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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商业保险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和实施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全面保障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将围绕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展开论述,包括保险需求评估、保险产品选择、保险合同管理、理赔处理等方面。

二、保险需求评估在制定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之前,企业应对自身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通过风险评估和定量分析,确定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以及可能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

同时,还需要考虑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以确定企业所需的保险类型和保额。

三、保险产品选择基于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企业可以选择适应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企业可以选择财产险、责任险、员工福利保险等不同种类的商业保险产品。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企业应考虑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保险条款的详细性和灵活性,以及保费的合理性等因素。

四、保险合同管理保险合同是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对双方的权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在管理保险合同时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1.签订合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和掌握保险条款、限制和免责情况,确保企业获得全面的保险保障。

2.合同交付和存档:保险合同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员工。

同时,应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清单,定期复核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3.合同变更和终止:如果企业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保险合同的变更或终止,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遵守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

五、理赔处理发生意外事故或风险事件时,企业需要及时启动理赔流程,以便获得快速、准确的理赔结算。

以下是企业在理赔处理中应注意的几个要点:1.及时报案:企业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报告等必要文件。

2.配合调查:企业在理赔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保留证据:企业应妥善保留与理赔有关的证据和文件,以备需要时提供给保险公司。

4.理赔结算:保险公司在完成理赔审核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国有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模版

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规模效应,降低商业保险费用支出,合理有效地开展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提高公司商业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股份公司“四大集中”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险业务包括工程项目类保险、财产类保险及人身类保险,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以下商业保险业务纳入公司集中管理范围:(一)工程项目保险。

包括:公司直管项目及代管项目、合同价超过3000万元或保费支出超过10万元的子(分)公司自管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二)大型机械设备险(单台套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机械设备)、车辆牌照属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三)除上述(一)(二)以外的单项保险价值500万或保费支出1万元以上的其他商业保险项目。

第三条凡属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商业保险业务,投保单位或投保单位的上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禁止投保单位或投保单位的上级单位擅自办理。

非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保险,各子分公司及公司直管项目部应比照本办法原则,在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及指导费率内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第四条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司成立商业保险集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保险公司选择、保险险种及方案的确定和有效地开展保险理赔等业务进行直接领导。

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总会计师、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成员:由财务部、工程管理部、市场营销部、技术中心、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企业发展部(法律事务部)、纪委、监察审计部、司办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全局商业保险业务主管部门,具体业务由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

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商业保险有关管理制度,协调与商业保险有关的各类关系,组织、参与各类保险决策、商务谈判、保后服务及出险理赔。

公司工程管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经济部、安全质量部、技术中心等部门参与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参与重大项目及风险系数较高项目的保险筹划、方案制定和评审。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姓名
获取信息的时间 (注2)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注3)
证券账户
知情人所在单位及 部门/职务
知悉内幕信息 的方式(注1)
知情人所在单位与 公司的关系(注4)
注1: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指文件资料、磁盘、电子邮件、录音带、会议记录等。 注2:获取信息的时间: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指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董事会决议、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等。 注4:知情人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指公司(含分、子公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
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知情人签名:
年月 日
6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办法

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商业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健康保险等。

第三条公司商业保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保险业务合法、合规、稳健开展。

(二)风险可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保险产品,确保保险风险可控。

(三)保障有力:通过保险手段,降低公司风险损失,保障公司利益。

(四)持续改进:不断优化保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商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商业保险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的规划、审核、报批和跟踪管理。

(三)组织保险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四)监督保险合同履行,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五)协调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关系。

第六条各部门、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及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商业保险管理部门开展商业保险业务。

(二)及时向商业保险管理部门报告保险业务情况。

(三)配合保险理赔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保险产品选择与购买第七条公司商业保险产品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

(三)具有合理的保险费率和保障范围。

第八条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应经过以下程序:(一)业务部门提出购买保险申请,包括保险产品、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二)商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购买意见。

(三)公司领导审批。

(四)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合同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合同合法、合规、有效。

第十条保险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

旭辉银盛泰管理制度

旭辉银盛泰管理制度

旭辉银盛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公司领导及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符合国家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四条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五条公司设有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技术部等部门。

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各部门的协调与指导。

第八条公司部门负责各自的专业工作,在总经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九条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根据员工工作业绩、能力和态度对员工进行评定,并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二条公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严禁员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三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义务为员工的创造提供相应的奖励和保护。

第五章经济管理第十四条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保证公司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合理的成本控制和费用管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公司要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防范经济风险。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营业场所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具备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公司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公司要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要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2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商业保险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商业保险行业内各个环节的运作,保证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和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对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二、背景商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商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由于商业保险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和风险承担,对其管理的规范与严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目标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商业保险行业的稳定运行和风险控制,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应详细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流程,明确保险责任和权益的约束和保障,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合法。

2. 加强保险产品的监管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应加强对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的监管,防止误导消费者和虚假宣传,保证保险产品的合规性和质量。

3. 完善风险评估和定价机制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定价机制,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风险并合理定价,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4. 加强理赔管理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应加强对理赔管理的监督和控制,防止不正当理赔和虚假索赔,并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5. 增强资本充足度监管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资本充足度监管机制,确保保险公司资金安全,避免资金链断裂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四、实施步骤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制定制度的法律依据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制定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应对商业保险行业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2. 制定制度的具体内容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业务特点和监管需求进行细化和制定,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细节。

3. 推广和培训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推广和培训是保证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需要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他们对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司商业保险的管理,保障公司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本领,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部员工、领导以及合作伙伴等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定义1.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供应的针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受到的风险进行相应赔付的保险产品。

2. 公司指公司的全部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组织。

第二章商业保险购买管理第四条购买原则1. 风险评估公司应依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购买商业保险的种类和金额。

2. 增值服务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公司可以优先选择保险公司供应的增值服务,如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引导等。

3. 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为了降低风险集中度,公司应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充分考虑多家保险公司的报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方案。

第五条保险期限和续保1. 保险期限公司购买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依据实际需要确定,在保险期限内享受相应的保险赔付和服务。

2. 续保保险期限届满前,公司应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续保事宜,确保保险连续有效。

第六条理赔管理1. 理赔申请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索赔时,公司应立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依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料子。

2. 理赔处理公司应乐观搭配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供应必需的帮助和支持。

公司不得有意虚报、夸大或者隐瞒事故情况。

第七条保费支出管理1. 保险费用预算公司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保险公司的报价,合理预算保险费用,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2. 保费支出公司应定时足额支出保险费用,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定时支出,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第三章商业保险档案管理第八条档案建立与记录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商业保险档案,包含保险合同、保险单、理赔记录、保险费用支出记录等。

集团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集团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集团保险管理制度范文集团保险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扩展,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

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统一集团保险管理,确保保险制度的科学、高效运行,特制定本集团保险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发包、承包、分包、包保业务和合作供应商的保险管理。

三、保险管理机构集团公司设立保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集团内各单位保险工作的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督。

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保险责任划分1. 集团公司负责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承担大额综合责任保险。

2. 子公司或项目单位应按照具体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

3. 对于分包、承包、包保业务,由主承包商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划分和购买要求,并向集团公司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 合作供应商应根据合同规定购买相应的保险,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给集团公司。

五、保险项目及金额确定1. 集团公司应根据风险识别和评估的结果,确定购买的保险项目和金额。

2. 子公司或项目单位根据自身风险特点和业务情况,制定购买的保险项目和金额。

3. 针对分包、承包、包保业务、合作供应商,集团公司要确定相应的保险项目和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要求。

六、保险公司选择和评估1. 集团公司应根据保险需求,选择一家或多家具有较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作伙伴。

2. 保险公司选择应通过评标或邀请制度,并在评选结果公告后签订保险合同。

3. 集团公司应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理赔速度、服务质量、公司实力等。

七、保险投保与续保工作1. 集团公司应按照保险责任划分和项目确定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2. 子公司或项目单位应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时续保。

3. 分包、承包、包保业务,主承包商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时续保。

4. 合作供应商应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时续保。

振华重工管理制度

振华重工管理制度

振华重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公司各项管理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振华重工全体员工,是公司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一、公司设有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财务部、销售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部门的管理负责,并报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协调。

三、公司设有领导班子,由总经理带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企业发展战略和重要决策。

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用工管理,制定企业员工考勤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室管理制度一、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的决策执行机构,由总经理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审批企业重大事项,签订合同,协调各部门工作。

三、总经理办公室成立企业管理规划小组,负责企业的年度计划制定和落实。

四、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企业内外部沟通工作,保持与各相关部门的紧密联系。

第四章生产部管理制度一、生产部负责企业产品的生产计划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工作。

二、生产部制订生产计划,做好生产安排和生产进度控制,并根据客户的需求及时调整生产计划。

三、生产部负责产品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四、生产部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档案,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财务部管理制度一、财务部负责企业的财务运作,制定企业的预算和财务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企业的收支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企业纳税和保险工作,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四、财务部负责企业成本控制,降低企业营运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第六章销售部管理制度一、销售部负责开拓市场,拓展客户资源,开展销售工作。

二、销售部负责产品的定价工作,确保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销售部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及时跟进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销售部积极参与市场调研,定期分析市场动态,为企业的产品升级和市场拓展提供依据。

工程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工程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工程商业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商业保险管理和保险事项的操作流程,提高公司的风险防范和保险索赔效率,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商业保险管理事项。

三、保险责任1.公司应根据工程合同的要求,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保障工程项目的免责和风险防范。

2.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购买劳工意外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等相关商业保险,确保公司在发生风险和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3.公司应建立保险档案,定期更新相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用,保证保险不断有效。

四、保险管理1.公司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风险程度,选择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2.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履行购买商业保险的义务,保障公司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风险防范。

3.公司应建立保险索赔的操作流程,确保保险索赔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保证公司在发生事故和风险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五、保险费用1.公司应根据工程项目的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合理确定商业保险费用,并确保保险费用的支付及时到位。

2.公司应定期对工程项目的保险费用进行审核和维护,确保保险费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公司应依法纳税,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支付商业保险费用,以确保公司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六、保险风险1.公司应定期对工程项目的保险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有效降低公司工程项目的风险程度。

2.公司应建立保险风险的档案,定期对工程项目的保险风险进行监控和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3.公司应建立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公司在发生保险风险时能够及时进行应对和解决,保证公司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和风险防范。

七、保险培训1.公司应定期开展商业保险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对商业保险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司员工对商业保险的重视和执行力度。

2.公司应组织商业保险培训,传授商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增强公司员工的商业保险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公司员工对商业保险事项的操作能力和水平。

企业管理资料范本-员工商业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管理资料范本-员工商业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商业保险管理管控办法1、目的为完善企业员工保险体系,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管控工作,根据集团《薪酬福利管理管控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管控办法。

2、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属下各单位企业员工。

2、2、各单位办理商业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3、权责3、1、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相关相关项目督促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及时办理保险手续以及审核本办法4、2项规定的其它商业保险呈批手续。

3、2、各单位人事行政部相关相关项目及时办理与企业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单位间转移、撤保、续约以及与保险机构的理赔对接等事务。

4、内容4、1、意外伤害保险:4、1、1、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为特殊工种、高风险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野外作业、高空或带电作业、外勤频率较高的工作岗位)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2、各单位对本单位试用期内的企业员工以及阶段性保障需要的企业员工应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3、各单位对于上述两类相关人员以外的企业员工也可以公司自行提出投保方案,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4、1、4、对于4、1、1及4、1、2款所列的相关人员应当入职之日起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5、各单位可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在授权范围内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及投保额。

4、1、6、各单位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应当附加购买医疗门诊或住院类险种。

4、2、其它商业保险(各单位公司可以为某些特殊或重要相关人员另购买4、1款以外的其它商业保险):4、2、1、对于其它商业保险购买范围,各单位可用两种正式正式生效确定需要购买商业保险的岗位和相关人员,一是由单位经营班子或管理管控班子讨论决定,二是本人提出申请,经营班子审核同意。

4、2、3、各单位将确定购买商业保险的相关人员姓名、岗位、险种、保额等,统一报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审核,呈报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商业险条款管理制度

商业险条款管理制度

商业险条款管理制度为规范商业险条款管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商业险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商业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在商业险条款管理中的一切行为。

三、商业险条款编写1. 商业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编写商业险条款。

2. 商业保险公司在编写商业险条款时,应当根据保险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需求和客户诉求,注重条款的简洁明了和易读性,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法律术语过多的文字。

3. 编写商业险条款应当表述清晰、条理分明,确保被保险人、投保人理解和认可,避免一些矛盾、争议的产生。

四、商业险条款审查1. 商业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条款审查部门,负责商业险条款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2. 条款审查部门应当由熟悉保险法律法规、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商业险条款进行审查和修改。

3. 商业保险公司在编写或修改商业险条款时,应当提供相关数据、研究材料和经验数据,供专业人员参考。

五、商业险条款管理1. 商业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商业险条款管理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商业险条款的准确、及时更新。

2. 商业保险公司应建立条款库,对商业险条款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管理,确保各个版本的条款可查可比。

3. 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反馈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对商业险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

六、商业险条款宣传1. 商业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商业险条款并进行解释说明,确保被保险人充分了解条款内容。

2. 商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被保险人的知情权,不得隐瞒、歧视或误导被保险人关于商业险条款的信息。

七、商业险条款诠释1. 商业保险公司应遵循保险法律法规,根据商业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和约定,对保险合同的执行做出正确、公正的诠释。

2. 如商业保险条款存在争议或理解偏差,应当积极协调沟通各方,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商保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商保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商保机构管理制度范文商保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是本机构约束自身行为,确保本机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是对本机构内部各项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具备优先适用的特殊性。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员工、顾问、代理商等。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在必要时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应与本机构其他制度相互配合,共同维护本机构的运营和发展。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一节机构架构第七条本机构的机构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八条董事会是本机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负责决策和监督本机构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监事会是本机构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负责监督本机构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总经理是本机构的行政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市场部、运营部、风控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负责本机构的相应工作。

第二节决策机制第十二条本机构的决策应采取集体讨论和决策的方式,确保各项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决策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分工和责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四条决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适当的平衡。

第十五条本机构的决策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运营。

第十六条本机构的重大决策应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第三节信息披露第十七条本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披露本机构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八条本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规定,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确保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和评估本机构的状况。

第十九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条本机构的信息披露应公正、真实、完整,不得进行虚假、误导性的披露。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1. 引言商业保险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为企业提供了风险保障和资金保障的重要工具。

为了有效管理商业保险业务,减少风险和损失,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制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在购买和管理商业保险时能够合理、科学地进行决策,并对保险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制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公司规范运作流程,提高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效率,降低潜在风险和损失。

3.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3.1 保险购买流程管理公司应建立明确的保险购买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流程包括风险评估、保险需求分析、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比较、保费谈判、保单签订等。

每个环节都需要有详细的操作指导和相关表格。

3.2 保险购买决策管理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保险购买决策管理流程,确保每一笔保险购买决策都经过合理的审核和批准。

决策流程包括保险购买决策的申请、审核、决策和执行等环节。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决策记录和审批表格,以备查证。

3.3 保险合同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险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履约监督、索赔处理等环节。

公司应明确保险合同的签订流程、合同内容的审核标准和保险索赔的流程。

同时应建立保险合同档案,方便日后查询和管理。

3.4 保险费用管理公司应建立规范的保险费用管理制度,确保保险费用的合理支出和监督。

制度应包括保险费用预算和核算、报销审批、费用台账管理等内容。

公司应确保保险费用的支出符合公司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5 保险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的保险风险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手段,减少潜在风险和损失。

制度应包括保险风险评估方法、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应对策略等内容。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保险风险,及时调整保险策略。

3.6 保险业务监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险业务监管制度,确保保险业务的合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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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2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商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险工作负责人,落实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按月统计本单位商业保险投保需求,并向公司招标中心提交保险需求申请。

(附件1)(三)统计本单位年度保险投保计划,明确投保险种及投保范围,上报公司招标中心;(附件2)(四)根据需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保险方案进行评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评定结果报备公司招标中心;(五)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统保采购工作;(六)按期交纳保险费用(七)负责协调本单位保险索赔工作;(八)每月完成本单位保险管理工作开展、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上报工作(附件4和附件5);(九)参与完成对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考评工作;(十)具体负责本单位其他日常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险主体及投保险种第七条各单位应在由中国交建招标选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并通过中国交建招标选定的12家国内大中型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对于项目有特殊要求及现有合作的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保险,需要提供书面资料报公司招标中心审批,否则不能擅自选择其他保险公司。

第八条各单位应投保的主要险种介绍如下:(一)固定资产,所涉及的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等)、船舶保险(船壳险、保赔险、油污险等)、施工机具保险、机动车辆险等。

(二)在建产品与自营项目等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包括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人员意外险、施工机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等。

(三)员工福利保险,所涉及的险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等。

(四)各单位所具有的特殊风险,所涉及的险种包括产品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水路、陆路、空运、铁路、多式联运、油气管道等)等。

(五)各单位根据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购买的其他险种。

第四章保险采购管理流程第九条公司对保险业务实行分类管理,针对统保采购项目由公司招标中心立项,并组织招标,最终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

针对单项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按现行的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保险需求单位提出保险需求上报本单位保险主管部门,由本单位保险主管部门归口提交公司招标中心。

公司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进行保险采购,确定保险条件、保险费率、承保公司,保险需求单位应当参与整个采购过程。

(一)统保采购安排:指公司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就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统一的保险方案和费率,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协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统保进行采购。

对于统保采购的保险项目,在保险经纪的协助下由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统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对于各单位上报的保险需求,如符合统保条件,由保险经纪公司联系需求单位,协助填写出单通知等材料,办理投保手续,按统保标准条件出具保险单;各单位接收保单后,按协议约定办理付款。

公司目前针对财产险、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实行统保采购。

(二)单项采购安排:指各保险需求单位根据项目合同要求或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在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对保险进行单独采购。

对于单项采购的保险项目,保险经纪公司根据保险需求单位递交的资料及保险需求,进行风险评估并制作保险询价、招标方案,并协助需求单位办理投保手续,签订保险协议,并按付费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需求单位保险工作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的保险招标方案进行评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日常保险询价方案由保险需求单位保险工作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定,并报部门领导审批。

保险需求单位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并报公司招标中心,如重大项目,还需备案保险询价、招标方案、评标报告或报价分析报告、保险协议等资料。

保险采购权限:1、对于保险费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采购项目,保险需求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询价采购保险,并报招标中心备档。

招标中心视情况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对于保险费大于20万元(含)人民币且小于100万元人民币项目,保险需求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招标采购,并报招标中心备档,招标立项由分管副总裁签字审批。

招标中心派员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3、对于保险费大于100万元(含)人民币的项目,保险需求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招标采购,招标立项时应报招标中心备档,招标立项由分管副总裁签字审批。

招标中心派员全程参加招标。

第五章保险索赔管理流程第十条保险索赔管理工作程序(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出险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经纪公司,由保险经纪公司专职服务人员向保险公司转报案,出险单位经办人员应同时将出险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主管部门再报公司招标中心进行备案;(二)根据保险公司答复的现场查勘时间,各出险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对现场查勘所形成的任何书面材料,须由保险经纪公司审核,并经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三)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根据现场查勘情况一次性向出险单位列示索赔所需相关资料清单后,出险单位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资料清单的要求,收集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资料在提供给保险公司前应当提交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初审,同时要经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方可递交,遇重大出险项目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与审核;(四)保险公司根据索赔资料、现场查勘情况出具核损报告,由保险经纪公司初步审核后,由出险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对重大出险项目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审核;(五)出险单位对核损报告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举证,视需要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与保险公司开展谈判工作,重大出险项目谈判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六)赔案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出险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相关保险协议约定进行处理;(七)赔案符合预付赔款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协助出险单位催促保险公司预先支付部分赔款,出险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接收保险公司的预付赔款;(八)出险单位应建立保险索赔工作档案,重大出险项目的保险索赔资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档案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再上报公司招标中心备案;(九)不同项目、不同险种的索赔处理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具体的应按所签订的保险协议执行。

第六章履约管理及保单维护第十一条保险协议的履行主体为各投保单位。

第十二条保险协议的履行主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参加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对应保险管理部门组织的保险知识、保险合同培训,完整把握保险协议的内容;(二)指定保险事务负责人,落实保险管理责任;(三)妥善保管保险协议、单据和保险协议履行过程的有效证据;(四)当保险标的状况发生变化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保险主管部门和保险经纪公司;(五)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六)提前退出保险或者保险项目调整,在征询保险经纪公司意见后,由保险主管部门提出并经过本单位批准程序报公司招标中心批准后,按保险公司退保或者批改程序办理。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公司招标中心对各单位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特殊情况可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一)与中国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以外的经纪公司开展业务;(二)未通过中交财务公司商业保险操作平台擅自投保商业保险;(三)擅自放弃保险管理权益的,导致风险增加或风险不能弥补的;(四)不按时完成规定的信息统计与分析上报工作的;(五)保险业务管理配合工作不力,被投诉属实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十五条中国交建建立投诉制度,在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未能有效履行责任时,各单位必须向公司招标中心投诉,公司招标中心负责反馈中交财务公司。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保险集中管理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公司考核,具体操作办法遵照相关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公司及各单位商业保险活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招标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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