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2018春季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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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

《合同法》

姓名:学号:专业:法学

学习中心:辽宁彰武电大奥鹏中心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

2.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4.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一种对抗权。

5.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6.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撤销权的构成条件。

(一)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后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具体包括:①放弃到期债权。②无偿翟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予给他人。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在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二)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

2. 国家对已成立的合同的不同态度,可将合同的效力分为哪几类?

国家对已成立的合同的不同态度,可将合同的效力(广义)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生效。如果法律未对生效要件有特别要求,当事人也无特别约定,并且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则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合同无效。如果已成立的合同欠缺根本性生效要件,则合同自始、确定、永远不能发生效力。(3)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能否生效尚不确定,需取决于有关当事人的态度,如法定代理人、本人、权利人的追认或撤销。(4)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的可撤销是指合同已经生效,但效力存在瑕疵,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5)合同未生效。已经成立的合同尚未满足约定或者法定生效要件而需要等待相应生效要件满足与否才能确定其生效与否。

3.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害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因此丧失的商机)。但不包括精神损

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此处的“过错”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该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不生效或者被撤销。

4. 合同转让的特征。

(1)转让前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后的合同内容的一致性。合同转让,只是改变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并不改变原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或义务仍是原合同约定的,因此,转让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更,其内容应与原合同内容一致。(2)合同转让后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人。合同转让,只是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履行人主体,其直接结果是原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转让后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自转让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关系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人。(3)合同转让改变了债权债务关系。合同转让会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合同转让是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是合同转让必然涉及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原合同债务人。合同转让后,因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出让人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

5. 运输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运输方式分类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五大类。这五类运输合同主体的承运人是不同的运输企业,而托运人和旅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二)按照运送对象分类

根据运送对象,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两类。

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把旅客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旅客运输合同又分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以及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与旅客运输相关的行李包裹运输,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可以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形式。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以货物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根据运送方可以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多式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

(三)按照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类

根据是否有涉外因数,运输合同还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涉外运输合同两类。

国内运输合同是指运输合同当事人是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起运地和到达地等都在国内的运输合同。

涉外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或者货物的起运地、到达地有一项涉及国外的合同,例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等。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 试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精髓和指导思想,是合同法基本特征的集中体现,是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的基本点和出发点。只有正确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合同法。下面将逐一试述。

一、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第一大原则,任何不符合该项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均不受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两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平等、自愿原则的定义。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合同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这一含义是从客观角度阐述的,即适用合同法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判断标准是法律规定,确切地说,是民事法律规范,因为只有在民事法律规范中,主体才具有平等性。一般而言,民事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特殊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也可能成为民事主体。比如,公安局从企业(法人)采购50台电脑,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合同行为,受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公安局和企业。因为此时公安局对外作出的是民事(合同)法律行为,而不是“警察抓小偷”的职责行为。所以,要想准确判断主体之间是否具有平等性,还要综合考虑主体的法律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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