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员岗位能力培训。
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培训及考核的组织、实施由质量监督中心站统一管理。
25、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检测单位。
26、检测人员在取得检测资格后,三年内必须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
附:1、《关于印发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水建管[2004]85号)
2、新疆水利水电工程检测合同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