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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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纪律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纪律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纪律管理制度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性质要求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纪律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纪律管理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的纪律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确保所有员工都能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工作。

制度应当明确,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此来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二、纪律违规行为的界定制度中应详细列出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私自泄露客户信息、工作中的不诚信行为等。

同时,应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设定不同的处罚措施。

三、纪律违规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制度应当规定明确的处罚流程和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应当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既包括警告、罚款等较轻的处罚,也包括停职、解聘等较重的处罚。

四、纪律管理的执行与监督制度应当明确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通常由人力资源部门或专门的纪律委员会负责。

同时,应当设立监督机制,确保纪律管理的执行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员工的监督。

五、纪律违规的申诉途径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度应当提供申诉途径。

员工对处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上级管理部门或者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六、纪律管理制度的更新与完善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纪律管理制度也应当不断更新和完善。

公司应定期审查现有制度的适用性,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通过上述纪律管理制度的实施,保险公司能够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不仅能够提高员工的自我约束能力,还能够促进公司内部的和谐与稳定。

良好的纪律管理还能够帮助公司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客户的信任感,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试题1.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B)。

A.省分公司B.分公司C.中心支公司D. 支公司4. 设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C)提出申请(不包括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A.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B.只能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C.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D.由直接管理该分支机构的上级分支机构5.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B)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A.3B.6C.9D.126.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C)。

A.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可以延长3 个月B.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可以延长6 个月C.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D .应当提请中国保监会视情形决定7.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B)日内缴回。

A.10B.15C.30D.608. 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D)。

A.主要负责人和组织形式B.名称和主要负责人C.名称和经营范围D.名称和地址9. 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C)。

A.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进行比较B.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C.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D.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进行片面比较10.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C),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A.风险提示B.询问C.监管谈话D.警示教育11.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C)A.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B.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C.保险机构可以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D.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12.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D)。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保险具有风险共担、安全保障的功能,为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然而,保险业作为一项特殊的金融服务行业,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管理规定,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并对其意义进行探讨。

第一,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管理。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偿付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够履行保险责任。

因此,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本金,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稳定,防止保险公司因为资本不充足导致经营风险,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第二,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管理。

保险业的特点在于承担和管理各类风险,保险公司应该具备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

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环节。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确保保险公司在面对各类风险时能够及时应对,提高其经营风险的抵御能力;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保险公司因为风险管理不善而无法履行保险责任。

第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保险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其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程度对市场稳定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告、产品说明书、理赔流程等。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购买保险产品的知情能力,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平交易;提高市场竞争效率,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应该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保险合同解释、理赔服务、保险条款等方面的监管。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消费者投诉受理和处理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市场信心。

第五,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商字第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商字第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商字第1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转换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机制,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订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制度送给有关所属金融保险企业,以便执行。

附件: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行业(以下简称企业):(一)银行。

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二)保险企业。

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上述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

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

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

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
总局令第91号)
简介
本文档根据安全生产法律要求,介绍了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的
安全生产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旨在确保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安全可靠。

规范内容
1. 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定期开展安全生
产风险评估,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3. 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
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设施设备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5. 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 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整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8. 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
产工作和事故情况。

执法和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罚和追责。

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的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将责令整改。

结论
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应认真遵守本规定,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运营的安全可靠。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要责任和义务,也
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通过制定和执行本规定,可以有效减少
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保险公司科室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科室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科室管理制度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管理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利益和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科室管理制度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保险公司科室管理制度的范本,旨在为保险公司提供参考。

一、组织结构与职责划分保险公司应明确各科室的组织结构和职责范围。

例如,设立业务部、客户服务部、理赔部、风险控制部等关键部门,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业务部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市场拓展;客户服务部提供咨询和售后服务;理赔部处理索赔事宜;风险控制部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二、人员管理人员是保险公司最宝贵的资源。

管理制度应包括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机制。

招聘时注重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培训中强调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考核以业绩和客户满意度为核心;晋升机制要公平、公正,激励员工积极性。

三、业务流程规范保险公司需制定标准化的业务流程,确保服务的高效和规范。

从客户咨询、投保、核保、缴费、理赔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减少错误和延误,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

通过定期的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同时,对于重大风险事件要有应急预案,确保公司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五、信息技术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例如,通过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服务平台等,实现业务流程的自动化和数字化,提升工作效率和客户体验。

六、客户关系管理客户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

管理制度应包含客户关系管理的策略,如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时回应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

七、合规与伦理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

管理制度应明确合规要求,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有严格的惩处措施,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
是保险公司为规范内部运营和管理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以下是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
1. 组织机构: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权力机构等,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审计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3. 人事管理制度:规定保险公司的人员录用、晋升、奖惩和福利待遇等,确保公司员工的合规行为和职业道德。

4. 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5. 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承保原则和理赔原则等,确保保险业务的合规运作和客户利益的保障。

6. 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和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7. 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规则和程序,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等,确保公司的合规运作和对外部监管的配合。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客户利益的保障至关重要,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金融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管理规定

(金融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管理规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投诉管理规定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200*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投诉的相关定义 (4)第三章总、分公司投诉处理权限的划分 (6)第四章投诉渠道 (7)第五章投诉岗工作职责 (7)第六章投诉处理分工 (9)第七章投诉处理时效管理 (12)第八章归档、统计与上报管理 (14)第九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诉工作,统一投诉处理流程,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依据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特制定《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业务投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保证客户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三条投诉处理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范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及时、客观、公正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消除客户误解,保证公司的信誉不被损害。

第四条公司对被投诉的员工采取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对于被投诉的内容应客观公正的记录,打消员工顾虑,及时告知其进展结果,并给予员工申辩的机会。

第五条投诉处理应遵循“分级负责”和“属地化”原则,对权限范围内的投诉案件,分公司应稳妥得当、就地依法解决。

第六条各级机构管理人员应遵循投诉处理工作的保密原则,严禁泄露公司机密。

(一)投诉管理规定、作业规定、数据、报表、分析报告等为公司内部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

(二)投诉案件的相关信息,如客户信息、投诉事项、处理结果等不得向与投诉案件无关的任何人员或机构泄漏,以保护相关客户和员工的利益。

(三)若分支机构当地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等部门要求了解投诉相关信息,分公司须向总公司报备后,方可向上述机构报告与投诉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七条投诉是反映公司运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公司改进产品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各分支机构须高度重视投诉处理工作,及时纠正运营管理和业务品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负面影响缩小到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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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电话营销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中,对保险公司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和机构履行统一管理职能的分公司。

第二章保险机构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筹建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一)具有合格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二)主要投资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四)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拟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且投资人同意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五)设立保险公司具有可行性;(六)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七)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有能履行职责的筹建负责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情况等;(二)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业务范围、发展规划、公司章程草案、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规划等方面;(三)筹建方案;(四)投资人出资协议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以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五)投资人的营业执照以及基本情况等背景资料,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六)主要股东作出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七)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八)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筹备组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证书复印件;(九)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以及任职审核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就投资保险业的风险进行提示。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划、内控建设、资产管理规划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以内完成筹建工作。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变更主要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主要管理制度;(六)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合理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七)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设施与拟设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人员数量相适应;(八)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九)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十)具有完整和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十一)开业验收合格;(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开业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五)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基本情况等背景资料,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六)主要股东作出的其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七)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八)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十)拟设地规定应进行消防验收的,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拟设地不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消防措施的说明;(十一)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按照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主要管理制度;(十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十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十四)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节分支机构设立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计划单列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

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下设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时,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省级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筹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总公司作为申请人的,还应当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提交申请前的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三)总公司已经建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设立分支机构需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五)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省级分公司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调查的情形;(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的,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八)有能履行筹建职责的筹建负责人;(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还需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筹建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筹建申请书;(二)申请人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报告,总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提交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三)提交申请前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四)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论证,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报告,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五)总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总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提交最近2年无受保险行政处罚的声明;(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的,对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无重大违法行为的声明;(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复印件;(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筹建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

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批准筹建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决定之日起6个月以内完成筹建工作。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筹建工作完成以后,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开业申请;拟设分支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开业:(一)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业务、财务、内控、资产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四)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管理人员和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八)开业验收合格;(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提出开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三)拟任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四)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六)各项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从业人员情况、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七)拟设地规定应进行消防验收的,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拟设地不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消防措施的说明;(八)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开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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