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思想家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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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思想家洛克,在其《政府论》中,认为一切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和其他人一样有权享受充分的自由,不受限制地享受自然法则所赋予的一切权力和优势,具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所有,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他人的侵害。政府的功能是保障人权,如果政府起不到这种作用,人民就有权改变政府。这种论点成为了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基础。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的契约论》一文中,对民主共和政府作出了清晰定义。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处在社会的制约内,即使他生来自由。在社会中,每个人其实都不知不觉与社会达成了一份契约,它意味着每个人都将自己包括自己所有的权利完全交给了社会,与其他人一样享受同等的共同的平等,并藉此利用全体的力量来捍卫或保护自己的自身和财产。每个人既是个人又是社会一成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定的意志,个别意志必须服从社会的整体意志,即公意。公意是谋求大众的利益的最高的力量。它是为所有成员谋利益的,不是单为某个人或某个的组织谋利益的。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由于自然资源匮乏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战争状态。在此前提下,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就可以很好理解了,即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糟糕以及霍布斯对于秩序的渴望有关,可以简单概括为个人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赋予某一拥有强大力量者(即利维坦),并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由此可见,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还没有脱离神学影响,而且具有专制的特点。但是不可否认,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已经提供了西方主权文明的基本逻辑线索,即“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主权文明”。后面的社会契约论的经典作家如洛克和卢梭都基本上是遵循这样的逻辑线索,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了更加细致、世俗化和适应时代需要的修正。

孟德斯鸠是法国首位公开批评封建统治的思想家,他突破“神授君权”的观点。认为人民应享有宗教和政治自由。认为决定法的精神和法的内容是每个国家至关重要的。保证法治的手段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三者相互制约、权力均衡。“三权分立说”对于1787年的《美国宪法》、1791年-1795年的《法国宪法》和1792年的《普鲁士法典》的制定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也完全否定了当时法国社会的三个基石:教会、国会和贵族。

2,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而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更是经常处于战争状态之中。由于人人乐生惧死,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

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自然

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

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

人或一个议会以构成主权者。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便利,

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1])应当努力维护“自然法则”。

霍布斯认为,为了使主权者充分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绝对

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创造出和平与秩序。对此,霍布斯作了很具体的解释,他说:“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

国家形式产生的。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

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1)141也就是说,霍布斯的逻辑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一方面是自由但充满危险,另一方面虽不自由但可以享受安全与和平。在天生没有安全感的霍布斯看来,后者是理所当然的最优答案。

与霍布斯过分关注安全与秩序相反,在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自由的追求表现的极为明显。

洛克对人性更为乐观,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只不过,自然状态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一是,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

同样,为了终止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应该建立一项政治国家的契约。与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公民完全服从专制君主的条约不同,洛克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换言之,在协调个人自由和权威需要的时候,洛克认为没有必要像霍布斯那样对权威百般迁就。基于此,洛克反对霍布斯提出的君主专制政体,他主张有限权

力政府[2]。洛克强调: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与其他人)的永恒规则;人民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不过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司法权)。

卢梭(Jean Jacque Rousseau,1712—1778)也极关注个体自由和权威需要问题。只不过,卢梭的自由观念和权威观念都迥异于先前的思想家。虽说他使用的是同一类词汇,可他放进去的却是极为不同的内容。首先,卢梭对在个体自由和权威需要之间划一个界限的妥协思想是绝不会接受的。他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2)16其次,卢梭认为自由和权威不可能发生冲突,因为它们是一回事;它们是一块奖章的两面。他认为存在与权威彻底控制相一致的个人自由。你拥有的自由越多,你服从的权威也就越多;你服从的程度越高,你自由的程度也就越大。

卢梭有一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2)29他为自己确立的使命就是使人们恢复自由状态。卢梭认为,政治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2)23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卢梭主张每个人都应该通过缔结契约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由公意统治的政治国家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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