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正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和资料。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准确地处理保险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客户服务水平。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公司形象和信誉度。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X月X日起施行。
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队伍建设,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由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分级授权、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录用第四条人员招聘、录用是控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第一关口,各省级分公司应从严掌握,把好人员入口关,并在人员录用中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人岗匹配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省级分公司所辖范围内的人员招聘统一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具体审批,其中:(一)省级分公司的本部人员、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营决策类岗位人员、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经办及以上人员的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其中总公司实施的集中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下具体实施。
(二)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具备条件的应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省级分公司授权地市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录用人员须上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司手续。
第六条招聘的渠道主要包括:(一)校园招聘;(二)社会公开招聘;(三)商调;(四)复转军人;(五)其他渠道。
第七条拟录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等资格条件;(二)学历要求1、省级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3、各级分支机构拟录用的复转军人和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可经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适当放宽;4、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拟录用人员的学历要求,应优先从国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并重点选拔与拟录用岗位专业对口且排名靠前的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1.1为规范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提高分支机构的综合效益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财产保险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1.3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日常运营管理活动。
二、分支机构设置2.1分支机构的设置原则是以市场需求和服务覆盖能力为基础,根据业务规模、市场潜力和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合理布局。
2.2分公司总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提出分支机构设立、合并、调整和撤销的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3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调整和撤销原则上应当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分支机构管理机构3.1分支机构的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分支机构总经理办公会和分支机构经理办公会。
3.2董事会是分支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分支机构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并监督分支机构的运营情况。
3.3总经理办公会是分支机构总经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策日常管理和重要事项。
3.4分支机构总经理办公会是分支机构管理团队的决策机构,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执行。
3.5分支机构经理办公会是分支机构经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业务管理和运营。
四、分支机构经营管理4.1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总部的战略和业务要求,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并提交总部审核和批准。
4.2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业务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4.3分支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确保业务运营合规。
4.4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和客户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开展精准营销活动,提高市场竞争力。
4.5分支机构应当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并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员工培训和绩效考核机制。
4.6分支机构应当健全信息化建设,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管理规范。
五、分支机构业绩考核5.1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应当以公司总部制定的绩效目标为基础,综合考核分支机构的业务规模、业绩质量和市场份额等指标。
保险公司的机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的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作,保障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根据《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机构管理,包括总公司、分支机构、直属机构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由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机构组成。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经营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各项监督,落实各项纪律,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第六条保险公司各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公司管理层的工作。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加强团队合作,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落实公司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促进公司发展和长足发展。
第二章董事会第九条保险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和管理事务,全面监督公司经营。
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责包括:审议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年度报告;审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审议公司投资项目、大额融资安排;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经营安全、稳定、获得平稳发展。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做好内外环境因素分析,提高应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公司各项业务的监督,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落实公司文化建设,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加强公司对外合作,积极开拓市场,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监事会第十七条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第十八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监事会职责包括: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资产安全;审查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和年度报告;监督公司管理层工作;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等。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
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激励分支机构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本办法对分支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编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的分支机构包括:(一)分公司,含省级分公司、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二)中心支公司,含直属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三)支公司,含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分类的原则与标准第四条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的原则:(一)市场导向,公平竞争;(二)统一标准,动态调整;(三)差异管理,促进发展。
第五条公司将分支机构划分为S类、AAA类、AA类、A类、B类、C类共六类。
分类标准以上一年度完成的电网业务保费收入和市场业务保费收入为基础,适当考虑年度保费计划,进行分类保费标准折算后,根据分类保费标准确定分公司类别。
第六条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集中业务保费收入*0.4第七条分公司分类的标准:S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8亿元;A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8亿元,大于或等于6亿元;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6亿元,大于或等于4亿元;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4亿元,大于或等于2亿元;B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2亿元,大于或等于1亿元;C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1亿元。
第八条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第九条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分类标准:S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1亿元;等于8000万元;AA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8000万元,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A类中心支公司:年分类保费标准小于5000万元,大于或等于3000万元;B类中心支公司:年分类保费标准小于3000万元,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C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1000万元。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XX人寿分支机构管理制度(2012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适应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总公司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适用于营销系列和区拓系列,其中的“业务员”包括营销业务员和收展员。
第三条公司内部管理使用的分支机构名称定义(一)二级机构指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
(二)三级机构指设立在地级市的中心支公司或支公司,由二级机构直接管理。
(三)其它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指设立在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或二级机构本部所在市区的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由二级机构本部或三级机构直接管理。
第四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一)研究公司内外环境,在总公司整体规划和计划框架指导下,制定二级机构年度计划预算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推动机构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保证机构整体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有效管控机构的成本和费用,优化投入产出和资源配置,防范与控制财务风险。
(四)切实贯彻执行总公司制定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建立机构内控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和基础管理,构建高效、稳定的内部经营环境。
(五)总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三级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切实贯彻执行总公司和二级机构制定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二)在总公司和二级机构整体规划和计划框架指导下,制定三级机构年度计划预算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推动所辖营业单位的业务达成,并保证其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有效管控成本和费用,优化投入产出和资源配置,防范与控制财务风险。
(五)总公司和二级机构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关于一元、二元市场的定义(一)一元市场指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市区,以及市区所辖的乡镇;每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为一个一元市场。
(二)二元市场指县和县级市,以及县和县级市所辖的乡镇;每一个县、县级市、县和县级市所辖的每一个乡镇都是一个二元市场;县和县级市做为二元市场时,仅指县和县级市的城区,不包含所辖的乡镇。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和支公司,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中心支公司在总公司政策指导和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和支公司,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支公司在总公司政策指导和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和营业部,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营业部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营销服务部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章分支机构管理第八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要求,制定本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做到规范、透明、公正,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确保公司的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运营,提高信息化水平,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
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2)第一节分支机构的设立 (2)第二节分支机构的变更 (6)第三节分支机构的撤销 (7)第三章各级分支机构的职能及人员、场所、设备配备要求 (7)第一节省级分公司 (7)第二节其他分公司/支公司 (9)第三节营销服务部 (10)第四章分支机构管理 (12)第一节管理模式 (12)第二节销售管理 (13)第三节渠道管理 (13)第四节承保管理 (13)第五节单证、印鉴管理 (14)第六节再保险管理 (14)第七节理赔管理 (14)第八节财务管理/资产管理 (15)第九节内控、合规及反洗钱管理 (16)第十节信息系统管理 (16)第五章附则 (1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建立规范运作、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分支机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各级监管机构发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操作指引,结合丘博保险集团的各项内部管理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旗下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原则)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主要遵循以下三大原则: 合理规划原则:根据中国保险业的总体发展规划,结合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合理制定分支机构的发展计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分工,充分发挥和协调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的运营能力。
矩阵管理原则: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将参照实行丘博集团的矩阵管理模式,即分支机构各部门的主管需要同时向其所在机构的管理层以及上级机构相应部门的主管报告。
通过上级机构的职能控制和各级分支机构的统筹管理共同营造一个规范运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构。
合规经营原则: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合规经营的重要原则,充分认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道德,营造一个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确保分支机构的健康发展.第四条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二)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开业标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
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
(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
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
(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
(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 筹建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开业标准
本办法所称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是指对拟设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保险机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七)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九)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当地保监局完成开业验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保险公司持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到当地保监局领取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一、引言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包括管理原则、机构设置、管理流程等方面,旨在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设立、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规经营,确保业务合规性。
2. 风险防控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工作,加强风控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3. 有效监管原则: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防范各类风险。
三、机构设置1. 总部机构:保险公司总部主要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协调和管理,承担决策、分配资源等职责。
2. 区域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和市场情况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分公司等,负责地方市场的开发和管理。
3. 业务机构:依据保险公司的产品线和市场需求设立的专业机构,例如车险部、人寿保险部等,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
四、管理流程1. 设立流程: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申请材料包括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经营范围等内容。
2. 运营流程:分支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须遵循保险公司总部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在总部的指导下开展业务,确保业务的稳定和合规。
3. 监管流程:保险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营。
五、员工管理1. 配置合适的人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市场情况合理配置人员,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
2. 培训与考核: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同时,通过工作考核等方式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
3. 薪酬激励:合理设计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奖励,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
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分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
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本方法所指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
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指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
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业部。
营销服务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同业公司,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
由于上述原因影响筹建工作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筹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需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要求开展。
第六条总公司战略企划部是管理各级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撤销的职能部门,负责机构发展的整体规划,机构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的制定。
负责筹建进度监控、信息交流、问题反馈、工作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内控合规部、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运营中心及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执行,主要包含装修装饰、固定资产和办公设备配置、人员招募、技术支持、技能法规培训等方面的具体支持工作。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切实履行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一)业务部门:负责保险产品的研发、销售、承保、理赔等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管理、预算编制、会计核算等工作。
(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
(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保险产品管理(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保险责任明确,保险费率合理。
(三)有利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确保销售过程合规、透明,不得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产品售后服务体系,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
(二)风险控制与应对制度。
(三)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有效。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第四条保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第二章分类方法第六条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第七条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每类监测指标由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第八条保监局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第九条各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分类评价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最终评级类别;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条保监局应当在执行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下达的监管措施和辖区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第十一条对A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第十二条对B类机构,保监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一风险提示;二监管谈话;三责令限期改正;四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三条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一全面检查;二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一暂停批设分支机构;二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三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流程如下:一信息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定期向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报送分类监管有关信息和数据;二生成监测指标;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计算监测指标得分;三分类评价;保监局根据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所获取或形成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监局报送的评价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和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整体分类评价;四实施分类监管;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第十六条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分类,制定监管措施;如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监局可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十七条保监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年度数据,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分类监管报告;分类监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分类评价结果;二上年度已采取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和下一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第十八条保监局定期向辖区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
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是如何的
对保险公司分⽀机构的规定是如何的什么是保险公司分⽀机构?简单点说就是⼀个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公司或办事处。
那么,对保险公司分⽀机构的规定是如何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保险公司分⽀机构的规定是如何的保险公司分⽀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的、以本公司名义进⾏经营活动、其经营后果由保险公司承受的分公司、⽀公司或办事处。
设⽴分⽀机构的保险公司可以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分⽀机构的规定如下所述:第七⼗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分⽀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机构不具有法⼈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申请设⽴分⽀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设⽴申请书;(⼆)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三)拟任⾼级管理⼈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六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分⽀机构的申请进⾏审查,⾃受理之⽇起六⼗⽇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七条规定:经批准设⽴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商⾏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机构⾃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起六个⽉内,⽆正当理由未向⼯商⾏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设⽴⼦公司、分⽀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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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3-24 分享到:【字体:大中小】保监发〔2013〕2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3年3月15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
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二)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开业标准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
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
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二)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三)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四)内控制度完善;(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六)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
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七)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八)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业标准。
第四章设立程序第十八条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申请。
中国保监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并抄送当地保监局;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当地保监局完成开业验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保险公司持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到当地保监局领取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当地保监局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当地保监局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监局根据开业标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开业验收,可以采取现场验收、远程审核或者委托查验等形式。
验收方法包括谈话、抽查、专业测试、系统演示等。
第二十二条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其中,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作为验收情况报告的附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国保监会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的,通知当地保监局进行验收,当地保监局完成验收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当地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改建申请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其中,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当地保监局应将其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抄送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
第五章材料报送第二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四)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五)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七)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九)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十)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第(二)、(三)、(四)、(九)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
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拟设机构的以下材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除第(一)项以外其他项内容规定的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改建申请书;(二)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三)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四)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五)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