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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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期权交易)

要点

甲方(有资质的期货经纪公司)与乙方(投资者、客户)对《期货经纪合同)进行补充。

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期权交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充

分揭示了期权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权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制度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的结果。

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直至解除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

乙方为特殊单位客户及做市商的,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及做市商开户的规定。

第三条乙方参与期权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期权交易的基础知识、法

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有关期权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期权交易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并按照期权适当性制度的要求申请期权交易权限。

第四条乙方下达的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

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

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等

风控指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率=(持仓保证金+期权浮动保证金)十客户权益X100%

交易所风险率=(交易所标准持仓保证金+交易所标准期权浮动保证金)十客户权益X100%甲乙双方约定,持仓保证金是指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交存的持仓保证金。交易所标准持仓保证金是指按交易所规定应当交存的持仓保证金。

期权浮动保证金=期权实时保证金-期权上一交易日结算保证金

交易所标准期权浮动保证金=交易所标准期权实时保证金-交易所标准期权上一交易日结算保证金

客户权益=上日结存+出入金+平仓盈亏+权利金收支+浮动(持仓)盈亏-手续费+其他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五条对于乙方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前10分钟未成交的期权卖出平仓委托指令,

经测算为实值期权且没有充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未成交委托指令进行撤单处理,乙方应承担此撤单操作所产生的后果。

第六条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

权。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合约,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七条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

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八条期权到期日行权,乙方应充分了解期权到期日的行权及放弃行权规则,

并妥善处理到期日期权合约持仓,收盘前保证账户内资金足够行权所需要资金

(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

乙方应当于到期日收盘前对到期的期权持仓进行平仓、行权或放弃处置,否则甲方有权对该期权持仓进行处理。对于实值期权且乙方账户内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行权申请,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九条乙方可按照交易所规定对没有买卖报价的期权合约进行询价。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不需要输入买卖方向和手数。询价时间间隔不应低于60秒,且交易所不接受对已存在合理报价的合约进行询价。

第十条行权通知、卖方履约及卖方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

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遇因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的,甲方应

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一条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11.1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11.2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11.3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11.4乙方银期转账关系未解除;

11.5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为准。

第十三条本补充协议(含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术语定义)为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

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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