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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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保监会3月15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1]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2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3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分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监发〔2022〕20 号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再也不增加。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 B 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管理,内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 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三) 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B 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C 类;(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管理,内控健全;(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 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七) 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市场上的准入行为,加强管理,保证市场的规
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准入本办法:
(一)全国性保险公司;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完成以下程序,方可准入市场:
(一)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报。

准备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所需材料,包括重组方案、
投资者信息、分支机构经营信息等,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批准文件。

保监会根据提交的材料及申请,出具分支机构准入市场批准文件;
(三)分支机构登记。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成立之日起15日内,负责人应当持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在公司所在地有关负责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四)缴纳押金。

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之日起,应当自行缴纳50万元人民币押金,用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开展业务。

分支机构在登记注册完毕后,其瞭解受注册证书及保监会批准文件,方可经营业务。

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销售代表,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准入之间,应当负有一
定的连带法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得到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监会负责监督执行。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U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通知:关于印发《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包括在筹阶段的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日期:2016年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本办法所指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经XXX 及其派出机构批准。

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撤销本办法所指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经XXX批准依法设立。

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X。

本方法所指的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X。

本办法所指的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X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销服务部。

第四章分支机构资源配置标准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XXX,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

如果因上述原因影响筹建工作或被监管部门处罚,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筹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分支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筹建工作需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要求开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3-24 分享到:【字体:大中小】保监发〔2013〕2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3年3月15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市场和市场准入规定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市场和市场准入规定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市场和市场准入规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财产保护和投资增值等功能。

在保险行业中,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准入规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中的保险市场及其市场准入规定。

一、保险市场概述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进行保险产品买卖的交易场所。

保险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消费者。

保险市场的特点是信息不对称、需求异质性和风险共担。

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保险产品获取保费,为消费者提供风险保障和理财增值的服务。

保险市场分为传统保险市场和互联网保险市场两种形式。

传统保险市场主要通过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进行销售,交易流程较为繁琐,需要消费者到保险机构办理业务;而互联网保险市场则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保险产品销售,交易流程简便、便捷。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保险市场逐渐崭露头角,成为保险行业的重要一环。

二、保险市场准入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的运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险市场准入规定。

保险市场准入规定是指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所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准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防范风险。

保险市场准入规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保险公司资质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才能够进行保险业务经营。

不同国家的资质要求存在差异,但一般都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能力。

2. 保险产品审批: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之前,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保险产品的备案申请,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销售。

审批要求主要包括保险产品设计合理、风险评估可行等方面。

3. 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向消费者公开透明地提供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保险责任等信息。

信息披露要求的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信息不对称。

4. 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衡量风险、控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保险责任的履行。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开业标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
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
(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
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保险公司基本准入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基本准入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基本准入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入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司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 保险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并具有良好的商业前景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二、准入条件1.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注册资本、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2. 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经验。

3. 申请人应当提交详细的业务计划书,包括市场分析、风险评估、资本规划、业务发展战略等内容。

三、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四、监督管理1.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准入管理制度的规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2.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运营的安全稳健。

3. 对于违反准入管理制度的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者可撤销其准入资格。

五、附则1. 本准入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本准入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2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保监会2013年3月15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1]第二章 筹建条件第六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2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3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 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保险行业市场准入的政策与规范

保险行业市场准入的政策与规范

保险行业市场准入的政策与规范保险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多种保障和风险管理的手段。

然而,为了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范,对保险行业的市场准入进行了限制和管理。

一、保险行业市场准入条件为了规范保险行业市场的运作,保证从业机构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我国对保险行业的市场准入进行了严格限制。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能够承担起合同约定的赔付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需要满足法定的准入条件,包括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等方面。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核和审批程序,才能够正式获得保险业务的经营许可。

二、保险行业市场准入的政策保险行业市场准入的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监管部门的管理和市场准入的限制。

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它负责对保险行业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

保监会通过发布各种规章制度和准入条件,对保险行业的市场准入进行规范和限制。

在市场准入方面,保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以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按照法定要求提交各种申请材料,并通过保监会的审核和审批程序,才能够获得经营许可。

其次,保险公司需要依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业务,不得超出或违反相关规定。

此外,保监会还会对保险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三、保险行业市场准入的规范除了政策的限制和管理外,保险行业的市场准入还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其次,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养。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业务的合法合规。

保险行业市场准入的政策和规范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不仅可以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合法性和可靠性,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一、引言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包括管理原则、机构设置、管理流程等方面,旨在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设立、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规经营,确保业务合规性。

2. 风险防控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工作,加强风控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3. 有效监管原则: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防范各类风险。

三、机构设置1. 总部机构:保险公司总部主要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协调和管理,承担决策、分配资源等职责。

2. 区域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和市场情况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分公司等,负责地方市场的开发和管理。

3. 业务机构:依据保险公司的产品线和市场需求设立的专业机构,例如车险部、人寿保险部等,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

四、管理流程1. 设立流程: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申请材料包括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经营范围等内容。

2. 运营流程:分支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须遵循保险公司总部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在总部的指导下开展业务,确保业务的稳定和合规。

3. 监管流程:保险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营。

五、员工管理1. 配置合适的人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市场情况合理配置人员,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

2. 培训与考核: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同时,通过工作考核等方式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

3. 薪酬激励:合理设计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奖励,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

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分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

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本方法所指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

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指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

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业部。

营销服务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同业公司,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

由于上述原因影响筹建工作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筹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需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要求开展。

第六条总公司战略企划部是管理各级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撤销的职能部门,负责机构发展的整体规划,机构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的制定。

负责筹建进度监控、信息交流、问题反馈、工作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内控合规部、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运营中心及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执行,主要包含装修装饰、固定资产和办公设备配置、人员招募、技术支持、技能法规培训等方面的具体支持工作。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和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和取得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种类型企业设立的中国境内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流程申请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散布虚假消息。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注册地同级有权机关申请建立,并进行许可和备案。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证件和联系方式;(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年度计划及预算;(四)分支机构设立前的准备工作、资金来源及资金保障方式;(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担保函;(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应当由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代理人代理签署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依照本地区有关的外商投资和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各项业务证照、章程、章印备案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其经营情况、规模等实际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部等机构。

第十条分支机构的董事会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主席,设立分支机构总经理等职务。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监事会由至少三名监事组成,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设立监事等职务。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的经理部由总经理及各职能部门组成,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2012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2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 XX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2 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及定位 (3)第三章分支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及管理 (3)第四章分支机构场所、资产设备配备标准及要求 (3)第五章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内部决策制度 (4)第六章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4)第七章财务管理 (6)第八章单证管理 (6)第九章承保与理赔 (7)第十章客户服务管理 (9)第十一章续期管理 (9)第十二章营销培训管理 (9)第十三章统计与信息化建设 (10)第十四章其他 (10)第十五章附则 (11)附件 1:XX 人寿分支机构管理制度(2012 版)...................................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2:个险业务人员培训课程规划及实施管理办法(2012版)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3:代理人考试辅导作业指导(2011 版).........................................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4:新设网点职场资产配置现行标准(2012 版)...........................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 XX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2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支机构管理,防控运营风险,实现业务稳步快速增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总公司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设立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中,“分公司”为中国 XX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的简称,由总公司直接管理;“中支”为 XX 人寿 XX 分公司所辖各中心支公司、XX 本部(虚拟,由分公司直接管理)的简称,由分公司直接管理;其它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指设立在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或二级机构本部所在市区的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由中心支公司直接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
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13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引导保险公司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合理有序设置分支机构,优化准入规则,提升监管质效。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46条,主要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流程进行了规范。

重点完善改建、变更营业场所和撤销相关规定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规范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办法》规定,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市场需求和供给,合理布局分支机构,促进公平良性竞争,构建更加稳定和谐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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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2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3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

(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 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 类;(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3个月。

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1年内有3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6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三)自行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

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五)最近1年内撤销分支机构3家以上的;(六)最近1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3次以上的;(七)最近6个月内发生过5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二)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开业标准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

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

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2年。

(二)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三)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

(四)内控制度完善。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六)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

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七)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八)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业标准。

第四章设立程序第十八条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申请。

中国保监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并抄送当地保监局;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当地保监局完成开业验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保险公司持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到当地保监局领取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当地保监局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当地保监局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监局根据开业标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开业验收,可以采取现场验收、远程审核或者委托查验等形式。

验收方法包括谈话、抽查、专业测试、系统演示等。

第二十二条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其中,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作为验收情况报告的附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国保监会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的,通知当地保监局进行验收,当地保监局完成验收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当地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改建申请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其中,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当地保监局应将其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抄送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

第五章材料报送第二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四)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五)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七)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九)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十)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第(二)、(三)、(四)、(九)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

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拟设机构的以下材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除第(一)项以外其他项内容规定的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改建申请书;(二)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三)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四)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五)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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