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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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聘用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地:
乙方:(拍卖师管理号:)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聘用乙方事宜,在平等自愿互信的原则下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聘用方式: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自愿聘用乙方为甲方拍卖公司的拍卖师(非全日制工作),乙方出具合法的拍卖师手续。在聘用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其他拍卖公司提供拍卖执业资格服务。
在聘用期间内,乙方仅将拍卖师执业资格注册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资格证书借于他人从事拍卖活动及其他活动。否则,甲方除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外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三、聘用报酬及支付方式:
1、甲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税后报酬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第二年税后报酬人民币元;
(2)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两年税后报酬人民币元。
2、聘用期间如甲方需乙方主持拍卖会,甲方须提前天通知乙方,乙方主持拍卖会的“主持费”双方视情况具体协商支付;如涉及太原市以外的业务,乙方到场主持拍卖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餐饮等差旅费用)由甲方负担;“主持费”和“相关费用”于拍卖会举办之前,甲方一次性支付于乙方。
3、每年度的拍卖师年检注册由甲方负责代乙方办理,且年检培训费用(包括网络培训和现场培训)由甲方向乙方预付。
4、逾期付费则每日按欠款金额的1%加收甲方迟延付款违约金。甲方向乙方账户转账汇款,视为乙方收到;如现金支付,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据视为乙方收到。
四、特别约定:
1、鉴于甲方系新成立拍卖企业,乙方将拍卖师执业资格注册于甲方后,如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非因乙方的原因无法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证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拍卖师调出手续,乙方同意扣除元后将其他款项退还甲方,自此双方终止本合同。
2、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聘,如不再续约,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并积极协助乙方完成拍卖师变更注册手续。如因甲方原因延误调转时间的,则应继续完善手续,抓紧办理,直至全部证件转注成功。滞迟期间,每月按10000元由甲方补偿给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3、乙方将拍卖师执业资格注册于甲方后,乙方的拍卖师执业证书原件由甲方负责妥善保管乙方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正本及执业记录和拍卖从业人员证书,若有遗失,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在聘用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为他人使用乙方执业资格证书。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乙方同意。在聘用期间,甲方应同意乙方为其他拍卖公司主持拍卖会并为乙方出具相关的拍卖师借用手续。
五、通知与送达
1、甲方名称:
邮寄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邮寄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合同项下的通知、要求、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所载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3、就合同项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通过邮政等快递信函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各方发送的,无人签收或拒收的,则文件退回之日视
为送达之日;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签收日视为送达日,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各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如果提供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在合同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六、如甲、乙双方不在同一地域,无法当面签署,双方同意将本协议发送至电子邮箱,48小时内无书面异议的,本协议即刻生效,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经办人(签字):
附:1.甲方营业执照盖章件
2.乙方拍卖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