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吕政办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107号)市直有关单位:《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9日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根据《吕梁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3年行动计划》要求,今年我市将在吕梁新城规划区探索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统一协调机制(以下简称“五规合一”)。
为了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我市创新“五规合一”规划统筹协调机制试点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五规合一”是确保吕梁新城建设达到经济、社会、环境高效、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性工作,我市率先在吕梁新城规划区创新“五规合一”统筹协调机制,就是要解决以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各自为政、目标抵触、内容重叠、重复建设以及管理分割、指导混乱等系列问题,通过探索创新“五规合一”统筹协调机制,在吕梁新城建设中实现规划对各种资源的最优组合和布局,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机构成立吕梁新城“五规合一”工作领导组。
组长:李润林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刘惠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新城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权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张志刚市经信委主任刘中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小明市住建局局长刘玉云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指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办公室主任:王宇峰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成员:李乐寅市经信委副调研员冯千里市国土局副局长郭明水市新城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牛建平市环保局副局长主要职责: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指导、跟踪、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10年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78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10年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10年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吕梁市2010年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吕梁市201O年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要点2010年是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决战之年,是启动实施“十二五”规划发展的基础之年,也是全面推进特色城镇化建设的关键之年。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市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确定我市今年城乡建设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六次全会、全市推进城镇化暨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及李源潮部长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三三战略”总体部署,以创建“省级卫生文明城市”、“国家级卫生城市”及打造“生态新吕梁”为总目标,以城乡群众住房保障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切实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主要目标任务是:--全市(含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5亿元。
全市城镇化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城市建设用地控规覆盖率达到70%以上;完成10个建制镇、10个乡的总体规划,226个新农村建设规划,3个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1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新建廉租住房2590套,经济适用房1525套,城市棚户区改造510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33套。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吕政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11]26号)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备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吕梁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吕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吕梁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离石区人民政府及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土地储备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拆建分离、净地出让的原则。
土地储备工作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吕政办发(2004)10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吕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和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建设局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吕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9日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切实提升城市水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27号),立足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要求,坚持“示范先行、四周辐射、点线成面、全面覆盖”的总体思路,通过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建筑与小区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各县(市、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旧城区要结合城市道路改造、老旧小区更新、棚户区改造同步实施。
(一)近期目标(2022年-2025年)。
认真贯彻《吕梁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在城市规划新区开展试点建设,完成道路、水系、公园、新建建筑和小区海绵城市建设。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吕政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吕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5日吕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吕梁市区域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选址、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开展挂钩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符合规划,优化城乡用地布局;2、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3、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整村撤并;4、尊重民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5、指标控制,按期归还周转指标;、6、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共同推进。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与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实行建新拆旧的增减挂钩,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增减挂钩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办)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实施规划方案进行审查与上报等工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06]5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06]51号)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吕梁市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吕梁市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吕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吕梁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市政府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全省卫生文明城市为目标,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扎实工作,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同步发展,建设适宜创业发展和适宜生活居住的现代文明城市。
二、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一)工作目标按照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在今年内基本完成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的清理任务,建立健全控制违法建设机制,形成高效巡查监控网络,较好地杜绝新的违法建设。
(二)整治任务1、抓好2005年7月份以来发生的违法建设的调查和清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清理历史遗留问题。
2、对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要制定清拆整治计划,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违法建设的清拆整治任务。
3、按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巡查监控,对新的违法建设做到“发现一宗,处理一宗”,严格制止在萌芽状态。
三、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确保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吕梁市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李秀峰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组长:靳东征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薛平市纪委副书记、监委主任XXX市公安局局长王若东市建设局局长何玉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郭卫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广龙离石区区长成员:杜平原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郭明水市建设局副局长田云清市建设局副局长刘中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任一雄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秋云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离石区公安局局长李小明离石区副区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若东兼任,副主任由田云清、刘中平担任。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吕政办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二月一日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为优化吕梁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宜居品味,全面推进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着力构建生态新吕梁,按照市委二届六次全会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综合整治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个发展”,积极推进“三三战略”,全面启动生态环境整治系统工程,以完成“十一五”环保规划、主要污染物减排、蓝天碧水工程建设任务为目标,以治理城市悬浮颗粒物为主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成投运、工业企业环保设施保运行提效率三项工作为重点,着力抓好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主要流域水环境治理、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五件大事,努力实现环境监管水平和环境质量的“双提升。
”二、重点区域1、县(市、区)城区及城乡结合部2、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沿线4、主要河流河道及沿岸5、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三、工作目标(一)全面完成“十一五”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指标。
(二)全面完成蓝天碧水工程建设和市“十一五”环保规划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重点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水土流失治理率等指标任务。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6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吕梁市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8日吕梁市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协调城市建设开发,防止水环境污染和水域面积的减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吕梁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并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五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城市蓝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一市四区”方案
• “一市四区”,包括离石区、柳林县、中 阳县、方山县四区(县),国土面积5475 平方公里。2003年总人口约80万,规划 2020年105万;核心城区现状人口27万人, 规划2020年52万人。由于市区的规划范围 已突破原市区即离石区的行政区划区范围, 部分用地已归属柳林县李家湾、中阳县金 罗、方山县大武,因此规划还需要调整完 善。
•
《规划》还对交通、市域给水、电力、燃 气、防灾等基础设施经及绿化旅游进行了 统筹规划。
• 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 (一)火车站站前广场建设项目 吕梁市火 车站站前广场及周边配套设施工程是二○一 ○年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位于 离石区城北街道办下安村,西邻火车站客运 站房,南侧为规划二号路,东至龙凤大街, 北侧为规划一号路,总占地75190m2(113 亩),建筑面积70200m2,其中站前广场用 地17830m2(27亩),市民广场用地 47200m2(71亩),南停车场用地5392m2 (8亩),北停车场用地4768m2(7亩)
(八)文化广场建设项目
• 吕梁市文化广场建设项目位于吕梁市 离石区市民广场的西侧、丽景路北侧,学 校路东侧。项目主要包括图书馆、群众艺 术馆、配套服务设施与地下停车场,同时 作为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40510m2,其中: 图书馆17440m2,群众艺术馆15585m2,四 季厅、地下设备用房及车库面积7485m2 (含人防工程);
• 吕梁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投运,标 志着吕梁市的水污染治理跨上了一个新台 。这不仅能改变吕梁市污水直接排放造 成的环境污染,而且污水处理后也将成为 新的再生水资源,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和 城市面貌。
(五)集中供热项目
• 2004年撤地设市以来,在市委市政府 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市集中供热 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2004年至今,市区 两级政府先后投入巨资建设市区集中供热, 使我市集中供热从2004年近70万平方米, 达到2009年年底 700万平方米。吕梁市主城 区现有各类建筑总面积约800万平方米,供 热总能力898万平方米,换热站76座。纳入 集中供热面积约70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普 及率达87.5%。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吕政办发[2013]134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吕政办发〔2013〕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吕梁新城新建项目周边道路、绿化带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保障机制,全面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吕政办发〔2004〕94号)补充通知如下:一、范围市中心城区规模控制界线(山脚线)范围为:依据《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划定的中心城区规模控制界限(山脚线),南至中阳县界,北至方山县界,西至柳林县界,东至东川河以南青银高速公路东出口以西、东川河以北高崖湾行政村以西(不含高崖湾村),总面积31.68平方公里。
吕梁新城方山范围以省政府批准的《吕梁新城总体规划》方山界限为准。
二、对象本通知所指的管理对象是临城市道路、绿化带的新建项目。
三、土地规划手续办理1、土地供应,规划部门对国土部门提供的拟供地面积进行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所涉道路、绿化带用地按新建项目临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边界同等长度、一半宽度的面积,由规划部门另行规划,出具《道路、绿化带规划位置、面积通知书》。
2、道路、绿化带用地,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由规划部门作出规划,国土部门按程序上报批准后,道路用地划拨给建设部门并由其组织实施、管理,绿化带用地划拨给园林部门并由其组织实施、管理。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紫线管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紫线管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吕政办发[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紫线管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吕梁市城市紫线管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8日吕梁市城市紫线管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城市紫线,并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紫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划定城市紫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六条紫线的划定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及市民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批准的城市紫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城市紫线的,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遵守城市紫线管制的义务,有对违反城市紫线管制行为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十四五”新基建规划等22个市级专项规划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十四五”新基建规划等22个市级专项规划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吕政办发〔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十四五”新基建规划等22个市级专项规划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吕梁市“十四五”新基建规划》《吕梁市“十四五”新业态规划》《吕梁市“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吕梁市“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吕梁市“十四五”高品质生活建设规划》《吕梁市“十四五”非常规天然气利用发展规划》《吕梁市“十四五”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事业规划》《吕梁市“十四五”能源革命及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吕梁市“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吕梁市“十四五”新装备规划》《吕梁市“十四五”新材料规划》《吕梁市“十四五”新产品规划》《吕梁市“十四五”未来产业发展规划》《吕梁市“十四五”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吕梁市“十四五”转型综改试验重大改革规划》《吕梁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吕梁市“十四五”退役军人服务和保障规划(2021-2025年)》《吕梁市“十四五”“六最”营商环境建设规划》《吕梁市农业现代化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规划》《吕梁市“十四五”“一带一路”开放型经济发展及对外开放新高地建设规划》《吕梁市“十四五”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规划》《吕梁市“十四五”文化旅游会展康养产业发展规划》等22个“十四五”市级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0日吕梁市“十四五”能源革命及现代能源体系专项规划目录第一章发展回顾第一节取得成绩第二节面临形势第三节存在问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推进多元化的能源生产方式第一节发挥好煤炭基础性作用第一节增加煤成气供应能力第一节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比例第一节完善能源输配体系建设第四章形成绿色低碳的能源消费方式第一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第二节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第三节加大天然气消费第四节形成电为中心的能源消费格局第一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五章促进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融合第一节加快生产侧智能化改造第二节加快供给侧智能化升级第三节以智能化应用带动能源消费升级第一节深化能源市场化改革第二节推动国有能源企业改革第三节促进能源领域金融改革第四节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第七章持续打造现代能源合作体系(此件删减后公开)吕梁市“十四五”能源革命及现代能源体系专项规划前言能源是现代社会的血液,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吕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吕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晋政函〔2023〕119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吕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晋政函〔2023〕119号吕梁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请审批〈吕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晋自然资呈〔2023〕23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吕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吕梁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山西中部城市群重要战略支点、山西省矿产能源转型升级示范区、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吕梁精神弘扬为特色的生态人文城市。
二、强化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吕梁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24.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83.2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833.0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454.20平方千米以内。
三、优化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以“三区三线”为基础,落实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实施差别化政策。
推动建设汾河流域粮食高效生产带、山区特色经济作物生产带、沿黄东部经济林果生产带,优化农业生产空间,分类引导村庄建设,推进乡村振兴。
建设以吕梁山为主体的生态文明示范走廊,通过吕梁山西麓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山西省黄河流域中游(吕梁段)高质量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等重大工程,全面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筑牢黄河中游重要绿色生态屏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吕政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吕政发[201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我市指导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我市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
各县(市、区)、各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制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城乡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执法检查等,都必须严格依据《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抓紧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主要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20年中心城市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20年中心城市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吕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20年中心城市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离石区、中阳县、柳林县、方山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吕梁市2020年中心城市建设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高质量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0日吕梁市2020年中心城市建设行动方案根据市委四届八次全体会议暨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进一步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总体部署,按照《山西省城市品质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2年)》(晋政办发〔2019〕75号)和《吕梁市加快中心城区建设行动方案》(吕政办发〔2019〕19号)的要求,现就吕梁市2020年中心城市建设提出具体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学习领会“三篇光辉文献”精神,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贯彻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一主三副六中心”总要求,认真落实市委“1234”发展思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发展理念,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统筹生态、生活、生产三大布局,按照城市发展规律,打造系统性、持续性、宜居性的中心城区。
坚持规划引领、项目为王,以专项行动为抓手,紧紧围绕区域性中心城市发展目标,实施中心区域提质工程、居住环境改善工程、新区建设攻坚工程、中心城市拓展工程、产业发展支撑工程、城市管理精细化工程等六大工程、二十一个专项行动,2020年续建投用一批、开工建设一批,全面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
二、工作任务(一)中心区域提质工程。
围绕主城区,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富有活力、具有鲜明特色特质特点的现代化魅力城市和公园城市为目标,通过实施主城街巷提升攻坚行动、特色片区改造攻坚行动、增绿添彩提档攻坚行动、民生保障攻坚行动等4个专项行动,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中心城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中心城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吕政办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中心城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离石区政府、方山县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项目处置有关安排部署,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现印发《吕梁市中心城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移交程序和处置方式第三章完善手续方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吕梁市中心城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治理能力,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吕梁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没收建筑物坚持依法从严处置、合理利用和房地一体化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没收建筑物实行属地管理,没收建筑物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区县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负责办理没收建筑物接收、管理、处置等相关手续。
接收单位可由区县政府依据实际情况指定。
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
“一市四区”方案
• “一市四区”,包括离石区、柳林县、中 阳县、方山县四区(县),国土面积5475 平方公里。2003年总人口约80万,规划 2020年105万;核心城区现状人口27万人, 规划2020年52万人。由于市区的规划范围 已突破原市区即离石区的行政区划区范围, 部分用地已归属柳林县李家湾、中阳县金 罗、方山县大武,因此规划还需要调整完 善。
(八)文化广场建设项目
•
吕梁市文化广场建设项目位于吕梁市
离石区市民广场的西侧、丽景路北侧,学
校路东侧。项目主要包括图书馆、群众艺
术馆、配套服务设施与地下停车场,同时
作为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40510m2,其中:
图书馆17440m2,群众艺术馆15585m2,四
季厅、地下设备用房及车库面积7485m2
(含人防工程);
谢谢观看!
热总能力898万平方米,换热站76座。纳入
集中供热面积约70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普
及率达87.5%。
(六)三山绿化项目
•
三山绿化工程是指吕梁市区龙、凤、虎
“三山”迎街面第一山脊线可视范围内的山
体绿化覆盖工程。这是吕梁市委、市政府从
建设宜居、生态新吕梁目标出发,着力改善
市区生态环境的一项根本性举措,是吕梁市
《吕梁市城市2004—2020年总体 规划》包括四大部分
• 一是规划期限,近期2004—2010年,远期 2011—2020年。
• 二是规划目标。规划本着前瞻性、适应性、 可操作性的原则,为吕梁经济发展及人民 生活构筑合理的城乡空间而已布局和设施 保障,促进吕梁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 发展。
• 三是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 划布局概括为“两心、两轴、三片区”。“两 心”。即离柳经济中心和汾孝经济中心。“两 轴”即东西间的太中铁路、307国道、太军高 速公路为发展为主轴,以南北向的209国道、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十四五”市域中心城市及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十四五”市域中心城市及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吕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十四五”市域中心城市及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吕梁市“十四五”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2021-2025年)》《吕梁市“十四五”新技术规划(2021-2025年)》《吕梁市“十四五”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规划(2021-2025年)》《吕梁市“十四五”“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经济发展规划》《吕梁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吕梁市“十四五”市域中心城市及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吕梁市“十四五”公共卫生体系规划》《吕梁市“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吕梁市“十四五”人力资源开发、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吕梁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规划》等10个“十四五”市级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9日吕梁市“十四五”市域中心城市及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吕梁市全面推进市域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高品质城乡人居环境的关键时期。
吕梁市市域中心城市及城乡人居环境的建设,应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和“一群两区三圈”的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
按照吕梁市建设绿色发展、生态宜居、城乡靓丽、人文和美、富裕安康、气正风清的美丽幸福吕梁的奋斗目标,同城化推进离柳中方城镇组群建设,持续推进城乡人居环境的全面提升,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市域中心城市。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中心城区土地和规划综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中心城区土地和规划综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7•【字号】吕政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中心城区土地和规划综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离石区、方山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吕梁市中心城区土地和规划综合执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7日吕梁市中心城区土地和规划综合执法实施方案为加强吕梁市中心城区土地、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建设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四届十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于加强中心城区土地、规划执法,构建职责明确的联合执法模式,建立巡查、制止、报告、查处一体化的长效执法监管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成效、提升治理能力,维护良好的土地、规划管理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执法范围中心城区土地和规划综合执法面积约82.54平方公里,大致四至范围:东至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五里铺村(规划五里铺东路)和新区东侧山体可视范围内,南至离石区交口街道办王家塔村(规划架盘沟路),西至太中银铁路周边和新区西侧山体可视范围内,北至方山县大武镇东坡村(新区北部教育组团规划军纬一路)。
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市政府建立“吕梁市中心城区土地和规划综合执法联席会议”机制, 全面领导中心城区土地和规划综合执法工作。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有关联络、汇总、报告、文书传递等工作由联络员负责互相对接,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做出调整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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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吕政办发(2004)10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吕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和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建设局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第十条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用地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三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的总建筑面积的20%。
各类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二)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三)以净宽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米以内(含+米);(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交交与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五条根据对日照、采光、消防、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等要求的综合考虑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的,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影响问题。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东南偏西0-15O),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倍(见示意图1)。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见示意图2)。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度以上的),其间距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旧区不小于倍(见示意图3)。
4、新区建设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四层以下(含四层)不论建筑方位角大小,不得小于18米;五层以上(含五层)按本款1-3项执行;多层与低层不得小于15米;5、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2/3,按本款1-4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见示意图4)。
6、位于南侧多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长度每增长10米,系数再增加。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1、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Bn;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Bs的倍(见示意图5)。
2、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见示意图6)。
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见示意图7)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的应不小于南面建筑物高度的倍,东西向的应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倍,且不低于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计算,但不小于18米。
(五)、外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6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5米(东西向)或18米(南北向)(见示意图8)。
(六)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山墙之间,其间距一般不小于10米,旧区改造的不小于8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12米。
山墙面不应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见示意图9)。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面有居住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七)规定执行。
(七)、多层点式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与其相邻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执行;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与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执行;多层点式之间建筑间距按较高建筑的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点式建筑的宽度(见示意图10)。
点式居住建筑成组布置时,应保证其北侧点式居住建筑至少1个南向居室窗户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时间;其东、西向窗户不按大寒日照时间考虑,而视具体情况考虑。
第十六条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
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倍,新区应不小于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
8倍时,并不小于24米(见示意图11)。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见示意图12)。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新区应不小于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倍,新区应不小于倍,且不小于30米。
第十九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小于3小时;旧区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24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倍,且不小于20米;(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时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耳光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12米;(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