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国有企业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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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
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考勤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如与当地政府规定不一致,应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但在执行前应将当地政府法规及申请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二章考勤时间
第四条公司员工每天上下班须进行考勤登记,具体事宜由考勤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工作时间: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
第六条上班及考勤时间: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不低于7.5小时。各机构可以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定以及特殊工作性质(如作业倒班、风险查勘等岗位)制定每日上班及考勤时间,报考勤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考勤办法
第七条考勤统计:考勤统计时间以一个自然月份为一个考勤周期。各机构要保存好书面或电子形式的考勤记录备查。
第八条考勤方式:采用考勤打卡机考勤。
第九条考勤种类及定义
(一)迟到:在规定的考勤时间以后到岗为迟到。
(二)早退: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以前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岗为早退。
(三)旷工:未经审批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60分钟以上或单次早退6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
第四章考勤罚则
第十条迟到和早退罚则:员工每月迟到和早退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且在10分钟以内的,不扣当月工资;累计在10~30分钟之间的,扣当月基本工资的1%;累计在30~60分钟之间的,扣当月基本工资的2%;累计在60分钟以上的,扣当月基本工资的3%。每人每月迟到和早退累计不得超过3次,若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或早退1次视为旷工1次。
第十一条旷工罚则:员工每旷工1次扣当月工资的8%;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次以上,属严重考勤违纪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严重考勤违纪行为的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规定,员工的考勤违纪行为已达到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程度,属于严重考勤违纪行为。严重考勤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打考勤卡;
(二)提供及协助提供虚假考勤证明等。
对严重考勤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一律给予涉及严重考勤违纪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章员工假期及待遇
第十三条周休息日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一般情况下周六、周日属周休息日。
第十四条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和青年节等属法定节假日。
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至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根据国家规定,妇女节和青年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假。
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晚婚的(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可持结婚证申请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若当地有其他规定按当地规定执行。
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产前检查假
(一)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提供孕检证明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请假期间可视为工作时间。
(二)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公司给予每天30分钟的外出散步时间。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产假及看护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连续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难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女员工和女员工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天数增加产假。
(二)女员工生育前怀孕流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者,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者,产假为42天。
(三)男员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者,按当地政府规定天数可休看护假。
(四)产假及看护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五)产假及看护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六)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哺乳时间
凡生育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不超过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一日内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哺乳时间内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享有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累计工作时间”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给予
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假病休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