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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商业保险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和实施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全面保障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将围绕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展开论述,包括保险需求评估、保险产品选择、保险合同管理、理赔处理等方面。

二、保险需求评估在制定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之前,企业应对自身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通过风险评估和定量分析,确定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以及可能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

同时,还需要考虑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以确定企业所需的保险类型和保额。

三、保险产品选择基于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企业可以选择适应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企业可以选择财产险、责任险、员工福利保险等不同种类的商业保险产品。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企业应考虑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保险条款的详细性和灵活性,以及保费的合理性等因素。

四、保险合同管理保险合同是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对双方的权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在管理保险合同时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1.签订合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和掌握保险条款、限制和免责情况,确保企业获得全面的保险保障。

2.合同交付和存档:保险合同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员工。

同时,应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清单,定期复核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3.合同变更和终止:如果企业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保险合同的变更或终止,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遵守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

五、理赔处理发生意外事故或风险事件时,企业需要及时启动理赔流程,以便获得快速、准确的理赔结算。

以下是企业在理赔处理中应注意的几个要点:1.及时报案:企业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报告等必要文件。

2.配合调查:企业在理赔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保留证据:企业应妥善保留与理赔有关的证据和文件,以备需要时提供给保险公司。

4.理赔结算:保险公司在完成理赔审核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国有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模版

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规模效应,降低商业保险费用支出,合理有效地开展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提高公司商业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股份公司“四大集中”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险业务包括工程项目类保险、财产类保险及人身类保险,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以下商业保险业务纳入公司集中管理范围:(一)工程项目保险。

包括:公司直管项目及代管项目、合同价超过3000万元或保费支出超过10万元的子(分)公司自管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二)大型机械设备险(单台套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机械设备)、车辆牌照属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三)除上述(一)(二)以外的单项保险价值500万或保费支出1万元以上的其他商业保险项目。

第三条凡属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商业保险业务,投保单位或投保单位的上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禁止投保单位或投保单位的上级单位擅自办理。

非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保险,各子分公司及公司直管项目部应比照本办法原则,在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及指导费率内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第四条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司成立商业保险集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保险公司选择、保险险种及方案的确定和有效地开展保险理赔等业务进行直接领导。

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总会计师、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成员:由财务部、工程管理部、市场营销部、技术中心、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企业发展部(法律事务部)、纪委、监察审计部、司办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全局商业保险业务主管部门,具体业务由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

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商业保险有关管理制度,协调与商业保险有关的各类关系,组织、参与各类保险决策、商务谈判、保后服务及出险理赔。

公司工程管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经济部、安全质量部、技术中心等部门参与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参与重大项目及风险系数较高项目的保险筹划、方案制定和评审。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姓名
获取信息的时间 (注2)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注3)
证券账户
知情人所在单位及 部门/职务
知悉内幕信息 的方式(注1)
知情人所在单位与 公司的关系(注4)
注1: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指文件资料、磁盘、电子邮件、录音带、会议记录等。 注2:获取信息的时间: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指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董事会决议、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等。 注4:知情人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指公司(含分、子公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
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知情人签名:
年月 日
6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办法

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商业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健康保险等。

第三条公司商业保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保险业务合法、合规、稳健开展。

(二)风险可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保险产品,确保保险风险可控。

(三)保障有力:通过保险手段,降低公司风险损失,保障公司利益。

(四)持续改进:不断优化保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商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商业保险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的规划、审核、报批和跟踪管理。

(三)组织保险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四)监督保险合同履行,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五)协调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关系。

第六条各部门、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及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商业保险管理部门开展商业保险业务。

(二)及时向商业保险管理部门报告保险业务情况。

(三)配合保险理赔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保险产品选择与购买第七条公司商业保险产品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

(三)具有合理的保险费率和保障范围。

第八条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应经过以下程序:(一)业务部门提出购买保险申请,包括保险产品、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二)商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购买意见。

(三)公司领导审批。

(四)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合同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合同合法、合规、有效。

第十条保险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

旭辉银盛泰管理制度

旭辉银盛泰管理制度

旭辉银盛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公司领导及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符合国家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四条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五条公司设有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技术部等部门。

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各部门的协调与指导。

第八条公司部门负责各自的专业工作,在总经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九条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根据员工工作业绩、能力和态度对员工进行评定,并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二条公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严禁员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三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义务为员工的创造提供相应的奖励和保护。

第五章经济管理第十四条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保证公司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合理的成本控制和费用管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公司要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防范经济风险。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营业场所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具备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公司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公司要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要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2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商业保险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商业保险行业内各个环节的运作,保证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和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对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二、背景商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商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由于商业保险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和风险承担,对其管理的规范与严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目标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商业保险行业的稳定运行和风险控制,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应详细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流程,明确保险责任和权益的约束和保障,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合法。

2. 加强保险产品的监管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应加强对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的监管,防止误导消费者和虚假宣传,保证保险产品的合规性和质量。

3. 完善风险评估和定价机制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定价机制,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风险并合理定价,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4. 加强理赔管理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应加强对理赔管理的监督和控制,防止不正当理赔和虚假索赔,并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5. 增强资本充足度监管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资本充足度监管机制,确保保险公司资金安全,避免资金链断裂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四、实施步骤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制定制度的法律依据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制定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应对商业保险行业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2. 制定制度的具体内容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业务特点和监管需求进行细化和制定,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细节。

3. 推广和培训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推广和培训是保证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需要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他们对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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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2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商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险工作负责人,落实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按月统计本单位商业保险投保需求,并向公司招标中心提交保险需求申请。

(附件1)(三)统计本单位年度保险投保计划,明确投保险种及投保范围,上报公司招标中心;(附件2)(四)根据需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保险方案进行评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评定结果报备公司招标中心;(五)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统保采购工作;(六)按期交纳保险费用(七)负责协调本单位保险索赔工作;(八)每月完成本单位保险管理工作开展、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上报工作(附件4和附件5);(九)参与完成对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考评工作;(十)具体负责本单位其他日常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险主体及投保险种第七条各单位应在由中国交建招标选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并通过中国交建招标选定的12家国内大中型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对于项目有特殊要求及现有合作的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保险,需要提供书面资料报公司招标中心审批,否则不能擅自选择其他保险公司。

第八条各单位应投保的主要险种介绍如下:(一)固定资产,所涉及的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等)、船舶保险(船壳险、保赔险、油污险等)、施工机具保险、机动车辆险等。

(二)在建产品与自营项目等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包括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人员意外险、施工机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等。

(三)员工福利保险,所涉及的险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等。

(四)各单位所具有的特殊风险,所涉及的险种包括产品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水路、陆路、空运、铁路、多式联运、油气管道等)等。

(五)各单位根据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购买的其他险种。

第四章保险采购管理流程第九条公司对保险业务实行分类管理,针对统保采购项目由公司招标中心立项,并组织招标,最终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

针对单项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按现行的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保险需求单位提出保险需求上报本单位保险主管部门,由本单位保险主管部门归口提交公司招标中心。

公司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进行保险采购,确定保险条件、保险费率、承保公司,保险需求单位应当参与整个采购过程。

(一)统保采购安排:指公司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就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统一的保险方案和费率,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协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统保进行采购。

对于统保采购的保险项目,在保险经纪的协助下由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统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对于各单位上报的保险需求,如符合统保条件,由保险经纪公司联系需求单位,协助填写出单通知等材料,办理投保手续,按统保标准条件出具保险单;各单位接收保单后,按协议约定办理付款。

公司目前针对财产险、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实行统保采购。

(二)单项采购安排:指各保险需求单位根据项目合同要求或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在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对保险进行单独采购。

对于单项采购的保险项目,保险经纪公司根据保险需求单位递交的资料及保险需求,进行风险评估并制作保险询价、招标方案,并协助需求单位办理投保手续,签订保险协议,并按付费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需求单位保险工作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的保险招标方案进行评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日常保险询价方案由保险需求单位保险工作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定,并报部门领导审批。

保险需求单位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并报公司招标中心,如重大项目,还需备案保险询价、招标方案、评标报告或报价分析报告、保险协议等资料。

保险采购权限:1、对于保险费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采购项目,保险需求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询价采购保险,并报招标中心备档。

招标中心视情况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对于保险费大于20万元(含)人民币且小于100万元人民币项目,保险需求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招标采购,并报招标中心备档,招标立项由分管副总裁签字审批。

招标中心派员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3、对于保险费大于100万元(含)人民币的项目,保险需求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招标采购,招标立项时应报招标中心备档,招标立项由分管副总裁签字审批。

招标中心派员全程参加招标。

第五章保险索赔管理流程第十条保险索赔管理工作程序(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出险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经纪公司,由保险经纪公司专职服务人员向保险公司转报案,出险单位经办人员应同时将出险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主管部门再报公司招标中心进行备案;(二)根据保险公司答复的现场查勘时间,各出险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对现场查勘所形成的任何书面材料,须由保险经纪公司审核,并经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三)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根据现场查勘情况一次性向出险单位列示索赔所需相关资料清单后,出险单位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资料清单的要求,收集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资料在提供给保险公司前应当提交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初审,同时要经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方可递交,遇重大出险项目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与审核;(四)保险公司根据索赔资料、现场查勘情况出具核损报告,由保险经纪公司初步审核后,由出险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对重大出险项目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审核;(五)出险单位对核损报告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举证,视需要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与保险公司开展谈判工作,重大出险项目谈判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六)赔案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出险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相关保险协议约定进行处理;(七)赔案符合预付赔款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协助出险单位催促保险公司预先支付部分赔款,出险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接收保险公司的预付赔款;(八)出险单位应建立保险索赔工作档案,重大出险项目的保险索赔资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档案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再上报公司招标中心备案;(九)不同项目、不同险种的索赔处理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具体的应按所签订的保险协议执行。

第六章履约管理及保单维护第十一条保险协议的履行主体为各投保单位。

第十二条保险协议的履行主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参加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对应保险管理部门组织的保险知识、保险合同培训,完整把握保险协议的内容;(二)指定保险事务负责人,落实保险管理责任;(三)妥善保管保险协议、单据和保险协议履行过程的有效证据;(四)当保险标的状况发生变化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保险主管部门和保险经纪公司;(五)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六)提前退出保险或者保险项目调整,在征询保险经纪公司意见后,由保险主管部门提出并经过本单位批准程序报公司招标中心批准后,按保险公司退保或者批改程序办理。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公司招标中心对各单位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特殊情况可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一)与中国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以外的经纪公司开展业务;(二)未通过中交财务公司商业保险操作平台擅自投保商业保险;(三)擅自放弃保险管理权益的,导致风险增加或风险不能弥补的;(四)不按时完成规定的信息统计与分析上报工作的;(五)保险业务管理配合工作不力,被投诉属实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十五条中国交建建立投诉制度,在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未能有效履行责任时,各单位必须向公司招标中心投诉,公司招标中心负责反馈中交财务公司。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保险集中管理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公司考核,具体操作办法遵照相关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公司及各单位商业保险活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招标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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