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长期外国专家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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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长期外国专家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长期外国专家(指工作期限为3个月以上的外国文教专家和一般外籍教师,以下统称外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请效益,使我校的外教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国外智力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我校聘请外教来校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人力资源、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吸收先进教育理念和先进教学方法、加强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聘请外教应坚持“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聘请工作要强调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中方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教担任,坚决杜绝以外教充当一般教学劳动力的现象。

第二章聘请管理

第四条要把好聘请关,严格掌握条件,提高聘请质量。要聘请具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对我友好、愿与我合作的外教来校工作。聘请的专业外教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3年以上教学经历;聘请的语言外教应有本科以上学历,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语言教学经验。聘请对象年龄原则上应在65岁以下。

第五条外教聘请工作应在保证语言教学的同时,要随着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不断发展,逐渐扩大专业外教的聘请比例,努力提高聘请效益、扩大社会影响。

第六条学校聘请外教的重点服务对象是:外语学科、重点学科、涉外专业及研究生教育和师资培训。

第七条各聘用单位须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下一学年度外教聘请计划报告并填报《**大学长期外国文教专家聘请申请表》。报告内容应包括:聘请目的、聘请人数、所授课程、使用教材、周课时量(根据外教所授课程门类的繁易程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为12-16学时,其中专业类外教不低于12学时,语言类外教不低于16学时)、授课年级及班级、对外教资历和经历要求等。同时对本单位现有外教进行考核并填报《**大学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年度考核意见表》提交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

第八条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根据各单位聘请计划、上一学年度外教使用情况及学校下达经费情况确定下一学年度学校外教聘请计划。待外教聘请指标确定后,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向聘用单位发出下一学年度聘请外教名额通知书后开始外教聘请工作。

第九条聘用单位物色合格的外教人选,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查外教资格,确定工资及生活待遇,与外教签订聘用合同等,随后,办理聘请外教的报批手续以及外国专

家证等手续。

第三章行政管理

第十条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应与**省外教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让外教了解并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

第十一条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外教日常管理和外教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领导要重视外教管理工作,开学初向本单位教职员工介绍新到任的外教,也可举行小型欢迎会。鼓励师生与外教多接触,主动关心和解决外教在教学科研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求师生与外教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科研工作。

聘用单位还要指定一位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中方教师作为外教的联系人。聘用单位应于开学前20天内将外教联系人的具体个人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该教师须与外教保持经常的密切联系,帮助解决外教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和学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或通报外教不正常的工作及日常表现情况,协助做好外教的管理工作。联系人的工作应适当折算成工作量,记入学期或年终考核。

第十三条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和聘用单位应共同关心外教的生活,在重要节日或其生日应向外教表示庆贺,外教生病或遇到其他困难应给予关心和帮助。要为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条件,及时通知并鼓励他们参加学校和聘用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要做好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了解和传达公共安全(如台风等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安全(如流行性疾病的爆发)等信息,以便外教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保卫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外教宿舍及周边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外教在校期间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外教因任何原因离琼,聘用单位须了解其去向并报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在我校任教1年以上、工作态度认真、教师和学生普遍反映较好且成绩显著的外教,聘用单位应在每学年度结束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并附上其优秀事迹材料。经审核获批准后,可授予学校优秀外籍教师称号。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聘用单位领导和外教联系人应及时向到任外教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科研制度、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科研组织,以及介绍学校及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规定,如上下课时间规定、请假规定、教学科研检查、教学科研评估要求等。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在开学前须主动与外教联系,发给其具体的中、英文教学科研任务书,并指导其按照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

第十九条具体教材的选用由聘用单位与外教协商决定。应鼓励外教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等辅助材料。外教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科研的,应尽量采用。属于我校教学科研空白和薄弱学科的教材,应及时组织力量译编或向有关部门推荐

使用。

第二十条允许外教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欢迎他们对教学科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科研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或暂时做不到的,应做及时耐心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和聘用单位应经常性组织开展外教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建立对外教的听课制度,并注意记录他们的主要教学科研活动,收集、整理他们的教学科研资料和教学科研方法,以便建立业务档案。对其教学科研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教学科研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应鼓励外教开展规定授课内容以外的学术讲座或其他活动,聘用单位应事先向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告并积极配合外教开展此类活动,如提供场地、安排听讲师生等。如因故不能举行,应向外教做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尽量安排外教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教学科研经验交流会和评比活动等,并应经常与外教交换意见,及时解决他们在教学科研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教学科研中,如遇有政治观点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我观点,予以解决,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对有攻击、挑衅性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二十五条尊重外教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教向我校师生进行非法宗教宣传活动。

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外教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外教主动向我校赠送教学科研用图书、资料、电教和实验设备等,学校可以接受,并可酌情回赠礼品。

第二十七条外教重点用于学校师资培训和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普通本科生的教学科研工作。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让外教承担盈利性培训班性质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五章聘请总结和效益评估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必须要求本单位所属外教根据自己的教学科研实践于每学年结束前2周向聘用单位提交学年度工作总结。聘用单位应将该总结计入其业务档案并归纳后形成书面材料送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聘用单位必须于每学年结束前1周将本学年度外教聘请工作总结及聘请效益评估报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内容包括对所属外教的教学科研评估、工作成绩、管理中的经验、教训和有关建议等。

第三十条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对聘用单位关于外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照聘请计划使用外教、聘请效益不理想、或出现聘而不用或所用不当的情况及不严格按管理规定开展外教管理工作的单位,学校将缩减或取消下学年度该单位外教的聘请名额。

第三十一条如有需要,聘用单位应为聘期届满、需寻求新工作的外教如实出具推荐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自筹经费(经费及住房等由聘用单位自理)聘请的外教管理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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