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作业答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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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作业答案

第一章绪论

一、名词解释:

1、证据法是指规定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的法律规范。

2、证据法学的体系是指针对证据法学研究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研究和阐述的理论系统。

二、简答题: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

(2)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司法实践

(3)诉讼证明的方法、规律和规则

(4)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名词解释:

1、神示证据制度:从诉讼发展史看,诉讼经历了神示裁判和证据裁判两大阶段,神示证据制度是指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二、简答题:

1、法定证据制度的缺陷:(1)忽视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定证据制度将审理某些案件中运用证据的局部经验,当作一切案件收集、判断证据的普遍规律;把某些证据形式上的特征,作为评价所有这些证据证明力的标准;并把这些内容规定在法律中,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机械地执行。因此,法定证据制度遏制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主观能动性,只能根据法律上僵化死板的规定,对每一案件中的证据的证明力加以相加计算,按照计算结果认定案件事实,依这种刻板的断案方式是难以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的。

(2)刑讯合法化,法定证据制度将被告人的自白视为最佳证据,并且将刑讯作为合法的取证手段,必然导致诉讼中刑讯现象盛行,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而缺乏保障并使案件真实受到歪曲。刑讯被公开采用后,法定证据制度中的某些规定,例如,被告人的自白必须是自愿作出的、必须是在健全的理智下提供的,便成为一纸空文。刑讯极易造成案件客观真实的失落。

2、我国证据制度的特点:

(1)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目的

(2)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

案情的方法和要求。

(3)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4)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

第三章证据法与诉讼法

一、简答题:

完善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规定还很不完善,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目前,须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制定证据标准,以解决证据可采性信问题;

(2)完善证人出庭规则和经济补偿、人身保障制度,确保证人出庭作证;

(3)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审查证据的程序,使辩护权的行使走向实质化;

(4)规定审判前证据展示制度,使得辩方阅卷权有效行使,解决庭审突袭问题,提高审判效率;

(5)完善鉴定制度,包括对鉴定体制、鉴定人制度以及鉴定程序的改革;

(6)建立法庭认证规则,保证当庭认证,当庭审判。

第四章证据法原理

一、简答题:

比较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可知的,因此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也是完全可以认识的,只要司法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重视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案件事实真相是完全可以发现的,并据此认为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就是客观真实。两相比较:

(1)不管是法律真实论还是客观真实论都强调自己的理论是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指导的,问题的焦点在于运用的方法和角度不同。法律真实论者强调的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运用;客观真实论者则强调认识的普遍规律,出发点不同,结论自然也不一样。

(2)关于客观真实问题的争论,在诉讼法学界是由来已久的事情,但是现在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决不是原有争论的简单重复,而是站在了一个新的层面上。应该看到,现在的客观真实论与传统的客观真实论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区别。传统的客观真实论只承认绝对真实而不承认相对真实,现在的客观真实论者则两者都承认。

(3)法律真实论者所主张的确有很多论点(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解释是困难的,而从价值论的角度则很自然地能够得到其存在的理论空间,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实践,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有很多制度(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本身就不是从认识论角度考虑的,而是价值论角度来考虑,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人权保护和诉讼效率等价值。

第五章证据规则

一、名词解释:

1、证据规则是指规范和调整证据的调查、收集以及证据运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或非法搜查、扣押、窃听等非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法而获取的证据。对此类证据予以排除即非法证据排除。

3、“毒树”是指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而“毒树之果”则指从“毒树”的线索中获得的证据。这种证据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相比较,其不同点在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所排除的证据物其收集程序是违法的,而“毒树之果”的收集程序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发现该证据之前的程序有违法的情形。

4、关联性规则,又称为相关性规则,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关联性规则并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的价值,对证据真假及其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是证据被采纳之后陪审团的职责。

二、简答题:

1、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规范调整的对象上,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着重于规范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活动,而大陆法系证据规则则着重于调整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

(2)就证据规则的内容而言,英美法系侧重于规定所调查证据的容许性条件,即证据能力问题(可采性),而大陆法系则侧重于规定调查证据应遵从的程序性条件,未经法定程序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3)在适用证据规则的时间上,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证据提交裁判者审查判断之前,其目的是防止裁判者接触不适当的证据材料,而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适用于裁判者评价判断证据的心证形成过程,其目的是防止裁判者在评判过程中将未经法庭公开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规定还很不完善,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目前,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制定证据标准,以解决证据可采性问题;

(2)完善证人出庭规则和经济补偿、人身保障制度,确保证人出庭作证;

(3)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审查证据的程序,使辩护权的行使走向实质化;

(4)规定审判前证据展示制度,使得辩方阅卷权有效行使,解决庭审突袭问题,提高审判效率;

(5)完善鉴定制度,包括对鉴定体制、鉴定人制度以及鉴定程序的改革;

(6)建立法庭认证规则,保证当庭认证,当庭审判。

3、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其缺陷包括:未规定不提交原件的后果是可以不采纳;对规定可以不提供原件的情形过于宽泛。

三、填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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