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定向融资计划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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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定向融资计划全解析

定向融资计划是在国内主要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心)交易的金融产品,由于其具有债权性质,又属于定向发行,因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私募债”是定向融资计划可以比较研究的对象,本文以此为出发点进行分析,借鉴买信托网对定向融资计划的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定向融资计划与私募债的比较研究:

二、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许多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定向融资计划并未对投资者设立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且分拆为多期规避200人的限制,实际上构成了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三、合规建议

定向融资计划在合格投资者、发行人、信息披露及发行流程上均应当参照私募债发行标准,虽然后者要求可能过高,但却是综合各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金融风险及商业风险)的前提下制定的受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相关规定如下: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将私募债券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 发行人财务状况;

(三) 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 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五) 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六)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七) 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八) 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九)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十) 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十一) 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十二) 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三) 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

(十四)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十五)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包括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十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证券公司应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l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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