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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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法院要多久立案,立案标准是怎样

高级法院要多久立案,立案标准是怎样

一、高级法院要多久立案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高级法院要多久立案,立案标准是怎样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4、综上,除了刑事案件立案没有规定立案时限,民事和行政案件都规定了需要在七日内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因此,通常情况下法院应当当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高级法院立案标准是怎样对于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立案标准及法律后果(3篇)

立案标准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的起诉或者自诉,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行为。

立案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立案标准及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立案标准1. 主体资格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

2. 起诉事由明确起诉事由应当明确,具体包括:(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3)事实和理由充分;(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 证据材料完备起诉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2)证明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的材料;(3)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的材料;(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 符合法定形式起诉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求:(1)书面形式;(2)载明起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方式;(3)载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方式;(4)载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5)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6)载明起诉日期。

三、法律后果1. 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起诉,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应当立案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 分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争议标的、当事人数量等因素,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案。

3. 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 调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5. 依法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正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确保全市法院民事案件审查受理工作依法、准确、统一和高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立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原告资格审查1、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原告是公民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经核对后接收复印件。

3、原告是法人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告是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具有营业执照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如不具有营业执照的,则只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5、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要提供律师(法律)事务所函;被委托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需要提供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工作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被委托人是其他公民的,需要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书原件。

6、委托授权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法律案件立案标准(3篇)

法律案件立案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立案是司法机关依法受理案件的过程,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

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对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的依据。

以下是对法律案件立案标准的详细阐述。

二、立案主体1.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受理各类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主管机关。

2.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受理各类刑事案件的主管机关。

3. 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是受理各类行政案件的主管机关。

三、立案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类型:各类案件均需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案件类型,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等。

2. 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行政或者刑事争议,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3. 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包括:a. 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b.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c. 符合诉讼时效规定;d. 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4. 符合管辖规定:案件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a. 地域管辖: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海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c. 协议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5. 符合立案程序: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受案机关依法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四、立案材料1. 民事案件立案材料:a.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b. 身份证明材料;c. 证据材料;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 行政案件立案材料:a.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b. 身份证明材料;c. 证据材料;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 刑事案件立案材料:a.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b. 身份证明材料;c. 证据材料;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民事纠纷立案标准

民事纠纷立案标准

民事纠纷立案标准民事纠纷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发生争议,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情况。

民事纠纷的立案标准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纠纷可以被法院受理并立案处理的规定。

下面将从立案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案条件。

1.争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民事纠纷的立案,争议金额需要达到一定标准,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而定,一般为一定金额以上的纠纷才能被受理。

2.具备诉讼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资格,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3.合法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必须是合法的,具有明确的请求对象和请求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二、立案程序。

1.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诉讼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2.法院受理。

法院在收到诉讼材料后,经过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便会受理案件,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3.立案登记。

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发出立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案件的立案情况和相关程序。

4.调解程序。

在立案后,法院会进行调解程序,协助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如果调解成功,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5.审理程序。

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将进入审理程序,依法进行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最终作出裁决。

三、注意事项。

1.合理维权。

当事人在遇到民事纠纷时,应该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援助或者律师代理,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2.充分准备证据。

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遵守法律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遵守法院的调解和审理程序,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不得擅自中断或者拖延诉讼程序。

4.尊重裁判结果。

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当事人都应该尊重法院的裁判结果,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上诉或者变相抗拒执行。

综上所述,民事纠纷的立案标准是一个比较严格的程序,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需要了解相关的诉讼条件和程序,合理维权,遵守法律规定,最终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立案标准的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性质、大小、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下标准:
1. 案件涉及国家、集体、公民重大利益的;
2. 纠纷金额数额巨大的;
3.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 案件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
5. 国务院法定职责涉及的案件;
6. 其他需要审判机关立案的情形。

在执行立案标准时,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审慎决定是否立案,并对未立案的案件,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定途径提
出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陕西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宝鸡、咸阳、铜川、延安、榆林、渭南、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安康、商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民事案件⽴案标准是什么在⼀些民事纠纷案件的时候,⼀般都是进⾏调解的话,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如果要到⼈民法院去起诉的话,那么对于民事案件的⽴案标准是如何进⾏规定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案件⽴案标准是什么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了民事权益的争议。

但是需明确的⼀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是说即使当事⼈告错了⼈,在⽴案阶段,法院不进⾏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民法院保护什么、⽀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不能模棱两可。

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

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于原告的理由是否成⽴、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法院在⽴案审查阶段不问。

4、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民法院主管,⼈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案件进⾏审判。

另外,接收诉状的法院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才能正式受理该案件。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民事案件要进⾏⽴案,那么必须要有准确的被告,⽽且要有被告的⼀些基本信息,还要具备了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等,这个⼀般都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起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

一、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立案标准的一般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二、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三、其他规定1、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民事立案标准法律规定(3篇)

民事立案标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立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民事立案的标准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法律工作者、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二、民事立案的概念民事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受理案件的行为。

民事立案是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立案的标准1. 主体资格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起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 起诉事由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事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存在民事权益纠纷;(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 诉讼请求明确、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诉讼请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明确、具体;(2)有法律依据;(3)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4. 起诉状内容完整、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原告的基本情况;(2)被告的基本情况;(3)诉讼请求;(4)事实和理由;(5)证据和证据来源;(6)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5. 诉讼费用依法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执行费等。

四、民事立案的程序1. 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起诉状;(2)身份证明;(3)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2. 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起诉人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2)起诉事由是否符合法定条件;(3)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4)起诉状内容是否完整、符合法定要求;(5)诉讼费用是否依法缴纳。

民事经济纠纷立案标准

民事经济纠纷立案标准

民事经济纠纷立案标准民事经济纠纷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

在我国,对于民事经济纠纷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解决纠纷的问题。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民事经济纠纷立案的标准。

首先,对于民事经济纠纷的立案标准,最基本的要求是纠纷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能力的主体。

这意味着,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

如果当事人不具备诉讼能力,那么就无法提起诉讼,也就无法符合立案标准。

其次,对于民事经济纠纷的立案标准,纠纷的标的额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财产性民事纠纷,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纠纷,一般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向属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标的额的大小也是民事经济纠纷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此外,对于民事经济纠纷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是否具备诉讼条件。

具备诉讼条件是指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途径来维护。

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不受到侵害,就不具备诉讼条件,也就无法提起诉讼。

最后,对于民事经济纠纷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诉讼时效性的问题。

在我国,对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就无法提起诉讼了。

因此,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确保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民事经济纠纷的立案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诸多因素。

只有当纠纷的当事人具备诉讼能力、纠纷的标的额符合规定、具备诉讼条件并且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才能符合民事经济纠纷的立案标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解决纠纷。

希望广大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的立案标准(3篇)

法律案例的立案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过程。

立案标准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基础。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法律案例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立案标准1. 主体资格(1)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诉讼请求民事案件立案,原告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2)明确、具体,能够表述原告的合法权益。

(3)与案件事实相符合。

3. 事实和证据(1)事实:原告应提供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

(2)证据:原告应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① 证人证言;② 书证;③ 物证;④ 视听资料;⑤ 电子数据;⑥ 专家鉴定意见。

(1)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

三、行政案件立案标准1. 主体资格(1)原告:具有行政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 诉讼请求行政案件立案,原告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2)明确、具体,能够表述原告的合法权益。

(3)与案件事实相符合。

3. 事实和证据(1)事实:原告应提供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

(2)证据:原告应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① 证人证言;② 书证;③ 物证;④ 视听资料;⑤ 电子数据;⑥ 专家鉴定意见。

行政诉讼法院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院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行政诉讼法院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具体条件如下:(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诉讼法院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

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

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

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

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立案金额标准

立案金额标准

立案金额标准立案金额标准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受理案件的金额范围。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立案金额标准,这一标准的确定对于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不同类型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民事案件来说,立案金额标准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金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超过二十万元的案件,属于重大民事案件,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而对于小额民事案件,其立案金额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一般在五万元以下。

这一标准的设定,旨在便利当事人解决小额纠纷,减轻法院案件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对于刑事案件来说,立案金额标准是指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金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并不以金额为限,而是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为考量。

一般来说,涉及重大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论金额大小,都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而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其受理标准则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以保障公平正义。

再次,对于行政案件来说,立案金额标准是指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金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并不以金额为限,而是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考量。

一般来说,行政案件的受理标准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立案金额并不是限制,而是以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影响为考量。

最后,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来说,立案金额标准是指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金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并不以金额为限,而是以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影响为考量。

一般来说,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得到法院的保护和维护。

因此,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并不是限制,而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云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继续执行管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5、继续执行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四川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经济纠纷立案标准

民事经济纠纷立案标准

民事经济纠纷立案标准民事经济纠纷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就财产关系等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对于民事经济纠纷的立案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事经济纠纷的标的额。

标的额是指诉讼请求的经济利益数额,是确定适用程序和费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标的额是指诉讼请求的经济利益数额,包括主张的金钱、财产和经济利益。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标的额应当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其次,民事经济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标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标的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标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而对于标的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再次,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当事人将失去主张权利的权利。

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因不动产权属、用益物权等引起的纠纷,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最后,民事经济纠纷的起诉要求。

起诉要求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起诉要求包括起诉状的格式要求、起诉状的内容要求、起诉状的提交材料要求等。

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书写起诉状,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民事经济纠纷的立案标准包括标的额、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起诉要求等方面。

当事人在遇到经济纠纷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理评估案件的标的额,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注意诉讼时效,严格按照起诉要求提起诉讼。

希望当事人能够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金额立案标准

金额立案标准

金额立案标准金额立案标准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对于涉及金额的案件,法院所规定的最低金额限制,只有当案件中的争议金额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金额立案标准时,法院才会受理该案件。

金额立案标准的设定,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合理分流案件,保障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金额立案标准的设定可能有所不同,下面将就中国大陆地区的金额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在中国大陆地区,金额立案标准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金额立案标准分为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两种情况。

对于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金额立案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起诉状或者上诉状中所请求的民事权利或者利益纠纷的标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金额立案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起诉状或者上诉状中所请求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纠纷的标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因特殊情况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案件,即使不满足金额立案标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金额立案标准的设定,旨在合理分流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一方面,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金额立案标准的设定可以有效减少一些金额较小的案件对法院的占用,使法院能够更多地专注于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金额立案标准的设定也可以减少一些无谓的诉讼,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司法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

总的来说,金额立案标准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金额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合理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应当根据金额立案标准,合理分流案件,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金额立案标准的设定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金额立案标准

金额立案标准

金额立案标准金额立案标准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金额范围,也是司法机关对诉讼费用、诉讼程序的一种规定。

金额立案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在我国,金额立案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的,下面将对金额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金额立案标准的制定是合理的。

金额立案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状况和物价水平,以此来确定适当的金额范围。

如果金额立案标准过低,将导致大量小额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增加司法资源的负担,降低司法效率。

反之,如果金额立案标准过高,将导致一些合理的索赔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金额立案标准的合理制定对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金额立案标准的调整需要审慎进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影响,金额立案标准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但是,调整金额立案标准需要审慎进行,不能盲目提高或降低金额立案标准。

应该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听取各方意见,科学确定调整方向和幅度,以确保金额立案标准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再次,金额立案标准的适用需要灵活处理。

在适用金额立案标准时,需要灵活处理,不能一刀切。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或者收紧金额立案标准,以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讼需求。

同时,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案件,也可以适当放宽金额立案标准,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金额立案标准的公开透明是必要的。

金额立案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该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可以增加司法的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金额立案标准的合理制定、审慎调整、灵活适用和公开透明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金额立案标准的研究和监测,不断完善金额立案标准,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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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03-31【生效日期】2008-04-0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重庆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以上、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山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福建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湖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湖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3、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5、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河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焦作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辽宁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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