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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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发展,保障公共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的与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有关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在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地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间开展地区运输或者国际运输时,与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般规定】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

从事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八及《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的限制

第五条【绝对禁止的危险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运输《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公共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六条【一般禁止的危险品】除按照本规定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允许可以偏离的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运输下列危险品: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公共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七条【豁免的条件及颁发】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以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应当使公共航空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

第八条【偏离的条件及颁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允许偏离:(一)《技术细则》明确禁止用客机和/或者货机运输的危险品,但经偏离可以运输的;

(二)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其他目的的。

上述情况下,公共航空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应当达到相当于《技术细则》规定的安全水平。

第九条【邮件运输】托运、收运、运输含有危险品的航空邮件,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

禁止在普通邮件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第十条【例外情况】符合下列情况的物品或者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或者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民用航空器时。

但上述物品或者物质的替换物,或者被替换下来的上述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公共航空运输。

(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或者物质。

第三章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许可要求】承运人从事危险品货物、邮件公共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二条【信息告知】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十三条【许可内容】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承运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危险品货物、邮件公共航空运输活动;

(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项)别;

(三)许可的有效期;

(四)必要的限制条件。

第二节国内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四条【许可条件】国内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四)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公共航空

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五)相关人员按照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六)货物、邮件公共航空运输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国内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的声明。

第十六条【受理要求】国内承运人应当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审查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国内承运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相关程序和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经过审查,确认国内承运人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经审查不合格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时限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三节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九条【许可条件】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获得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二)持有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

(三)货物、邮件公共航空运输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承运人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承运人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对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的认可、批准证明材料;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声明。

上述申请材料,如果使用的是中文或者英文以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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