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定性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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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形式:

1.单位未及时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上缴财政;

2.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挂帐,未及时缴入国库;

3. 单位或财政部门将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一般预算收入缴入国库。

●定性依据:

1.2002年5月20日财政部下发的财综[2002]33号《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六、在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中,凡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2002年7月1日起按照附件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1994年3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第四十六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3.1985年7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处理、处罚依据:

1、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四条规定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1994年3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七十五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3.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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