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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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浙保监办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2]29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温州保监分局:为提高保险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浙江保险行业形象,现将《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明确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联络人,于3月31日前书面报我局备案。

二、各公司根据本指引要求,于各级分支机构(含省级分公司)开业6个月后向我局提交综合评估报告(一式三份)。

联系人:陈绿莹;联系电话(传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监管理念,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浙江辖区(不含宁波、下同)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包含营业场所建设、信息化建设、人力资源配置、内控管理、机构申报等内容。

第四条浙江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浙江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进行监管管理。

第二章营业场所建设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打造社会大众比较认可的职场视觉环境,具有安全、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2009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要求。

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科学规划,循序渐进。

设立分支机构应深入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循序渐进,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

3、严格考查,选好高管。

各公司要对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拟任高管人员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4、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管控到位。

各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实现分支机构与总、分公司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的无缝连接和动态实时监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实现有效管控。

5、分步实施,有条不紊。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一)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受理驻深分公司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

2014年修订后的银行业分支机构SF63-64-65表填报说明

2014年修订后的银行业分支机构SF63-64-65表填报说明

SF63《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旨在收集各银行在报告日对各类企业贷款的有关情况。

主要包括第I部分: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第II部分:大中小微型企业不良贷款情况表。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2.表号:银监统F0033号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第I部分:境内汇总数据(月报)为月后7日。

月报遇“劳动节”顺延一天、“国庆节”顺延三天。

第II部分:境内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1.“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2.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2002年4月2日保监复[2002]32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请示》(平保发[2002]5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上报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方案》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执行,并尽快上报有关审批文件。

二、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分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分业改革工作,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保监会的有关规章,严禁借分业改革之机违规经营、乱发财物。

四、在分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我会报告。

对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他们对改革的支持和帮助。

五、你公司分业改革工作完成后,应将分业改革情况及时上报我会,我会将对你公司系统分业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此复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1]197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

一、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指导思想(一)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通知精神和《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规章的要求,实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分业改革;(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确保分业实施工作平稳进行;(三)确保公司资产在分业过程中保值、增值,确保公司在分业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23•【文号】保监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53号2001年1月23日)各保险公司:现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偿付能力及管理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四章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五章监管指标的使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最低偿付能力及管理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本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一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一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七千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6%和七千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偿支出,加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加分保赔款支出,减摊回分保赔款,减追偿款收入。

对开业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之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黔保监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保监发〔2008〕48号)各保险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推动辖内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八年五月六日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行为,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促进辖区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性机构和持有《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的主要负责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许可证,是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持有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销服务部持有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保监局”)依法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Z表和A表

Z表和A表

流量 A0132-A0137
备注 A0138
20
2.4 A01-1 存量(境外被投资机构逐家)
本机 构是 否通 期末( 期末 该SPV 过SPV 本机 (本 或壳 或壳 构)表 机构) 机构 机构 决权 持股 所属 持有 国家/ 比例 比例 该境 (%) (%) 地区 外被 投资 机构 A0108 1 A0109 2 A0110 辛 A0111 壬
Z-2: 填表情况
Z-3: 境内外投资关系图
推算:最终投资者
4
1.2 Z-1:单位基本信息
填报 单位 机构 类型 所属 经济 (法 所在 联系 联系 地址 地 人 电话 行业 类型 人、 代码 分支 机构、 个人) Z0105 Z0106 Z0107 Z0108 Z0109 Z0110 Z0111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3.被投资非居民机构应为有实际经营的机 构,而非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和壳机 构。
特别说明:投资境外房地产也应纳入本表 统计!境外被投资机构栏目应填写相关房 产名称;存量为其市值;流量为本机构出 资购买金额。
17
2.2 统计内容

存量:按逐家境外被投资机构填报
◦ 应同时报送存量市值和账面值

27
三、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28
3.1 统计范围

在本统计期初或期末,境外机构跨境持有境内机构表决权 ≥10%的(不包括非参与性优先股、这部分优先股被视为 债券):
◦ 跨境拨付给境内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在境内的子机构、联营机 构和合营机构的股份,包括对上述境内机构的新设、追加、减少 或撤回股权或营运资金投资,但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不纳 入本表统计。 ◦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买卖(含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或场外协议买 卖本机构股权,且在本统计期初或期末,持有本机构表决权≥10% 的,但境外结算代理机构(如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不是本 机构的投资者; ◦ 购买本机构境外发行的基金,且在本统计期初或期末,持有该境 外基金份额或单位≥10%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20•【文号】保监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2003年2月20日保监发[2003]20号)各保监办: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监管指标除特殊说明外,均为每季测算,所用数据应从《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试行)》(该表中所列数据均为累计数)及我会颁布的其他季度统计表中获取。

各保监办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测算表》及分析报告,分析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测算情况及监管指标异常变化的原因等。

二、各保监办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各项指标的正常值范围,或以辖区内各公司当期各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评价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项指标测算结果的参考值。

各保监办可以根据测算结果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三、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如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2: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测算表(略)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一、监管指标的分类(一)监管指标按关注程度分为监测指标、关注指标和了解指标。

监测指标是指在每季报表时,均应进行测算。

分析的指标。

关注指标是指每季(或年)报表时,均应进行测算,但不一定分析的指标。

了解指标是指仅在需要时才进行测算分析的指标。

监测(关注、了解)方式是指对指标进行分析的方法,当发现某一监测(关注、了解)指标出现异动,或者需要进行分析时,可使用监测(关注、了解)方式进行进一步分析,找出波动原因,并通过询问、检查等方式对分析结果进行验证。

保险公司及其数据中心(后援中心)分布

保险公司及其数据中心(后援中心)分布

简称、母公司或控股公司 东航、台湾国泰人寿 中发实业、意大利联合圣保罗人 寿 英国标准人寿、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 国民信托公司、汇丰保险(亚 洲) 厦门建发集团、台湾人寿保险 国电集团资本控股、英国耆卫集 团、瑞典斯堪的亚公共保险
数据中心、后援中心
荷兰全球人寿、同方股份 新光人寿(台湾)、海航 中信、英国保诚 北京金融街投资、香港大新人寿 长城资产管理、日本生命保险 中信信托、德国安联保险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大韩生命 保险 中国航空工业、法国安盟保险 中航、三星人寿 中化集团、加拿大宏利金融 美国大都会集团、上海联和投资 中石油、意大利忠利保险 中粮资本投资、英国英杰华 日本大东京火灾海上保险、千代 田火灾海上保险 美国安达保险Chubb 美国安盛保险AXA、天平 日本 台湾
总部城市 北京 上海 上海 广东深圳 重庆 辽宁大连 广西北部湾 天津 云南昆明 广东深圳 浙江宁波 江苏苏州 吉林省吉林 广东广州 广东深圳 江苏无锡 福建福州 山东济南 四川成都 江西南昌 四川成都 广东珠海 广东深圳 贵州贵安新区 山东烟台 辽宁沈阳 北京 北京 北京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广东珠海横琴 北京 北京
名称 现代财产 信利保险 友邦保险 安邦保险 安诚财险 百年人寿 北部湾财险 渤海人寿 诚泰财险 鼎和财产 东海航运 东吴人寿 都邦保险 复星联合健康 富德生命人寿 国联人寿 海峡金桥财险 和泰人寿 和谐健康 恒邦财产 恒大人寿 横琴人寿 华安财险 华贵人寿 华海财产 华汇人寿 华农财险 华泰保险 华夏人寿 吉祥人寿 锦泰财险 久隆财产 君康人寿 昆仑健康
名称 国泰人寿 合众人寿 恒安标准人寿 汇丰保险 君龙人寿 瑞泰人寿 史带财产 同方全球人寿 新光海航 信诚人寿 长城人寿 长生人寿 中德安联人寿 中韩人寿 中航安盟 中航三星人寿 中宏人寿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

附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填报说明一、保险公司可按申请书统一格式自行复制打印,也可用钢笔填写, 字迹要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二、“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申请书一并递交。

三、此表一式三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公司名称(印章):年业务经营及接受行政处罚情况负责人(签字):说明:1、请填表人认真、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2、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表一并递交。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书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填报说明一、保险公司可按申请书统一格式自行复制打印,也可用钢笔填写, 字迹要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二、“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申请书一并递交。

三、此表一式三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表公司名称(印章):说明:1、请填表人认真、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2、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表一并递交。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申请书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填报说明一、保险公司可按申请书统一格式自行复制打印,也可用钢笔填写, 字迹要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二、“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申请书一并递交。

三、此表一式三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申请表公司名称(印章):说明:1、请填表人认真、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2、其他申请材料须连同本表一并递交。

江西省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变更事项申报表营销服务部申报一览表申报机构名称: 申报日期:年月日江西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注:一、本表需附以下材料:1)全体股东、发起人或全体出资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可行性报告;(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表报;(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7)内部管理制度;(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材料;(9)住所证明;(10)计算机设备方案等。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备指南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备指南

A人寿保险股份XXB分公司分支机构筹备指南 A人寿保险股份XXB分公司序言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是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和保证,为使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进一步规X和提高工作效率,B分公司特制定《A 人寿保险股份XXB分公司分支机构筹备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以《A人寿分公司筹建手册》、《A人寿保险股份XX 中心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设置管理规定(试行)》、《A人寿保险股份XX分支机构筹建操作指引》为基本原则。

本《指南》详细介绍了分支机构设置的各项规定流程、及过程中的各项格式文件。

本《指南》为B分公司机构设置工作中的具体操作指南,希望能给各分支机构的机构筹建工作提供积极的帮助。

由于中国保监会对机构设置工作的规定会经常调整,再加上我们的水平和认识有限,恳请各位XX对本《指引》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宝贵的意见,以利我们作进一步的修定和完善。

目录上篇:审批、验收、开业流程第一部分新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流程一、中心支公司申请筹备流程二、营销服务部申请筹备流程第二部分总公司机构验收开业流程一、中心支公司开业申请验收流程图二、营销服务部开业申请验收流程图第三部分保监局验收、批准开业流程一、中心支公司向保监局申请开业验收流程图二、营销服务部向保监局申请开业验收流程图第四部分办理工商、税务手续第五部分办理机构代码第六部分上报格式材料样本(附件)下篇:分公司筹建中具体工作指引第七部分分公司关于培训的安排及规定一、筹建启动前内勤骨干培训二、筹建中内勤培训三、筹建中外勤培训第八部分分公司各部门关于筹建的事项、规定、流程一、营销部事项、规定、流程二、运营部事项、规定、流程三、人事行政部事项、规定、流程四、财务部事项、规定、流程五、企划发展部事项、规定、流程第九部分相关规定(附件)第一部分新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流程中心支公司筹备流程营销服务部筹备流程分公司人事行政部\总公司机构发展部提交筹备申请由机构发展部下发关于同意筹建中支的批复总公司办公室将筹建批复(见附件2)挂网并将此批复一式三份(一份递交当地保监局,新筹中心支公司提供的的文件有:1、可行性分析报告2、三年规划3、资产配置4、负责人简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企划部提交筹建请示(见附件1)新筹中心支公司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企划部总公司机构发展部由机构发展部下发关于同意筹建营销服务部的批复,总公司办公室将筹建批复(见附件4)挂网并将此批复一式三份(一份递交当地保监局,一份由分公司存档,其余一份办理其它事宜)通过快递寄至分公司人事行政部,新筹营销服务部提供的文件包括:1、可行性分析报告2、三年规划3、资产配置4、负责人简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企划部提交文件为:筹建请示见附件3;审批流程为:分公司企划部、人事行政部、分公司总经理、总公司机构发展部、企划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总裁室分管总注:以上材料2、3、5由营销服务部提供,1、4由分公司提供新筹营销服务部第二部分总公司机构开业验收流程中心支公司申请总公司验收开业流程图营销服务部申请总公司开业验收流程图机构发展部将开业批复文件上报领导审批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企划部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企划部将验收申请(PDF 格式)见附件5,通过形式发至机构发展部总公司机构发展部总公司机构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现场验收机构发展部下发同意开业批复文件(见附件6) ,总公司办公室将批复文件挂网并寄至分公司人事行政部。

都邦保险有限公司三、四级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都邦保险有限公司三、四级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营销服务部分类第三章营销服务部设立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业务管控第七章考核与升降级第八章电脑系统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销服务部的综合管理,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营销服务部健康、稳健、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销服务部是指经总公司审批,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分公司辖区内设立的经营机构.营销服务部以销售职能为主,实行团队化管理,以保费计划达成率、应收率、满期赔付率、险种结构、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三条管理原则1.授权经营:营销服务部须在公司统一授权内合法合规经营。

2.分级管理:营销服务部由分公司授权中心支公司负责管理。

3.明确责任: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是营销服务部经营管理结果的第一责任人。

对营销服务部经营管理不善的,分公司将对中心支公司给予降级、降薪等处理,对亏损严重的,给予免职、撤职处分。

第二章营销服务部分类第四条分类标准按照不同保费规模,营销服务部划分为三类,即:一类:800万元以上;二类:600-800万元;三类:400—600万元。

第三章营销服务部设立第五条设立原则1、稳健发展原则。

中心支公司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须精确测算,量力而行,宁缺毋滥。

2、统一投入原则。

分公司按照营销服务部分类标准负责营销服务部设立的前期投入,任何中心支公司不得自行投入或在分公司投入之外增加投入。

3、指标匹配原则。

中心支公司增加设立营销服务部,分公司将按照营销服务部分类标准,相应增加中心支公司的当年各项计划指标。

4、进度调控原则。

根据满期考核要求,营销服务部原则上在上半年设立,下半年不设立新的营销服务部。

第七条设立条件1、新设中心支公司开业一个月后,方可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

中心支公司应综合考虑,选择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设立营销服务部。

2、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的预估保费规模:苏州、无锡等不少于800万元;常州、南通等不少于500万元;其他地区等不少于400万元;其中:非车险业务≥30%,摩托车业务≥20%.如果险种结构结构良好、业务品质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预估保费规模.第七条拟设立机构的筹建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1)品德优秀,无违规、违法记录;2)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3)认同都邦理念;4)年龄在40周岁以下;5)文化程度大专以上;6)4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且从事管理工作2年以上;7)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第八条设立流程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分筹建、开业两个阶段;从批准筹建到正式营业,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核准设立营销服务部明细表

核准设立营销服务部明细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西辛庄营销服务部
李丽琴
孝义市西辛庄镇沿街前排11号张义高自建楼
26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汾阳营销服务部
许尔琴
汾阳市飞龙市场b区5-7楼
27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奇村营销服务部
寇全花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高奇大街
28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顿村营销服务部
李喜龙
阳城县芹池镇供销合作社二层
序号
名称
负责人
地址
16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高平陈区营销服务部
陈巧珍
高平市陈区镇王村桥西50米
17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灵石南关营销服务部
张丽俊
南关镇南关村东大街二楼一套三间房屋
18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
王淑俊
襄汾县陶寺乡陶寺村北街一层
4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翼城里砦营销服务部
都红霞
翼城县里砦镇府前街33号一层职场
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翼城南梁营销服务部
王永旗
翼城县南梁镇南梁村赵红忠房屋
6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曲沃杨谈营销服务部
张红爱
曲沃县杨谈乡沟东村乡政府对面张家生房屋一层
张丑芳
忻州市忻府区顿村小集镇
29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矿区新高山营销服务部
靳秀容
燕子山矿职工家属楼小区临街13号铺面
30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平定张庄营销服务部
霍小爱

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保证费用和业务支出资金的需求及保费收入的上划,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根据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金管理原则。

公司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即:保费等收入与业务、管理费等支出实施分户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权限。

第二条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本机构所有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二)本机构保费的收取及上划工作的管理;(三)本机构费用申请和支付工作的管理;(四)本机构业务支出申请和支付工作的管理;(五)本机构对下级机构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第三条分支机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限额的支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付量。

对于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均应以支票形式支付。

第四条个险业务的契撤、退费、退保,其支付方式须同缴费方式相一致;团险业务契撤、退费、退保,支付方式严格按原缴费方式办理。

特殊情况需报授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分支机构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对于一次性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现金,须按“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附表二)格式认真填写,登记备案。

第六条分支机构需设专人负责现金管理工作,现金管理员的职责是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收支和库存余额,定期盘点现金,月末向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上报“库存现金盘点表”(附表一)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附表二),上报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分支机构建立现金管理逐级负责制。

公司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具体经办人为第三责任人,逐级负责,严格把关。

对于违规支付现金的情况,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第八条分支机构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填报“银行开户申请表”(附表三),经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和授权审批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户。

明亚保险经纪分公司及营业部地址大全(20210516更新)

明亚保险经纪分公司及营业部地址大全(20210516更新)

明亚保险经纪分公司及营业部地址大全(20210516更新)近期明亚保险经纪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优化了公司组织框架,设立分支机构分区管理机制,将现有26家分公司划分为“东区”、“南区”、“西区”、“北区”。

分区划分情况如下:、附:明亚保险经纪各分公司及营业部地址东区: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1001、1005、1006室安徽分公司: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华润大厦A座11层1106、1107室浙江分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围镇博地世纪中心1幢1402室温州营业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大南路温州世贸中心1704室宁波分公: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426号海晏北路371号16-4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98号未来城B座203室常州营业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66号九洲环宇1903室苏州营业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296号深业姑苏中心1幢8层805室无锡营业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永和路6号14层08-09单元宜兴营业部:江苏省宜兴市荆邑中路中路61号君悦大厦A楼19层1902室山东分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56号国际财富中心19层1901、1902、1908室烟台营业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7号汇通国际大厦19楼1909、1910室青岛分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2号楼8层804、805室河南分公司: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农科路交汇处凯旋广场1号楼19层1910-1913室洛阳营业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和开元大道交汇处国宝大厦2512室南区湖南分公司: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顺天国际金融中心北塔2332-2333室广东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粤海天河城16楼花都营业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62号天贵大厦6层617室佛山营业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永胜西路22号新凯广场2座3505-3512室中山营业部: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五路48号英联时代广场A座10楼湛江营业部: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48号华都汇7号综合楼1606室东莞营业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主楼1单元1803室惠州营业部: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11号华贸大厦3号楼1单元1306B江门营业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万达广场A座3405-3410室深圳分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2005号文博大厦1705室广西分公司: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5号楼18层01、02、03、05、11号柳州营业部:广西省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1栋2单元金册大厦8-1、8-2、8-3、8-5、8-6号福建分公司: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23层01商务办公-05单元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535号万科云玺912-915单元西区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 座901室咸阳营业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金奎大厦B座802室四川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1号雄飞中心27楼4、5、6号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3号化龙桥企业天地5号办公楼11层江津营业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8号加洲国际11幢8-2号永川营业部: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67号4号楼4-1#湖北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68号铂仕汇国际广场2205-2206室新疆分公司:新疆省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北路1号赛博特汽车城E区5号楼307-312室宁夏分公司:宁夏省银川市金凤区亲宁巷德丰大厦2405室北区北京分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2A层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南京路183号世纪都会商厦44层4406、4407室河北分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5号富邦大厦909室保定营业部: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朝阳南大街1号茂业中心4207、4208室唐山营业部: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里世博广场新华西道4-2号1门1401、1403号辽宁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1910-1912单元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与大经路交汇活力城国际中心25层2505室吉林营业部: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开发区深圳街98号大仝大厦12层南侧呼伦贝尔营业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正阳办草市街尚品国际102门市2楼乌海营业部: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街26号伊吉汗改扩建商业401室明亚保险经纪这几年业务发展速度与规模在内业有目共睹,作为一家快速成长型企业,吸引了众多高学历人才加入经纪人队伍,明亚因为这些优秀的员工熠熠发光,而经纪人也因为明亚的开放、客观、专业,在职业生涯中不断成长壮大,成为最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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