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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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普及和发展,商务活动和电子网络的结合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不可阻挡的新趋势。这种新型的商贸形式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购物体验,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深受人们的喜爱。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电子商务固有的虚拟特点更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因此,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知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也是消费者得以作出购买决策的信息依据。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可以直接的接触商品和服务,可以较全面的了解相关信息,从而避免作出事与愿违的购买决定。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跟经营者一般是不见面的,消费者获得商品信息不是靠直接接触商品获得的,而是和经营者进行在线沟通或浏览经营者通过网页或网店发布的商品的图片和文字信息获得的。因此,在电子商务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要必须确保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保证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跟实物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电子商务才能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经营者故意发布不完整或模棱两可的信息
经营者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在电子商务中,往往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发布不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这些缺失的信息总是不利于经营者的,相反往往是消费者最需要知道的。在多数情况下,这些缺失的信息往往能左右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消费者由于无法得知全面的商品信息且只能看到商品信息好的一面,再加上消费者一般对所购买商品不具有专业的知识,这样很容易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对消费者会很不利。另外,网上交易平台的虚拟性给经营者提供了很好的掩护,由于消费者只能靠经营者提供的媒介来获得商品信息,没有其他的途径,所以经营者通过媒介平台可以很好的规避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只发布商品的良性信息。这样就导致了消费者很容易陷入购买陷阱,消费者的权益也很容易受到侵害。
(二)经营者故意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电子商务中,经营者为了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往往会过分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优点,有些甚至会编造虚假的广告或使用一些极具迷惑性、吸引人的照片和字眼。同时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很难仅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真伪,很容易上当受骗。例如,通过bbs站点发布的广告。现在网络上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商机网,大都是标榜着可以提供无限商机,整个网页都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商业信息,其中一部分极具迷惑性、煽动性。
网络欺诈之所以愈演愈烈,原因就在于:第一,市场准入门槛低。在传统广告市场中,经营者要想从事广告业务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而在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商务环境中,广告发布者只要可以上网,就能任意发布广告,相比传统广告市场的高门槛,电子商务给广告发布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迅速增加了发布信息的参与者数量。第二,监管难度大、监管手段乏力。
二、应明确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大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
由于电子商务有着传统商务所不具有的虚拟性和异地化,消费者很难像传统商务交易那样能直观的感知、充分的了解商品和服务;同时出于趋利避害心理的趋势,经营者一般会尽量发布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淡化、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甚至有的经营者为了追逐利益不惜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鉴于此,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确立经营者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原则,具体如下:(1)信息披露要完整充分。完整的含义是指一切与交易有关的信息都应当披露,尤其是那些不利于消费者的信息更不得遗漏;
充分的意思是要经营者进行说明信息的时候要力争达到让消费者能对是否进行交易作出理性判断。(2)消息披露要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