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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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修(八)》第2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款(《修(七)》第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2款(《修四》第2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修(六)》第5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妨害清算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虚假破产罪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第164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第164条第2款(《修(八)》第29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2款(《修(五)》第1条第2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4款(《修(七)》第2条第2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第183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第18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第185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第189条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修(七)》第3条)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202条抗税罪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之一(《修(八)》第33条)虚开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0条之一(《修(八)》第35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第223条串通投标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之一(《修(七)》第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第230条逃避商检罪下载说明:文档《《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

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乳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8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秣抵扣税款发票罪
149
第209条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50
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51
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152
第210条之一
■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
65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6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67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68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69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0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1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1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23
第八幸贪污贿赂罪
14
第九章渎职罪
37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31
1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共有12个罪名
1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2
第103条第1款
8国家罪
3
第103条第2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49
第128条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0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9A文】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9A文】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36 第 120 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37 第 120 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38 第 121 条
劫持航空器罪
39 第 122 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40 第 123 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1 第 124 条第 1 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序罪(共 136 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47 第 127 条第 2 款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48 第 128 条第 1 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49 第 128 条第 2 款、第 3 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0 第 129 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51 第 130 条
42 第 124 条第 2 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43 第 125 条第 1 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44 第 125 条第 2 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45 第 126 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46 第 127 条第 1 款、第 2 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罪名,是指对犯罪行为的定性,是法律对某一行为所赋予的名称。

在我国,罪名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司法活动的基础。

罪名不仅能够明确犯罪行为的性质,还能够指导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本文将针对我国刑法中常见的罪名进行梳理,并分析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故意杀人罪1. 罪名:故意杀人罪2. 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犯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五条: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盗窃罪1. 罪名:盗窃罪2. 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金融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强奸罪1. 罪名:强奸罪2. 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特别恶劣的。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定刑略。
12
•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 指违反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假 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 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 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 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 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法定刑略。根据《解释》 的相关规定,“使生产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 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 “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2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指严重违反产品 质量法规,侵犯消费者权益,严重扰乱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该类犯罪规 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共11个条文, 规定了9种罪名。
3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罪

基本要求:

了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况。
•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结果 犯,但未销售金额在15万以上的认定为未遂)
• 3、本罪的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 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辩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 可构成。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 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 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本罪构成特征:

《罪名录》——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罪名录》——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节103个罪名)《罪名录》《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为八节,有92个条文,规定了94个具体罪名。

此后,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增加了1个罪名——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至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六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有增加了7个新罪名,并修改补充了18种具体犯罪的罪状、法定刑,相应的有的罪名也有一定的变化。

在下列罪名录中,新罪名用红色标示,修改的罪名用蓝色标示(包括罪名未变而修订具体罪状和法定刑的)。

本类罪共103个罪名。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罪名)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140、150条)2.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141、150条)3.生产、销售劣药罪(结果犯)(142、150条)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143、150条)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144、150条)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危险犯)(145、150条、修正案四第1条)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结果犯)(146、150条)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结果犯)(147、150条)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结果犯)(148、150条)第二节走私罪(10个罪名)1.走私武器、弹药罪(行为犯)(151条第1、4、5款)(包括核武器)2.走私核材料罪(151条第1款)3.走私假币罪(151条第1、4、5款)4.走私文物罪(151条第2、4、5款)5.走私贵重金属罪(151条第2、4、5款)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条第2、4、5款)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151条第3、5款)8.走私淫秽物品罪(152条第1、3款,修正案四第2条)9.走私废物罪(152条第2、3款,修正案四第2条)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154、155条)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6个罪名)1.虚报注册资本罪(158条)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条)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0条)4.不按照规定披露公司、企业重要信息罪(刑法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注:原罪名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单位犯罪)5.妨害清算罪(162条第1款,单位犯罪,)6.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62条第2款,修正案一第1条)7.虚假破产罪(修正案六第6条)8.公司、企业人员、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163条)9.对公司、企业人员、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164条)10.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条)1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6条)12.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条)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68条、修正案一第2条)1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68条、修正案一第2条)1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69条)16.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修正案六第9条)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9个罪名)1.伪造货币罪(自然人,170条)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自然人,171条第1款)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条第2款)4.持有使用假币罪(172条)5.变造货币罪(173条)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条第1、3款)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4条第2、3款)8.高利转贷罪(175条)9.骗取贷款、金融信用票证罪(修正案六第10条,作为刑法第175条之一)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条)1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条,包括伪造信用卡等金融凭证和金融票据)1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13.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1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条第1、3款)1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8条第2、3款)1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条)1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条、修正案一第4条)1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81条第1款、修正案一第4条、修正案第5条第1款)1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2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82条、修正案一第6条、修正案六第11条)21.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22.违规运用资金罪(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23.违规发放贷款罪(186条、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并为一新罪名,向“关系人”的从重)2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187条、修正案六第14条)25.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188条、修正案六第15条)2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条)27.骗购外汇罪(单行刑法第1条)28.逃汇罪(单位犯罪,190条、单行刑法)29.洗钱罪(191条、修正案三第7条、修正案六第16条,扩大本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第五节金融诈骗罪(8个罪名)1.集资诈骗罪(单位可犯、挂死刑)(192、199、200条)2.贷款诈骗罪(自然人)(193条)3.票据诈骗罪(单位可犯、挂死刑,194条第1款、199、200条)4.金融凭证诈骗罪(单位双罚、挂死刑,194条第2款、199、200条)5.信用证诈骗罪(单位双罚,挂死刑,195、199、200条)6.信用卡诈骗罪(自然人)(196条、修正案五第2条)7.有价证券诈骗罪(自然人,197条)8.保险诈骗罪(198条,单位双罚)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2个罪名)(三种类型的发票)1.逃税罪(201、211、212条)2.抗税罪(自然人,202、212条)3.逃避追缴欠税罪(单位双罚,202、211、212条)4.骗取出口退税罪(单位双罚,204、211、212条)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205、211、212条)(虚开特种发票罪)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5、211、212条)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211条)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211条)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209条第1款、211条)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9条第2款、211条)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209条第3款、211条)12.非法出售发票罪(209条第4款、211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7个罪名)1.假冒注册商标罪(213、220条)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220条)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220条)4.假冒专利罪(216、220条)5.侵犯著作权罪(217、220条)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220条)7.侵犯商业秘密罪(219、220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2个罪名)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231条)2.虚假广告罪(222、231条)3.串通投标罪(223、231条)4.合同诈骗罪(224、231条)5.非法经营罪(225、231条)6.强迫交易罪(226、231条)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231条)8.倒卖车票、船票罪(228、231条)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231条)1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条第1款、231条)1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29条第3款、231条)12.逃避商检罪(230、231条)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6日法释(1997)9号)。

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章重点难点: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与非罪的认定及其与其他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特殊伪劣商品犯罪的想像竞合关系; 3、武装掩护走私行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性质认定; 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贿犯罪的认定; 5、危害货币管理类犯罪的罪数形态; 6、行为人伪造金融凭证实施诈骗时罪数形态; 7、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以及金融诈骗罪的区分; 8、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2)变相走私 (3)武装掩护走私 (4)抗拒缉私 (5)走私罪共犯 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据此,行为人构成走私罪的共犯,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为走私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 (6)罪数形态
(3)“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利益包括: ①已经谋取了利益,于事前或者事后收受财 物,完成了职权与金钱的交易; ②收受财物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案发 时尚未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收受财物后,已经按照约定着手为他人谋取 利益,但尚未成功; ④已经按照约定成功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案 发时财物尚未到手。 ⑤行为人按照约定,正在着手为他人谋取利 益,但在案发时尚未成功,财物也未到手
(2)走私的对象分类 A、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B、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C、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如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 D、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者物品 E、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 F、保税货物、物品
2、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其他8种犯罪的关系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对这种法条竞合犯按照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处断.

经侦89个罪名集

经侦89个罪名集

经侦89个罪名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89种经济罪名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口国(边)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临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及假币的行为。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

思考题
• 私企酿酒厂的张某,用买得的五粮液酒瓶装上在市场 上买得的普通白酒,贴上买得的五粮液酒商标,以每瓶60 元卖给李某,共获款34000余元。李某怀疑是假五粮液,但 因价便宜能赚钱,(正品市价一般为120元一瓶)李购得后 号称五粮液酒,以每瓶80元出售给宾馆、饭店、居民等, 共获款25000元。案发后从张某的厂房中还查获了假五粮液 酒共1000瓶;从李某的商店中查获未销出的从张某处购得 的假五粮液酒1000瓶,其标价是90元一瓶。


• •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构成要件 该节罪共九个罪名,共同特征为:

1、客体:侵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同时侵犯消费者的人身 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会损害其他合法生产、销售者的利益。九个罪主 要区别在犯罪对象不同。
2、客观要件:行为人有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的生 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罪的种类
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7、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制品罪 8、走私淫秽物品罪 9、走私废物罪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处理走私罪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每个罪的构成特征(4、5两罪只禁止“出境”,第9个罪只禁止“进 境”,其他罪均禁止“进出境” 第10个罪要求偷逃关税5万元以上)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概述
• 一、概念: 本章共105个罪名。现修正案八新增:对外国公职人员、 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普通发票罪、持有假发票罪、修改 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要件,扩大犯罪圈、降低定罪条件,对十余个罪废除了死刑、增加 罚金刑。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公通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一)关于并案管辖。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

(财务知识)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财务知识)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财务知识)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0日)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刑法分则第三章

刑法分则第三章

刑法分则第三章一、概述《刑法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刑法的具体执行细则。

其中,第三章主要涉及刑法中的特定犯罪行为的定义、刑罚的适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刑法分则》第三章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内容概述刑法分则第三章共分为三节,分别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

以下将对每个节的内容进行介绍。

2.1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该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罪名和罪行:非法经营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走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2.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造成危害的行为。

该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罪名和罪行:伪造、出售伪造的货币、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骗取贷款、信用证诈骗罪等。

对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处罚也是依照刑法规定的刑罚进行。

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影响程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2.3 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对电子信息系统进行非法侵入、破坏、删除等行为。

该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罪名和罪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等。

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的刑罚也是根据刑法规定的刑罚进行。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结果,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三、结语《刑法分则》第三章是我国刑法中对特定犯罪行为的具体规定,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和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法律基础。

本文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的内容进行了概述和分析,希望读者能对相关犯罪行为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并增强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

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113 第 177 条之一 2 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14 第 178 条第 1 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15 第 178 条第 2 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
116 第 179 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17 第 180 条第 1 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51 第 130 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2 第 131 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53 第 132 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54 第 133 条
交通肇事罪
55 第 133 条之一 56 第 134 条第 1 款 57 第 134 条第 2 款 58 第 135 条 59 第 135 条之一 60 第 136 条 61 第 137 条 62 第 138 条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3 第 116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24 第 117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25 第 118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26 第 118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7 第 119 条第 2 款
160 第 221 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61 第 222 条
虚假广告罪
162 第 223 条
串通投标罪
163 第 224 条
合同诈骗罪
164 第 224 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65 第 225 条
非法经营罪
166 第 226 条
强迫交易罪
167 第 227 条第 1 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刑法学第21章破坏社会正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学第21章破坏社会正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 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 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行为。(修正案第二十四条)
(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
私罪数罪并罚。并罚的前提是走私行为构成犯罪。 (四)有关争议点 教材认为对于贵重金属,如果系进口行为,因进口
贵重金属对我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构成犯罪。 张明楷认为,可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类 似的还有走私文物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 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
十、关于本节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
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 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149条第2 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141条 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 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
第三节 走私罪
1、走私罪本节有10个罪名,加上347条走私毒 品罪,共有11个走私罪。
2、注意走私各罪构成中不同的进或出口的行 为方式。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 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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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构成要件 • 1、客观要件:行为人违法反食品卫生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 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此处的食品指人用食品。包括生产食品的原料及按传统既是食品 又是药品的物品。 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指生产、销售过程中因污染、过期变质等原因 含有细菌、化学物质、传染病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 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可使多人受的损害相当 于伤害罪的轻伤、重伤、死亡的损害。是否达危险状态要经省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 2、主观为故意。指行为人对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明知,但对危 害结果是放任或者过失。


问:对二人如何认定处罚?

• • • •


一、构成要件 1、两罪客体相同: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社 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 2、客观要件 犯罪对象: 按刑法规定该两罪均需是人用药品。 假药的危害重于劣药,故假药是危险犯,劣药 是结果犯,药有药准字批号,食品无。血液或血液 制品不是药品。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指使人受的损害相当于 故意伤害罪的轻伤、重伤、死亡的损害。
思考题
• 一日深夜,药品店主李四见与自己有 仇的王某某之子来为心脏病发作的王某 某购药,为报复王某,让其死亡,故意 将有毒害作用的假药卖给王某之子,致 王某用此假药后死亡,李四构成本节罪 名的销售假药罪。 • 以上判断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认定

1、该节罪共犯问题:尽管本人未实施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行为,但事前或事中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人

走私罪的种类
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7、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制品罪 8、走私淫秽物品罪 9、走私废物罪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处理走私罪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每个罪的构成特征(4、5两罪只禁止“出境”,第9个罪只禁止“进 境”,其他罪均禁止“进出境” 第10个罪要求偷逃关税5万元以上)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概述
• 一、概念: 本章共105个罪名。现修正案八新增:对外国公职人员、 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普通发票罪、持有假发票罪、修改 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要件,扩大犯罪圈、降低定罪条件,对十余个罪废除了死刑、增加 罚金刑。
思考题
• 私企酿酒厂的张某,用买得的五粮液酒瓶装上在市场 上买得的普通白酒,贴上买得的五粮液酒商标,以每瓶60 元卖给李某,共获款34000余元。李某怀疑是假五粮液,但 因价便宜能赚钱,(正品市价一般为120元一瓶)李购得后 号称五粮液酒,以每瓶80元出售给宾馆、饭店、居民等, 共获款25000元。案发后从张某的厂房中还查获了假五粮液 酒共1000瓶;从李某的商店中查获未销出的从张某处购得 的假五粮液酒1000瓶,其标价是90元一瓶。
• 二、认定 • 1、行为人以假充真时与诈骗罪的区别:一是侵犯客体 不同,二是行为特征不同,以假充真的“假”属于产 品,三是主体不同,四是主观目的不同。 • 2、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联系:当行为人在伪劣产品上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又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此时 应从一重罪定处。 • 3、该罪与该节后八个罪之间的关系。该罪与后八个罪 是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如生产、销售的伪劣 产品是后八种对象的构成,则不构成此罪,生产、销 售后几种对象的伪劣产品,危险状态未出现或未造成 严重结果就不能构成后几个罪,但只要其数额达到本 罪数额的,构成本罪。如作案数额既符合本罪,其对 象、结果又构成后几罪,从一重罪定处。

禁用药品或用含有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
动物,或销售明知是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或含有该禁用药品
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或明知以上动物而提供屠宰等 加工服务、或销售其制品的,构成本罪。 • 3、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主体不同,客体不同,行为方 式不同,主观动机目的不同。对象物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不同。
• 二、构成要件 • 1、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指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生产、流 通、交换、分配等各领域管理而形成的秩序,此种秩序是通过制定 和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而实现的,具体有产品质量管理、对外贸易和 进出口物品的管理、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对税收的管理、对金融的 管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多数是法定犯, • 2、客观要件:违反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在经济领域从事非法经济 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体现在犯罪数额大、或获利 数额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等。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 •
3、主体是从事药品的生产或销售的人。 4、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是假药或劣 药,明知会损害人体健康,放任结果发生 或过失(按司法解释精神只需明知是假药、 劣药) 。 • 二、认定:假药一般是付出人类劳动 的产品,如以天然物的药品辅料提供给制药厂,制 药厂用这批药品辅料生产出一小批药品 后,在内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部分药品 有问题,但为了赶工期,制药厂将甲提 供的这些假冒药品辅料继续用于药品的 生产并销售,最终导致14人因服用其生 产的药品死亡。如何认定甲与制药厂负 责人的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行为人违反海关管理法律法规,逃避 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 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如实申报纳税而未如实申报纳税的 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国或边境),或者变相从事上述 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刑法只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犯罪有数额要求、 走私废物罪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其余无情节或数额要求, 但司法解释规定了数额或情节。
2、准走私(间接走私)以走私论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直接 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 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 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 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走私罪的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 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与277条 阻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 罚。 5、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一款、第四款规 定从重处罚。 6、走私毒品的,属于毒品犯罪的内容,不在走私犯罪之列; 如果行为人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的,数罪并罚。

• (1)数额犯: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销售数额达5万元 以上; • (2)危险犯: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5条生 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有对人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就 构成;
• (3)行为犯: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141条生产、销售 假药罪、只要有行为就构成;
思考题
• A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批假冒伪劣服装, A公司经理与某物资仓储公司(B公司)经 理协商,将该批服装销出前存放在B公司 的库房中,并给B公司存放费,B公司经理 聘用了下岗职工李某守护此批服装,李某 明知自己看守的服装是假货也看守。 • 问:李某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共犯?为什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
•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一、构成要件 • 1、客观要件: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 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 食品是人用食品。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指不能作为食品添加 剂且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品,有毒有害是指能使人受相当于轻伤、 重伤、死亡损害的食品。 • 在工业酒精中兑水不是在食品中掺入(理论界有人认为是)。 • 2、主观要件:故意构成,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加入的物质是有 毒有害的还要加入,或明知是加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还销售,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是过于自信过失或放任。 • 掺入的目的是为增色、保鲜或增味,行为人对会造成人损害的结 果不是追求,否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

3、主体:大多单位、自然人都可以构成。逃汇罪、 妨害清算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等只能由单位构成。 少数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主观要件:绝大多数只能故意才构成。故意才 能构成的犯罪,如行为人未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确实不知行为违法,属缺乏故意不构成该罪。 本章罪行为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大多犯罪不以牟利 为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刑法只对个别罪规 定了要有特定目的才构成犯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 实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失职罪由过失构成, 其余通说认为均为故意构成。但对当中的几个罪(违 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 融票证罪)是故意还是过失也可以构成有争议。
• (4)其他的四个罪必须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结果犯)。

3、主体:九个罪均是单位、自然人均可 构成。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本节罪行为的, 依最高法解释要从重处罚。 • 4、主观要件:通说观点是故意构成,行 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通谋,客观上又为其提供了货款、资金、账号、发票、
证明等,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 以该节罪的共犯论处。犯罪主体是单位时,不能将普通 经手职工一律认定为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 2、一罪数罪问题:按最高法院解释,构成本节罪又 构成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罪、非法经营罪的,从一重罪定 处。但构成本节罪中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 其行为符合其他罪的,要数罪并罚。


• •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构成要件 该节罪共九个罪名,共同特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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