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承保操作实务要点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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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改革承保操作实务要点培训
2015年8月
目录
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 第二节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第三节 示范条款保险费计算 第四节 缴费承保及单证 第五节 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3
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
1.1 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1.2 保险人应提醒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4
1.1 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5
1.2.1提醒投保人确认已获告知并同意投保
注意事项: 1、已实现“见费出单”的地区或公司,可不使用财务留存联; 2、对商业险与交强险同时承保的客户,可以合并打印发票提供客户。
23
4.1.2 单证的构成、出具及留存(2/5)
投保单
各公司参考使用行业示范投保单,并可根据个性化需求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投保单应列明以下信息:
✓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 保险标的的基本信息,包括号牌号码、厂牌型号、VIN码、发动机号、机动车种
18
3.1 示范条款商业车险保费计算
保险人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商业车险险费率方案计算并收取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 1 基 附准 加 纯 N 费 因 C 保 用 D 自 子 费 率 主 核 渠保 道 交 系 系 通 数 数
基准纯保费:行业一致
行业一致
保险公司向保监会 保险公司向保监会 平台与交通管理
由中保协统一制定、颁 中保协定期制定并颁布 报备使用
报备使用
平台对接
布并定期更新。 附加费用率:由各保险公 司自行申报,经保监会审 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通过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
不同出险对应NCD
连续3年0次 连续2年0次
上年0次
系数值 0.6 0.7 0.85
已对接:可以 使用该系数进行 费率浮动,平台 带出,据实使用 ,保险公司不得
21
4.1.1 单证的构成、出具及留存(1/5)
单证构成
投保单
非监制单证 附条款 参考使用 客户签字留 存
保险单
监制单证 报备使用 连同条款一 起出具客户联 留存业务联 /财务联
免责事项 说明书
新增单证 按监管要求必 须提供 “投保人声明 ”页签字并留存
Fra Baidu bibliotek
保险凭证
非监制单证 参考使用 自愿选择是 否出具 加盖业务专用 章
类、使用性质、行驶证车主、初次登记日期、核定载质量/载客数; ✓ 投保险种、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绝对免赔额; ✓ 保险期间; ✓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投保人签名/签章。 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附相应条款,条款文本建议制成A4纸大小的小册,印
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 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并请 投保人在《免责事项说明书 》的“投保人声明页”的方 格内,手书免责事项说明书 列明的文字“保险人已明确 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 内容及法律后果”并签名( 或盖章),随后保险公司需 收回“投保人声明”页,与 其他投保资料一并存档。
10
1.2.2 提醒投保人提供告知资料
新保及转保
保险公司需提示投保人提供身份证明及行驶证 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新车 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代替。
续保
如之前提供的人员及车辆证件均在有效期且信 息未调整,投保人可不需再次提供相关资料。
6
1.2.3 提醒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个人业务由此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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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2/4)
车辆信息及保险期间
根据车辆行驶证记载的各项信息准确地填写投保 车辆情况,录入时应完整地在系统中准确录入。
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投保人可与保 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严 禁倒签。
14
2.2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3/4)
险种信息
保险人严格按照投保人勾选的险种录 入险种信息,包括保额、责任限额、 是否承保不计免赔率等内容
15
2.2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4/4)
特别约定
特 别 约 定
特别约定是对保单中未详尽事项的明确和补充 ,保险人在增加特别约定时应遵守依法合规的 原则,约定内容不能与条款相悖,不能损害被 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 ,不能赠送附加险。
16
第三节 示范条款保险费计算
3.1 示范条款商业车险保费计算 附: 车损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计算
• 若车辆信息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 均未发生变更,投保单仅需填写上 年保单号即可;
• 若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 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12
2.2 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1/4)
保险人应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在系统中,录入投保单各项 信息,或由投保人按规范要求自助录入。
人员信息
如实填写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 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 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7
第二节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2.1 投保信息填写规范要求 2.2 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
11
2.1 投保信息填写规范要求
新保及转保业务
续保业务
• 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号牌号码、机 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发动机号、 识别代码(车架号)、厂牌型号、 排量、功率、登记日期、核定载客 人数或核定载质量,投保机动车所 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 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 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新车 1次 2次
1.0 1.0 1.25
调整; 未对接:平台
3次 4次 5次+
1.5 1.75 2.0
带出1.0,保险 公司不得调整。
平台有不浮动原因
1.0
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单程提车保险,
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
19
第四节 缴费承保及单证
4.1 单证的构成、出具及留存 4.2 单证管理要求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换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进行过改装、变更过车辆用途、保险机动车转让或其他 情形,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8月
目录
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 第二节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第三节 示范条款保险费计算 第四节 缴费承保及单证 第五节 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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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
1.1 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1.2 保险人应提醒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4
1.1 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5
1.2.1提醒投保人确认已获告知并同意投保
注意事项: 1、已实现“见费出单”的地区或公司,可不使用财务留存联; 2、对商业险与交强险同时承保的客户,可以合并打印发票提供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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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单证的构成、出具及留存(2/5)
投保单
各公司参考使用行业示范投保单,并可根据个性化需求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投保单应列明以下信息:
✓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 保险标的的基本信息,包括号牌号码、厂牌型号、VIN码、发动机号、机动车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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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示范条款商业车险保费计算
保险人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商业车险险费率方案计算并收取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 1 基 附准 加 纯 N 费 因 C 保 用 D 自 子 费 率 主 核 渠保 道 交 系 系 通 数 数
基准纯保费:行业一致
行业一致
保险公司向保监会 保险公司向保监会 平台与交通管理
由中保协统一制定、颁 中保协定期制定并颁布 报备使用
报备使用
平台对接
布并定期更新。 附加费用率:由各保险公 司自行申报,经保监会审 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通过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
不同出险对应NCD
连续3年0次 连续2年0次
上年0次
系数值 0.6 0.7 0.85
已对接:可以 使用该系数进行 费率浮动,平台 带出,据实使用 ,保险公司不得
21
4.1.1 单证的构成、出具及留存(1/5)
单证构成
投保单
非监制单证 附条款 参考使用 客户签字留 存
保险单
监制单证 报备使用 连同条款一 起出具客户联 留存业务联 /财务联
免责事项 说明书
新增单证 按监管要求必 须提供 “投保人声明 ”页签字并留存
Fra Baidu bibliotek
保险凭证
非监制单证 参考使用 自愿选择是 否出具 加盖业务专用 章
类、使用性质、行驶证车主、初次登记日期、核定载质量/载客数; ✓ 投保险种、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绝对免赔额; ✓ 保险期间; ✓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投保人签名/签章。 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附相应条款,条款文本建议制成A4纸大小的小册,印
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 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并请 投保人在《免责事项说明书 》的“投保人声明页”的方 格内,手书免责事项说明书 列明的文字“保险人已明确 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 内容及法律后果”并签名( 或盖章),随后保险公司需 收回“投保人声明”页,与 其他投保资料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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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提醒投保人提供告知资料
新保及转保
保险公司需提示投保人提供身份证明及行驶证 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新车 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代替。
续保
如之前提供的人员及车辆证件均在有效期且信 息未调整,投保人可不需再次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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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提醒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个人业务由此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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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2/4)
车辆信息及保险期间
根据车辆行驶证记载的各项信息准确地填写投保 车辆情况,录入时应完整地在系统中准确录入。
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投保人可与保 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严 禁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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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3/4)
险种信息
保险人严格按照投保人勾选的险种录 入险种信息,包括保额、责任限额、 是否承保不计免赔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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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4/4)
特别约定
特 别 约 定
特别约定是对保单中未详尽事项的明确和补充 ,保险人在增加特别约定时应遵守依法合规的 原则,约定内容不能与条款相悖,不能损害被 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 ,不能赠送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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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示范条款保险费计算
3.1 示范条款商业车险保费计算 附: 车损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计算
• 若车辆信息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 均未发生变更,投保单仅需填写上 年保单号即可;
• 若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 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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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1/4)
保险人应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在系统中,录入投保单各项 信息,或由投保人按规范要求自助录入。
人员信息
如实填写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 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 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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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2.1 投保信息填写规范要求 2.2 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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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投保信息填写规范要求
新保及转保业务
续保业务
• 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号牌号码、机 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发动机号、 识别代码(车架号)、厂牌型号、 排量、功率、登记日期、核定载客 人数或核定载质量,投保机动车所 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 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 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新车 1次 2次
1.0 1.0 1.25
调整; 未对接:平台
3次 4次 5次+
1.5 1.75 2.0
带出1.0,保险 公司不得调整。
平台有不浮动原因
1.0
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单程提车保险,
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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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缴费承保及单证
4.1 单证的构成、出具及留存 4.2 单证管理要求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换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进行过改装、变更过车辆用途、保险机动车转让或其他 情形,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