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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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操作指南

一、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的范围

需要进行不能收汇申报的出口货物范围是指出口企业2013年度自营出口的货物以及进入海关特殊区域的视同出口货物。不包括出口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及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需要进行不能收汇申报的企业范围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退(免)税申报需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管理企业)和第四条规定的退(免)税申报不需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非重点管理企业)。

二、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的时限

重点管理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的同时进行不能收汇的申报。

三、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程序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由出口企业在申报系统发起,具体流程为“核对出口未收汇数据-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录入不能收汇数据-生成不能收汇数据-打印不能收汇报表-审核不能收汇申报资料-审核系统接收数据”。

四、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操作说明

(一)核对出口未收汇数据

出口企业根据2013年度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合同等与相应的收汇凭证进行核对,对2014年4月18日前可以收汇的出口货物及时收取外汇;对不能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的出口货物应确认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所列原因。

(二)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的出口货物,应按照附件3的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不能收汇申报数据录入

生产企业通过“生产企业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向导-免抵退税明细数据采集-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未认定)” 模块录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数据。

外贸企业通过“外贸企业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申报向导-退税申报数据录入-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未认定)”模块录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数据。

【注意事项】重点管理企业录入时应选择“已认定”,非重点管理企业录入时应选择“未认定”

(四)不能收汇申报数据生成

重点管理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数据将在申报免抵退

税或免退税电子数据时自动生成,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数据包含在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数据中。

非重点管理企业分别通过“生产企业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向导-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生成收汇申报数据(未认定)”和“外贸企业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申报向导-生成正式申报数据-生成出口收汇申报数据(未认定)”生成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数据,不能收汇申报数据生成在单独的文件夹中。

(五)不能收汇申报表打印

在生成申报数据后,生产企业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向导-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打印申报表”模块打印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外贸企业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申报向导-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打印出口收汇申报报表”模块打印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注意事项】重点管理企业打印报表时应选择“已认定”,非重点管理企业打印报表时应选择“未认定”。

(六)不能收汇申报资料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企业在申报系统中撤销申报数据或重新申报。

(七)不能收汇申报数据读入

对重点管理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审核系统读入退(免)税正式申报数据的同时,读入不能收汇申报数据。

对非重点管理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审核系统-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审核-生产非出口货物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收汇信息-生产非出口货物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收汇信息读入”模块和“审核系统-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退免税管理-外贸非出口货物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收汇信息-外贸非出口货物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收汇信息读入”模块分别读入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不能收汇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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