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理单位项目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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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监理单位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1、总监的注册资格证书必须在中标后十日内交天山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工程部保管,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其他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没有证件的监理人员,不得参与本公司项目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人员的专业特长,明确监理分工与职责,并报本公司备案。
2、总监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3、派驻现场的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统称监理人员,下同)工程师应与投标文件一致,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随意变更。监理单位必须调换监理人员时,须事先经本公司同意,否则,每随意变更一名监理人员,须向本公司支付监理酬金10%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4、本公司对监理人员实施施工现场考勤制度,考勤工作由公司工程部具体实施。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因事、因病不能到现场工作,必须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
监理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到现场工作,一次请假1天(含1天以内),由公司业主代表批准;请假2天(含1天以上)须业主代表同意,并征得公司工程部经理批准;超过3天或累计每月超过4天(含4天)须报公司经理室批准。公司业主代表每月将项目部考勤统计后报公司领导备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其他对工程质量、安全影
响较大的工序、工艺实施时,总监不得请假。
公司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发现监理人员未经同意擅自离开监理岗位,监理单位必须支付给本公司1000元/次的违约金;公司派驻现场的业主代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的,承担管理失察责任,按照公司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5、公司在同一工程中多次发现类似质量、安全等方面问题,根据合同条款对本工程负责的监理人员予以处罚,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及下一步保证措施。
因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本公司造成经济、名誉等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
6、监理人员要自觉维护企业形象,加强廉洁自律。不准接受施工方宴请,不得对施工单位卡、拿、要、压,如有违反,一经发现,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从监理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7、监理单位应当选派能够胜任本公司项目的总监,组建监理部。总监不能胜任职务的,本公司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总监,且只能更换一次。所换监理的资质及业绩条件必须等同于原总监,否则终止合同,监理人必须支付给公司违约金5万元,监理酬金按50%计算。
8、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监理职业道德,被发现下列任一情况,公司有权向监理人提出调换监理人员的要求,且发生一次,由监理人向公司支付监理酬金20%的违约金,直至终止本合同:
(1)监理人员资历和能力不足以胜任所担负的职责;
(2)驻现场监理人员不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
(3)监理人员的行为有损于监理工作应坚持的科学性和廉洁性;
(4)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存在合伙经营关系;
(5)接受施工单位请吃或娱乐活动;
(6)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作业人员;
(7)向施工单位介绍材料供应商等。
监理人与施工单位存在合伙经营的,终止合同,并支付给本公司违约金5万元。
9、严格执行监理合同,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尽心尽责,旁站人员必须跟班检查,配合工程实施作业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理,发现施工中安全、质量等问题及时指出,并监督其完成整改;遇有夜间施工,须安排夜间值班,24小时有人值守,否则监理人必须支付给本公司500元/次的违约金。
10、监理人无权变更设计图纸。
11、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对监理人员的安全负责。监理人应为监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险,监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由监理人负责。
12、监理资料
(1)监理资料是监理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监理人必须全面、真实做好各种原始记录的保存工作;
(2)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须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资料的管理,既要指导,又要督促其及时收集和整理,做到及时
完整。
(3)现场监理人员应设专人收集监理资料,建立台账制度,确保资料完整,符合规范化和行业要求;
(4)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监理资料整理归档。
(5)工程竣工资料验收时,监理资料也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6)监理人的监理资料必须满足档案规范的要求,在竣工验收一周内将备案审核通过的监理资料交建设单位一份。
13、所有监理人员应支付给本公司的违约金,本公司有权从监理人的监理费中直接扣除。
14、若在监理期内因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而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监理费的5%-50%,情节特别严重的,扣减全部监理费用。
15、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监理人应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实行回访制度,并对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本公司,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应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处理至符合要求为止。
16、工程建设期间,监理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监理单位个人或监理企业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录,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参与本公司今后项目的投标:
(1)由于监理单位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由于监理单位把关不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由于监理单位管理不及时,造成工期严重滞后的;
(4)监理单位人员与施工单位相互勾结,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等隐患隐瞒不报的;
(5)向本公司人员行贿,或向施工单位索贿的;
(6)因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