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代理服务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保险代理服务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联系人:电话:
传真:邮箱: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邮箱:
通讯地址:传真:
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社会统筹基金事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作期满前30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自动顺延同一期限的协议,甲乙双方应及时补办相关协议手续。
二、委托代理形式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形式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一)代收代缴式:甲方不用提供相关资质,使用乙方帐户按月进行代收代缴。
(二)独立开户式:甲方必须提供相关资质,委托乙方办理单位开户,使用甲方账户按月进行代收代缴。
(三)独立开户式:甲方必须提供相关资质,委托乙方办理单位开户,使用乙方账户按月进行代收代缴。(开户服务费:XXXX元/户)
三、委托代理项目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省市及在省(区县)代理:□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共
项;代理内容为所选统筹基金的:□ 单位开户、□ 个人开户、□ 日常月报、□ 信息变更、□ 待遇享受、□年审(基数申报、登记证年检),共项。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与乙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员工的劳动关系在甲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各类补偿金、赔偿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由甲方独立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服务内容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员工办理社保或缴纳公积金等所需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身份证、社保卡(如有)、居住证等证件或有效复印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三)甲方员工社会统筹基金缴纳基数及险种等需满足政府所规定的标准。甲方需要增减社保和公积金的员工或对员工的参缴信息进行其他变更的,应及时向乙方提交电子版及加盖公章扫描件。
(四)甲方有责任要求员工配合乙方完成协议所规定的委托服务所需手续,因甲方或员工个人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和完成相关服务的,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如员工处于工伤、医疗或生育报销期,甲方需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申报工作全部完毕之后方可申请减员,否则,由此造成员工未能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基数及参缴险种需按照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政策执行。如因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基数与员工实际工资不符导致员工工伤理赔差额、失业金申领差额等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或甲方未按相关政策少缴、漏缴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等原因导致行政机构向乙方进行处罚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相关连带责任且甲方有义务向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六)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相关业务办理需要除外)。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完成协议所规定的委托服务所需手续,根据协议范围向甲方提供规范化的代理服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合理监督及其提出的与协议约定服务内容相关的书面意见,并应在X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二)乙方在收到社保增减报表后应按时准确地为甲方员工进行社保增减、补缴或变更等操作,并在X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反馈操作结果。
(三)如甲方需要,乙方有义务将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部门颁发的缴费依据或文件寄送甲方备查。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准确地为员工办理社保(包括增减、补缴、变更等)和缴纳公积金,产生的罚金滞纳金索赔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遇有工伤事故,乙方承担办理工伤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务性工作。工伤事故的雇主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垫付医疗费用,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雇主赔偿责任。乙方承办其他险种福利(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的申报、申领,若因乙方未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员工享受不到保险待遇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五)乙双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相关业务办理需要除外)。
(六)乙方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约定服务工作,并与甲方指定人员保持沟通顺畅,如发生人员变动需在X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七)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员工提供代缴各项费用查询途径以供查询,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关于参保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变化等情况。乙方所在地有新政策规定,涉及本委托事项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的纠纷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如乙方所在地政府规定,单位员工参保须出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则乙方负责提供。但乙方与代理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作为缴纳社保的凭证,员工与乙方仍然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无需承担任何雇主责任。
六、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在每月X号之前(节假日提前)书面递交本月人员信息增减报表,乙方在每月X号之前和甲方确认好费用书面递交给甲方,甲方应在每月X号之前(周六日以及法定假期顺延)将社保费用和服务费等费用以转账结算的方式支付给乙方。除银行系统原因、法定不可抗力等双方确认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延迟。乙方收到付款后,全额开具发票(不另加收税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给甲方。
(二)服务费收取方式:
1. 10 人以下(含10人)X元/人/月
2. 11--50 人(含50人)X 元/人/月
3. 51 人以上X 元/人/月
4. 开户服务费:XXXX元/户
注:现经双方沟通协商,按XXX 元/人/月标准收费。
(三)如遇甲方向乙方提供了新增人员信息且乙方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代理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已及时提供减员信息,因乙方未及时处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协议中约定的所有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随时为甲方员工停保,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准确地为员工办理社保(包括增减、补缴、变更等),产生的罚金、滞纳金、索赔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协议,提前解除协议给对方和代理人员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提出方承担,如需协商解除本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六)乙方转账结算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七、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一)工伤、医疗“空档期”(政策规定的未获得享受资格阶段或社保机构年检、系统升级等停办业务阶段)的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承担,为分散风险甲方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要求乙方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按照行业类别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以降低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由于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违约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由责任方按另一方实际发生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三)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