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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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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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保证在灭火实战中发挥应有的效能,杜绝挪用、损坏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免受损失。
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包括应急灯、火灾报警装置、消防安全指示标志、以及用于灭火的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炮、消防枪头、水带、灭火砂箱、防火锹、消防喷淋系统等各种工具、设备。
第二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损坏,不得压埋、圈占消火栓;违者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处以200 元--500 元罚款。
第三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于特殊情况用于非消防方面,必须由主管副总115
经理批准,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否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
动用。如未经请示、批准而随意动用、挪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对当事人处以200 元罚款。
第四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经批准用于非消防方面,使用部门必须说明使用时间、数量,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完毕后刷洗干净
水带要晾干)收回原处,
并通知安全保卫部,消除备案。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
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或丢失,罚部门、车间负责人200 元、安全员
50
元。
第五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日常管理由各部门、车间负责,定
期检查、保养、落实责任,并掌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
方法,配备时间。按灭火器的使用年限提出更换申请。对于消防设施
200 元、和灭火器材检查、保养不细,造成后果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
安全员50 元。
第六条:消防灭火器材应当放置在通风、阴凉、干燥、明显以及
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检查保养记录卡,不应放
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方,
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材应有保护措施,
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七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调配、更换由安全保卫部负责,
安全保卫部按规定定期检查、检测,建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档案。
第八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有效期满或没有压力需要更换、充
气、检测的,
使用部门需提前一周向安全保卫部提出申请,并填报灭火器材更
换审批单,由安全保卫部进行现场检验,确定无法使用需要更换的消
防设施、灭火器材由安全保卫部负责收回。送公司物管辅料库存放,
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更换。特殊情况的及时更换。
第九条:安全保卫部不定期对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
维护、保养、
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召开安全员会议,研究、
总结、布署公司安全工作,每季度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能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能定期检查、保养,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灭火器材无丢失、损坏、挪
用现象的部门、车间,要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