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证人的资格1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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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分类及定义

保证的分类及定义

保证的分类及定义
一、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担保的类型,可将保证分为质押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履约保证和重大违约保证等。

2、根据保证人的身份可将保证分为法定保证、保证公司保证和个人保证等。

二、保证的定义
1、质押保证:质押保证是指由一方(保证人)给另一方(债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也就是把某种财产投入债权人的保管,以便债权人在保证人违约时,可以把押物作抵偿或强制履约,以达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一方(保证人)对另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连带地承担责任,无论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是否成立,保证人都带有连带责任,不仅承担本债务的偿还义务,还承担他人债务的偿还义务。

3、履约保证:履约保证是指一方(保证人)在另一方(债权人)提出履约要求时,做出承诺,保证清偿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以挽救债权人的损失。

4、重大违约保证:重大违约保证是指一方(保证人)对另一方(债权人)的债权,在违反债务的行为严重影响执行实施的情况下,承诺立即支付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以挽救债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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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合同编--保证资格、方式、期间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保证资格、方式、期间

保证资格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683-1)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683-2)取决于系营利法人抑或非营利法人;性质判读依据:登记、出资人是否为营利而设,是否分配利润?民办学校、幼儿园、医院能否作为保证人?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297号主要案情:甲双语学校与乙信托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丙投资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甲双语学校章程明确了出资人暂不收取回报,但其向接受教育者收取了相应费用。

保证方式(一)保证方式推定规则的回正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一般保证(686-2)。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687-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688-1)最高院(2008)民二终字第106号、最高院(2019)民申3260号:约定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不履行”即承担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

甲公司向乙银行出具《承诺书》,载明“如丙煤矿在合同约定期限未能归还上述合同所借款项,我公司将以流动资金予以归还”。

(二)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例外情形的变化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裁判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下列情形除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687-2)。

变化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担保法》17-3-1)→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687-2-1)。

变化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担保法》17-3-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687-2-2)。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的资格
证 的 目的 是为 了防 止债 务 人不履 行债 务 造成 债 权人 的损 失 无可救 济 , 从 而使 债 权人 的权 利得 到 更为 充分 的保 障 。 保证 是 一种 人 的担保 , 它 以人 的信誉 和 财产 来提 供担 保 , 相对 来说 , 证这 种 担保 方式 的风 险 保 就 比较 大 。 以 , 所 如何 确定 适格 的保 证 人 对债 权人 就具 有 十分 重要 的
此, 我们 就有 理 由认 为 , 用特定 款 物罪 主观 上 是 挪 为 单位 而 不是 为个 人 谋取 利 益 , 客观 上 只可 能经 在 单 位集 体 决定 或者 由负责 人 员决定 , 而不 可能 由其 他 个人 能够 决 定 , 因此 , 全 符合 单位 犯罪 的 主客 完 观特 征 ,应 属 单位 犯罪 。再 从 刑罚 的 角度看 ,< 刑
用公款罪 中的挪 用行 为并 不包括 将特定 款物 挪用 归 个 人使 用 ,而是 指将 其 挪作 其他 公 用 。 如 , 例 为本 单位 修建 楼 堂馆 所 : 买高 档轿 车 、用作公 费观 光 购 旅 游 经 费 , 者 用 于单位 小 团体 利 益方 面 的其他 用 或
途 ,这 已 经成 为刑 法 理 论 上 普遍 的 共 识 。既 然 如
得 探讨 。先看 挪 用特定 款 物罪 究竟 是个 人 犯罪 , 还 是 单位 犯 罪。 该 罪 的犯 罪构 成上 分析 , 罪 的犯 从 本
罪 对象 是 法定 的 7 对 象 ,即救 灾 、抢 险 、防 汛 、 种

优 抚 、扶贫 、移 民 、救济 款物 ,而且 , 些 款物 的 这
不是 债务 人和 保证 人 , 因为 保证 人 的保 证义 务 对象 是债 权 人 , 定保 设
保证 人是 主合 同双 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担保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的责任与权利年龄超逾18岁,不是破产者。

这要由金融机构决定。

它可要求担保人清还债务,中止合约。

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担保人接任。

它甚至可以不允许原任担保人退出。

当贷款已还清。

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负责摊还他的债务。

根椐中央银行指南,担保人有下列权利:* 可持有一份担保合约及其他有关证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获知向金融机构借贷款额。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为前者偿还欠金融公司之债务。

担保人通常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 可限定只担保一项特定借贷。

若数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额,他必须作出新借贷申请,至少也须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新贷款。

* 除非借款人违约没摊还借款,金融机构才可向担保人追债。

* 金融机构必须将还债要求信送达担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债。

( 注:所有担保人都应被告知上述权利,不管有关权利是依据1967年破产法令或有关借贷机构接受贷款担保之中央银行指南。

)银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债。

银行有权选择先向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

它甚至可以同时向两方面追讨债务。

只有在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庭提出控诉,向借款者追债)仍不得要领之后,才可对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

在金融机构只有在使尽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债不果之后,才可起诉“社会担保人”,要求宣判他破产。

在上述法令下,“社会担保人”是指为下列各项贷款作出担保的人。

* 家居房屋贷款* 教育或学术研究奖、助学金贷款*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贷款在担保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又什么权利和义务?你必须替你朋友偿还这笔债务,但是偿还后,可以向你朋友的继承揣追偿,比如他的儿子或妻子。

如果你朋友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则执行全部遗产后,债务消灭。

保证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辩权或其他防御性的权利。

担保的法律知识描述(ppt 65页)

担保的法律知识描述(ppt 65页)
(1)乙厂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2)把丙公司作为被告是否正确? (3)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节 抵 押
一、 抵押的概念和种类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于抵押 物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6个月。 3、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起 诉或申请仲裁,保证人责任免除。债权人已经起 诉或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
(三)保证责任的承担(1)
1、保证责任的承担的几个规定 (1)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
(二)保证人资格(2)
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 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 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 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一)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 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 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 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 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 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2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 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 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 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 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 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 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 理了抵押登记。问: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人员培训考核教材1-21.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人员培训考核教材1-21.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工程师的素质,确保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担任或准备担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工作的人员,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资格认可,取得相应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工作。

第三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的职务。

第四条申请或已取得制造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均可以推荐人选进行资格认可。

第五条质量保证工程师的资格级别分为: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系指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5.A5级系指医用氧舱;6.B1级系指无缝气瓶;7.B2级系指焊接气瓶;8.B3级系指特种气瓶;9.C1级系指铁路罐车;10.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11.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12.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13.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第六条质量保证工程师申请与被批准的资格级别,必须与本单位申请或取得的制造资格相符。

第七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内调动,须向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章质量保证工程师的条件和职责第八条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基本条件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2.质量保证工程师应是工厂管理层中成员;3.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4.熟悉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5.具备公正、廉洁、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6.A、B、C、D级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2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3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附关联法条+最全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附关联法条+最全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附关联法条+最全解读)担保是民商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横跨《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民法典》编纂中,对物权法、担保法等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与完善,可谓变化幅度最大的部分之一,给我们的学习带来很大挑战。

近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正式出台,该解释对以往的担保法律、法规、解释等进行了一次大幅度的修改、整合。

解决很多争议问题的同时,也因其内容的繁杂、琐碎、晦涩,引发了大家更大的学习焦虑。

很多情况下,该解释的一个条文对应了《民法典》多个条文,横跨物权编、合同编;也有很多条文交叉对应《民法典》不同编、章、节的内容。

为帮助读者较快掌握担保法律制度,我们按照担保制度解释的顺序,将《民法典》相应内容找出对照,并对重要知识点进行简明扼要解读。

01担保制度解释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注:传统的典型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为此扩大了担保合同范围,增加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02担保制度解释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保障协议履行:2024年通用担保条款精解版

保障协议履行:2024年通用担保条款精解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保障协议履行:2024年通用担保条款精解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合同标的1.3 合同术语2. 担保范围2.1 担保义务2.2 担保责任2.3 担保范围限定3. 担保方式3.1 抵押3.2 质押3.3 保证3.4 其他担保方式4. 担保金额4.1 担保额度4.2 担保金额调整4.3 担保金额的限制5. 担保期限5.1 担保期限的起始与终止5.2 担保期限的延长5.3 担保期限的中止6. 权利与义务6.1 担保人的权利6.2 担保人的义务6.3 债权人的权利6.4 债权人的义务7. 违约责任7.1 担保人的违约行为7.2 债权人的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的承担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地点与机构8.3 法律适用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9.3 合同的终止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义务10.3 保密期限11.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12. 合同的解除12.1 合同解除的条件12.2 合同解除的程序12.3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处理13. 合同的转让13.1 合同转让的条件13.2 合同转让的程序13.3 转让后的合同效力14. 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合同的附件14.3 合同的修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1.2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具体合同标的)1.3 合同术语(此处列出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及其定义)第二条担保范围2.1 担保义务甲方同意为乙方的(债务/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列出担保范围的具体内容)2.2 担保责任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列出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2.3 担保范围限定担保范围不包括:(列出不在担保范围内的内容)第三条担保方式3.1 抵押甲方同意以其名下的(资产名称)作为抵押物,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全]民法复习 担保物权 共同担保与反担保 全考点[法考详解]

[全]民法复习 担保物权 共同担保与反担保 全考点[法考详解]

民法复习担保物权共同担保与反担保全考点一是共同担保共同担保就是两个以上的担保方式,来担保这一个债权。

共同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

共同物保(抵押、质押、权利质权),共同人保(好几个保证人)。

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混合担保。

共同物保可能包括责任人提供担保,和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都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共同人保,肯定都是第三人提供,也就是保证,它肯定是在债务人以外,找了一个第三人增加信用的,所以人保肯定是第三人。

物保,可能是债务人自己,或者第三人。

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混合担保中,包括了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保证并存,第三人的人保和物保。

混合担保当中,当事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问题。

正常情况下,不允许互相追偿,除非三相互间有特别约定的。

就是担保人因债务人不无款,其担保的责任财产被执行,其损失找债务人承担,毕竟担保的风险是提前清楚的。

担保人之间,必须得是知晓对方的存在。

就是担保的第三方肯定知道债务人与债权人情况。

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混合担保中第三方担保人和物主人互相知道对方存在,如不知很简单只能追债务人。

知道后,第三方互相追,方式4,1.双方知道对方存在,并且约定可以追偿,并且约定好了追偿的份额。

(有约从约)。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约定了可以互相追偿,但是没有约定份额(保证人就先找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找对方追偿。

)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这个比例由法院裁定。

这是混合担保中的情况。

如果第三方担保都是人的话,双方各承担一半。

3.第三方担保人和担保物的人与债权人签定担保合同,同时,双方并未与债权人约定依据多少比例担保,就是双方皆是与债权人签定的是独立担保情况。

4.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也没说份额,但大一份合同上共同签章按手印了,这也是连带共同担保。

因为没有约定按份。

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找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混合担保中的比例是不确定的,因为物的担保责任是有限责任,而人的担保责任是无限责任。

202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考知识点01

202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考知识点01

202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考知识点01 考点1:法的形式下列法律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C.《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D.《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答案:D考点2:法的效力层级(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系统和同级别(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④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下列情形中,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的有()。

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B.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D.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E.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答案:AE考点3: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不能自然产生,经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法人名义,法人承担,可以追偿;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2024年工程担保的形式与责任界定

2024年工程担保的形式与责任界定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工程担保的形式与责任界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工程担保概述1.1 工程担保的定义1.2 工程担保的类型1.3 工程担保的目的与作用第二条担保责任界定2.1 担保责任的范围2.2 担保责任的限额2.3 担保责任的期限第三条担保形式3.1 保证金担保3.1.1 保证金的金额3.1.2 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3.2 第三方担保3.2.1 第三方担保的资质要求3.2.2 第三方担保的选定方式3.3 抵押担保3.3.1 抵押物的范围与价值3.3.2 抵押物的登记与变更3.4 质押担保3.4.1 质押物的范围与价值3.4.2 质押物的交付与监管第四条担保责任的履行4.1 担保人的义务4.2 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4.3 担保责任的中止与解除第五条担保的变更与终止5.1 担保变更的条件与程序5.2 担保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界定6.2 违约责任的形式与计算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的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的时限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变更条件8.3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界定9.2 保密责任的履行与期限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合同适用法律10.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的名称与效力11.2 附件的补充与修改第十二条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2.1 合同签署的程序与要求12.2 合同备案的程序与要求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3.2 其他条款的补充与修改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4.1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4.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工程担保概述1.1 工程担保的定义工程担保是指担保人与权利人签订担保合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担保人追偿的制度。

合同担保法基础知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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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
•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 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③保证的方式。 • ④保证担保的范围; • ⑤保证的期间; • 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范围
•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 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 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 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节 合同的担保 (担 保 法)
第一节பைடு நூலகம்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 担保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得以实现而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 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 二、目前我国担保立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 起施行 。
《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合同
(1)概念: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 订立的关于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的协议。 (2)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可以是专门性的保证合同书, 可以使保证人签字的主合同书中的保证 条款。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 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 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 质权也消灭。
案例6
• 1995年10月3日,某厂职工杨某停薪留职,要开办一家饮食 店,因资金不足,向本厂职工徐某借款4000元.双方书面约 定:1年还本付息,杨某将其一件高档进口电子琴交给徐 某作担保.10天后,徐某要杨某带电子琴到徐某家取款,杨 某称电子琴几天前被其弟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 需现款,请徐某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徐 某处理.于是徐某当场交给杨某4000元现金.不久,杨某

借款合同中保证人2024年责任规范

借款合同中保证人2024年责任规范

借款合同中保证人2024年责任规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证人的一般义务1.1 保证人的定义与范围1.2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1.3 保证人的责任限制第二条保证责任的范围2.1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2.2 借款人的违约行为2.3 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偿还第三条保证期间3.1 保证期间的起始与终止3.2 保证期间的延续条件3.3 保证期间的缩短或延长第四条保证责任的履行4.1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4.2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时间4.3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金额第五条保证人的代位权5.1 保证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5.2 保证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5.3 保证人代位权的限制第六条保证人的抗辩权6.1 保证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6.2 保证人抗辩权的行使方式6.3 保证人抗辩权的限制第七条保证人的赔偿责任7.1 保证人赔偿责任的条件7.2 保证人赔偿责任的范围7.3 保证人赔偿责任的履行第八条保证人的解除权8.1 保证人解除权的行使条件8.2 保证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8.3 保证人解除权的限制第九条保证人的信息披露义务9.1 保证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9.2 保证人信息披露的时间与频率9.3 保证人信息披露的违规后果第十条保证人的监督义务10.1 保证人监督借款人的方式与内容10.2 保证人监督义务的履行时间与频率10.3 保证人监督义务的违规后果第十一条保证人的变更与终止11.1 保证人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1.2 保证人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1.3 保证人变更或终止后的责任承担第十二条借款人的义务与责任12.1 借款人的还款义务12.2 借款人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第十三条借款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3.1 借款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3.2 借款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3.3 借款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责任承担第十四条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4.1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14.2 法律适用的规定14.3 争议解决的例外情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证人的一般义务1.1 保证人的定义与范围保证人是指在本合同中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承担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担保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保证

担保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保证

第二节 保证



(二)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当事人约 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者 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和延 长。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 再承担责任。
第二节 保证

保证期间的确定主要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 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 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最大的区别是什 么? A.为债务人作担保的范围不同,一般保证只 是担保债务人的部分债务,连带保证则是担保 债务人的全部债务 B.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 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没 有此项权利 C.是否订立保证合同不同,一般保证不需要 订立保证合同,而连带保证应当订立保证合同 D.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一般保证的承担方式 不需要经过诉讼,而连带保证需要通过诉讼途 径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根据担保标的的不同,前者指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他 人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如保证;后者指以某一特定财产为自己或 他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保证-人的担保 抵押、质押和留置-物的担保 定金-金钱担保 (四)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
根据提供主体不同,在实践中,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可以是 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024年标准担保协议条款一

2024年标准担保协议条款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标准担保协议条款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担保人2.1 担保人的身份与资格2.2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3. 被担保人3.1 被担保人的身份与资格3.2 被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4. 担保事项4.1 担保的类型4.2 担保的金额4.3 担保的期限5. 担保的设立与生效5.1 担保的设立5.2 担保的生效条件6. 担保的解除与终止6.1 担保的解除条件6.2 担保的终止条件7. 担保的责任与赔偿7.1 担保人的责任7.2 被担保人的责任7.3 赔偿的范围与方式8. 担保的监督与检查8.1 监督机构8.2 检查频率与方式9. 担保的变更与调整9.1 变更条件9.2 调整程序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时效11.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1.1 解除与终止的条件11.2 解除与终止的后果12. 合同的效力与适用法律12.1 合同的效力12.2 适用法律13.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3.1 签署程序13.2 备案程序14. 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担保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本协议的范围包括担保方为被担保方的债务提供的担保类型、金额、期限等方面的约定,以及担保的设立、解除与终止、责任与赔偿、监督与检查、变更与调整等方面的规定。

2. 担保人2.1 担保人的身份与资格担保方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担保资格。

2.2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担保方应当履行担保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被担保人3.1 被担保人的身份与资格被担保方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债务人资格。

3.2 被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被担保方应当履行债务人的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偿还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

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

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合同目录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与作用1.2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担保的种类与特性2.1 保证担保2.2 抵押担保2.3 质押担保2.4 留置权与定金第三章:保证担保3.1 保证人的责任与义务3.2 保证合同的成立与效力3.3 保证责任的范围与限制第四章:抵押担保4.1 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4.2 抵押物的评估与确定4.3 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第五章:质押担保5.1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移5.2 质押物的管理与保管5.3 质押权的实现与解除第六章:留置权与定金6.1 留置权的成立与效力6.2 留置权的行使与限制6.3 定金的支付与返还第七章:反担保7.1 反担保的概念与作用7.2 反担保合同的成立与效力7.3 反担保责任的确定与履行第八章: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担保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8.2 担保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8.3 担保合同的转让与继承第九章:担保责任的追索与免除9.1 担保责任的追索程序9.2 担保责任的免除条件9.3 担保责任的时效与中断第十章: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10.1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10.2 法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10.3 签字栏、签订时间与签订地点以上为《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合同目录。

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与作用担保法是指在民商事活动中,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通过设定财产权利或提供保证人等方式,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规范。

1.2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担保法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合法性等基本原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保法适用于各类民商事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买卖、租赁等。

第二章:担保的种类与特性2.1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0法考背诵考点: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

2020法考背诵考点: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

2020法考背诵考点: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一、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理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所以,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保证人保证;另一种是保证金保证。

【注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一)保证人保证1.适用保证人保证的情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能够责令其提出1~2名保证人:(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2.保证人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保证人的条件包括:(1)与本案无牵连。

(2)有水平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的,公安司法机关理应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

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或保证义务履行水平的,取保候审决定机关理应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3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案例】(1)李某与王某二人共同盗窃,李某被取保候审,王某是否能成为保证人?答:不能够,王某与本案有害连。

(2)张某涉嫌抢夺罪被取保候审,张某的朋友赵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赵某可否成为保证人?答:不能够,赵某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保证人的数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的,能够责令其提出1~2名保证人。

4.保证人的义务保证人理应承担如下义务:(1)监督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在取保候审期间理应履行的义务;(2)报告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理应即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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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三、保证关系中的保证人的限制
从《担保法》第7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来看, 保证人的范围涵盖了可以进行经济活动的所有类型的民事 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其担当保证人没有任何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消极资格条件方面的限制。
由其本身的性质、设立目的或地位所决定,某些组 织不得担当保证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 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2020/10/15
问题
• 一个乞丐能做保证人吗 • 醉酒的人写的保涵有效吗? • 监狱里的罪犯可以做保证人吗?
2020/10/15
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合意。 一方在醉酒的情况下,是否能表达真实的意 思?另一方会否借此签订不平等的协议?为 保证交易的安全,所以,此行为应该无效。
但并不是不承担责任。
2020/10/15
问题:
银行能否作保证人
中央银行
银 行
政策性银行
Hale Waihona Puke 商业银行2020/10/15
国家机关
企业
法人—— 保证人
分支机构—— 法人授权可
当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了公共 利益而设立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活动范围是有严格限 制的,它们不得从事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经济活动。以 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保证是一种典型的经济行为,如果 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保证人,难 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因此,我国《担保法》第9条 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020/10/15
(1)企业的职能部门 由于企业的职能部门既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对
外经营权,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经 济往来,包括提供保证。在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以其自身 名义对外提供保证时,该保证合同无效。如果债权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 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是企业 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则由债权人、债务人 以及企业法人根据其有无过错和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机关法人是指以实现国家职能为宗旨的各类国家机关 ,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机关 法人既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问题:机关法人和法人机关是否一致?
2020/10/15
法人机关: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 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 自然人团体。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机 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身 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机关与代理 人不同,法人机关属于法人的构成部分,法人机关 与法人是同一个人格,因此是一元的。而代理制度 中,代理人的人格与被代理人的人格是互相独立,
2020/10/15
案例:
2006年4月7日,公民A因经营所需向B信用社申请贷 款。4月12日,B信用社经审查同意贷款30000元给A,双 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06年10 月15日,利息按月息16.08%计算。借款合同由C加油站 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至,债务人A未能清偿。B信 用社于2007年2月23日将A和C加油站作为被告诉至某人 民法院。
2020/10/15
• 第五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 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 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 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020/10/15
(三)公民 在一国民事活动中,自然人包括其公民、外国人和无
国籍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 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 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规定表明,可以作保证人的并 不仅限于我国公民,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只要在民事能力上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就可以担 任保证人。
问题: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是否一个概念?
2020/10/15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相对,是大陆法系民法对法人的基本 分类,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并未采取这种分类方式。所谓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而社会团体 法人,是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相对,是我 国《民法通则》按照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不 同所作的分类。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 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 研究会、基金会等团体。所以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是不 同的分类标准的产物,因此两者就会有重叠之处,例如社会 团体法人中有一些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一些 属于财团法人,如基金会等。
2020/10/15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军事机关和国家金融机关 。国家机关 享有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经费,这些经费只能用于履行其 所承担的相应国家职能和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而不能用 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尽管国 家机关难以避免参加与其自身存续紧密相关的一般民事活 动,但绝不能从事包括担保行为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例 外的是,在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时,如果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为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两种 类型。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型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
• 法人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所 组成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 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 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合同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 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并各自独立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方式
团体
经核准登记 领取营业执 照的乡镇、 街道、村办
企业
联营有 哪些类 型?
法人型联营、合伙型 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2020/10/15
由于法人型联营具有法人 资格,合同型联营没有形 成一个独立的企业实体, 因此作为其他组织的联营 企业,仅指合伙型联营。
• 在我国,广泛存在着各类社会团体,其中既有由国家直 接拨付经费的,如中国法学会;也有群众自发组织的,如 各地的环境保护协会。不过,各种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并 不相同,有的已经取得了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有的则属于非法人团体。虽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但不 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属于的“其他组织”。
2020/10/15
从根本性质和设立目的来看,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 体法人也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符合条件时可依法从事一 定的经营活动。
2020/10/15
(二)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有时也被称为“非法人单位”、“非法人 组织”或“非法人团体”,是一种介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 的组织。与法人相比,其他组织是指具有有限的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组织。
第二节 保证人的资格
• 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二、保证人的范围 三、保证关系中的主体限制
2020/10/15
一、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保证人是指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当事人。基于保证人所承 担的保证责任是一种经济责任,因此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 力的民事主体才能充当保证人。对此,我国《担保法》第 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020/10/15
• 如果不具有完全代为清偿能力的当事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 了保证合同,在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能 否以其没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为理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呢?
2020/10/15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毫无 疑问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必然导致保证人寻找借口逃 避责任承担。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4条明 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 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代 偿能力并非保证合同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担保法第七条 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性质上属于指导性条款,不 具有强制效力。
二、保证人的范围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根据这一规 定,保证人的范围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
2020/10/15
(一)法人
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 活动的法人。
是两个人格。
2020/10/15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 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 ,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法 。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 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 、基金会等团体。
2020/10/15
(2)分支机构 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也不能对外担当保
证人。但是,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020/10/15
法条连接:最高院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
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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