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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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文

原告:张峰,男,38岁,汉族,无业,住山西省长子县凤凰村

被告:崔楠,男,36岁,汉族,长子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山西省长子县城关镇南环路1号

原告张峰诉被告崔楠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案。法院受理此案后,刘若法官依法成为唯一的法官,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原告张峰:被告崔楠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张峰称,2005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但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汽车所有权,却以车主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原告原诉请法院宣布购车协议无效,并责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1万元;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崔楠辩称,当时被告认为这是该企业的内部合同,有权将汽车出售给原告。因此,被告不同意退还购车款,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索赔。

经审理,发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4月12日签订了《购车协议》,其中写明“这是被告拥有的杨紫招商银行客车(车牌号为jib-95950),拟转让给原告”根据协议,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2.1万元整,被告保证该车过户前的所有手续齐全、真实、有效,3000元的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为了保证汽车所有权的顺利转让,被告同意原告的要求,保留11000元的转让保证金,转让后返还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立即给被告11万元买了这辆车。被告写了一张汽车收据,并给了原告相

关证明,如汽车牌照。此后,尽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到相关部门办理汽车过户手续,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一起去。在询问有关部门后,原告得知车主不是被告,而是长子公路客运公司。为了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复印件

(2)xx部门出具的金杯-95950汽车所有权证复印件

(3)被告写给原告的购车收据11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车辆销售合同中提及的金杯-95950货车的车主是张子公路客运公司,而不是被告。被告不享有该车辆的所有权,也无权处置该车辆。被告在合同中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导致原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应被视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第5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合同无效,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退还原告11万元购车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2005年4月12日至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损失。

2: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付,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不服判决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复印一份,上诉至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刘若

2005年8月22日这张支票与原件是职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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