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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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责任承担的说法

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责任承担的说法

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责任承担的说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责任承担的说法保险公司是为了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而成立的,其经营范围广泛,包括了不同类型的保险。

在保险公司的经营和服务过程中,分支机构承载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但分支机构在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部分时,其责任和义务与保险公司有何不同呢?下面就从财务、风险、服务和管理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财务方面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总公司的财务是分离的。

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资产和负债账户。

不同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并且在分支机构所在的地方实施业务运营,包括缴费、索赔、代理等操作,但分支机构的总体业务规模相对于总公司较小,导致在财务方面的责任承担也相对较小。

二、风险方面在风险方面,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与总公司同等的责任。

无论是在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风险评估上,还是在出险后的理赔和赔付上,分支机构都要执行与总公司一样的服务标准和业务流程,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对于分支机构而言,其所代理的业务总数较小,但分散风险的目标是相同的。

分支机构需要确保自身业务和总公司的业务相互呼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三、服务方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扩大业务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提供更加便捷的保险服务。

分支机构的责任在于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处理客户的索赔请求和提出保险产品建议。

在客户关怀上,分支机构关键的目标是在对客户个性化需求的满足,实现分支机构业务的提升。

四、管理方面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按照本部管理模式运营的,同总公司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

尽管分支机构的管理与总公司的管理有所不同,但是分支机构应采用完整的保险管理体系,包括规范代理操作流程,严格督查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流程等方面。

因此,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除了财务方面责任承担不同外,其风险、服务和管理方面的责任与总公司相同。

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形成一个合作关系,分支机构需要按照总公司的业务流程、物资标准和管理要求来完成相应的业务。

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是如何的

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是如何的

对保险公司分⽀机构的规定是如何的什么是保险公司分⽀机构?简单点说就是⼀个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公司或办事处。

那么,对保险公司分⽀机构的规定是如何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保险公司分⽀机构的规定是如何的保险公司分⽀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的、以本公司名义进⾏经营活动、其经营后果由保险公司承受的分公司、⽀公司或办事处。

设⽴分⽀机构的保险公司可以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分⽀机构的规定如下所述:第七⼗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分⽀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机构不具有法⼈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申请设⽴分⽀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设⽴申请书;(⼆)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三)拟任⾼级管理⼈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六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分⽀机构的申请进⾏审查,⾃受理之⽇起六⼗⽇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七条规定:经批准设⽴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商⾏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机构⾃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起六个⽉内,⽆正当理由未向⼯商⾏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设⽴⼦公司、分⽀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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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公司境内外代表机构设立、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

对保险公司境内外代表机构设立、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

对保险公司境内外代表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代表机构开展和联系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代表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的、代表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

保险公司对其设立的代表机构的所有活动负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代表机构加以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代表机构是总公司设立的非直接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机构。

代表机构的职能是调查研究,搜集情况,为总公司提供驻在地有关保险方面的信息,起到总公司与驻在地的沟通、联络作用。

总公司一般是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代表机构,由代表机构摸情况,打基础,待条件成熟后,再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代表机构与分支机构同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但这两个机构的性质不同。

分支机构可以依法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其应依法注册登记,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

而代表机构只能从事非直接的经营活动,取得登记证,不能直接开展保险业务,其规模要比分支机构小。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必须要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体现了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

虽然代表机构不直接从事保险业务,但是其活动与保险业务有密切的联系,因而需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总体上把握代表机构的设立情况,以便对其日常活动进行监管。

我国的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代表机构也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目的是使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掌握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情况,同时这种批准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向境外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时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通过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在经济上可以节省开办公司和运营公司的费用。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的、构成保险公司组成部分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有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通知:关于印发《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包括在筹阶段的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日期:2016年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本办法所指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经XXX 及其派出机构批准。

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撤销本办法所指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经XXX批准依法设立。

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X。

本方法所指的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X。

本办法所指的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X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销服务部。

第四章分支机构资源配置标准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XXX,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

如果因上述原因影响筹建工作或被监管部门处罚,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筹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分支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筹建工作需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要求开展。

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设置与监管建议

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设置与监管建议

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设置与监管建议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资管公司在我国的地位也愈发重要。

作为承担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保险资管公司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保险资产的配置和管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设置与监管问题也越发凸显。

一、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设置的必要性1. 提升服务能力作为保险资管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更好地为当地客户提供专业投资交流服务、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提升公司服务能力。

2. 深化区域布局通过设置分支机构,可以深化公司在各地区的布局,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3. 提高管理效率分支机构可以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当地资金,并及时获取市场变化的信息,提升资管公司的管理效率。

二、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设置的风险与挑战1. 分支机构独立性差可能出现总公司与分支机构间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决策不协调,增加管理风险。

2. 监管不到位分支机构可能存在逃避监管的风险,容易出现违规行为,影响公司整体形象。

3. 人员管理难度加大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的人员配备和管理,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三、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设置监管建议1. 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分工和责任,规范分支机构的运作。

2. 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加大对分支机构的风险防范对分支机构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能力,规范其业务行为,保障公司与客户利益。

4. 强化专业化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专业化培训和学习,提升员工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

5. 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确保总公司与分支机构间信息畅通,提高决策效率。

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与监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提高公司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整体运营稳健发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标准一、前言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开业条件、流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开业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2.资本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且必须为实缴资本。

3.人员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人员配置,包括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客服人员等,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技能。

4.场地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包括场地租赁合同、场地证明、装修验收报告等。

5.安全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和财产安全。

三、开业流程1.申请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资料审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现场验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包括场地验收、设备验收、安全设施验收等。

4.领取营业执照:在现场验收合格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业。

四、管理要求1.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客户服务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2.人员培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3.客户服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包括客户咨询、保险销售、理赔服务等,确保客户满意度。

4.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1.监管部门监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和支公司,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中心支公司在总公司政策指导和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和支公司,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支公司在总公司政策指导和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和营业部,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营业部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营销服务部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章分支机构管理第八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要求,制定本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做到规范、透明、公正,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确保公司的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运营,提高信息化水平,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

了解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

了解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

了解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是保险业务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保险产品销售、理赔服务等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

了解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在需要时获得便捷的理赔服务。

以下将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进行详细介绍。

1. 分支机构的种类与功能(1)总公司/总部: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或总部通常设立在一个城市,负责全国乃至全球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总公司或总部通常承担着产品研发、市场策划、业务管理等重要职责。

(2)地区分公司:保险公司在各个地区设立的分公司,负责该地区的业务拓展、销售、服务等工作。

地区分公司是联系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通过其分支机构和代理人网络,将保险产品推广到更广泛的区域。

(3)代理人:保险公司通过合作代理人拓展市场和销售保险产品。

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他们在销售渠道和客户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 服务网络的建设(1)在线服务平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保险公司纷纷建设了在线服务平台,提供自助购买、在线咨询、在线理赔等功能,以方便客户随时随地办理保险业务。

(2)客户服务中心:保险公司设立了专门的客户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电话咨询、问题解答、投诉处理等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是保险公司与客户沟通交流的重要渠道,通过及时、高效的服务,增强客户的满意度。

(3)理赔服务网点:保险公司建立了遍布各地的理赔服务网点,方便客户在需要时进行理赔申请和办理。

理赔服务网点的合理分布,有助于提高理赔的便捷性和效率。

3. 分支机构与服务网络的重要性(1)市场覆盖度: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能够将其保险产品拓展到更广泛的市场,满足不同地区客户的需求。

(2)销售渠道:分支机构和代理人网络是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通过他们的努力,保险公司能够实现销售目标,并提高市场份额。

(3)客户服务:保险公司的服务网络能够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增强客户的满意度,并增强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

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分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

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本方法所指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

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指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

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业部。

营销服务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同业公司,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

由于上述原因影响筹建工作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筹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需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要求开展。

第六条总公司战略企划部是管理各级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撤销的职能部门,负责机构发展的整体规划,机构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的制定。

负责筹建进度监控、信息交流、问题反馈、工作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内控合规部、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运营中心及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执行,主要包含装修装饰、固定资产和办公设备配置、人员招募、技术支持、技能法规培训等方面的具体支持工作。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的原则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的原则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的原则保险公司想要开设分支机构?这事儿,真不是想开就开,得按部就班,步步为营。

你可别小看了这分支机构,搞不好就成了“烫手山芋”。

毕竟,保险这一行,可不是随便哪个小铺子能开就能开成的。

要是忽略了设立分支的原则,那可真是得不偿失。

所以呀,保险公司在设立分支时,得遵循一些“老规矩”,不然到头来,吃亏的可就自己了。

保险公司可不能心血来潮,“瞎搞”一通。

要想开分支,得看看自己是否有足够的实力。

这就像是盖房子,你要是地基不稳,再豪华的房子也建不起来。

保险公司得评估自己的经营能力,检查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以及是否有专业的团队去管理新的分支机构。

如果只是图个“新鲜”,没有充足的资源支撑,那最后的结果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空欢喜一场。

所以,首先得从自身出发,得考虑清楚自己是否具备开设分支的条件。

再说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不是瞎选地方的。

这就像选对象,不能一时冲动,得多看几眼。

挑地方得选那些市场需求大、发展潜力强的地方。

千万别一看到某个地方“热闹”了,就想着去插一脚。

要是市场需求不足,人家根本不需要你,那你就算是贴着黄金地方,也没用,最后还是要关门。

挑地方要讲究“眼光”,也得分析清楚当地的经济水平、人口结构和保险需求,千万别盲目跟风,要有自己的头脑,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再说了,保险公司开分支机构,还得注重合规性。

听起来好像有点干巴巴的,但这真是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法律的红线可不是随便能踩的。

保险业的法规和可是一整套的,必须严格遵守。

就算你想大展拳脚,也不能违反规定,一旦触犯了法律,那可就“赔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说,设立分支机构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得时刻保持合规的底线,确保自己做的每一步都不越规。

再怎么样,也得是合法经营,不然一旦出了问题,前功尽弃,得不偿失。

除了这些“硬性条件”,保险公司开分支还得注重品牌建设和口碑。

你可知道,一个好的品牌就像一颗璀璨的宝石,能给公司带来无尽的吸引力。

大家都知道,现在市场上的保险公司竞争那么激烈,单靠低价和折扣吸引客户根本没什么长久的生命力,得有一套过硬的服务和口碑,才能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工作报告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工作报告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工作报告尊敬的领导:经过一年的努力,我公司分支机构合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分支机构全体员工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合规工作,为公司稳步发展保驾护航。

现将我公司分支机构合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合规制度建设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公司分支机构加强了合规制度的建设。

根据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司总部的要求,我们全面梳理了各项合规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目前,我们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而系统的合规制度体系,并通过内部培训和考核,确保分支机构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了解和遵守。

二、风险管控体系为了提高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我们积极推进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

通过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我们建立了风险分析和评估的体系,并依托总公司的风险管理平台,开展了风险信息的及时汇报和分析。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风险事件和投诉的及时处理和跟踪,确保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

三、内控体系建设在分支机构的内控体系建设方面,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落实。

通过内部审计和自查,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人员准入和授权的管理,确保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在内控体系的基础上,我们还开展了员工守法和诚信教育,提升了员工的合规意识和法律风险的辨识能力。

四、监督检查与整改工作为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我公司组织了一系列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跟进整改工作。

通过对分支机构的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我们发现了若干问题,要求分支机构立即整改。

同时,我们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和复核,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和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培训与沟通工作为了提高分支机构员工的合规意识和知识水平,我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训和沟通工作。

通过内外部培训、专题讲座和问卷调查等方式,我们提供了各类合规培训,帮助员工更好地了解合规要求和防范风险的方法。

2020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2020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XX有限公司MS-CARE-01社会责任及EHS手册(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xx〕4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提高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效率,规范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二○年x月x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保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分类方法第六条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第七条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

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精)

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精)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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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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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节分支机构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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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节分支机构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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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第三节分支机构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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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第三章各级分支机构的职能及人员、场所、设备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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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一节省级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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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二节其他分公司/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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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第三节营销服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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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第四条保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第二章分类方法第六条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第七条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每类监测指标由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第八条保监局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第九条各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分类评价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最终评级类别;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条保监局应当在执行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下达的监管措施和辖区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第十一条对A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第十二条对B类机构,保监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一风险提示;二监管谈话;三责令限期改正;四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三条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一全面检查;二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一暂停批设分支机构;二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三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流程如下:一信息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定期向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报送分类监管有关信息和数据;二生成监测指标;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计算监测指标得分;三分类评价;保监局根据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所获取或形成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监局报送的评价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和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整体分类评价;四实施分类监管;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第十六条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分类,制定监管措施;如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监局可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十七条保监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年度数据,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分类监管报告;分类监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分类评价结果;二上年度已采取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和下一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第十八条保监局定期向辖区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保监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提高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效率,规范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保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分类方法第六条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1]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2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3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 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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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申报指导手册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二O一三年七月- 1 -目录第一章总则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申报范围(一)机构类事项1、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筹建申请;2、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开业申请;3、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改建申请;4、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申请;5、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6、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变更名称报告。

(二)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事项1、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及营业部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2、临时负责人任命报告;3、已核准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报告;4、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任命报告;- 2 -二、申报要求(一)上述事项的申请人为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

(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文件结尾应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申报人应将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其中请示文件两份)统一上报宁夏保监局。

电子文档应使用“保险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数据填报客户端程序”填报,其内容应和纸质文档保持一致。

具体申报材料详见以后章节。

(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逐页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3 -第二章机构类申报事项一、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筹建申请(一)需要申报的材料1、设立申请书;2、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4、申请人最近两年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制度相适应的说明;6、申请人及其在宁夏保监局辖区内所有分支机构最近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不限于保险监管部门);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表一);8、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其他分支机构最近两年运营情况说明,并逐家说明最近两年内开业的分支机构运营情况。

就申请人及下设分支机构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 -所列情形做出声明;9、申请人做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包括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10、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11、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臵报告、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和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12、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1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第2、3、4、8、10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时需提交已报送说明。

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

(二)相关要求1、分支机构发展规划相关要求发展规划应科学、全面、可行,具体内容应包括分支机构铺设计划、业务发展计划、人员构成、产品种类、内控制度、经营思路和发展策略及方向等方面情况。

2、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5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各级分支机构职能;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3、分支机构运营情况相关要求分支机构运营情况应至少包括主要经营指标情况(保费收入、赔付支出、险种结构、渠道建设、风险管控等),营销员持证情况,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最近两年内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对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处罚、处分情况。

4、对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要求筹建负责人的条件应符合拟设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规定的条件,筹建负责人简历材料应如实反映学习、工作、曾受到的奖惩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应直接附在简历后面,并应保证复印材料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二、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开业申请(一)需要申报的材料1、开业验收申请书;- 6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3、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计算机设备配臵、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5、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6、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及承诺书;7、机构设臵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8、消防证明或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还需提交劳动合同签章页);10、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要求1、对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的要求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应对办公场所及硬件设施投入情况(包括上级机构投入的全部开办费用总额,并列明查勘车、电脑、- 7 -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必要硬件设施的数量)、筹建阶段的人员配备情况、单证和保险产品准备情况进行全面介绍。

2、对办公职场有关内容的要求机构地址名称要与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名称保持一致,如出现所在街道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变更地名,导致现用名称与房产证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应由省级分公司附文说明情况,并加盖公章,附在房产证之后。

3、对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及承诺书的要求(1)负责统计与信息化工作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与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2)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等;(3)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处理模式、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4)总公司出具的关于从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5)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详细流程。

若数据由总公司统一生成并报送,应说明数据传递、核对的具体流程;- 8 -(6)公司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以及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7)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说明。

4、对机构设臵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的要求机构设臵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应包括内勤员工和业务人员构成情况(包括用工形式、学历、保险从业年限等),内设部门及职责分工,对员工和业务员进行上岗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改建申请(一)需要申报的材料1、改建申请书;2、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3、计算机设备配臵、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4、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5、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及承诺书;6、机构设臵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7、消防证明或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营- 9 -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还需提交劳动合同签章页);9、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10、申请人最近两年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11、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12、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最近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不限于保险监管部门);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其他分支机构最近两年运营情况说明,并逐家说明最近两年内开业的分支机构运营情况,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做出声明;13、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1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要求机构改建申报材料要求可参照机构筹建和开业相关要求。

- 10 -四、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申请(一)需要申报的材料1、请示文件;2、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3、消防证明或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4、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5、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要求请示文件应对变更地址的原因、拟变更地址位臵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五、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一)需要申报的材料1、请示文件;2、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3、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方案;4、总公司意见书;- 11 -5、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6、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要求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拟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省级分公司应同时准备撤销原机构的相关材料,在新设立机构开业批复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撤销申请及相关材料。

六、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变更名称报告(一)需要申报的材料1、报告文件;2、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对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相关情况说明;3、中国保监会批复文件和总公司保险许可证复印件;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要求因总公司变更名称引起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中国保监会批复文件和总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因其他- 12 -原因引起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需提交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对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相关情况的说明。

- 13 -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申报事项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要求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2)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1)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2)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3)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4)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5)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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