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董事会工作制度-振华重工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证券事务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法律与证券事务部工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本公司现任监事;(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目录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资本计量 (7)第一节一般规定 . (7)第二节最低资本 . (7)第三节实际资本 . (10)第三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12)第一节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12)第二节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 (13)第三节风险传染 . (16)第四节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 (17)第五节集中度风险 . (18)第六节非保险领域风险 (19)第七节其他风险 . (20)第八节资本管理 . (22)第九节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3)第四章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 (24)第一节报告和披露主体 (24)第二节偿付能力报告 (25)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协作 (27)第一节监督管理 . (27)第二节监管协作 . (28)第六章附则 .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计量标准和报告要求,防范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包括保险控股型集团、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混合集团三个基本类别。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及相关机构定义如下:(一)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二)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非保险机构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非保险机构;(三)混合型集团是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多家保险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不具有显性的控制人;(四)保险集团母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五)保险控股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和合营企业;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中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监会认为应纳入审慎监管范畴的其他关联公司;(六)受监管公司是指受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商业保险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和实施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全面保障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将围绕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展开论述,包括保险需求评估、保险产品选择、保险合同管理、理赔处理等方面。
二、保险需求评估在制定企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之前,企业应对自身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通过风险评估和定量分析,确定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以及可能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
同时,还需要考虑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以确定企业所需的保险类型和保额。
三、保险产品选择基于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企业可以选择适应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企业可以选择财产险、责任险、员工福利保险等不同种类的商业保险产品。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企业应考虑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保险条款的详细性和灵活性,以及保费的合理性等因素。
四、保险合同管理保险合同是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对双方的权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在管理保险合同时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1.签订合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和掌握保险条款、限制和免责情况,确保企业获得全面的保险保障。
2.合同交付和存档:保险合同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员工。
同时,应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清单,定期复核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3.合同变更和终止:如果企业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保险合同的变更或终止,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遵守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
五、理赔处理发生意外事故或风险事件时,企业需要及时启动理赔流程,以便获得快速、准确的理赔结算。
以下是企业在理赔处理中应注意的几个要点:1.及时报案:企业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报告等必要文件。
2.配合调查:企业在理赔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保留证据:企业应妥善保留与理赔有关的证据和文件,以备需要时提供给保险公司。
4.理赔结算:保险公司在完成理赔审核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docx
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2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国有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模版
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规模效应,降低商业保险费用支出,合理有效地开展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提高公司商业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股份公司“四大集中”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险业务包括工程项目类保险、财产类保险及人身类保险,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以下商业保险业务纳入公司集中管理范围:(一)工程项目保险。
包括:公司直管项目及代管项目、合同价超过3000万元或保费支出超过10万元的子(分)公司自管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二)大型机械设备险(单台套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机械设备)、车辆牌照属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三)除上述(一)(二)以外的单项保险价值500万或保费支出1万元以上的其他商业保险项目。
第三条凡属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商业保险业务,投保单位或投保单位的上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禁止投保单位或投保单位的上级单位擅自办理。
非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保险,各子分公司及公司直管项目部应比照本办法原则,在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及指导费率内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第四条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司成立商业保险集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保险公司选择、保险险种及方案的确定和有效地开展保险理赔等业务进行直接领导。
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总会计师、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成员:由财务部、工程管理部、市场营销部、技术中心、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企业发展部(法律事务部)、纪委、监察审计部、司办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全局商业保险业务主管部门,具体业务由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
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商业保险有关管理制度,协调与商业保险有关的各类关系,组织、参与各类保险决策、商务谈判、保后服务及出险理赔。
公司工程管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经济部、安全质量部、技术中心等部门参与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参与重大项目及风险系数较高项目的保险筹划、方案制定和评审。
600320振华重工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全体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总裁办公会议。
第四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五条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作为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出具评价报告如下:一、重要声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概况(一)内控评价工作的组织情况为了确保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工作的要求,结合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组织情况如下: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并批准项目计划;审议项目工作小组的成员组成、议事方式及规则等;定期复核项目工作小组关于项目进度的汇报;审核批准项目重要事项;针对内控工作,建立明确的绩效考核及奖罚机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阜新振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阜新振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辽保监中[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阜新振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辽保监中[2008]27号)梁凤兰:你提交的关于阜新振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批准阜新振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其中,梁凤兰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为100%。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辽宁省行政辖区。
四、公司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8号。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梁凤兰的执行董事任职资格,核准黄超的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并将营业保证金存款协议或保险单复印件报送辽宁保监局备案。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辽宁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
此复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司商业保险的管理,保障公司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本领,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部员工、领导以及合作伙伴等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定义1.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供应的针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受到的风险进行相应赔付的保险产品。
2. 公司指公司的全部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组织。
第二章商业保险购买管理第四条购买原则1. 风险评估公司应依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购买商业保险的种类和金额。
2. 增值服务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公司可以优先选择保险公司供应的增值服务,如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引导等。
3. 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为了降低风险集中度,公司应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充分考虑多家保险公司的报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方案。
第五条保险期限和续保1. 保险期限公司购买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依据实际需要确定,在保险期限内享受相应的保险赔付和服务。
2. 续保保险期限届满前,公司应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续保事宜,确保保险连续有效。
第六条理赔管理1. 理赔申请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索赔时,公司应立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依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料子。
2. 理赔处理公司应乐观搭配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供应必需的帮助和支持。
公司不得有意虚报、夸大或者隐瞒事故情况。
第七条保费支出管理1. 保险费用预算公司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保险公司的报价,合理预算保险费用,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2. 保费支出公司应定时足额支出保险费用,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定时支出,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第三章商业保险档案管理第八条档案建立与记录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商业保险档案,包含保险合同、保险单、理赔记录、保险费用支出记录等。
振华重工致力价值链
050INDUSTRY总第229期 2016/09/18振华重工致力价值链用户大量积累,是其顺利进入增值服务领域的先发优势近日,据英国权威杂志《世界货运新闻》(《World Cargo News》)统计,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间,全球共有271台岸桥订单,其中222台订单来自中国交建所属振华重工,占比82%。
这是振华重工在港口机械市场连续18年位居世界第一。
比这一数字更值得关注的是振华重工转型升级取得突破。
仅2016年上半年,振华重工新签了增值服务合同约154个,范围包括岸桥加高、维修抢修、设备改造、技术服务、检测咨询和维护保养等。
1992年振华重工成立之初,就定下了目标“世界上凡是有港口的地方,就要有中国振华重工制造的起重机在作业”,如今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实现。
为了继续引领全球集装箱码头装卸行业的发展,推动码头的技术的更新换代,振华重工正在努力实现五个转型。
“从中国制造转向中国创造;从卖产品转向卖精品(技术);从卖设备转向卖系统;从卖硬件转向卖软件(服务);从2.0时代的生产模式、管理模式、商业模式转变为4.0时代的新模式,实现研发、制造、管理和服务的一体化、精密化、绿色化、智能化。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振华重工自主研发的3E级岸桥助马士基“巨无霸”完成中国首秀051INDUSTRY2016/09/18 总第229期司总裁助理陈家庆接受《上海国资》采访时告诉记者,服务业务对于振华来说是全新的领域,需要建立一套全新的管理体系。
“从思路的转变,到系统的建立,到资源的准备,到后续方案实施能力的提升,服务业务是一套组合拳。
”岸桥加高据了解,振华重工服务业务增长迅猛,此前3年保持30%以上的增幅,去年增幅达到50%。
今年上半年1-7月份合同额,已经达到了去年总额。
用户大量积累,是振华重工进入服务领域的先发优势。
“用户的信任,技术能力的储备,这些都是竞争对手没有的独特优势。
”不过,隔行如隔山。
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现状_问题与对策_胡吉亚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经济理论与经济建设·2014年第6期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现状、问题与对策胡吉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9)【摘要】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然而,阻碍其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国家支持资金占比多,社会资金参与程度有限,有限的资金分布不尽合理以及风险资本投资仍有诸多障碍。
基于此,建议放开政策限制,积极鼓励各类融资主体参入,大力拓展融资渠道,完善政策体系和市场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引导风险投资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以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机制。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渠道风险资本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促进科技发展和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已成为世界各国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对象。
近年来,我国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资金匮乏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据此,本文拟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现状出发,分析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支持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融资机制提供一些参考。
一、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现状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普遍受到资金短缺的制约,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这些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风险性较强。
目前,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方式来看,主要分为国家资金支持和资本市场融资。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国内贷款、直接融资、利用外资、风险投资和其他资金。
(一)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为助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从国家层面主导设立了一系列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24个省市设立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新批复了41只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吸引社会资本70多亿元。
”[1]收稿日期:2014-09-01作者简介:胡吉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产业融资。
振华重工女职工保护权益合同7篇
振华重工女职工保护权益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振华重工公司名称]乙方:[女职工姓名]鉴于甲方尊重并重视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女职工保护权益方面的约定,确保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有平等的工作权利和福利待遇,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请具体描述工作内容、地点等)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明确双方的工作时间制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加班要求等,以及休假制度,如年假、病假、产假等)四、薪资与福利(详细描述薪资结构、支付方式、晋升体系、各类补贴及奖金政策等)五、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甲方需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
六、女职工特殊保护(针对女职工特点制定特别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禁止性别歧视:甲方不得因性别而歧视乙方,乙方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竞争机会和职业发展权利。
2. 孕期与产期保护:乙方在孕期和产期享有法定的产假及其相关待遇。
甲方不得在乙方产期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 哺乳时间:乙方在哺乳期内,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哺乳时间和条件。
4. 健康检查:甲方应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乙方的身体健康。
七、教育与培训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性别平等教育,提升乙方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八、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乙方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乙方离职后在特定行业、特定地区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工作。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明确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范围等详见本合同相关条款。
十一、争议解决对于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条款(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如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等)十三、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利益,确保公司平稳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到公司的安全和利益、股东权益,依特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
本文所规定的公司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两类。
第三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公司秘密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本文规定规范保护。
第四条公司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公司商业秘密按照《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参照本文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成立保密委员会全面指导公司的保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其主要职责为:(一)制订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公司保密规章制度;(二)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三)负责审批属于公司秘密事项的对外披露;(四)负责商业秘密泄密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董事会;(五)负责落实中交股份保密委员会、保密部门的保密任务,协同中交股份保密委员会调查泄密事件;(六)批准并确定公司秘密的范围、密级、保密期间;(七)拟定公司保密协议;(八)保密宣传教育,组织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保密联络人保密培训;(九)公司保密技术防护。
第八条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与总裁事务部合署办公。
公司保密办公室职责:(一)备案公司秘密的范围、密级、保密期间;(二)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三)建立、管理公司保密管理台帐,并按期交档案室存档;(四)执行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达的任务。
振华重工女职工保护权益合同6篇
振华重工女职工保护权益合同6篇篇1振华重工女职工保护权益合同为了进一步保护振华重工公司内女性员工的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制订此《振华重工女职工保护权益合同》,希望通过此合同的签订,使公司内每位女性员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尊重、权益和保护。
第一条员工权益保护1. 振华重工公司将保护每位女性员工的人身权、健康权和劳动权。
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因性别等任何非工作相关原因侵犯女员工的权益。
2.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性骚扰防范机制,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预防、制止和处理,确保员工在工作环境中不受性骚扰的影响。
3. 公司将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发展机会,确保女员工能够获得公平的职业晋升和待遇。
第二条工作环境保护1. 公司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保证女员工在工作中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伤害和歧视。
2. 公司将合理安排女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不强制加班,并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假期。
3. 公司将提供必要的生理期假等特殊假期,以保障女员工在特殊时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平衡。
第三条福利待遇保障1. 公司将恪守国家法律规定的女员工福利待遇标准,确保女员工享有与男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2.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女员工保险制度,包括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为女员工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3. 公司将设立女员工福利基金,用于帮助有特殊困难的女员工,例如生病、意外等,以确保她们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法律责任1. 公司将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女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将建立女员工维权机制,为女员工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和保障措施,确保女员工的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3. 公司将定期开展女员工权益保护工作检查和评估,加强对女员工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本合同经振华重工公司和全体女员工代表共同签订,并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签。
公司和员工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并严格执行,确保女员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振华公司经营活动考评
振华公司经营活动考评
唐凌
【期刊名称】《八桂侨刊》
【年(卷),期】1995(000)003
【总页数】5页(P32-36)
【作者】唐凌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历史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9
【相关文献】
1.振华船运业精于专铸大成——专访上海振华船运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斌 [J], 李静宇
2.科研经营活动中经济效益考评方法的探讨 [J], 田禾;于素勤
3.美日典型跨国公司经营之比较——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与本田汽车公司十年来经营活动的特点 [J], 吴臻
4.“发展就是硬道理”在上海振华港机公司——记上海振华十三年 [J], 管彤贤
5.走近振华重工——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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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200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2005)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3.08
•【文号】银监复[2005]65号
•【施行日期】2005.03.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5]65号)
贵州银监局:
你局《关于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请示》(黔银监发〔2004〕15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59号)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批准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此文可作为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
原批准业务范围文件(银监办发〔2003〕131号)同时作废。
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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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2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商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险工作负责人,落实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按月统计本单位商业保险投保需求,并向公司招标中心提交保险需求申请。
(附件1)(三)统计本单位年度保险投保计划,明确投保险种及投保范围,上报公司招标中心;(附件2)(四)根据需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保险方案进行评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评定结果报备公司招标中心;(五)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统保采购工作;(六)按期交纳保险费用(七)负责协调本单位保险索赔工作;(八)每月完成本单位保险管理工作开展、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上报工作(附件4和附件5);(九)参与完成对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考评工作;(十)具体负责本单位其他日常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险主体及投保险种第七条各单位应在由中国交建招标选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并通过中国交建招标选定的12家国内大中型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对于项目有特殊要求及现有合作的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保险,需要提供书面资料报公司招标中心审批,否则不能擅自选择其他保险公司。
第八条各单位应投保的主要险种介绍如下:(一)固定资产,所涉及的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等)、船舶保险(船壳险、保赔险、油污险等)、施工机具保险、机动车辆险等。
(二)在建产品与自营项目等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包括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人员意外险、施工机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等。
(三)员工福利保险,所涉及的险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等。
(四)各单位所具有的特殊风险,所涉及的险种包括产品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水路、陆路、空运、铁路、多式联运、油气管道等)等。
(五)各单位根据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购买的其他险种。
第四章保险采购管理流程第九条公司对保险业务实行分类管理,针对统保采购项目由公司招标中心立项,并组织招标,最终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
针对单项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按现行的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保险需求单位提出保险需求上报本单位保险主管部门,由本单位保险主管部门归口提交公司招标中心。
公司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进行保险采购,确定保险条件、保险费率、承保公司,保险需求单位应当参与整个采购过程。
(一)统保采购安排:指公司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就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统一的保险方案和费率,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协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统保进行采购。
对于统保采购的保险项目,在保险经纪的协助下由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统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对于各单位上报的保险需求,如符合统保条件,由保险经纪公司联系需求单位,协助填写出单通知等材料,办理投保手续,按统保标准条件出具保险单;各单位接收保单后,按协议约定办理付款。
公司目前针对财产险、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实行统保采购。
(二)单项采购安排:指各保险需求单位根据项目合同要求或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在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对保险进行单独采购。
对于单项采购的保险项目,保险经纪公司根据保险需求单位递交的资料及保险需求,进行风险评估并制作保险询价、招标方案,并协助需求单位办理投保手续,签订保险协议,并按付费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需求单位保险工作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的保险招标方案进行评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日常保险询价方案由保险需求单位保险工作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定,并报部门领导审批。
保险需求单位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并报公司招标中心,如重大项目,还需备案保险询价、招标方案、评标报告或报价分析报告、保险协议等资料。
保险采购权限:1、对于保险费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采购项目,保险需求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询价采购保险,并报招标中心备档。
招标中心视情况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对于保险费大于20万元(含)人民币且小于100万元人民币项目,保险需求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招标采购,并报招标中心备档,招标立项由分管副总裁签字审批。
招标中心派员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3、对于保险费大于100万元(含)人民币的项目,保险需求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招标采购,招标立项时应报招标中心备档,招标立项由分管副总裁签字审批。
招标中心派员全程参加招标。
第五章保险索赔管理流程第十条保险索赔管理工作程序(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出险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经纪公司,由保险经纪公司专职服务人员向保险公司转报案,出险单位经办人员应同时将出险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主管部门再报公司招标中心进行备案;(二)根据保险公司答复的现场查勘时间,各出险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对现场查勘所形成的任何书面材料,须由保险经纪公司审核,并经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三)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根据现场查勘情况一次性向出险单位列示索赔所需相关资料清单后,出险单位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资料清单的要求,收集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资料在提供给保险公司前应当提交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初审,同时要经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方可递交,遇重大出险项目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与审核;(四)保险公司根据索赔资料、现场查勘情况出具核损报告,由保险经纪公司初步审核后,由出险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对重大出险项目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审核;(五)出险单位对核损报告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举证,视需要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与保险公司开展谈判工作,重大出险项目谈判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六)赔案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出险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相关保险协议约定进行处理;(七)赔案符合预付赔款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协助出险单位催促保险公司预先支付部分赔款,出险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接收保险公司的预付赔款;(八)出险单位应建立保险索赔工作档案,重大出险项目的保险索赔资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档案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再上报公司招标中心备案;(九)不同项目、不同险种的索赔处理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具体的应按所签订的保险协议执行。
第六章履约管理及保单维护第十一条保险协议的履行主体为各投保单位。
第十二条保险协议的履行主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参加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对应保险管理部门组织的保险知识、保险合同培训,完整把握保险协议的内容;(二)指定保险事务负责人,落实保险管理责任;(三)妥善保管保险协议、单据和保险协议履行过程的有效证据;(四)当保险标的状况发生变化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保险主管部门和保险经纪公司;(五)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六)提前退出保险或者保险项目调整,在征询保险经纪公司意见后,由保险主管部门提出并经过本单位批准程序报公司招标中心批准后,按保险公司退保或者批改程序办理。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公司招标中心对各单位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特殊情况可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一)与中国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以外的经纪公司开展业务;(二)未通过中交财务公司商业保险操作平台擅自投保商业保险;(三)擅自放弃保险管理权益的,导致风险增加或风险不能弥补的;(四)不按时完成规定的信息统计与分析上报工作的;(五)保险业务管理配合工作不力,被投诉属实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十五条中国交建建立投诉制度,在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未能有效履行责任时,各单位必须向公司招标中心投诉,公司招标中心负责反馈中交财务公司。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保险集中管理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公司考核,具体操作办法遵照相关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公司及各单位商业保险活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招标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