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铁建人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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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号

北京中交铁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北京中交铁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赵明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幢606室(园区)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8号中雅大厦B座12层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

户口所在地市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其中,试

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承担工作。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及乙方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部门及工作岗位,乙方的工资等待遇也相应予以调整。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制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及要求进行工作。同时,认真完成甲方根据企业规划及经营需要分配的其他管理或服务性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1)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2)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乙方在甲方聘用在职期间从事科研开发所产生的成果归甲方所有。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乙方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待遇,具体工作以及上下班时间按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按月结算工资,每月5日之前,以发薪形式(现金或存折)支付上月提供劳动后的工资,月基本工资为元,试用期工资为元。其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发放乙方一定的绩效奖励,绩效奖励的金额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确定。乙方必须对自己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收入状况予以保密。

第八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第九条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个人所得税,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将直接从乙方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公司(如乙方为外地户口,档案不用调入本公司,但需要出具档案存放地存档证明),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保险迟缴漏缴责任,公司不予承担;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乙方工作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甲方按照双方约定为乙方办理“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手续。法定个人缴费部分,甲方依法代缴并从工资中扣除。其款项应在工资单中详细标明。

第十二条甲方如果为乙方员工办理了商业保险,乙方出现人身意外,甲方不需给予其他补偿;乙方因非工作原因或本身的过失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1)乙方因非工作原因或本身过错造成的误工,甲方不予支付工资。

(2)乙方患病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甲方医疗制度及考勤制度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合同期内因工或因病死亡,其有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等有薪休假,具体方法按甲方制定的考勤、休假制度处理。甲方如要求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并适时安排乙方相应时间的轮休。

第十四条除了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补助外,甲方不再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他补助津贴。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及奖励包括:考勤奖、学历津贴、职称津贴、执业资格津贴。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认真遵守并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生产工艺、操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的要求,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恪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的财产,珍惜企业荣誉、维护企业利益,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术技能,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工作。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和各项考核,直至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放弃获得任何经济补偿的权利并应承担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依据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予“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员工手册》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非法侵占、严重泄露甲方商业机密以及有欺诈行为,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行政拘留的、被依法进行劳动教养的;

(5)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在合同期内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6)参与同甲方产生同业竞争的研究、开发和经营活动的;

(7)乙方出国执行任务期满后无故不归或出国探亲假期满后三个月不归的。

(8)因乙方个人行为直接或间接给甲方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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