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未经审判或者,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将《担保法》规定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变通地规定为“不能清偿”,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更直观。
《担保法解释》第131条规定“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清偿”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保证人与无效担保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提前,如果债务人有方便执行的财产没有被执行,就不属于“不能清偿”的状态,不能执行一般保证人或无效担保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即便债务人尚有其他财产没有被执行,仍为“不能清偿”的状态,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或无效担保人等的财产。
对于担保法中的“不能清偿”在律师实务中应特别注意:
一、“不能清偿”不等于债务人破产
在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时,不需要启动破产程序,只要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尚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即可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
二、“不能清偿”不是“未清偿”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未清偿”是债务未得到清偿的实际状态,与债务人偿债能力无关。
一般保证人或无效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不能清偿”而非“未清偿”。
三、“不能清偿”要经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认定
认定“不能清偿”的程序前提是主债务经过裁判和债务人经过强制执行。
这是判断“不能清偿”的客观标准,经过对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进行执行后,即可判断债务人是否已经属于“不能清偿”。
因此法官应根据是否有方便执行的财产,判定债务人是否已经“不能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