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本市设立的代表处核定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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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外资)外国政府、非营利组织等在本市设立的代表处核定免税

事项内容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

所需资料

1、代表机构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二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2、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表正本(复印件二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代表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由总机构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复印件(二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5、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以及代表机构在华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介绍、代表机构在华其他地区所设立代表机构的情况介绍(二份)

6、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的免税申请(需详细列举派出机构和代表处业务活动情况)(二份)

7、总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局或政府有关部门、大使馆、领馆出具的确认代表处性质的证明文件和翻译件(二份)

8、派出机构的章程以及派出机构所在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二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办结时限

六十个工作日

回复文书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核定通知书》

关于上海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一、代表机构的情况简介

上海代表处成立于(日期),日常运作资金来源情况为;在华业务范围或职能为:

□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其他联络及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二、派出机构的情况简介

上海代表处的派出机构为,成立于(日期),业务范围或职能为。

三、免税申请

综上所述,根据国税发〔2003〕28号,特此申请上海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海代表处或其派出机构

年月日注:免税申请由代表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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