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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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1)

一、任务的由来 (1)

二、编制目的 (1)

三、编制依据 (2)

四、方案适用年限 (5)

五、编制工作概况 (6)

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 (17)

一、矿山简介 (17)

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 (21)

三、矿山开采历史与现状 (42)

四、尾矿库服役历史及现状 (46)

第二章矿区基础信息 (49)

一、矿区自然地理 (49)

二、矿区地质环境背景 (57)

三、矿区社会经济概况 (90)

四、矿区土地利用状况 (92)

五、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重大工程活动 (99)

六、矿山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案例分析 (102)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 (107)

一、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调查概述 (107)

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109)

三、矿山土地损毁预测与评估 (148)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与土地复垦范围 (168)

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178)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行性分析 (178)

二、矿区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181)

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 (201)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预防 (201)

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202)

三、矿区土地复垦 (207)

四、含水层破坏修复 (221)

五、水土环境污染修复 (222)

六、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223)

七、矿区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 (230)

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 (234)

一、总体工作部署 (234)

二、阶段实施计划 (234)

三、近期年度工作安排 (240)

第七章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248)

一、经费估算依据 (248)

二、经费组成、取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248)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费估算 (253)

四、土地复垦工程经费估算 (260)

五、总费用汇总与年度安排 (276)

第八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279)

一、组织保障 (279)

二、技术服务保障 (280)

三、资金保障 (281)

四、监管保障措施 (283)

五、效益分析 (284)

六、公众参与 (285)

第九章结论与建议 (290)

一、结论 (290)

二、建议 (292)

一、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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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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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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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任务的由来

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千矿业)原名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胡家庙子铁矿,于2006年审核通过《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胡家庙子铁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鞍钢集团矿业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取得了胡家庙子铁矿床的采矿权。采矿权人为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矿山名称为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胡家庙子铁矿,2009年下半年更名为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类型是国有企业,现有采矿许可证***年发放,***年到期,采矿许可证号:***。鞍千矿业为采选联合企业,现有许东沟、哑巴山和西大背三个采场,一个鞍千选矿厂。另外,根据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矿山环境治理规划,风水沟尾矿库的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由鞍千矿业承担。

鞍千矿业自***年取得现有采矿许可证至今,于***年1月26日审查通过《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方案每5年一次修编,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评审表》,适用期截止到***年1月26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尚未到期。

在此期间,鞍千矿业未及时补充土地复垦方案,本次根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编制合并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一并补充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正在生产中,为了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基本原则,及时对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对损毁程度不同的影响区实施预防和治理措施。鞍千矿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于2018年9月委托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编制目的

方案编制的主要目的:查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区地质灾害现状及隐患、矿区土地利用类型和矿山开采以来矿区各类土地的损毁及土地复垦情况;对矿山

生产活动造成的土地损毁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进行现状和预测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土地复垦责任区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措施,使因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和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程度降到最低,促进矿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监测及土地复垦提供技术依据,同时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实施情况监管提供了依据。

三、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

7、《土地复垦条例》,2011.3;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

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3.3.1;

10、《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4号令,2003.11.24;

11、《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9.28;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1.3.2。

(二)国家有关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政策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号;

2、《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3、《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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