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法律层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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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民营资本大量积聚,民间借贷作为传统的民间融资方式,在调剂资金余

缺,推动社会再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借贷行为不规范。本文结合绥化市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探讨如何从法律层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绥化市民间借贷情况

绥化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有着其一定的生存土壤和发展空间,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其影响范围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数据显示,绥化市全辖民间借贷规模2009年为11亿元左右、2010年为12.8亿元左右、2011年为15亿元左右,呈现逐年递增趋势。2012年6月末,全市420个民间借贷监测样本(其中农村居民监测样本240户,城镇居民监测样本153户,企业监测样本27户)借贷发生额为189笔,583万元,加权平均年利率水平为24.5%,高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约3个百分点。

2012年2季度绥化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对比表

从绥化市民间借贷情况看,突出四个特点。一是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由过去几千元发展到目前的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二是民间借贷利率基本适度,随着农村金融服务扩张,民间借贷利率趋于稳定。三是借贷手续日益完备。大多正式签约立据,且书面协议内容日趋齐全,借贷双方姓名、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一应俱全。调查显示,绥化市辖区借贷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签订契约型,约占总数的90%;口头协议型,约占总数的5%;中间人担保型,约占总数的3%;实物担保等其他类型约占总数的%。四是借贷期限和

工作交流

Communion

如何从

法律层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杨金成石岩/

利率市场化的趋势,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标准,弥补承办银行的收益差额。三是对承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造成的贷款损失,适当提高财政分担比例,增强承办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把握好“贷、用、还”三个环节,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可持续发展。一是要加强对创业过程中的各类技术和信息服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筛选项目,评估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把好贷款准入关。二是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随时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贷款执行情况,

防止贷款挪作他用。三是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贷款回收工作。要以信用社区为平台,全面做好贷款监测工作,及时将到期贷款通知书发放到贷款人手中。对少数不守信用、不及时还款的则通知反担保人,对个别赖债人可通过媒体曝光、法律等手段追回欠款,确保贷款的回收再运转。

(三)政府部门应配套措施,提升再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政府部门要加快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推行创业培训与就业指导、项

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财政贴息、跟踪扶持“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要进一步扩大贷款覆盖面,适当调整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全面满足弱势群体就业创业的需要。

(四)立足地域特色和发展优势,大力发展地方特色经济。经济发展与就业率正正相关,抓住机遇,务实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实现地方经济与就业的双盈,是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责任编辑:赵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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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息方式灵活多样。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由借贷双方视资金周转情况商定,一般私营企业等经营性借款和个人购建房等借贷资金相对期限较长,一般为半年至一年甚至更长,其他家庭生活消费性借贷用于临时性资金头寸调度,期限一般较短。在结息方式选择上,大部分民间借贷行为主体参照银行做法,实行按月或按年结息,短期借贷大多采用利随本清方式。民间借贷在支持绥化市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村金融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难以满足农户扩大再生产需要。监测样本中,40%的农户有过民间借贷行为。而且农村民间借贷违约率极低,甚至在农业生产受灾情况下,多数农户都能积极筹措资金,归还借款,使农村民间借贷能够正常循环,有序扩张,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二是推动了个体经济发展。绥化市个体工商户约为30万人,为绥化市经济增长和平衡财政收支做出了较大贡献。监测样本中68%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有过民间借贷行为,特别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较好地满足了个体工商户临时、紧急的资金需要;三是推动了中小企业发展。一些中小企业通过借款、集资等民间融资形式,解决融资需要,在促使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同时,中小企业自身也取得了较快发展。

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虽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法律的视角看,民间借贷尚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

同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

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

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

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

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

系一旦形成便应受法律的保护。但目

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对民间借贷保护条

款较少,涉及到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

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

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同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

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

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的四倍”。上述条款从民法角度对民间

借贷仅作简单、概括性的规定,而《中

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部金融领域重

要法律则均未涉及民间借贷,即便规范

非正规金融的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办法,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

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机构管理规

定》中,也未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合理的

地位,这与民间借贷在现今经济生活中

所发挥出的重要作用不相符合。

(二)利率规定过于笼统

从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来看,借

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可

以自由约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

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

率四倍”的规定与民间借贷灵活的利率

形成机制不相适应。按照现行的一年期

短期贷款年利率11.5%,受保护的民间

借贷年利率将达到46%,与绥化市民间

借贷加权平均利率24.5%相比,高出民

间借贷利率个百分点。另外,部分出

借人为掩盖收取高息的非法目的,规避

法律规定,往往要求借款人在出具的借

条中将借款利息写成本金或者直接从本

金中将利息扣除,借据上不再单独载明

利息的计算方式。同时,出借人收取利

息后不出具任何凭据,一旦诉诸法院,

往往对收取高息的行为予以否认。借款

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被收取高息的事

实,导致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该按照实

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相冲

突。另外,调查发现,实际操作中还存

在加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仍然低

于法律规定可以支付利息上限的情况,

这种情况凸显出法律规定本身的自相矛

盾。

(三)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贷等

犯罪活动

当前,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和高

利贷行为定性不准,审理困难,是非法

集资和高利贷活动屡禁不止重要因素之

一。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的违法行为重在

回报率高,定性的依据只能根据是否超

过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度。但法律对民间

借贷的利率规定具有较强的放大作用,

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不断扩大,借贷利

息水涨船高,高息的诱惑促使民间高利

贷市场疯狂扩张,其背后隐藏的巨大风

险也在不断扩大,导致高利贷、非法集

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

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四)引发的民事争议较多

民间借贷合同,尤其是亲朋好友

间生活用途的小额借贷合同,多以口头

形式存在,而且手续很不规范或者没

有手续。这种建立在债务人信用基础上

的借贷行为很容易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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