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交基建〔2016〕895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公路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试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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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招标控制价审核

公路招标控制价审核

XX公路K0+000~K3+213.3招标控制价审核说明一、工程概况XX公路K0+000~K3+213.3:路线起点位于XX河,止点位于XX,路线全长XX公里,路基宽度为XX米,路基宽度XX米,公路等级四级公路。

道路结构为XXcm级配碎石底基层+20cm水泥混凝土路面。

本项目为改建项目,主要工程为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安全工程等。

二、审核依据1、《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DB 53/T 2001.2—2014)及《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DB 53/T 2001.1—2014);2、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交通部《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 B06-03-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 GB06-2007);3、《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云交基建[2013]3号);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审核办法补充规定“营改增”调整公方案的通知》(云交基建〔2016〕679号);5、《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云交基建[2018]75号);6、《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交基建[2016]896号);7、XX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XX河至XX公路(K0+000~K3+213.3)一阶段施工图设计;8、主要材料价格参考2018年第5期《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2018年第10期《西双版纳州建设材料价格信息》。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审核说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送审金额XX万元,审定金额XX万元,核减XX万元,审减率XX%。

主要审核情况说明:1、送审清单“挖土方”套取定额“人工挖运松土第一个20m”、“人工挖运普通土第一个20m”和“人工挖运硬土第一个20m”不合理,全部套取机械开挖,此部分审减万元;2、根据本标段实际情况,土方全部就地堆放,不存在运输,定额子目“8t以内自卸汽车运土0.1km”删除,此部分审减万元;3、不可预见费维持原拦标价标准,按第100章至第700章金额之和3%计取;4、其他工程费及间接费:工程所在地冬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风沙施工增加费、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施工增加费、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及职工取暖补贴不计列,雨季施工增加费、工地转移费、施工标准化、临时设施费、施工辅助费、基本费用、职工探亲、财务费用及辅助生产费计列;5、主副食运费补贴的综合里程按XXkm计列;6、计划利润:二类工程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的5%计算;7、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计算基数为第100章至第600章金额之和,费率分别为2.5‰、0.5‰。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2019年部门预算的批复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2019年部门预算的批复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2019年部门预算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2019年部门预算的批复省路政总队:2019年省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已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部门预算的批复》(云财建〔2019〕32号),现将你单位2019年收入和支出预算批复如下:一、2019年部门收支预算数你单位2019年财务总收入69,850.3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56,370.80万元,其他收入13,479.55万元。

你单位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56,370.80万元,其中:本年收入56,064.81万元,上年结转收入305.99万元。

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56,064.81万元(本级财力55,644.81万元,执法办案补助420.00万元)。

你单位支出预算总额为69,850.35万元,其中:本级财力安排的支出55,644.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377.65万元,已预拨12,595.08万元,项目支出5,267.16万元),执法办案补助420.00万元,其他收入安排的支出13,479.55万元,上年结转支出305.99万元。

具体预算详见附件。

二、需要说明的事项(一)基本支出预算此次批复的基本支出预算,是依据2018年10月1日纳入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库中的基础信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资政策和基本支出定额标准核定的。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措新增专项扶贫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9号)规定,2016—2020年,按照10%的比例统一压缩省直各部门公用经费用于增加专项扶贫资金;年度执行中,正常增加财政供养人员原则上不再增加公用经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8•【字号】云政办发[2000]206号•【施行日期】200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206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八日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省、地、县)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群众集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公路渡口、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及公路养护、公路大中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省管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划(试行)》

《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划(试行)》

细目编号细目名称单位建议控制价计量规则102-3安全生产费102-3-1通用安全措施费102-3-1-1应急救援器材与设备102-3-1-1-1灭火器个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同规格或型号计量。

102-3-1-1-2灭火箱个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同规格或型号计量。

102-3-1-1-3灭火弹个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同规格或型号计量。

102-3-1-1-4消防水枪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同规格或型号计量。

102-3-1-1-5消防水带m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同规格或型号计量。

102-3-1-1-6消火栓(箱)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102-3-1-1-7消防斧把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102-3-1-1-8消防锹把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同规格或型号计量。

102-3-1-1-9消防桶个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102-3-1-1-10消防烟雾弹个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102-3-1-1-11消防砂箱个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同规格或型号计量。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云交管养〔2016〕866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管养〔2016〕866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投资公司、公路局、路政总队、交通发展投资公司,厅质监局、造价局,昆玉、曲陆、富砚、安晋、锁蒙高速公路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2月30日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五章检查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畅、安、舒、美”的公路出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应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全面养护、依靠科技、确保质量、注重安全、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坚持“业主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市场运作”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公路投资公司、中交云南公司、山东高速云南公司、省建投集团,昆玉、富砚高速公司:现将《云南省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4月13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根据《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任务分工》、《交通运输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思维,强化问题导向,以遏制和防范交通运输领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加强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排查并消除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风险分级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基本建立,交通运输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落实,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高,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安监处、公路处,厅规费办: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 〕85 号)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加强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双随机抽查监管(一)实现抽查全覆盖。

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全省交通运输领域市场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

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面向企业、个人、项目、产品等市场主体的重点工作督查、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交通运输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原则上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实现抽查全覆盖。

(二)调整完善清单。

厅研究制订和统筹建立完善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各州( 市) 交通运输局结合同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事项清单,认真梳理本单位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统筹建立完善本单位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厅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工作。

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云南)向社会公开。

(三)实施分类检查。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重点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问题较集中的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严格控制,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将社会关注度高、隐患多、信用差,以及投诉举报多的一般检查事项调整为重点检查事项范围,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从业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转发给你们,该通知就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省)管理系统”)数据质量,请结合以下工作一并抓好落实。

一、开展业绩自查和核查工作(一)核查范围。

“部(省)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

主要对“部(省)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4项内容进行核查。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从业单位自查。

2024年6月30日前,请各从业单位对本单位信息进行自查自纠。

一是基本信息自查自纠。

各从业单位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等填写不完整或有误的,应定期补充更新。

二是业绩信息自查自纠。

各从业单位对在“部(省)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在滇业绩信息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或虚假的,应及时向省厅提交删除、修改申请及书面整改情况说明,申请删除的业绩不能再次录入。

凡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并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理。

(四)省厅组织核查。

2024年7—12月,省厅组织对部系统中发布涉及我省从业企业信息进行核查。

一是组织对注册地在云南省的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注销的,将统一汇总后报部核销账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17年第二批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初审意见的函-云交基建〔2017〕98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17年第二批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初审意见的函-云交基建〔2017〕98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17年第二批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初审意见的函正文:----------------------------------------------------------------------------------------------------------------------------------------------------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17年第二批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初审意见的函云交基建[2017]9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厅对云南建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9家施工企业申报的31项施工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现将初审结果函复贵厅。

附件:2017年第二批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初审意见汇总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6月1日附件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17年第二批交通类别施工资质初审汇总表序号企业名称申请类别人员设备与净资产业绩总体结论1云南建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二建师8人,中级职称人员16人,现场管理人员9人,中级工15人。

净资产955万元,设备符合指标要求提供公司注册建造师文云超个人业绩2项:(1座30M的桥,1座52.8米的桥,1个四级路面施工)2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技术负责人公路中级职称,公路建造师8人,中级职称人员16人,现场管理17人,中级工20人净资产9038万,设备满足指标要求技术负责人业绩2项,二级公路路基工程1个、高速公路路基工程1个2016年的报表未见,只有2015年报表3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技术负责人公路中级职称,公路建造师8人,中级职称人员16人,现场管理17人,中级工20人净资产9038万,设备满足指标要求技术负责人业绩2项,二级公路路基工程1个、高速公路路基工程1个4云南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技术负责人无任职文件;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数量满足。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云交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质监局,省交发公司,各项目业主单位:《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3月20日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强化工程工可、设计过程控制,合理控制征地拆迁数量及费用,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永久和临时用地征收及其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以及合法的经济作物、房屋、电力、电讯、水利、厂矿企业等地上附着物和建筑设施及地下管网的拆迁。

第三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是指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批前开展的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沿线州、市、县、区政府应落实好征地拆迁主体责任,州、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前期工作的协调指导。

第五条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新发展理念,保护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云交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航务局,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单位及企业:《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省交通运输厅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2月6日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提升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统计在服务经济发展、行业管理和公众需求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0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际,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全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科学方法手段,积极开展各类调查分析,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服务,全面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云交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省交发公司: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3月4日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和运营维护项目适用本办法。

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台账管理、工程计量、价款确定、费用支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所属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的行业监管,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计量支付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中的表格样式及要求。

第二章台账管理第六条台账是记录和反映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动态情况的量化资料,包括投资台账、合同台账、征地拆迁台账、统供物资台账、价差调整台账、施工图设计台账、工程变更台账、计量台账、支付台账、计日工台账、废置工程台账、索赔台账等。

合同签约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建立台账,并设专人动态管理。

第七条参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估算、概算和预算批复文件,征地拆迁协议及相关补偿标准,签约合同文件,经批准的图纸,工程变更令,废置工程核定通知书,计日工通知单,计日工报审表、索赔报审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等建立台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云交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价格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省交发公司: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4日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活动,合理控制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及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参与编制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及办法等,并监督实施。

《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划(试行)》

《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划(试行)》

《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划(试行)》细目编号细目名称单位建议控制价计量规则102-3安全生产费102-3-1通用安全措施费102-3-1-1应急救援器材与设备102-3-1-1-1灭火器个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同规格或型号计量。

102-3-1-1-2灭火箱个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同规格或型号计量。

102-3-1-1-3灭火弹个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同规格或型号计量。

102-3-1-1-4消防水枪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同规格或型号计量。

102-3-1-1-5消防水带m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同规格或型号计量。

102-3-1-1-6消火栓(箱)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102-3-1-1-7消防斧把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102-3-1-1-8消防锹把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同规格或型号计量。

102-3-1-1-9消防桶个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102-3-1-1-10消防烟雾弹个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102-3-1-1-11消防砂箱个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承包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监理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后,以清单所列单位按照不同规格或型号计量。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量,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二级以下的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消防设施、供电设施、照明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对应的计量规范(以下简称“标准清单”)进行编制。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清单"由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统一发行、管理及更新.第四条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应当对我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计量规范强制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程量标准清单的组成第五条“标准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定、工程量标准清单库、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三部分。

第六条“标准清单”的内容包括第100章总则、第200章路基、第300章路面、第400章桥梁涵洞、第500章隧道、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800章公路沿线管理用房设施、900章监控系统、第1000章收费系统、第1100章通信系统、第1200章消防系统、第1300章供配电及照明系统。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第八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同步完成,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招标人编制投标控制价、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及进行合同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投标人的清单报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编制并签章。

云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云交政法〔2016〕880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云交政法〔2016〕880号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0月25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

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扭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牛鼻子”,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放管服”三管齐下、协同推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企业创新,积极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交通运输展环境,促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继续加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能取消的要尽量取消,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

规范厅行政许可事项,确保名称规范、依据统一、数量相当。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群众个人事项的审批和服务事项,一律下放至基层,省直部门不再直接办理群众个人事项。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省交发公司: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5月22日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合理确定造价,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计价依据,运用行政、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手段对我省公路工程进行全过程造价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造价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设计控制、监理监控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公路工程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

第六条造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对项目造价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项目造价文件编审程序、成果质量等进行监督;(三)对项目造价控制目标及业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对项目造价从业单位及个人的造价活动进行监督;(五)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督促实施。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云交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公路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经厅2022年第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11日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市场,进一步提升公路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形成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推动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和管理,以及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和审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事项,颁发资质证书;组织开展全省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审核和发布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协助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审核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

第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评定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方面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含日常养护、应急养护,以下同)时,应选择具备相应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许可决定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许可决定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许
可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04.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许可决定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对近期申请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进行了审查。

现将准予资质延续的企业名单和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予以注销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企业领取证书前请联系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领取人请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以及企业原资质证书原件。

附件:准予公路工程监理资质延续企业名单和予以注销公路工程监理资质企业名单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4月1日
附件:
准予公路工程监理资质延续企业名单
予以注销公路工程监理资质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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