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风险之特许权使用费
财税实务关联方之间收取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一)
财税实务关联方之间收取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一)实践中,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包括境内的母公司(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收取服务费用和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用两种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的管理费用,母公司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向母公司(集团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
为了规避子公司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费用从而多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母子公司之间往往会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将管理费用变为服务费用,依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的规定似乎就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目的。
其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以下简称“税总办发[201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的规定,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同样存在税务风险,需要通过合同的正确签订才能规避此项税务风险。
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分析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如下:(一)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将会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8]86号第五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支付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涉税分析
一、研究背景在当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以无形资产为代表的数字化产品交易、计算机产品及数据价值交易,游离在现有的国际协约与各国国内的法规条款之外,这就造成各国税务机关在征收以这种交易模式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时存在着规范漏洞,给企业带来了税收争议。
与此同时,近些年来国际上一些著名的高科技公司,如Google、Apple等,利用低税管辖区中的外国公司向低税管辖区中的受控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将大量利润转移到较低税收管辖区中的受控公司,人为地增加了其税收风险。
为了避免跨国公司在贸易时利用国际税法漏洞以及国别间税法差异进行避税的行为,一方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行了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计划,对税收协定及转让定价国际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另一方面我国税务机关也针对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征管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因此,中国境内企业需要在熟悉我国现行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不断研究了解国际上对跨国公司税收问题的最新政策情况,综合国内相关税法条例和国际税务法规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的归属范围拥有清晰的认知,合理正确地应对潜在的税收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
二、关于支付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涉税案例分析关于支付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涉税事项分析,下面通过列举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新加坡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对外提供有关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软件设计、定制与销售,构建网络资讯数据库和网络设计模型数据库并提供会员查询使用等各种服务。
在2019年度,X公司分别与我国境内A、B、C三个公司有业务往来。
接下来具体讲解X公司与A、B、C 三个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所涉及的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主要内容。
(一)案例分析1、北京A公司。
北京A公司购买了X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软件。
A公司可以通过用户名和密码在X公司官网下载和使用该软件,使用时间不限。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的税收协定条款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的税收协定条款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对非居民企业而言,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其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下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2009年9月14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以下简称507号文),首次对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如何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做出了系统规定,这将对我国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优秀的知识产权成果、工商及科学实验设备租赁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即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若使用费由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支付或者负担,则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这其实是采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不仅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这一标准,法国、比利时等一些欧陆国家也同样采用。
因为如果特许权许可一方授权中国境内企业使用其特许权,同时在使用合同中约定,由该使用特许权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设在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向许可一方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就可能绕开中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的预提税。
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包括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
二、设备租金所得应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一般来说,国际税收协定中没有单独的租金条款,我国税法所称的租金所得在税收协定中必须根据出租标的物的具体性质判断其适用何种协定条款。
507号文要求,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年来,中国海关稽查和价格部门越来越多的关注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问题,尤其针对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商标费等。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工作范围亦包括对跨国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税务和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双重关注,令跨国企业在税务和关务合规及平衡特许权使用费税负上面临极大挑战。
本文不赘述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应税标准及分摊计税方法,而是侧重从税务与海关双向入手,探讨跨境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税负层面的分配。
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常见各种非贸易项的支付,如股息、利息、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中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一定特殊性,受税务机关与海关的双重管理:税务机关审查其独立真实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同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境内子公司为提供特许权的境外关联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而海关要求未包含在进口完税价格中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
因而对于同一笔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可能既为其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又需将其全部或部分分摊至进口货物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观点认为,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的税费实际纳税义务人为境外关联方,而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企业,并非税务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但从集团层面来看,这事实上会造成同一笔支付的高额税负(暂不考虑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抵免及增值税国内抵扣因素)。
对此企业往往难以理解,造成对有关部门执法的抵触。
在此情形下,能否有更合理的方式。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1、下列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说法,错误的是()。
A.将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停车场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B.将办公楼安装的分体式空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C.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D.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答案】 B2、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A.500B.800C.1000D.1200【答案】 C3、税务司法鉴定业务中,鉴定人及助理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说法错误的是()。
A.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B.曾经为被鉴定单位提供过涉税代理服务的应当回避C.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调查活动的应当回避D.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鉴定人应当回避【答案】 D4、2019 年甲厂分别投资食品生产企业乙公司和丙商场,2021 年 2 月 10 日,乙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将原生产线处置购入一批新设备转产医疗防护产品,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向产权转移中心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丙商场因受疫情影响销售额大幅下滑,2021 年 3 月搬迁至其他地点重新营业(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有关各方的税务登记,正确的做法是()。
A.乙公司和丙商场分别办理变更税务登记B.乙公司和丙商场不需要办理任何税务登记手续C.乙公司应先办注销税务登记,再办设立税务登记;丙商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D.乙公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丙商场应先办注销税务登记,再办设立税务登记【答案】 D5、某酒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2月销售自己使用过5年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销售额12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取得含税销售额30000元。
2022-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与答案
2022-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纳税信用()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A.A级B.B级C.M级D.D级【答案】 A2、根据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承接关系不同,可以把税务行政复议分成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两种程序。
在税务机关作出的下述具体行政行为中属于选择复议范围的是()。
A.核定应纳税款B.课征滞纳金C.扣缴银行存款抵缴税款D.委托代征代缴税款【答案】 C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一台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该设备2007年8月购入,原价800万元,未抵扣进项税额,现在以30.9万元售出,账务处理正确的是()。
A.借:银行存款30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3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000B.借:银行存款 30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3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000C.借:银行存款30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D.借:银行存款30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000【答案】 A4、高级工程师张某于2018年从某集团公司退休后到某外商投资企业担任工程总监职务,任期三年。
税务师受理其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代理,经了解2019年张某每月收入是由退休工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工资两部分构成,每月代理申报正确的做法是()。
A.仅就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B.仅就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C.退休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工资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D.因张某已退休,所以他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和取得的退休工资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 B5、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的下列措施正确的是()。
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及应对
(一)主营业务收入
2.收入确认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税函【2008】 875号) 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 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Ⅱ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 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Ⅲ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Ⅳ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一)主营业务收入
东方电机制造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处理如下: 商品销售收入为1600万元,商品销售成本1560万元,合同价格与市 场公允价格差额400万元,每年应确认融资收益分别为2008年126.88 万元、2009年105.22万元、2010年81.55万元、2011年56.62万元、 2012年29.43万元。 1)2008年1月1日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 2000万 银行存款 34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万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万 贷:库存商品 1560万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
例 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最初预计总 成本为90万元。第一年实际发生成本63万元,当年末,预计为完成合同尚 需发生成本42万元。假定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该公司应在年末 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第一年—— 合同完工进度=[(63÷(63+42)]×100%=60% 确认的收入=合同总收入×60%=100×60%=60 确认的毛利=[100-(63+42)]×60%=—3 确认的费用=收入-毛利=60-(-3)=63 预计的损失=〔(63+42)-100〕×(1-60%)=2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0 000 贷:工程施工 630000 借:应收账款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同时: 借:管理费用 20 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20 000 差异分析:存货跌价准备不予承认。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特许权使用费(royalty fee)是指特许方以许可其中一特许方在特定地域和时间范围内使用其特许权,并收取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是一种经营权的许可,常见于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
特许方通过许可知识产权、商标和品牌等给特许方,特许方则支付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是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特定费用,特许方向特许方提供许可使用其品牌、商标、技术等经营资源,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方通过特许方向特许方传递其对品牌、商标和技术的经验和知识,使特许方能够迅速进入市场并获得成功。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方法1.按销售额的比例进行计算特许方根据特许方的经营表现,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这种计算方法可以确保特许方获得一定的利润,并与特许方分享经营风险。
2.按特许方店面的数量进行计算特许方根据特许方在特定地域开设的店面数量,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这种计算方法可以与特许方的扩张计划保持一致,并确保特许权使用费与特许方的经营规模相适应。
3.固定金额计算特许方向特许方提供特许权,特许方每年支付固定金额的特许权使用费。
这种计算方法可以简化计算过程,并提供收入的可预测性。
三、影响特许权使用费的因素1.品牌知名度特许方的品牌知名度越高,特许方愿意支付更高的特许权使用费以使用该品牌。
品牌知名度可以提高特许方的市场竞争力和销售额,并为特许方带来更大的经营收益。
2.经验和技术支持特许方向特许方提供经验和技术支持,帮助特许方建立和运营业务。
特许方提供的高品质的经验和技术支持,能够提高特许方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因此特许方愿意支付更高的特许权使用费。
3.地理位置和市场潜力特许方的地理位置和市场潜力也是影响特许权使用费的因素之一、如果特许方经营的地理位置独特或市场潜力巨大,特许方可以根据这些因素要求更高的特许权使用费。
4.盈利能力和经营风险特许方的盈利能力和经营风险也会影响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
特许方希望通过特许方的成功获得一定的回报。
非居民实务案例分析之特许权使用费
⾮居民实务案例分析之特许权使⽤费⾮居民实务案例分析之特许权使⽤费特许权使⽤费概念及涉税事项特许权使⽤费的定义国税函[2009]507号⽂:“特许权使⽤费是使⽤或有权使⽤⽂学、艺术、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线电或电视⼴播使⽤的胶⽚、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或秘密程序所⽀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或有权使⽤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税务规范性⽂件对于特许权使⽤费所涉及的范围是⽐较⼴的。
也就是任何⼀些商业或者科学的⾏为,从宏观⾓度上,都会和特许权使⽤费沾点边。
所以在实务操作当中,对特许权使⽤费和⼀些技术,企业在常常会有困惑和理解的混淆。
特许权使⽤费的涉税事项a、纳税主体纳税主体涉及到纳税⼈和扣缴义务⼈。
纳税⼈实际上是⾮居民的企业,也就是境外的企业。
⽽⾮居民特许权使⽤费的纳税事项是按照源泉扣缴的征税⽅式去征收税款的。
源泉扣缴是指⾮居民企业会指定⼀个扣缴义务⼈,扣缴义务⼈⼀般是⽀付款项的这⼀⽅。
所谓的源泉扣缴就是谁⽀付款项谁⽀付税款,⽀付税款的⼀⽅是扣缴义务⼈,当然,税款最终的承担⽅应该是境外的⾮居民企业,也就是⾮居民的纳税⼈。
但是⾮居民纳税⼈会不会再把税款重新⽀付给扣缴义务⼈呢?这个税务局是不管的,税务局只要从扣缴义务⼈那边拿到相应的税款就可以了。
在商业安排中,经常会跟第三⽅或者关联⽅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技术合同。
如果扣缴义务⼈⽀付税款,⼀般境外服务提供⽅期望拿到的付款、服务费是净额,服务提供⽅是希望税是直接由扣缴义务⼈去承担的。
这样的话,扣缴义务⼈计算税款的时候,可能就要去进⾏倒算。
也就是说,如果跟关联⽅签订的协议,关联⽅相应的特许权使⽤费在境外⼜是可以进⾏抵免的情况下,⽽最终企业所得税税款是由扣缴义务⼈承担的,扣缴义务⼈就要去进⾏倒算,⽀付给关联⽅的钱就是相应扣完税的净额。
b、实际征收率实际征收率和税率是不⼀样的,特许权使⽤费的法定税率,在企业所得税法当中所规定的税率是20%。
014-关于进出口涉税申报关务内控
014-关于进出口涉税申报关务内控01 涉税要素的内容主要包括四大类: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报关单“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税则号列:1. 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2. 暂定税率、减免税相关商品编码价格:1. 特许权使用费2. 特殊关系确认及价格影响3. 完税价格4. 公式定价结算原产地:1. 原产地单证2. 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享惠”、“原产国(地区)”栏目3. 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计税信息02 涉税要素申报是否规范(从涉税要素申报不规范造成的后果来看)的海关判断标准:以造成少缴税款为认定标准的情形:1. 企业未如实、准确申报商品编码,造成归类差错2. 暂定税率、无需办理《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减免税政策相关商品编号(10 位)不准确3. 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4. 企业错误申报商品项对应的“优惠贸易协定享惠”和“原产国(地区)”5. 企业申报的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计税信息不规范不以少缴税款为认定标准的情形:1. 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进出口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2. 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但未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3. 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未在每次支付后的30 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4. 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且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企业填报“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栏目时,未如实填报或填报不规范5. 企业未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 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6. 企业提交不符合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单证享惠的情形了解了涉税要素的定义和海关判定涉税要素申报不规范的标准后,我们再来分析分析涉税要素申报不规范对企业的影响。
01 增加关务内控风险通关一体化1. 2023 年7 月开始,海关通关一体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国海关同一监管口径、同一服务标准。
企业以自报自缴的形式快速通关,通关过程中海关不再对企业申报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企业对自己涉税要素的错误申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下,海关真正监管的开始是在放行是在放行后的特定期限内,海关法律风险更易累积和滞后,同时后续稽、核查的频率和力度加强,企业的涉税要素申报错误必然会增加关务内控管理的风险。
国税函[2009]507号: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纳税规定细化
国税函[2009]507号: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纳税规定细化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执行税收协定中有争议的诸多问题,包括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分歧、执行条款时各地税务部门理解不一的一些实际问题给予了明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条款差异的处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租金收入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为两类不同的收入。
国内税法对租金收入定义为企业提供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包括使用不动产与动产产生的收入。
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定义为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权的使用取得的收入。
但不论是租金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对于非居民取得的这两类收入,国内法征税规则是相同的,即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源泉扣缴,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协定没有租金收入的概念,而是将租金收入分解为不动产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两个部分,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可以看作是不动产出租产生的租金),应按税收协定中不动产条款的规定征税,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产生的收入(可以看作是动产出租产生的租金)应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征税。
从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来看,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协定税率一般为10%,也有低于10%的。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非居民要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应办理审批申请,否则,只能按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转让或许可技术与提供服务的区别税收协定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一国居民允许自己的财产,主要指无形财产(我国对外签订协定中也包括有形财产的情况),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版权、设计、方案(或机器设备)等给缔约国对方使用而收取的使用费。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
近年来,关联交易涉税风险逐渐增加,需要企业加强风险意识和规避策略。
一、关联交易风险特征和避税规律关联交易存在以下涉税风险:一)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水平偏低。
主要表现为定价方法和政策由境外母公司掌控,关联交易利润率水平差异较大,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与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不符。
二)关联购销比重不大或无关联购销往来,但向境内外关联方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有的支付名目和方向年度间有重大变化。
如管理服务费、市场推广费、财务税收管理支持费、特许权使用费、审计服务费等,其真实性、合理性有待核查。
三)更多地通过境内公司,内关联转让定价、支付多种名目管理服务费问题日益突出。
因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税收优惠、财政返还政策差异,诱使部分企业更多地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定价和支付费用的方式,使利润发生地区间转移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四)股权架构复杂多变,隐匿真实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或对交易活动进行实质控制转移利润。
主要表现为股权在关联企业之间频繁变更,逃避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同时,企业也可能隐匿真实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控制未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
二、关联交易避税策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定价方法透明、合理,避免利润转移。
二)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关联交易审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审计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三)优化企业股权结构,避免利润转移。
企业应当优化股权结构,避免利润转移,确保合法合规。
四)积极主动申报关联交易,避免被查处。
企业应当积极主动申报关联交易,确保合法合规,避免被查处。
关联交易是一个复杂的涉税领域,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意识,制定合理的避税策略,确保合法合规。
会计实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及政策依据
会计实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及政策依据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一方(特许权人)将其特定的权利授予另一方(特许权使用人)使用,并以此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
在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时,需要遵循一些特定的会计准则和政策依据。
本文将针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及政策依据进行探讨。
1. 会计准则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主要遵循以下会计准则:1.1 收入确认准则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准则,即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确认收入:- 相关的经济利益极有可能流入企业;-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经营活动与企业已经建立了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的关联关系。
1.2 特许权使用费的特殊性特许权使用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特许权使用费通常具有持续性,会在一定期限内收取;- 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可能与特许权的使用期限、地域范围等因素有关;- 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可能涉及到重大估计,需要谨慎处理。
基于以上特殊性,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需要综合考虑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 政策依据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还需要参考以下政策依据:2.1 涉及特许权的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应基于相关的协议或合同内容进行。
协议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特许权的使用期限、地域范围、费用计算方法等相关事项,以便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时机和金额。
2.2 相关税务法规特许权使用费涉及到税务方面的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的税务法规。
税务法规可能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和计税方式,企业应遵守税务法规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2.3 其他相关行业规范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还可以参考相关行业的规范或标准,以获取行业最佳实践。
企业可以参考其他企业或组织在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方面的做法,以进一步确立自身的确认政策。
结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和政策依据是会计实务中的重要内容。
在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综合考虑特许权使用费的特殊性,并参考相关的政策依据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税款有哪些涉税风险如何检查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税款有哪些涉税风险如何检查面对税务稽查,你们害怕吗?为什么怕?是不是因为不知道自己到底哪些地方出了错?接下来跟我一起来看看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税款有哪些涉税风险吧1我们又必须如何检查呢?一、常见涉税问题之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税款。
检查方法:1.检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明细账,审查职工高管薪酬发放单,查证职工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对实现征税标准的,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
2.检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等明细帐,核查企业是否有支付给临时外聘的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费、鉴定费,是否有列支的邀请教授、专家的教学培训费、评审费等,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
3.检查“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账户,核实对支付给个人的股息、红利、利息是否全额求解扣缴税款。
在对金融机构检查时,检查支付给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是否及时解缴代扣税款。
4.体检直接在各成本、费用账户中列支或通过其他渠道间接支付给员工的各种现金、古钱和有价证券等薪酬,是否按规定全部合并到拆分工资、薪金中一并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二、价款常见涉税环境问题之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相混淆检查方法:通过检查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签订的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合同和在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核实个人与接受劳务的单位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确定其取得的所得是工资座落在工资、薪金总金额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如存存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的分布区征税;如果是独立个人提供有偿劳务,不够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所得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范围。
三、常见涉税问题之将提供著作权所得错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方法:检查出版单位账簿明细,结合相关的合同、协议,查看原始的支付凭证,按照经济政策行为的实质,分析、核实报酬给个人的支付属于特许权甲方所得征税范围还是稿酬所得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新闻公告---税屋网
企业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 新闻公告- 税屋网本文章共21434 字,分6页,当前第 1 页,快速翻页:(一)收入类涉税风险点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
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政策依据: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2、《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 号)其中: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外资企业关联交易存在的税务风险及对策探析
外资企业关联交易存在的税务风险及对策探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存在共同利益关系构成的关联方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
关联交易活动主要包括:产品及资产的购买或销售;提供技术许可;劳务派遣支援;资金融通;关键管理人员报酬;股息红利。
由于外资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细节容易被忽视,存在定价不合理、人为调节利润、资金拆借利率不合理、重复缴税、实际受益人身份存疑、未完整保存关联交易资料等现象,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而且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审批类事项时,由事前审批转换为事后审批模式,适用纳税政策错误的风险前置由企业自行承担。
在这样的形势下,为避免发生涉税风险增加税收成本、企业信用受损,必须提前筹划,分析、规避和防范关联交易税务风险。
一、外资企业关联交易的主要涉税风险(一)关联交易业务处理不规范的风险首先,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规范。
外资企业的合同签订基本以母公司所在地的文本为主。
由于国情不同,合同条款的订立和描述上产生歧义,业务界定不清晰,为后期执行合同的税务处理埋下隐患。
例如,提供机器设备维修业务,合同描述为“提供技术支援”,容易与提供技术许可合同的内容相混淆;提供劳务支援未具体注明是在境内提供还是在境外提供;代垫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用等问题。
合同条款不规范,给适用适税政策的确定带来困难,产生从高征税或重新修改合同影响按期纳税的风险。
其次,未遵循独立交易价格。
作为内部交易,未考虑合理利润,主要表现为交易价格偏低或偏高,无偿或借款利率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差过大提供资金拆借;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产品交易价格仍包括专利技术费用、产生重复收取费用等情形。
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而引发业务层面的涉税风险。
最后,未完善保存关联交易资料。
产品购销业务未保留报价单及价格对比资料,境内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未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利息约定、提供劳务支援结算价格的依据及提供业务的必要性、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依据及相关支付凭证、收集和整理同期资料等。
不容忽视的合同涉税风险管理
摘要:合同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文件,合同涉税风险的管理不容忽视。
本文对合同所涉及的主要条款、定价原则、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及发票等关键条款,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并对所涉及到的税种进行描述,对于合同所涉及的税种及发票类型、税率、提供时间等进行明确,并对合同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进行揭示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通过对涉税风险的控制,最终实现合同税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关键词:合同;涉税风险;管理合同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文件,大型集团企业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岗对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规范,但是企业在对合同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往往忽略合同涉税风险的管理,本文通过合同所涉及的主要条款,结合案例分析合同涉税风险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内容。
一、签订方大型企业在确定供应商之前一般会进行供应商选择,纳入供应商库管理,并从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我们需要关注合同签订方的身份,确定供应商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该企业是否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是否能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截止到目前,根据规定目前具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行业,有鉴证咨询、建筑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住宿业、工业及信息传输、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
除了上述纳税人外,还有2019年因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由一般纳税人资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根据自身需要保留税控设备做出选择要求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我们关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和行业,主要是为了合理合法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次,从而获得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增值税税负。
小规模纳税人也可选择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出发,确定供应商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明确我们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以及相关的税款由谁承担。
五类涉税风险及应对办法有哪些
五类涉税风险及应对办法有哪些如今,⾛出国门闯世界的企业越来越多,但多数企业对投资国税收制度不了解,不掌握税收协定的规定,导致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笔者将“⾛出去”企业最易碰到的五类涉税风险梳理如下。
风险⼀:在境外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按常设机构原则,⼀个企业在东道国被认定为设有常设机构,其利润应在东道国征税,东道国有优先征税权,⽽对于不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作为来源地的缔约国则不得对该外国企业征税。
“⾛出去”企业若存在通过代理⼈或分销商销售货物、成⽴分⽀机构或办事处以及在当地承包⼯程作业、提供劳务等经营情形,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对⽅国家的常设机构,按照对⽅国家的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否则将⾯临被处罚的风险。
应对办法:“⾛出去”企业应结合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合理筹划经营模式,尽量避免在当地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若与国外税务机构在常设机构的判定、或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等⽅⾯存有异议,可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我国税务部门与对⽅税务机构协商解决。
风险⼆:遭遇特别纳税调整调查“⾛出去”企业通常会与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费、技术转让、股权等⽅⾯发⽣关联交易,⼀旦不符合独⽴交易原则,就容易被列⼊关联业务调查,从⽽引发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如中德税收协定第九条规定:“⼀、在下列任何⼀种情况下:(⼀)缔约国⼀⽅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相同的⼈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企业和缔约国另⼀⽅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两个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中确定或施加的条件不同于独⽴企业之间应确定的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个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该企业的所得,并据以征税。
⼆、缔约国⼀⽅将缔约国另⼀⽅已征税的企业利润——在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企业之间关系的情况下,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企业取得——包括在该缔约国⼀⽅企业的利润内征税时,缔约国另⼀⽅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
光电行业税收风险应对指南
常见涉税风险点及识别第一节采购环节的涉税风险点及识别一、风险点列举1、关联采购。
目前我国大部分光伏企业涉及各个环节的产品生产,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企业往往会在关联企业间进行材料和产品调配。
在调配过程中,可能存在不按照公允价值作价的情况。
通过关联交易实施利润转移,从而逃避税收。
2、佣金回扣。
光伏企业对原料的依赖程度较高,为了获得原料的持续稳定供应,企业常常要付给原料中间商相应的回扣或佣金,尤其是支付给境外的佣金,仅有合同和形式发票,存在较大风险。
3、估价入账。
材料采购未取得发票估价入账,影响当期成本的真实性。
4、固定资产。
购入固定资产(尤其是检测仪等体积较小的器具)以低值易耗品或修理费形式入账,减少当期利润。
二、风险点识别1、重点关注企业的会计年报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关联交易报告表》,掌握企业存在的关联交易事项。
在此基础上,比较企业的毛利率与同行业之间的差异;了解并掌握企业关联采购的定价方式,并与采购自其他非关联企业的非受控价格进行比较。
如果以上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则可能存在通过关联企业间的材料采购转移利润实现避税的嫌疑。
2、根据购销合同及行业规则,区分“明佣”与“暗佣”,对大额或支付比例偏高的佣金,应重点关注真实性及合理性的审核,发现问题难以核实的,及时向情报交换及反避税岗位传递相关信息。
3、关注原材料明细账记录及估价冲回记录,核实估价是否及时冲回。
4、通过“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明细账的记载,追查至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确定账务记载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第二节生产环节的涉税风险点及识别一、风险点列举1、由于光伏企业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硅材料)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的边皮料、残次品等均能完全回炉用于再生产。
在对下脚料回收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
一方面,可能存在直接销售下脚料未入账的情况;另一方面,可能存在回收时不冲减生产成本的情况,影响期间损益,人为调节利润的实现时间,造成延缓缴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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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风险之特许权使用费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有两种: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现行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定义特许权使用费:“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的情报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涉税现状
按照现在商业惯例,特许权使用费在国内通常以提成率的方式来计算:技术提供方占技术受方利润或销售额的份额,以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表示。
对税务机关而言,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是10%。
企业支出的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税务风险管控的重点就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合理性,独立性、收益性审查。
应对某些企业利用特许权使用费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而言,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与其境外关联方之间的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往往会成为关注的重点。
2014年税总针对发起反避税调查,根据《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相关规定,在新一轮反避税排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以下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予以重点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涉及技术导管公司)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三、常见的风险漏洞
1.特许权使用费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定价不合理,成为一些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手段,以规避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1)对同项技术持续或逐年提高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比例
特许权使用费可以看作是一项无形资产的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同样的技术已
为同业所掌握或普遍应用,不再具有专用技术价值或者其价值已有所下降,但企业仍按原定价向境外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者逐年提高支付比例来调节企业利润。
尤其注意已经过技术保密期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 对无增值空间技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引进技术的经济效果长期处于营业利润亏损状态,但依然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此项检查涉及科学计税的操作,税务检查人员对计税的了解程度不足,检查工作难道大,争议会多,必要可以与科研单位部门加大合作。
(2)重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从境外关联企业购入已含有专有技术的生产设备,同时又向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对设备使用的指导,其实已经包含在进口设备的价格中,出现重复支付的情况。
中国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入核心固定资产的同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由于中国企业与境外关联方只签署有固定资产购销合同,与购入固定资产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含在购销合同之中,却又另行支付了该笔特许权使用费,从而构成重复支付。
(审核购入固定资产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已经含在购销合同之中,却又另行支付了该笔特许权使用费)。
需要核对购销合同内容和具体特许权使用费明细账比对,对税务人员而言可操作性大。
(2)向国内关联公司销售产品同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很多跨国公司,在国内设立类同流水线一样的多个子公司,其国内的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往往全部销售的给国内上一家关联企业,没有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其技术/商标在生产环节并未带来实质性的收益,而企业仍向境外关联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设立技术导管公司,由导管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规避税源地,少缴纳预提所得税。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注册,以满足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同样导管公司在国外,因国内税务机关无权查阅国外的企业,导管公司的审查难度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