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保管装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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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及装卸协议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为解决甲方(存货方)的货物仓储保管问题,明确甲方和乙方(保管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仓储费用
1.1.货物在库加工整理、挑选、分唛、换包、刷唛、贴签、库内盘点等货物移动装卸费等由乙方承担。
1.2.仓储保管装卸费用标准在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双方同意甲方按此费用标准应支付乙方的仓储保管装卸费为甲方应支付乙方
的全部和最高费用(该费用已经包含了仓储费、物业费、仓储设备使用费、维修费、人工费、装卸费、仓库水电费、甲方替客户缴纳的办公室水电费、物业费等全部费用,如果有的话),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乙方承诺其提供给甲方的价格是最低的,否则一经甲方查实乙方应退还差价部分,并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甲方对仓储保管费标准进行招标的,乙方必须参与投标。乙方同意若甲方在该次招标中确定的仓储保管费标准低于本合同中约定的标准的,则若乙方接受该低价,双方自甲方确定新仓储保管费用标准之日以该新费用标准继续履行本合同;若乙方不接受该低价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双方同时约定甲方将新费用标准通知乙方后,乙方在三日内未提出异议,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视为对该新费用标准的默认。
1.3.仓储保管费用支付方式:同海尔实际支付甲方费用的付款周期。
2.合同期限
2.1.本合同期限为附件一中约定的合同期限,合同期满时,按以下条款执行:
2.1.1.若双方不再续签的,乙方同意积极协助甲方取回货物,不留置甲方财产而要求甲方支付保管费等相关费用。
2.1.2.如双方同意续签的,则应协商续签书面合同。乙方授予甲方以不高于本合同约定标准和其他条件的续约权。
2.1.
3.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在书面续签合同前仍实际履行的,则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有效期限视为不定期。
2.2.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该情况不视为违约,甲方除按原费用
标准支付乙方至合同实际解除日的仓储费用外,乙方不再主张任何违约金及其他因解除合同而给乙方造成的费用、损失。同时,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合同实际解除日到合同到期日之间的费用。
如乙方提供的仓储保管服务不能得到甲方的认可,则甲方有权自行管理仓库或委托第三方管理。
货物入库和验收
2.3.入库货物的品名、时间、数量以甲方实际通知乙方的为准。甲方委托保管的货物,应数量准确、包装牢固、印刷清楚,并向
乙方提供货物清单以及货物出库提货样单。
2.4.货物在入库时乙方发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不符以及包装破烂、雨淋、水湿、货物霉变、破损等问题,应在入库时通知
甲方,并将有关证明交付甲方,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5.乙方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规格、数量、以外包装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
标记的,以甲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2.6.货物进库,单到货齐,分理完毕,经乙方验收符合入库条件后,乙方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2.6.1.应及时签付商品入库验收单;和/或
2.6.2.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填制仓单,并签字盖章,将整套正本仓单交甲方保存,以做提货凭证使用。
3.货物保管和养护
3.1.货物在库储存期间,乙方负责货物安全。若乙方由于保管不当造成产成品外包装受损,则乙方应按100元/个赔偿甲方。但
由于货物本身性质发生变化,货物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货物超过保质期限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保质期以原商业部《商品储存养护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为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同意先行赔偿。除此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2.乙方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仓容,保持仓库清洁卫生、仓库严禁存放非甲方产品、易燃、易爆、有毒、腐蚀
等危险品,严禁性质互相抵触,互相串味,以及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混合存放。
3.3.乙方须保证仓库防雨、防潮、防风防火、防盗、地面无渗水等,有装卸货物的车辆等工具,有一部电话用于同甲方随时保持
联系。甲方对货物储存养护有特别要求(去湿、降温、使用机械设备杀虫等)的,其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为完善乙方服务水平,达到甲方货物出入库等要求而增加设备设施,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投保相当于货物价值的各类保险。
3.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3.5.1.乙方发现仓储货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
3.5.2.第三人对乙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对仓库或仓储货物申请扣押的。
3.5.3.因乙方未尽上述及时通知义务而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或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货物出库
4.1.货物办妥入库手续后,方能开单调拨。货物出库,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进行办理:
4.1.1.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提货凭证(可作为合同附件)为提货的必备凭证,且须盖有仓库收货\出货章,并有经办人签字。甲方所开
具的出库凭证在三日内有效(含开出凭证当日)。
4.1.2.货物出库(包括移库、取样、转户)要有甲方开具的有效提货单和加盖提货单位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提
货人身份证。发货前,乙方必须核实提货单、提货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并记下提货人身份证号、车辆牌号,要求提货人在提货单上签字以示签收。乙方违反上述的约定,致使货物被冒领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留存提货单、授权委托书、记载提货人身份证号车辆牌号的书面材料等单据,并应保存十年以上,且在凭证销毁前应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销毁。同时,甲方有权派人随时查看、抄录、复印(乙方应同时证明其与原件一致)和借用乙方所存的出库凭证。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随时对帐。
4.2.乙方发货员未对提货人的相应书、证进行审查,致使货物被冒领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3.提货凭证若有差错,须经甲方重新开单或更正盖章,否则乙方不得发货。严禁“白条”,“打招呼”和无提货人身份证发货。
违反甲方出库规定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4.甲方人员未经规定手续批准提货,乙方应拒绝;否则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4.5.在合同期内如甲方需对部分产品撤库,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将会积极配合甲方撤库工作,且不会向甲方主张任何
违约金及损失等,因此导致的仓储面积的减少按照本合同第1.2条执行。
5.装卸配送及其它
5.1.入库货物的卸货及商场来仓库提货应都由乙方负责装卸。
5.2.入库货物由乙方负责验货签收,并出具书面收货凭证;商场来仓库提货时由商场方负责验货签收。验货签收后出现的问题应
由签收方负责处理。
5.3.对于不具备提货条件或车辆紧张的商场,可由乙方提供车辆配送,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6.服务及信息汇总
6.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含周六、周日),热忱为客户服务。
6.2.乙方为甲方的各产品提供专职保管员,并且每天为甲方提供相应产品的当日进出库情况,每一周汇总报甲方。
6.3.乙方保管员、发货员和装卸人员必须按甲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服务,不提供服务或服务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按50元/人·次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4.双方应保证至少每月清仓盘点、对帐一次,及时调盈调亏。
6.5.货物发生盈亏均由乙方负责。货物盘亏,乙方应以甲方的当地供价进行赔偿;货物盘盈,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除调帐外,
还应就盘盈货物向甲方单独出具货物在库证明。盘盈货物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自行处理。
9. 消防安全管理及保险:
9.1为保障双方安全,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乙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9.2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由乙方负责统一管理,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3如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所造成的所有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如
造成甲方人员人身伤害和企业财产损失的,由乙方给予赔偿和处理。
9.4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对甲方储存在乙方仓库内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备件)进行财产保险的投保,并明确受益人为甲方,保险金额应等同于仓库内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本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若不足以弥补甲方财产的实际损失,乙方应负责继续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