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司法考试主观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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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主观题讲义邹建章
关于论述题复习的说明进入七月,当各个学科复习完一轮以后,就可以复习论述题了.下面简要谈谈论述题复习要求。
第一、要明白复习围
论述题是一道题,而不是一门学科,根据大纲的规定:实体法、程序法等多个学科均有可能出论述题;根据历年考察情况看,论述题涉及到大纲规定的多个部门法。所以论述题的复习应当围绕大纲规定的法律法学知识进行。论述题的考察看似涉及的学科比较多,但落实到具体的知识点并不多。从十年来的考察情况看,论述题重点考察的主要是各部门法的原则,而各学科原则的数量并不大。详见本文附录的提纲。
第二、要明白能力要求
根据官方的表述,论述题主要考察法律思维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能力。核心要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的概念涵抽象,外延模糊,目前我还没有整理出系统的文字材料,建议大家找我今年的授课录音,重点听我今年论述题课程的第一部分容,即关于法律思维的基本理论。论述题的解答必须符合法律专业的要求,即法律思维的要求,其次才是一些准作文化等写作上的要求。否则即使论证如逻辑学家般严谨,语言如文学家般流畅,文字如书法家般优美,句逗如语言学家般准确,一样不能获得高分。需要强调的是:能力的获得,别人给你的帮助不多。能力的获得需要看书,但仅凭看书无法获得能力;能力的获得需要听课,但仅凭听课也无法获得能力。一句话,能力不是看书看出来的,也不是听课听出来的,只能通过艰苦的做题训练,或者办案实践才可能掌握。
第三:特别提醒
论述题是法律题,不是写作题。论述题的备考应围绕大纲规定的法律法学知识和能力进行,而不能围绕写作套路的训练展开。论述题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是比较疑难的法律问题,试图通过写作技巧的学习和训练去解决法律问题,不仅是荒谬的,也是违纲(大纲)的。
最后:我的资料和信息发布平台是我的个人微站。就卷四论述题复习而言,我微站的信息足够大家用了。学习中有问题可以给我留言。另:我将在8 月下旬,在法法网上我的微站首发今年主观题讲义的第二版,有需要的同学留意。
另:预计在9 月9 日左右,我将做一次考前突破的YY 免费公开课。这一活动目前还在筹备中,请大家留意我的微站和微博。
邹建章法法网微站:.fafawang./fuser.php?mod=ta&uid=622
邹建章新浪微博:.weibo./u/1427412531?topnav=1&wvr=5&topsug=1
2013 年主观题提纲
第一部分:实体法。
第一节:行政法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与这一原则相比,其他原则都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围进行。
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
(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围行使;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合理行政原则
所谓合理,即合乎理性。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
必须符合理性。法律原则中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
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即可。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
容:
1.公平公正对待,即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
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适当比例,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政法律规中,程序性规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
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述或者申辩。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并不意味着他们最终能够和行政机关一道做出决定,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
3.公务回避,公务回避的要求具体而言又包括两个方面:
(1)指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着利害关系时,应该回避,这可以被看做是由实体原因引起的回避;
(2)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虽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时,他也应当回避,这可以被看作是由于程序原因引起的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是针对行政活动的效率所提出的要求,因为一个“好”的政府,其行为既应当是合法的,也应当是有效的。高效便民原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严守时限规定,并不断降低
行政成本。
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外观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切不可混同。因为民法上的诚信是双向的,即民事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对其他当事人保持诚信;而行政法上的诚信则是单向的,仅指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对人保持诚信。这一原则之所以并不包括对相对人诚实信用的要求,其原因就在于如果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欺瞒或反复的行为,行政机关自可依法对其加以制裁,因而无须对此另行约束;而行政机关一旦欺骗或者失信,则势必对相对人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强调对此类行为的禁止。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