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济防办发〔201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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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等)和有关机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工作依据的标准规范包括:《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人民防
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及国家现行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六条济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
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划和检测工作的管理,协调处理本市重大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参与本市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监督检查参建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
量责任的行为;
(四)参与检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
(六)负责本市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产品生产质量的随机抽查工作;
(七)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八)总结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收集整理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动态信息,定期向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济南市行政区域
内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性保障和服务。
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
第八条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监督。
(一)设计质量监督范围:
济南市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项目。
(二)设计质量监督须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附电子版)
(三)设计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
1、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质量监督:
人防工程开工前,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等规定,检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凡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原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并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第九条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凭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填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携带有关资料到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提供、提交下列资料:
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2.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3.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资料。
第十条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
(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监督通知书、监督方案通知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并根据监督方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建设进展情况。
(二)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对负责监督的人防工程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结合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和现场的特点,明确监督具体内容、监督方式,编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发给人防工程参建单位。
(四)开工前进行质量监督交底。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履行下列监督责任:
(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