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金融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增大。
为了适应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推动金融保险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决定对金融保险业进行营业税改革,采取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方式,这就是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政策。
二、营改增政策内容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具体来说,营业税是一种对企业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而增值税是按照企业的增值额来征税的一种税收。
营业税主要针对销售环节征税,而增值税则是对产值的不同环节征税。
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政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税率调整:营业税税率在2%至5%之间,而增值税税率在6%至16%之间,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税率也相应调整; - 税收计算方式:营业税主要采用计税依据的方式来计算税额,而增值税采用扣除法来计算税额; - 税收征收主体变化:营业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而增值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 税收纳税申报:营业税需要每月向国税局申报纳税,而增值税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月报、季报或年报。
三、营改增对金融保险业的影响1. 降低了企业税负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金融保险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由于增值税的税率较营业税要低,所以可以降低金融保险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
2. 简化税制流程营改增政策可以简化税制流程,减少企业的纳税申报工作量。
原来的营业税征收环节较多,企业需要进行多次申报和缴税,而增值税的税制流程相对简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纳税申报方式。
3. 促进金融保险业的发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金融保险业的发展。
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简化税制流程,减少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
四、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1. 精细化税务筹划金融保险业的企业可以通过精细化的税务筹划来降低税负。
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企业可以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纳税额。
2. 加强内部管理金融保险业的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财务会计工作,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金融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的优势及对金融服务业的影响
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可以有效避免重 复征税的问题。
促进金融创新
增值税降低税负,有利于金融服务业开展创 新业务,拓展市场。
Hale Waihona Puke 简化税收征管增值税采用抵扣制度,税收征管相对简单明 了。
提高金融服务竞争力
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高金融服务的竞 争力,有利于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对金融服务业的影
04
响及应对策略
对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01
客户类型影响
02
发票管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银行需对不同 类型的客户进行分类,对一般纳税人 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 税税率和计算方法。
增值税发票开具和管理的要求比营业 税发票更为严格,银行需要建立专门 的发票管理系统以满足相关规定。
完善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发票管理
加强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发票的监管和管理,防止虚假发票等问题。
完善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征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征管体系,确保税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加强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加强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2014年,试点行业扩大到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
减税效果及影响
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降低了金融 服务业的税负,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降 低成本,提高效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 金融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该政策的实施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 新和产业升级,吸引更多的投资和 人才进入金融服务业。
证券公司需要对现有业务系统进 行升级或改造,以满足增值税的 计税和开票需求。
金融单位税收优惠方案

金融单位税收优惠方案概述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金融单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刺激金融单位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主要介绍金融单位税收优惠方案。
具体政策企业所得税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务部门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二、金融机构所得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涉及金融机构所得税税率和税前扣除标准。
目前,金融机构税率为25%,税前扣除标准为70%。
增值税一、金融机构增值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其税收政策也有相应的调整。
目前,金融机构享有增值税税率为11%的税收政策。
印花税一、金融机构印花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印花税优惠政策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对金融类合同的印花税政策。
金融机构对金融类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05%。
二、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印花税优惠政策对于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纳税人可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前,将贷款利息扣除,来享有个人住房贷款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福利费用一、金融机构集体福利费用税收政策金融机构在发放集体福利时,其所涉及的福利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做为扣除项目,最高可达12%。
二、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税收政策对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优惠政策为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做为扣除项目,最高可达8%。
结论以上是金融单位税收优惠方案的一些主要政策。
金融单位通过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自身竞争力,促进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
营改增试点政策(金融业)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 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二、境内的概念
在境内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 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 内。
三、销售额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 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 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 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 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具体规定
卖出价和买入价都是含税价。 在填列附表三时,单独反映, 年末时出现负差的,期初扣除 额作清零处理。
(二)具体规定
营改增试点政策(金融业)
二o一六年四月
·
1
主要内容
一、概念和征收范围 二、纳税人 三、销售额 四、税率和征收率 五、计税方法 六、减免税优惠政策 七、纳税时间
一、概念和征收范围
概念
36号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营业税。
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 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 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 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 营业税。”
金融行业营改增细则

金融行业营改增细则背景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中国税收体系中的两种重要税种。
早期,中国税收征收方式主要依靠营业税,而增值税很少被使用。
近年来,中国开始逐步推广增值税,营业税则被逐渐取消。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逐渐完善,金融行业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其中,营改增政策的推出给金融行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金融行业营改增营改增政策从2012年开始试点,2016年正式全面实施。
对于金融行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包括:1. 税负下降营改增政策取消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的税率通常较低,同时增值税还可以抵扣前期支付的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增值税等,较为灵活。
这样,金融行业的税负相应下降。
2. 纳税方式变化营改增后,金融行业的纳税方式由“以收入为基础、以利润为核算依据”的营业税制度,变成了“以销售额为基础、以增值额为税收核算依据”的增值税制度。
这样,金融企业需要重新学习和适应新的纳税方式,更好地掌握纳税政策。
3. 财务管理变化营改增政策引入了“专门用途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分,用于区分不同业务所支付的增值税和销售税。
金融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财务部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开出各种类型的发票。
金融行业营改增细则下面是针对金融行业的营改增细则。
1. 税率金融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此外金融企业还可以享受少量优惠政策。
2. 应税项目金融行业的应税项目包括信贷、债券、保险、证券等业务,这些业务的增值额都应当缴纳增值税。
3. 开具发票金融企业应该及时、准确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4. 抵扣税金金融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将前期支付的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增值税抵扣到应当纳税的税金中。
5. 纳税期限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总结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为金融行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但是在应对营改增政策时,金融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便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在财务管理流程上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发票开具准确规范;•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并开展内部培训;•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处理纳税事宜,以避免税务风险。
解读各行业营改增细则

解读各行业营改增细则
(一)金融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
2.同业拆借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费用不得扣除;
3.金融商品买卖按差额纳税。
4.融资租赁与金融业合并;
5.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房地产业
1.土地出让金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2.老项目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按5%征收率纳税
4.预售不动产项目按3%预征
5.销售存量房产按差价5%缴纳增值税
6.个人转让二手房两年以上免税,两年以下按5%征收率
7.不动产租赁税率11%
8.存量房产采用5%征收率纳税
(三)建筑业
1.老项目标准可以按建筑项目施工许可与施工合同
2.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征税3%
3.清包工可以适用简易征税3%
4.甲供工程可以适用简易征税3%
5.预征率2%
6.项目所在地扣除分包款后按差额预征增值税(四)生活性服务业
1.代理服务新旧合并统称经纪代理
2.代理服务按差额销售额计税
3.旅游服务按差额销售额计税
(五)其他热点问题
1.土地使用权转让税率6%
2.不动产可以分两年抵扣
3.融资租赁不动产不得抵扣
4.外购餐饮、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5.外购居民日常服务不得抵扣进项。
营改增试点政策(金融业)[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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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规定
(2)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 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 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 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 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 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具体规定
即老合同可继续执行17%的税率 售后回租合约的利率水平和开票方式是根据签订合同 时的税收政策来确定的,税制转换时,如不考虑给予 过渡期,则可能产生老的合同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无法 继续执行到期的后果。
(四)购买金融服务进项抵扣的特殊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 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 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 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税率和征收率
四、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 务适用的税率为6%。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 务实行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为3%。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 服务,征收率为3%。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 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 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 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 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 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 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 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 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 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数)以下的贷款。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 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 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 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 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 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 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 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 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 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 于农户为准。
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指引

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指引2024年5月1日起,中国对于金融服务业实行了从增值税(VAT)税制向营业税税制的,即金融服务营改增。
这一对于金融服务业的纳税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
为了指导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指引,对金融服务营改增后的税务政策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解释。
其次,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指引还对金融服务业的税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一般税率、简易税率和差额税率。
指引对这些税率的界定、计算和征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税法的公平和合理性。
此外,指引还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说明。
再次,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指引针对金融服务业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查等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具体而言,指引明确了纳税申报的要求和流程,包括哪些税务信息需要提供、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以及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等。
指引还对纳税审查的程序和要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以确保纳税人在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过程中的合规性和按时缴纳税款。
最后,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指引还对金融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指引明确了金融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差额征税或简化纳税等优惠政策,以降低其税负。
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指引的出台对于金融服务业的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指引的出台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的有关政策,从而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合规性。
另一方面,指引的出台还可以帮助税务部门更好地理解金融服务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从而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能力和纳税意识。
总之,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指引在金融服务业的税收征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指引对于金融服务业的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纳税审查等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有助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更好地理解和适应金融服务营改增税制的要求。
指引的颁布实施,为金融服务业的税务处理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合理和透明的税收征管环境。
营改增新政对金融服务及保险行业的影响

营改增新政对金融服务及保险行业的影响金融服务业的主要收入都将适用于6%增值税,包括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等在内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适用于金融行业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存款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利息费用以及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佣金与手续费支出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均不可抵扣。
但是法规中未说明该不可抵扣的规定是否将一直适用;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政策,除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外,出口金融服务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出口金融类咨询服务可以免税。
这一政策未来可能会有所改变;进口金融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金融服务的具体范围增值税法规中规定,金融服务包括:(a) 贷款服务-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贷款服务包括占用、拆借资金的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b)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c) 保险服务-人身与财产保险服务。
(d)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指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当货物的出售方收取罚息或其他费用时,增值税处理可能会出现不确定性。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可能会使得纳税人重新“包装”该收费使其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增值税。
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和同业业务征免税有变化

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和同业业务征免税有变化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一改革在我国税制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
金融商品转让和同业业务作为金融领域中重要的经营活动,在营改增政策下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从金融商品转让和同业业务的征免税角度,详细探讨营改增对其带来的影响。
首先,对于金融商品转让,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相对于营业税时期有了一些调整。
营业税时期,金融商品转让一般适用营改增后的征收政策并未明确规定,具体实施过程中以征收的营业税为主。
而从2017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的具体政策。
根据该办法,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金融商品转让价款,税率为3%,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出售金融商品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和购买金融商品的费用计算进项税,实现税收的抵扣。
其次,同业业务在营改增后的税务政策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主要包括存款、贷款、拆借、债券买卖等操作。
营业税阶段,同业业务征收的是营业税,税率为3%。
而在营改增后,同业业务的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同业业务在增值税征收中免征。
这一政策变化的出台,旨在减轻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无论是金融商品转让还是同业业务,营改增的政策变化都对金融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的税率相对于营业税有所下降。
营业税时期金融商品转让一般以4.5%的税率征收,而营改增后的税率为3%,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税负,对于提升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营改增后免征同业业务增值税,有效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
同业业务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经营活动,税收的减免对于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提升市场份额以及提升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还缓解了金融机构的纳税风险。
营业税时期,金融机构在同业业务中征收营业税时需要按照交易金额计算税额,这容易导致税务风险的存在。
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税收政策

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税收政策随着金融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税收政策也在逐步完善和调整。
其中,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对于金融服务业来说,其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本文将以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税收政策为主题,探讨相关的政策内容和影响。
一、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计算税额的税种。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对于金融服务业来说,其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二、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征税方式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主要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是指根据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简单说就是销售额减去购买原材料和服务的成本,再乘以税率就是应纳税额。
而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一定比例对销售额征税,无需核算成本和进项税额。
三、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税率政策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有所不同。
以银行为例,其提供的贷款、储蓄、汇兑等服务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5%,而证券和期货交易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3%。
保险业则按照不同的险种和业务进行分类,对于不同的险种和业务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
四、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为了促进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和创新,我国也针对金融服务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比如,金融机构将金融商品、金融衍生品等进行转让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另外,金融机构通过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等进行发行和交易的产品,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减按一定比例征税的优惠政策。
五、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政策的影响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和优惠对于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优惠政策的存在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鼓励金融创新和产品发展。
而税率的调整可能会对利润率和产品定价产生影响,需要企业根据新政策进行调整和应对。
综上所述,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税收政策在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是指我国在行业和业态税制改革中,通过将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四大行业进行具体实施的细则。
这四大行业分别是金融、房地产、建筑和生活服务业。
下面将对《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金融行业:1. 税制转换:金融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6%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
3. 业务范围内的增值税抵扣:金融机构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房地产行业:1. 税制转换:房地产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11%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三、建筑行业:1. 税制转换:建筑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11%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建筑材料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四、生活服务业:1. 税制转换:生活服务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6%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此外,《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还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需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2. 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行业和业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行业发展和创新。
3. 税务监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监管,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减少税收漏洞和虚假申报现象的发生。
4. 审计和稽查:增加审计和稽查力度,对涉嫌逃税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5. 宣传和培训: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培训,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征税规定和税务优化建议

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征税规定和税务优化建议金融服务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现代经济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的壮大,对于金融服务业的税务管理和优化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征税规定,并提出相应的税务优化建议。
一、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征税规定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核心税种,对于金融服务业的征税规定十分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征税规定。
1.金融服务业免税政策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金融服务业中的部分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具体而言,对于金融服务业中的银行储蓄存款、贷款、汇兑等业务,以及证券、期货、保险等交易,均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一规定对于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率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金融服务业中的征税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率为3%。
这一税率相较于其他行业的一般税率(6%、9%、13%等),相对较低,体现了国家对金融服务业的扶持和鼓励。
3.金融服务业中的跨境征税问题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境金融交易的增多,对于跨境征税问题的规定也日益凸显。
我国对于金融服务业中涉及跨境交易的增值税征税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旨在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推动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和国际化发展。
二、税务优化建议尽管我国对于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征税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可以优化的方面。
下面将提出相应的税务优化建议。
1.简化税收审批流程针对金融服务业从事的各项金融交易和业务,建议税务部门加快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
例如,通过简化税务登记、申报、缴纳等环节,提高征税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为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便利。
2.建立金融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那些积极扶持实体经济、推动创新发展的金融服务企业,建议税务部门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减免或减少相关税收,鼓励金融服务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推动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
“营改增”后: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免税范围扩大-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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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6年6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70号文件(70号文),扩大了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免税的范围。
简单回顾一下背景,我国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对大多数金融服务交易征收增值税,其中不仅包括其他国家增值税/货物服务税制度中同样征收增值税/货物服务税的直接性收费业务,同时别有特色地对其他间接性收取报酬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品等征收增值税。
举例而言,纳税人需要对其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商品买卖产生的投资收益缴纳增值税,而适用免税的服务范围有限。
鉴于缺乏国际先例和经验的借鉴,财税[2016]36号文件(36号文)的某些规定需要在实操中平稳落地,将不可避免地需要试行和调整。
毕马威有幸代表许多金融企业,向政策制定者反映金融行业在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
相关政策制定者很快对实操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回应,在季度申报企业的第一个增值税申报期截止前颁布了70号文(根据税总发[2016]95号文件的规定,第一个申报期截止于2016年7月20日)。
重要的是,70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意味着文件将追溯性影响自金融服务业营改增以来所发生的所有交易。
无需置疑,70号文的出台广泛地受到了金融业企业的热烈欢迎。
本期税务快讯还将讨论70号文出台后仍存在不确定性和需要明确的事项。
毕马威评述
增值税免税的同业往来范围。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行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增值税(以下简称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种税制改革措施。
四大行业指的是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和汽车销售业。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改革改革力度,加快了改革进程,行营改增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为了全面推进行营改增,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四大行营改增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金融业行营改增实施细则1. 减税政策:对金融业进行行营改增后,应取消原有的营业税,转而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政策,金融业增值税税率暂定为6%,较营业税税率有所降低。
2. 税收管理:金融业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和征收,征期为每月。
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并按时缴纳税款。
3. 税收优惠:对于金融业部分环节,如投资咨询、融资租赁、金融人才服务等,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税率可适当降低。
4. 税收减免:对于一些金融业细分领域,如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金融创新等,可以给予一定的增值税免税或减免政策,以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发展。
二、房地产业行营改增实施细则1. 增值税适用范围:对于房地产业,增值税征收的对象为房地产的转让和开发销售环节。
在土地出让、租赁、建设施工等其他环节,仍然按照原有的税制进行征税。
2. 税率政策:对于房地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国家将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房屋类型进行差别化调整。
一般情况下,城市居住用房按照5%的税率征收,其他房地产按照11%的税率征收。
3. 税款征收: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向购房人收取增值税,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给税务机关。
此外,对于个人购买住房的增值税,可以按照分期付款方式缴纳。
4. 税收管理:房地产行业的增值税征收和管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包括审核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和监督税款的缴纳情况等。
三、生活服务业行营改增实施细则1. 征税范围:生活服务业指的是餐饮、酒店、旅游、娱乐等服务行业。
行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将征收增值税,取代原来的营业税。
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二、《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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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1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存款利息。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2免征增值税项目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
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
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
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八)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
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
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3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
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
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4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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