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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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001]1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
(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xx 8〕xx号)等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一、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
(三)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四)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二、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时到现场检查生猪运输车辆,核实相关信息和车辆条件。生猪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不符合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四、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时,应当准确记录生猪运输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并规范编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的样式见附件。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六、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七、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xx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当运输途经地温度
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八、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十、发现运输车辆有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十一、本公告自2xx 8年xx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样式)
农业农村部
2xx 8年xx月31日
附件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样式)
编号:
编号由“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组成;“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xx执行。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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