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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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介入检察工作制度之完善

人民监督员介入检察工作制度之完善

Hale Waihona Puke 定 》第十 三 条 : 民监 督 员对 人 民检 察 院 查 办职 务 犯 罪 案 件 人 中 “ 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第十 四条对 “ 五种情形 ”可 以 提 出意见 ; 第十五条:人民监督员可 以应邀 参加人 民检察院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 的其他执法活动, 发现有违法违纪情 况的,可 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 上述规 范明确人 民监督 员仅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 侦查 中特殊 、 具体 的个案有监督权 ,即在监督对象上只针对检察
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是检 察 机 关 推动 检 务 改 革 , 障诉 讼 程 保 序公平公正 , 将社会监督直接与 国家司法监督相 衔接 的一次 重 大 实 践 。 过 人 民监 督 员 的监 督 , 会 监 督 的 部分 民意 得 通 社 以进入检察体制 内和程序 中, 从整体上提升 了对检察机关社 会监督的有效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历经 四年 的实践和探索, 在解决检察机关 自侦案件外部监督制度的缺 失, 促进检务公 开, 维护 司法 公正发挥 了积 极的作用 , 取得 了较好的社会效 果 和法 律 效 果 。 但 由于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是 检 察机 关 全 面 主 导 , 监 督 的 在 形 式 、 督效 力 上 均 取 决于 检 察 机 关 的授 权 ,因此 人 民监 督 监 员制度 作为一种社会 监督对检察工作的介入还相 当有限。 笔 者认为,推进人 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应从人 民监督 员制度的性质 、目的出发 ,充分保 障人 民监督员参与 、知情 和监督效力 , 使之其成为 民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 的一种司 法 民主制度 。
2 1 00
法商论坛
第一卷
人 民监督员介入检察工作制度之完善
谢仁章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予以肯定。

可是,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后,又赋予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矛盾局面。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便引来质疑。

如何更好地监督“监督者”,增强检察执法的公信力,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应运而生。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的内部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范围,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

这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就能看出,比如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排除了基层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资格,如此规定,对于拥有几千个基层检察院的大国来说,可以有效减少选任熟人的情况发生。

但一项新的法律政策出台,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很难达到完美之处。

《规定》刻意避免内部化监督,却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

其内部化依然明显,主要表现在:首先,制定主体的内部化。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监督检察机关,防止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可是制定该《规定》的主体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制定监督自己的规则,依然难逃内部化之嫌。

其次,选择程序内部化。

《规定》第七条虽然由省一级组织选任,在很大程度了避免熟人化情况,但是《规定》第十一条指出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试论新刑诉法背景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试论新刑诉法背景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0 4 7 . 0 2 作 者 简介 : 刘 熙, 广 州市黄 埔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6 . 8
新 刑诉法 遵循 “ 加强 监督” 的指导 思想 , 全 面强化 了检察 机关 序 。 《 规定》 实施 以来 , 对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的规 范和 完善 起到 了积
的是什 么? 随 着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的深入 推进 , 这种运 行模 式值 得
商榷 。 3 . 人 民监督 员 的任免程 序 不 明确 。虽民监督 员制度 能有效 监督 和防范检 察机 关在 据 , 《 人 民检 察院组 织法》第 7条作 为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法律 依
办 理直 接受 理案件 时出现 的不 当行 为 , 因此 , 我们要 不 断优化 监 据 , 均 为 间接性 、 原 则性规 定 , 不具 实践 操作 性 , 无 法 为人 民监 督
的法律 监 督权 , 集 中表现 在侦 查 、 公诉 、 司法救 济等 各个方 面 , 这 极作用 , 但对 “ 七种 情形 ” 做 出 的规 定仍 然存 在宏 观性 、 原 则性 较
使 检察机 关有 了更好 的法 律监督 立法保 障 , 检 察工作 也将面 临最 强的 问题 , 没有 配套 的实施 细则 , 在实 践操 作 中, 凸显 出诸多不足 。 好 的发 展 时机 , 与 此 同时 , 也对 检察 机关 依法 办理 直接 受理 案件 即职 务犯罪 案件 提 出 了新 的要求 。作 为检 察机 关主 动接 受外 部 ( 一)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 实施 缺乏 直接 法律依据 我国《 宪 法》 第2 7条 、 第4 l 条作为 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的宪法 依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季敏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马边)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促进司法正义和提升司法效率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遭遇了瓶颈,制约了制度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其中保障性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

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的起点上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亟待积极思考。

一、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界定以及相应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监督员的权利问题。

在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中,对人民监督员权利的规定仍较为松散,同时在权利的范围上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对规范制度本身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主要体现为服务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合理判断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提请复核权、人身自由权和获得报酬权。

1、知情权。

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理由、程序的知晓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作了一定的规定,即人民监督员享有知晓案情、处理案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向案件承办人提问的权利。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还应包括人民监督员可以旁听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可以查阅与案件处理结论相关的法律方书的权利。

2、监督权。

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事实与适用理由有发表监督意见的权利。

从性质上讲,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一种程序上的监督,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

此监督权包括启动监督权、独立行使权、评议权、表决权和提交监督意见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

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已经基本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权利。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针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推出的一项提高案件质量的改革措施,该制度从2003年底开始在各地检察机关中试行,它是通过“人民监督员”这个民意代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督,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增设一道有组织的社会民主监督程序,以弥补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从立案、逮捕到提起公诉等诉讼环节中,缺乏外部刚性监督的缺陷。

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具体是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和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简称“五种情形”),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范围的确定,是重点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必要性“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

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但要加强检察权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而且也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正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之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直接的和具体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有效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先进性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既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政策根据,还有实践经验的支撑。

在政策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继有200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接着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看法

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看法
扬 州 大 学 学报 ・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理 论 与 实 践 研究 ・ 6 ・ 2 1 00
对 完 善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的 几 点 看 法
朱 肃 建
( 新疆 兵 团警 官 高 等 专科 学校 法 律 教 研 室 ,新 疆 五 家渠 8 1 0 ) 33 0

要 :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在 监 督 检 察 权 的行 使 等 方 面起 了积 极 作 用 ,但 也 暴 露 出不 足 ,本 文提 出相 应 的
陪审 制度 就 是 典 型 表 现 。除法 院 审 判 之 外 ,检 察 权
正 是在 这 一 系 列 背 景 下 ,2 0 0 3年 8月 ,最 高 人
民检察 院根 据 《 法 》 《 民检 察 院 组织 法 》等 有 宪 、 人
及其运作过程也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司法制度的范畴 , 竞争政策 的国际合作 ,联合 国制定反垄 断法多边规 则 的呼声也逐渐提高 。因此 ,中国要 呼吁和推动符 合 中国国家利益的多边竞争规则的制定 ,以完善我
术贸易中的利益 ,保 障我 国国家经济 的安全 。
E3 7 尚明. 反垄 断——主要 国家与国际组 织反 垄断法律 与
实践I . - M] 中国商务出版社 ,0 5 20 . E3 8 白莹. 国际技术 贸易 中的限制性商业 条款 及对我 国相
关立法建议.

参 考文献 :
[] 1吉尔霍斯 . 反垄 断法律与经济 E . M3 王晓晔 , 北京 : 译.
山西 省 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0 6 1. 20()
[ D AT 3从 &T到微软——美 国反垄断透析 [ . 京 : M]北 经
济 E报出版社,0 4 l 2 0. E3 4 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E . M3 北京 : 国社会科 学出 中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其独特 之处 ,然而它所体现 的司法理念和价值与上述 几种模 式却有 共同点 ,即都 是通过 民众参 与司法权的行使 ,对司法 权形 成监督制约 。现 代法 治社 会,民众 对司法的关注度 日益 强 烈,而设立人 民监 督员制度 ,不仅是对社会关注检 察权行 使 的回应,亦 为民众监督检察权畅通了相 应的制度 管道 。 二 、人 民 督员制度 的发展历程及规定对 比 监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浅析人 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李小娟
( 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察 院, 东广 州, 1 7 0 广 广 5 0 ) 0
摘 要 :作为检察 改革 的创 新与尝试,人 民监督员制度历经局部试 点、扩大试 点到全面推行之路 。本文在回顾人 民监督员 出台背景及试 点情况的基础上 通过 对比 《 关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侦 查案件 实行 人民监督 员制度的规定 ( 试行 ) 》与 《 关于实 行人 民监督员制度 的规定》 ,揣摩解读 表述变更背后 的用意及原 因,提 出进一步深化开展人 民监督员工作的几 点建议 。 关键词 :人 民监督员制度 :发展基石 ;发 展历 程;发展展望
( 一)从试 点到全面推行之路 在党 的十六大确定推进 司法体 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后 ,最 高检经 过充 分的调研论证 ,于 20 03年 1 O月下发 《 最高人 民 检察 院关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侦 查案件实行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的规 定 ( 试行 ),在天津、河北 、内蒙古等 l 个省 、 自 》 O 治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基石
( )人 民监督员制度 出台的背景及设计初衷 一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法 》第 三条和第十 八条 的规定 ,可见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格局是将侦 查权 、 起诉权 、审判 权分别赋予 公安 机关 、检察机 关、人 民法 院 , 只是法律通过特 别规定将一部 分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犯罪 侦 查权交 由检 察机关行使 。在诉讼程 序上 ,我 国公 、检 、法三 机关遵循 的是 “ 分工负责 ,互 相配 合 ,互相 制约 ”的原则 , 并且 法 院对 审判 阶段之 前 的诉讼 程 序不 具有 司 法审 查 的职 权 。那么 ,对 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侦 查的案件 ,如果 不提 起公诉 ,则立 案、侦查 、决 定逮捕或不逮捕 、撤案 、决定起 诉 或不起诉等 程序都是在一个相 对封 闭的空 间里运行 ,都是 检 察机关运用 自由裁量权 即可独 立控制 的。虽然现在职 务犯 罪案件 的审查逮捕权上提 了一 级,上级检 察院加大 了对 下级 检 察 院 自侦 案件 的监督力度 ,但这 种监督 仍属 内部监督 的范 畴。尤其 是对 职务犯罪案件如 果作 出了不起 诉的决定 ,诉讼 程序就此终止 , 几乎没有来 自检察机关 以外 的监督制约机制 。 而 检察机关 直接 受理侦查案件 ,是国家侦 查权 的重要组 成部 分,必须加 强对其的监督制约 才能保障其准 确、公正行 使, 这是权力监 督理论的必然要求 。人 民监督 员制度正是 为了解 决检察机关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某些环节上外 部监督薄弱 的 问 题而产生 的,是健全检察机关 外部监督体系 的创新举措 。作 为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 机关既要 依职 权对其他机 关是 否依法履行职 责进 行监督 ,又要 自觉接受其 他机关和人 民群 众 的监督制约 , 民监督员制度 的设计初衷也 是为了回应 “ 人 谁 来监督监督者 ”这个疑 问。 ( )人 民监督员制度具有应然的法理基础 二 1 权力监 督制约理论 。法 治国家追求 的是程序司法 ,要 . 求司法权 力的行使要受到 严格 的程序制约 , 以防止个 别的司 法行为主体背离司法制度的 目的而恣意妄 为。孟德斯鸠 说过 : “ 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 的权力 导致绝对 的腐败 ” 。创设检察权 的初衷是 为了对警察权和 审判 权形成双重制 约 ,然而 衍生的 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个 问题 。以 “ 力制约权 力 ” 以 “ 权 和 权 利制约权 力 ”是权力制约 的两 个路径 。前者 通过 国家权 力之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作者 对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科学性 产 生 了疑虑 , 这 些疑 虑主 要有 :

和 参考 作用 。正 因为如 此 ,有人 认 为检 察机 关是 在花 钱请 人 做
是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本 身是 否具 法律 上 的正 当性 。有 学 者 秀 。对 此 , 笔者 认 为检 察机 关 自我监 督的 意识值 得 肯定 , 况且在
成效。
关键 词 人 民监督 员制 度 监督 途径 监 督 成效 作 者 简介 : 张静 , 广 州市 白云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察 员。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0 . 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5 1 . 0 2 办, 人 民监督 员是否 合格 能否续 任仍然 是 由检 察 院考核 决定 。 “ 让
面 推行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电视 电话会 议 , 部署 在全 国检 察机 关全面 局 限性 , 因此建议 对主 要证据 的展 示应该采 取“ 主要证 据复 印件”
推 行人 民监督 员制度 , 下发了《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关 于实 行人 民监 的形 式或 者指 定一 定 的时 间让人 民监 督员通 阅 案卷 的形 式 。 0 督 员制 度 的规 定》 , 将 人 民监 督员监 督 范 围调整 为“ 七 种情 形 ” 。
以及司法实践工作者对其予以高度评价 , 如樊崇义教授 曾称其为 二, 监督 员 的选任 和 管理完 全操 纵在 检察 机关 手 中, 不具 有独 立

项“ 有 生机和 活力 的制度 ” , 龙宗 智教授 认 为它拓 展 了检察机 关 性 , 容 易受制 于检 察机 关 。第三 , 监督程 序 的启动 也 完全 受控 于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完善
口杨. l el Wl  ̄ i
(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浙江温州 35 0 20 )
摘 要: 民监督员制度对 于加强检察机 关 自侦案件 的监督 、 范职务犯罪侦 查权的行使起到 了重要 作用。 人 规 但该 项制度在运行过程 中也 出现了一 些问 , 题 引起 学界和实务界较多的争议 。因此, 亟需对该项制度 予以完善, 括 明确对人 民监督 员资格条件 、 包 产生方式和程序 、 利和义务等有 关 权 规定, 实现人 民监督 员听案审查制度 、 健全人民监督 员培训、 管理制度等。 关键词: 民监督员 自侦案件 立法完善 人
高 检院常 务副检 察长张耕 曾在《 检察 日报》 撰文指 出,检察 上 ” 机关要共 同关 心这项 改革 , 关心 人 民监 督员制度 的建立 和完 善。 特 别是检 察机关 的领 导同志要 善于 总揽全局 , 协调各 方, 组成合 力 , 攻 坚克难 , 将试 点工作 不断 引向深入 。” 下面 , 者将结 合此项 工 笔
作 的实 际, 就如 何完善 这项制 度提 出 自己的一些 看于 人 民监督 员 的资格条件 , 当从 两个方 面加 以考 虑 : 是 应 一 要 能够胜 任对检 察机关 直接受 理侦 查案件 的监督 职责 ,二是要 能 够 充分地 代表人 民的意 愿 ,即要 有广泛 的代 表性 。作为人 民监 督 员 要能够胜 任对检 察机 关直接 受理侦 查案件 的监 督,其先 决条件 就 是必须 具备相 当的专业 素质 , 否则 , 外行监 督 内行 , 监督 便会步 入 形式化和 象征化 , 实行 人 民监 督员制 度就成 为” 作秀” 或摆 设的” 花瓶 ” 。同 时, 民监 督员代 表人 民对检 察机关 的执法 活动进 行监 人 督 , 充分体现人 民的意愿 , 须彻底淡 化” 要 必 官方” 色彩 , 这就 要求人 民监 督员还应 当” 民化 ” 平 。鉴于上 述考虑 , 笔者 认为 , 为保证 监督 工 作的到位 ,应该把 规定 一些 限制 条件 作为人 民监督 员任职 资格 的前置 要求 。人 民监 督员 的资格条 件可 以参照 人 民代表 资格 条件 和检察 官资格 条件提 出, 除修 订后 的《 规定》 中列举 的五项条件 外 , 特 别是 在政 治思想方 面 , 为人正 直、 要 公道 、 正派 、 热爱 检察工 作 , 在当地群众 中有较高 的声誉 , 龄上不仅要 有下限 , 年 而且要有 上限 。 上 限以 6 周 岁为好 。年龄过 大 , 0 精力 有限 , 能适应工 作 。为监 不 督案件 的需要 ,人 民监 督员 的文化 程度应 在大专 以上并 要有相 当 的法律 知识和 其他专业 知识 。在 限制条款上 , 明确党委 、 应 政府及 其 组成 部 门的负责人 , 人大 常委会 组成人 员, 公检 法司 、 国家安全 机 关 的现 职人 员, 执业律 师 、 民陪 审员等 不宜担 任人 民监督 员, 人 人 大代表 本身拥 有法定监 督权 , 因此担任 人 民监 督员也 不宜过 多, 大型 国有企 业 的主要领 导 本职事 务繁 忙也 不宜 担任人 民监 督 员, 以保证人 民监 督员执法 时 的公正性 。 二、 完善 人民监督 员产生 方式和 程序 修 订后 的 《 定》 出人 民监督 员 由机 关团体 、 规 提 企事业 单位和 基 层组织 经 民主推荐 、 征得本 人同意 、 考察 后确认 。但这一 规定在 实践 中难 以运行 与操作 。首 先, 有哪 些机关 、 团体 、 企事业 单位和 基 层组织 推荐无 法确 定,而实 际上往往 出现 先确定 人选后 通知单 位 的情形 : 其次 , 如果有些人 既没有 工作单 位 , 也没 加入任 何团体 , 那 么这些 人是否 就 当然 被取 消了成 为人 民监 督员 的资格 。笔者认 为, 在即将对 人 民监 督 员制度 进行 立法的 时候 , 不妨 考虑 改变 目前 由检 察机 关决定 人 民监 督员人选 和任 期 的模 式 , 立相对 开放 的 确 人 民监督 员产生 和更新机 制 。人 民监督 员可采 用选举 和聘任 两种 模 式。选举 的程序 既可 以采 取公 布条件 、 自愿报 名 、 单位或 人民群 众推 荐 、 若干 群众提 名, 也可 以采取地 方党委 根据法 定资格 条件提 出。各利 提 名均 须报 经 同级人 大常委会 审查 ,然后 交 由公 民在 选 举人 民代 表同 时进 行 , 聘任 的程序 是 由人 民检 察院根 据案件 的情 况提 名聘请 高素质 、 具有 某项专 长的 学者 、 家为人 民监督 员 , 专 报 同级 人大 常委会 审查批准 。聘请 有一 定特长 的专家 、学者担任 人 民蛉 督员 , 能充分发挥 检察人 员和人 民监督 员优 势 互补 的实 力 , 保 证案 件的监督 质最 , 高诉讼 效率 。 提 另外 , 还应 当建立 相应 的候选、 公 告、 异议 、 认 以及 更换 程序 。 选举 和聘任程 序产 生的人 民监 确 经 督 员均应 由同级人 大常委 会颁 发证书 。 三、 明确 人 民监 督员 的权 利 和义务 修订后 的 《 定》 已零碎地捉 到 了人 民监 督 员的一 权 利, 规 虽 仇 够 系统 、 细化 。笔者认 为, 民 督 员在腹行职 务 时应有 以下 人 权利 :1人 民监督员有 权参加上 级检察 院 、 () 人大、 政法 委对本 院直 接受 理侦查案 什 的执 法检 查活动 ,接受人 民群众 对检 察人 员的投 诉 。( ) 2 向本院及 上级 院的纪检 峪察等 部 门转 交检举 、 告 。( ) 控 3 有权 查阅除检 察工作秘 密 以外 的其他相 关卷宗 、 各部 门基础 资料。 () 4 有权 在检 察人员配合 下 , 向案什 当事 人、 证人 了解情 况 , 有权 要 求检 察人员就 相关案 件及法 律适用 作 说明 。()依法 履行职 责 5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举程序与资格条件
人民监督员是由居民自行推举,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履行一定监督职责的公民
代表。

在选举程序上,应该进一步明确程序,防范干预与造假。

特别是在乡村地区,应该
借助广告、演讲与政策宣传等方式,加强群众的选举意识,提高居民监督员的产生率。


监督员资格方面,应该强化对资格条件的要求,例如要求年龄较大的候选人具有一定的社
会经验与组织能力等。

二、规范人民监督员的行为标准
三、设定适当的制度保障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仅要从操作层面和文化层面入手,更要在政策层面
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

例如,可以通过建立人民监督员机构,为其提供场所、设备
与基本工资待遇等资金条件。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支持与配合,为
其正常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四、引入其他社会力量
除了改革制度保障以外,还可以进一步引入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设
与实践。

例如,可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组织专家、学者、媒体等组成监督团体,
做出定期性的监督报告,推动政府部门改善工作和推进制度改革。

同时,可以将人民监督
员制度作为民间组织和公民社会发展的重点,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民间机构等参与其中。

以上就是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一些思路与探讨。

总体而言,人民监督员
制度的发展需要呼唤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与支持,时刻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保护人民的
权益与利益,推动社会公正与健康的发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人民监督员是根据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推荐,从社会各界中选择若干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外部监督。

人民监督员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属于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选任、管理和监督程序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存在的问题(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立法支撑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先后被写进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但直接依据只有高检院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法律均无明文规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现行基本法未有规定,仅仅依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来操作,法律依据尚不够充分”。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存在缺陷目前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行选任、自行管理,选任条件比较笼统,随意性大,不能完全破解“被监督者挑选监督者”的难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目前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制尚没有改变原有的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性质。

由检察机关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来推荐,被推荐的人民监督员大多是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领导,具有公务员身份、管理者身份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重身份,层次较高而群众性不足,导致人民监督员组成结构不合理,很难充分体现民意。

另外,人民监督员的管理由检察机关自行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力和效果,监督公信力不足。

(三)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还存在缺陷1、监督范围小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范围是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而对检察机关其它的职能,比如批捕、公诉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或其它刑事案件作出不诉决定时,人民监督员不能监督,这就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功能上的发挥。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强化自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而采取的一项改革创新举措,其本身就是检察机关努力探索更好的外部监督方式的一种产物。

随着时间推移,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与此同时,也还面临着诸多的质疑和挑战,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唯有正视困难,不断改革完善,才能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途径;监督成效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历程人民监督员制度始于2003年,它的产生有着一定的宏观和微观背景。

从宏观上看,1996年在整个公诉运作机制中,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极大的权力。

如果不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就会像任何一种权力一样,导致滥用。

从微观上看,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从20世纪70年代复建的,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权力行使都呈现出相对封闭的状态,容易导致公众对检察机构工作模式与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检察制度的民主化改革被提上了日程。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在四川、山东、福建等10个试点省份检察院正式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随后,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基本形成了人民监督员的制度框架。

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产生、职责、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及职责保障、办事机构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实践部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操作依据。

2010年,为巩固人民监督员制度7年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经中央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调整为“七种情形”。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人民监督的普及和发展,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各地正在得到广泛的实施,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效实施却受到一些问题的限制,严重影响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作用,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和行政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加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稳定和民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及其在职责和权利方面没有完全规定。

人民监督员并没有被完整清晰地规定其权利,但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拖累,这种情况的发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严重影响其发挥其该起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通过合理的立法,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使其获得充分的权利保障,从而增强其重要性和尊严,从而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在形成环节多,流程混乱,发挥效率低。

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环节较多,流程较为复杂,而社会组织的动员、教育、举报以及处置等环节的层层级联导致整个监督流程非常混乱,人民监督员在发挥其作用时经常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干扰,以至被拖垮,使得发挥作用的效率低下,无法及时排查并及时处理社会纠纷。

因此,应当重视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简化环节,统一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三是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不完善。

现行的人民监督员法律法规仅仅提出了培训和考核的要求,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要求,这容易导致培训和考核结果不尽如人意,人民监督员也就无法及时发现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要积极加强人民监督员的培训,明确考核政策,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来了解人民监督员的技能及其工作能力,有效地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发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综上所述,要想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效果,关键在于加强法律的规范性和制度的完善性,明确其权利、职责、机构及流程,同时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使其拥有充分的责任感和追求,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特性及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特性及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特性及完善建议作者:张芸焦珊珊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3期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确保检察权公正高效权威运行的有力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之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监督范围广泛性、监督方式多样性、监督程序简便性、监督意见约束性四个特性,在全面规范检察权运行中彰显出蓬勃的生命力。

实践中,应通过搭建信息沟通平台、优化参与路径、增强监督刚性等方式进一步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检察权运行外部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检察制度和重要的司法改革,是检察权规范运行的重要外部监督机制。

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等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2010年正式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大格局。

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专门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这标志着在国家立法层面,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组成部分。

[1]面对反贪转隶以及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后检察职能的重大调整,人民监督员制度始终植根于鲜活的检察实践,根据检察权运行需要创新发展,由专项监督向全面监督转型,形成与检察权规范运行相适应的监督方式方法,强化了对检察权的外部制约监督。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考量(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确保检察权公正高效权威运行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文1、重新界定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具有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是要能够充分的代表人民的意愿,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社会化和大众化特征。

三是人民监督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专业化和化这一特征。

作为人民监督员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就等于是外行监督内行,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仅仅是一种形式。

同样,人民监督员为了能履行监督职责,要具备实际履行行为能力,笔者认为《规定》应作适当的修改,身体健康,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法律职称。

这样才可能从实质上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才能保证公正。

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度,这就决定了与检察机关有着领导以及其他关系的各级单位的领导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因为他们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去完成监督工作,在监督工作中也可能瞻前顾后,使监督效能有所减损。

人大代表作为当然的法律监督者,其本身就具有法律监督权,因此也不宜过多的担任人民监督员。

由此看来,人民监督员应当主要从从事教学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律师协会、工会、妇联、特别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让人民监督员能全面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2、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办法。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文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人民监督制度就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

人民监督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监督的效果,一定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好选任关。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遴选,检察机关不可能一厢情愿,否则会出现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预选","内定",或"让被监督者拥有选择监督者的权力",造成法律上的尴尬。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推动 了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规范化 , 不断提升 人 民监 督员制度 试行 察机 关所 在地 , 机关 、 在 团体 、 事业单位 推荐 的基础 上 , 企 由检察 工 作水平 , 试点 工作持 续健康 发展 。 院是人 民监 督员制度 首 长 签发选 任证 书 。 目前的 实际情 况来看 , 使 我 从 效果较 好 , 规 范。 程序 批试 点 院之 一。选 任 了五名监 督员 , 自于人 大 、 来 纪委 、 政府 、 政 但 是, 虽然人 民监 督员 由其 它单位推 荐, 但需要 检察长选 任 , 民 人 协和 新 闻单位 。 点工 作开展 后 , 们认 真贯彻 执行 上级 院的指 监 督员 的产 生, 试 我 监督权 的授予来 自于接 受监督 的检察 院 。 这种 由 示要 求 , 格按 照规定和 制度办 事, 严 扎扎 实实地工 作 , 取得 了一定 被 监督 的检 察机关 自行聘任 、 发聘 书或虽经一 定办法产 生 由检察
但是 , 项制 度要全 面推广 和长 期实 施 , 这 实现 公正执 法 的广 直接 受理 侦查案 件 的监督 , 没有规 定对其 他类 型案件进 行监 督 。 泛性 、 长期性 和稳定 性, 还需 要对制度 自身进行 不断规 范和完 善, 还需 要 国家立法 来保 障落 实 。在 此谈 一点肤 浅 的认识 。
与 国际惯 例接轨 都起 到 了重善监 督案件 的范 围, “ 把 五种情 形 ” 监督 落到 实处 。 根据 高检 院 的《 规定 》人 民监督 员制度是 加强对 检察 机关 ,
这个规 定带来 的一个 问题就 是不 同的犯罪嫌疑 人、 受害人 在刑事 诉 讼中受 到 了不 同的待 遇 ,这似 乎于法律 面前 人人平 等不 相一
成 绩 。试 点 以来 , 监督 了 6 案件和 一起 五种情 形 , 中有一 机 关发证 书 的形式存 在不 妥 当之处 。 共 起 其 起 非法拘 禁 案 , 民监督 员否决 了业 务部 门拟不 起诉意 见, 人 经检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该案不符合抗 诉条件 ,在答复 申诉 人时 ,由 涉 检 信 访 案 件 的 基 本 情 况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 在 于 申 诉 人 是 一 位 8 岁 的 老 人 ,且 又 有 耳 背 , 3 三 个工作 日内,向人 民监 督员进 行通报 。以 承 办 人 花 了九 牛 二 虎 之 力 , 就 是 听 不 进 答 复 便 人民监督员对 案件情况 有所掌握 ,做到心
况 ,按流程管 理的要求 ,报送 人民监督 员办 公室 ,人 民监 督员可采取 来院调 查或 电话 查 询 等 多 种 不 同 的 形 式 ,要 求 得 到 检 察 机 关 的
答 复 , 确 保 案 件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得 到 及 时 处
理。
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4 、全面 客观 。人 民监 督员 参与对 涉 检 信 访 案 件 监 督 工 作 时 , 检 察 机 关 应 按 首 办 责任制的要 求, 由首办责任人 向人 民监督 员 全面 、客观 地介绍案件 相关情况 、处理结果 及 法 律 依 据 : 必 要 时 , 人 民 监 督 员 可 通 过 听 取案件 汇报 、听取案件 当事人及利 害关系人 意见 、向案件承 办人提 出质询等形式 加以监 督 。对 人 民 监 督 员 提 出 的 问 题 ,承 办人 要 如 实 回 答 。 具 体 监 督 情 况 人 民 监 督 员 办 公室 应 形 成卷 宗材 料 及 时 归 档 。 5 、复议复核 。对检察机关处理的涉检 信 访事宜 ,人民监督 员经表决不 同意检察机 关 处理意见 的,检察长 在收到人 民监督员的表 决意见后 ,应 在充分 听取人 民监 督员意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决 定 案 件 的 处 理 , 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召 开 检 察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 根 据 案 件 需 要 , 人 民监 督 员 可 以应 邀 列 席 检 察 委 员 会 会

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完善方面探析

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完善方面探析

M oder n sci ence6今日科苑JI N RI SH U O FA 今日说法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具体监督环节中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就其漏洞提出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监督;环节;缺失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司法改革和实践探索。

对于这样一种检察监督制度尝试,不能苟求监督环节设计上带有的检察制度烙印;但对由此带来的在运行实践中一些模糊的、双重的属性表现应加以认识。

一是监督关系在监督程序上界定模糊。

《试行规定》设计的监督程序流转模式为:意见书(承办部门)—监督—审查决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再监督—复核(上级检察机关)。

在这种程序中,监督主体与复核程序前多种不同层级监督对象的关系相互交织。

其一,表象上直接接受监督的为承办部门,而实际的监督对象却暗含了办案程序上承办部门之前的其他部门,以及包括行使审批权的检察长在内的其他监督对象。

由承办部门统揽接受监督在监督对象内部主体上概念含混。

其二,监督主体在监督关系上理应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在同一检察机关层面的监督关系中,对处于下位的承办部门的监督需由处于上位的同为监督对象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设计,使得监督对象占据相对优势,显然倒置了监督关系。

其三,再监督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我国一种新型制度,它的完善和发展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通过深入总结经验和广泛调查研究,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定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监督制约作用。

笔者通过对所在基层院这几年来实践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仍有待在今后的司法发展道路上不断完善。

关键词:监督;制度;发展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需要进一步细化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在设置区域上为“各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检察长聘任,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相同”。

虽然人民监督员由其他单位推荐,但需要检察长聘任,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体现了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自觉性,但是,这种选任方式可能会影响人民监督员的中立性和公信度,给人以人民监督员“依附”检察机关的感觉,影响社会公众对监督效果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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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部 门在沟通 上 出现 问题 时 , 民 人 监 督 员办 公 室可 以与办 案 部 门进 行 有效的 沟通协调 , 保证人 民监督
案 , 无 办 关 系案 、 情 案 、 力 有 人 权
案 ,有 无工 作 不 负责任 、疏 忽 大 意 、 忽职 守等 情形 。对这 些事 项 玩 的评 判 。与 法律 专 业 知识 并 没 有 很 直 接 的联 系。作 为一般 民众 , 在
权利 制约 权 力” 的原 理 。 是 ,规 但 《
定 》 并未 明确 人 民监 督 员 应 享有
和 领 导 干 部 较 多 等 问题 , 人 民 使 监 督 员的代表 性 和人 民性打 了
折扣。
— —
的具 体 权 利 和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 这
就 很难 收到 应有 的监督 功效 。
大 多 数 未经 过 法 律 专 业 训 练 , 而
检 察 工作 又 具 有 很 强 的专 业 性 。
如果 让 这种 “ 行监 督 内 行 ” 外 的情
件 , 规定 》 在 实施 中不可 避 免地 《
遇 到 了一些 问题和 障碍 。
— —
形 持 续下 去 ,由人 民监 督 员依 据 履 行 职责 ,可 能影 响 这一 制度 的 法 律 功 能 和 社 会 功 能 的 实现 , 也
首先要 明确他 们 在监 督过 程 中 享 有 的权 利 :
的社 会基础 ,也 直接 影 响 其社 会
公信 度 。结合 《 规定 》 人 民监 督 员 ,
主 要 监 督 办 案 人 员 是 否 违 法 办
听证 权 。在 评议案 件过程 中 , 人 民监 督 员 有权 了解 检 察 机 关查
是 ,作 为一项 探 索性 的规 范性 文
有 待提 高
人 民监 督 员 来 自各 行 各 业 ,
作 比 较 被 动
检 察机 关所 设 置 的人 民监 督 员办 公 室属 于协 调 性部 门 ,不直
接接 触 当事 人 , 不参 与 办 案 , 没有 调 查 权 ,只 能 通过 其他 部 门进 行 间接 监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对业 务监 督 部 门的监 部 门的 意见和 人 民监督 员 的意见
人 民 监 督 员 办 公 室 的 工
制度 的 规定》 下称 《 ( 规定 》 。这标 )
志着 人 民监 督 员 工作 进 入全 面 发
人 民监 督 员 的 监 督 水 平


展 的新 阶段 .也 标 志着 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正 式成 为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检察 制度 的重 要 组成 部 分 。但
研 究与探 索
试论人 民监督员制度 的完善
。 马 东 升
存 在 的 问题
21 0 0年 1 最 高人 民检 察 0月 院 出 台 了 《 于 实行 人 民监 督 员 关
工 作经验 的人 民监 督 员。 是 , 但 也
出 现 了 人 大 代 表 所 占 比 例 过 高
; 质 上是 一种 社 会监 督 , 合 了“ 契 以
在 实 践 中 ,有 些地 方过 多地
强调 人 民监 督 员任 职 的法 律 专业 性 , 少 考虑 其 代表 性 和 广 泛性 , 较
使 人 民监 督 员 的产 生 失去 了广 泛
行 有效 监 督 ,人 民监 督 员所 承 受
的 压 力 可 想 而 知 。 为 了 让 人 民监
督 员 放下 思 想 “ 袱 ” 敢 于监 督 , 包 、


明 确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权 利


强 化 人 民监 督 员 办 公 室
工 作
和 义务 要 对 检察 机 关 的执 法 活 动进
的职 责 人 民监 督 员 监 督 程 序 的 启 动 、 运行及 评 议 结果 的落 实与 反 馈 ,每一 个环 节都 需要 人 民监 督
员 办 公室 的支 持 与协 助 。 强化 人 民监 督 办 公室 的职 责 ,有助 于 落 实人 民监 督 员制度 的各 项措施 。
很可 能影 Ⅱ检察 工作 的规范 化 。 向
— —
深入 了解具体 情 况 ,使 监 督 的 深
i 度和 强 度 受到 一定 制 约 ,工 作 处 于被 动局面
有 选 举权 和 被选 举 权 :3年 满 2 . 3
人 民监督 员的权 利 和 义
岁 :. 道 正派 , 一 定 的 文 化 水 4公 有
人 民监 督 员 的 选 任 范 围
自身 感 觉 或 生 活 常 识 参 与 监 督 、 i 督 过 程 没有 知情 权 。 当业 务 监督 ! 相左 时 ,人 民监督 员 办公 室 无 法
应 当拓 宽
《 定 》 出 , 民 监 督 员应 规 提 人 当具 备 以下 条件 :1拥 护 宪法 :. . 2
平和 政策 、 法律 知识 :. 5身体健 康 。 从 实际 情 况来 看 ,各 级检 察 机 关 的 确 选 聘 了一 批 社 会 知 名 度 较 高、 口碑 好 、 一定 群 众基 础 、 有 精
通法 律 专 业知识 且 具 有一 定 司 法
务 不够 明确
检察 机 关推 行 人 民监督 员 制 度 , 希望 借 助社 会 公众 的 力量 , 是 将 检察 工作 中缺 乏有 效 监督 的重
办 案件的具体情 况。 民监督 员提 人
出这一要 求的 , 办人 员必须 予 以 承 答 复。 对重 大复杂案件 , 必要时 , 可
要执 法环 节 和 部位 置 于社 会 监 督 之下 。因此 , 民监督 员的监督 实 人
完 善 的建 议
针 对 人 民监督 员 制度 在改 革 实践 中遇 到 的新情 况 、 问题 , 新 笔
者提 出以下建议
圈 RS00 D 15 J2. 1
雯耍蔓



加 强人 民监 督 员的 选任
其一 , 民监督 员与检察 院各 人
办案 部 门是 一种监督 与被监 督、 审 查 与被审查 的关 系, 双方在案 件监 督过程 中存在一定 的距离。 民监 人 督 员 办公 室 与人 民监 督 员 建 立起 了长期 良好 的信任 关 系 , 沟通 的渠 道也 比较 顺畅。当人 民监 督员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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