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设备采购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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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设备采购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系统信息化设备的管理工作,根据《系统网络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设备,主要包括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服务器类设备、终端设备、移动设备、机柜、配线架、KVM、空调、UPS、传输设备等。其中终端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遵照市局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系统信息化设备的采购前期的规划、采购后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具体采购、报废等由办公室负责,基层信息管理员配合信息办做好信息化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级部门基于特殊的业务要求配发的设备,对其管理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信息化设备采购

第五条信息化采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并遵守相关财务制度。信息化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采购应当按照立项申请、专家论证、立项审批、

项目采购、具体实施和事后评估六个流程按步骤实施,原则上不得减少流程或变更流程次序。

第七条建立信息化采购立项申请制度。信息化采购必须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信息化采购审批表》。立项申请由信息办负责信息化具体项目的工作人员提出,内容应包括立项理由和立项内容,并提交信息办负责人初审。信息办负责人接到立项申请后,认为理由充分并符合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同意立项申请,并转入专家论证;否则,驳回立项申请。

第八条建立信息化采购专家论证制度。信息化采购必须经专家论证。

信息化采购通过立项申请后,信息办应从专家库中抽取熟悉该项采购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对采购项目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意见。

具体负责项目的采购人员应参与论证,但不得担任本次采购的论证专家。

第九条信息化采购通过立项申请和专家论证后,信息办应将立项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提请分管信息化的局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采购。

第十条信息化采购应当按照立项申请的采购内容执行。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采购内容的,采购人员应重新提出立项申请。

信息化项目以协议和邀标方式采购的,应引入竞争机制,原则上被采购人应在三家以上,并不得指定被采购人。对于技术复杂的信息

化采购项目,信息办可以通过权威的第三方技术测评机构,开展功能和压力等技术指标的对比测试进行产品选型,并将第三方的测评结论作为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人员应当及时、科学、规范地组织具体实施。采购标的为信息化设备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设备命名和标签制作。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完成后,采购人员应制作采购总结,对采购情况根据立项目标和内容进行事后绩效评估,并提交信息办负责人。

第十三条实施信息化采购时,采购人员应当签订《信息化采购廉政承诺书》,与《信息化采购审批表》一并提交监察室,提请监察室监督采购过程,防范廉政风险。

对信息化采购过程中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信息办有权提请纪检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三章设备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信息化设备的管理人员由信息办主要负责人指定,设备管理人应保管好各类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光盘资料等文件,建立设备使用和保养规程,根据说明书或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信息化设备。

第十五条设备管理人应定期备份设备配置文件,如需要对设备配置进行变更,应做好变更记录。

第十六条设备管理人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四章设备报废回收

第十七条信息化设备具有以下特点的,可申报进入报废流程。(一)超过使用年限、自然损耗造成性能降低、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的。

(二)设备因产品质量低劣,不能正常运行,又无法改造利用。(三)多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50%以上的。

(四)设备属淘汰产品,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

第十八条信息化设备报废前,需先做好设备更新换代工作。(一)涉及网络设备由市局统一部署的,需报市局审批。

(二)新购买的设备应当可以完全覆盖老设备的功能,如果有必要,可以重新调整网络部署。

(三)新设备投入试运行,拷贝备份老设备的配置,并删除老设备上所有信息。新设备运行一个月后方可报废老设备。

第十九条信息化设备报废回收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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