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工作感悟:法与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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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10月,穿上天空蓝制服,我成为了首都城管中的一员。教育学专业的我曾经怎么也料想不到自己会与城管有关联,近一年来,入行于外勤龙套、成长于集中培训、稳定于内勤杂役,我对我的职业由最初的陌生和好奇变为理解和认同。

工作虽不是生活的全部,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人与社会的关联,换言之,从事某一种职业,就意味着过与之相应的某一种生活,体会与之相关的人间百态。走出了象牙塔,我对社会的认识始于斯,感悟也始于斯。人文学科熏陶出的悲天悯人的情怀和天生的感性特质置于城管执法中,仿佛有一种很直观的“冲突”,这使我产生对法与情的思考——面对各式各样的相对人,城管执法者应该在法与情之间把握怎样的平衡。

拿一个例子来说:某天下午,一个拆违相对人来我队哭诉,是一位衣着朴素的中年女士,向我队副队长声泪俱下地陈言自己的难处,近乎央求地希望把她家的房屋留下来,心情之无助、态度之诚恳,着实让人不忍苛待。副队长向其耐心解释拆违的原因,向其讲述违法建筑带来安全隐患、破坏城市形象、侵占公共绿地,苦口婆心地稳定她的情绪,终于让她接受政府拆除违建势在必行。相对人的哭诉让我生起恻隐之心,但作为城管执法者,又不得不拿起手中的棍棒行使我们的职权。再比如:当我们看到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太太提着小篮子在路边卖菜,看到一个衣衫褴褛的小姑娘在天桥上卖瓜时,我们怎会不心生怜悯?

长期以来,我们城管的形象一直处于尴尬境地,“借我城管三千,复我浩荡中华”这类戏谑之言更是暴露了城管队伍在众人心中的“负面形象”。这种形象不得不说跟城管执法的特殊性有关,城管作为执法部门,不可避免地会因处罚、制止等执法行为引发与民众的矛盾,然而一味地温情执法是否会让破坏市容的摊贩得寸进尺?毕竟,法不容情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平衡情与法的关系,才能让法律效力最大化,让城管执法在掌声与棍棒之间真正平衡。其实对情与法的平衡,也是对执法者心灵的一个交代,如何实现这种平衡,考验着每个执法者的良知与素养。在此,我愿将我浅薄的的思考分享一二:

关于法与情的关系,可能有人认为,法是法,情是情,二者水火不容,如果带着感情来处理法律问题,就容易感情用事,从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法不容情。我认为,如《孟子》中所

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每一位执法者皆血肉之躯,心存天理良知,而情与法之间,也不是非此即彼。只有在执法者心存私情时,情才会干扰法律的公正实施。执法者手中握着法规,肩负着主持公平与正义的大任,只有抛开狭隘的个人之情,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惩恶扬善。就人类赖以延续发展、人性中不可缺少的共同情感来说,法与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们所谓的“法不容情”,不能容的是“私情”,而非仁爱恻隐之情、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曾指出的:“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

城管执法作为一项涉及百姓生活的社会系统工作,城市管理不是撵撵摊点、拆拆违建这样简单粗暴,更蕴含着高深的艺术,时刻修炼着执法者的心性。城管执法者用慈悲之心来打磨生硬的处罚过程,这无可非议,更应心怀社会大义,肩负责任担当。简言之,执法部门当以爱民之心,执公正之法。城市环境治理,我们一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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