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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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2013年版
平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
电话: 63651588 传真: 63651566
负责人:吴昌军职务:行长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在甲方处存入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订立本合同,并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协定存款管理
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此账户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
第二条结算存款基本额度
乙方结算户中的结算存款留存余额最低为。
第三条利率和结息
对乙方结算户低于最低留存额度部分的结算存款,按甲方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按日、分段计息,对超过最低留存额度部分的结算存款,按结息日甲方挂牌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按日,不分段计息。协定存款终止时,按终止日甲方挂牌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甲方按季对乙方结算户进行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
第四条期限与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
本合同期满,任何一方若要终止或修改合同,须于合同到期日的十五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合同自动延期,甲方继续保留乙方的协定存款,以后以此类推。合同每次自动延期的期限与本合同有效期相等。
本合同期满,如不延期,甲方将该协定存款作终止处理。
第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
乙方有正当理由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第七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