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五粮液酒类生产区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代拟稿)【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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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五粮液酒类生产区生态保护条例

(草案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市五粮液酒类生产区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五粮液酒类生产区生态保护范围内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五粮液酒类生产区,包括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粮食生产基地、发酵车间、窖池、酿酒车间、勾兑车间、储运场所、配送中心、品鉴展示区、博物馆、标志建筑群落、游览景区、工业废物处置场所等与五粮液酒类生产、品牌标识相关的特定区域。

本条例所称五粮液酒类生产区生态保护范围,包括酒类生产占地生态保护区、毗邻生态保护区、外延生态保护区。

第四条五粮液酒类生产区生态保护工作,坚持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协调统一、公众参与、保护与整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五粮液酒类生产区生态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五粮液酒类生产区生态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态保护范围划定

第六条划定粮液酒类生产区生态保护范围应当遵循科学性、整体性、协调性、动态性的原则。

第七条酒类生产占地生态保护区,是指五粮液酒类生产区依法使用土地(含划拨、受让、租赁、流转方式获得)界线以内的立体空间范围。

毗邻生态保护区,是指酒类生产占地生态保护区界线以外一定距离的立体空间范围。毗邻保护区可根据城镇与农村不同生态状况,分类合理划定。

外延生态保护区,是指毗邻生态保护区界线以外一定距离的立体空间范围。外延保护区可根据河流、山脉、道路、街区等生态要素,分类合理划定。

第八条划定毗邻生态保护区、外延生态保护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民众、企业、所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畜牧、水务、交通等部门的意见,具体划定的保护范围可为非等距半径。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各类生态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工作,并提出具体划定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中,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条保护范围划定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逐一绘制图斑、坐标,并设置界桩、界牌等标标识。

第三章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五粮液酒类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 3838-2002 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第十二条五粮液酒类生产区应当设立专用的集中式或分散式取水点,由环保、卫生、规划、林业、河道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后,设置五粮液酒类生产区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加以特殊保护,并纳入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三条水源地保护区纳入五粮液酒类生产区生态保护范围。水源地水域范围、水源卫生防护带范围、防护措施等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中一级保护区水域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地表水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第十五条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水库和湖泊取水点,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

以河流为供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河道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条地下水取水点,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造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十七条五粮液酒类生产用水水质净化区的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净化区外围不小于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剪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第四章土地植被保护

第十八条五粮液酒类生产区生态保护范围,实行严格的土地及植被保护制度,提高绿化率,增加水源涵养,改善空气质量,保持良好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酒类生产占地生态保护区内的总部生产区及主要大型车间,按照因地制宜、能保勿拆、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确保绿地率不低于35%,建成高标准、极具品牌特色的五粮液园林式工厂。

第二十一条毗邻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批量采石采砂活动,不得新建高污染工厂及企业,应当实施退耕还林,确保植被绿化率不低于85%。

第二十二条毗邻生态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的退耕还林,应当对农户进行生态补偿,其补偿标准不低于国家实施的长江中上游退耕还林项目补助标准。

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项目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外延生态保护区范围内,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林地保护、流域水域保护制度,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所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不得实施致使土地沙化、荒漠化、盐碱化、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毗邻生态保护区、外延生态保护区实施的相关保护措施,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性质。因生态保护需要确需改变的,必须严格相关报批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章文物保护

第二十五条酒类生产占地生态保护区内的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等文物,依法进行严格保护。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对酒类生产占地生态保护区内的各种文物,进行清理、定级、造册、建档、报备、设定保护标志,并依法对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工商、旅游、宗教、规划等部门和海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五粮液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五粮液文物保护范围:

(一)体现五粮液品牌厚重文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酒窖池、古窖泥、古石雕石刻、古旧书籍资料(含手稿)、古酒樽酒器、古建筑、古窖藏、古窑址其附属物等;

(二)反映五粮液品牌发展脉络的重大历史事件、著名人物,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纪念物、雕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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