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目录

编制说明3

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3

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3

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3

1.1.2 工作回顾3

1.2 标准制定必要性5

1.2.1相关行业发展概况5

1.3.5 工业炉窑的分类11

1.2.2现行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12

1.2.3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13

1.3 标准制定总体思路14

1.3.1 标准制定原则14

1.3.2 主要技术依据14

1.3.3 标准内容框架15

1.3.4 标准的适用范围15

2 排放限值及技术要求的确定15

2.1 区域和时段划分15

2.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依据16

2.2.1 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确定16

2.2.2 污染物的控制技术分析17

(一)燃料替代17

(二)燃烧技术17

(三)装备及控制等19

2.2.2.2 污染物控制技术分析20

(一)熔化炉20

2.2.2.4 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分析23

2.2.2 烟尘排放限值确定24

2.2.2.1排放浓度标准值的计算24

2.2.2.1 熔炼炉26

2.2.2.2 熔化炉27

2.2.2.3 加热炉29

2.2.2.4 热处理炉31

2.2.2.5 干燥炉、窑31

2.2.2.6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32

2.2.2.7 陶瓷、搪瓷、砖瓦窑32

2.2.2.8 其它炉窑33

2.2.3 有害气体排放限值确定33

2.2.

3.1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33

2.2.

3.2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35

2.2.

3.3 其它有害污染物的制定依据37

2.2.4 工业炉窑辅助工艺颗粒物排放42

2.2.5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确定42

2.2.6 工业炉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确定46

3 本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的比较46

3.1 与国内排放标准的比较46

3.1.1 国家标准对比46

3.1.2 地方标准对比48

3.2 与国外排放标准的比较50

4 相关技术规定和监测要求53

4.1工业炉窑的烟囱高度53

4.2工业炉窑的测试工况53

4.3无组织排放烟尘的监测53

4.4关于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的换算值54

5对附录的补充说明55

5.1β射线法55

5.1.1实验目的55

5.1.2实验器材55

5.1.3实验步骤55

5.1.4实验结果及数据处理56

5.1.5结论57

5.2其他分析方法58

6标准实施后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58

6.1 污染物控制技术选择58

6.1.1 颗粒物控制58

6.1.2 脱硫及其它59

6.1.3 计算例60

6.2环境投资的估算61

6.3 环境效益61

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

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

2006年,上海市环保局将“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项目”列入2006年第一批环保科研招标项目,确定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东华大学和同济大学组成课题组。上海市环保局沪环保科[2008]84号文已申报将本标准纳入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条、《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3条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本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1.2 工作回顾

(1)市质监局沪质技监标【2008】360号文《关于下达二00八年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下达。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东华大学和同济大学组成课题组进行投标,承担了该课题研究。

(2) 资料收集与研究

编制组较为全面地收集了北京、广东等地区工业炉窑排放标准,欧盟等国外发达国家工业炉窑相关标准;同时收集了有关工业炉窑污染控制的期刊文献,国内外炉窑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最佳实用技术等资料,完成了《国内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研文集》、《国内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控制最佳实用技术调研文集》。

(3) 监测数据采集

对本市涉及炉窑的有色金属、建材、机械加工等行业的污染现状、炉窑设施的排放水平开展调研;收集了本市各区县监测站对于本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炉窑的监测数据;选定典型工业炉窑进行现场测试,基本掌握了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规律和最高排放限值情况。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标准编制组通过研究生产工艺、污染预防、排放因子、处理技术、排放水平以及处理成本等方面的因素,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及国内外现有的最佳实用技术,确定出标准限值,完成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本标准的制订主要是通过重点污染源调查,对上海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现状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同时考虑行业环境影响、参考国外相关排放标准和研究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最后确定排放标准限值和相关管理规定,并适当分析成本和环境效益,技术路线示意图见图1-1。

通过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共收到15家单位共87条意见,采纳48条,不采纳39条(意见汇总见下表)。其中环保部提出如下意见:“鉴于工业炉窑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标准体系、结构和表达方式均不同,建议分别制定标准。”经研究,拟将本课题研究成果分成工业炉窑、生活垃圾焚烧炉及危险废弃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个独立标准。本课题先完成工业炉窑标准。进一步完成其他两个标准通过另外立题或后续补充课题解决。其他意见的主要焦点集中在炉窑烟尘排放浓度的限值上,普遍认为20mg/Nm3的限值对于中小型炉窑来说达标排放比较困难,除非使用高效除尘器,但从经济方面考虑不太现实。综合各方意见,将针对不同炉窑分别制定不同的颗粒物限值。

1.2 标准制定必要性

1.2.1相关行业发展概况

目前上海市的大气污染属煤烟型与石油型并重的复合型污染。区域内工业炉窑数量多、种类繁,几乎遍布各个工业行业中,工业炉窑的耗原煤量仅次于工业锅炉、电站锅炉,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由于工业炉窑形成的污染源量大面广,对环境空气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前本市所辖各区县各类工业炉窑以中小型炉窑居多,分布在外环线以外,其中部分企业炉窑安装较先进的除尘设备(如静电除尘、布袋除尘等)能稳定达标外,其余炉窑仅安装了简易除尘设备或直排,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

1.2.1.1 本市工业炉窑的污染现状

本市工业炉窑主要涉及行业主要包括有色金属行业、建材行业、机械加工行业等。有色金属工业炉窑包括金属熔炼炉窑和熔化炉;建材工业炉窑包括耐火材料炉窑、砖瓦窑等;其他:机械加工行业的电弧炉、冲天炉、金属和非金属加热炉等。

(一)调研工业炉窑类型及分布情况

课题组对本市194个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调研,工业炉窑类型及数量见表1-1。图1-1为调研的各种工业炉窑类型数量的比例示意图,图1-2为上海市各区工业炉窑的分布情况比较。

据工业炉窑污染源的调查结果可知,上海市区内环路以内基本无工业炉窑,工业炉窑主要集中在宝山区、崇明县和金山区三个区域,占所调研工业炉窑总数的40%左右。本市工业炉窑中以熔化炉和加热炉数量居多,且多为小型工业炉窑。本市大中型的工业炉窑主要集中在有色金属熔炼炉中。

课题组结合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重新对本市工业炉窑进行了统计,从可得数据可知,列入本次普查范围的在本标准适用范围之内的炉窑目前本市约有2000台左右(包括填写简表,只有数量,没有炉窑类型等,无法记入下表统计)。

从这次炉窑统计结果看,基本与上次调研结果相同:内环线内基本无工业炉窑,工业炉窑主要集中在郊区,炉窑以熔化炉和加热炉数量居多,且多为小型工业炉窑。本市大中型的工业炉窑主要集中在有色金属熔炼炉中。

图1-1 标准制定路线示意图

表1-1 本市调研的工业炉窑种类及数量

图1-2本市调研工业炉窑类型数量的比例

图1-3本市调研工业炉窑类型分布情况

(二)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及排放现状

对本市调研的工业炉窑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三项主要大气污染物进行了测试。表1-2~1-4是本市工业炉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表1-2本市工业炉窑及焚烧炉烟尘的排放现状

表1-3本市工业炉窑SO2的排放现状

表1- 4本市工业炉窑NO x的排放现状

(三)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

本市工业炉窑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控制水平见表1-5~1-7。

表1-5本市工业炉窑烟尘污染控制水平

表1-6本市工业炉窑SO2污染控制水平

表1-7 本市工业炉窑NOx污染控制水平

1.3.5 工业炉窑的分类

根据本市调研现有工业炉窑的情况,本标准参考GB9078-1996中工业炉窑的分类方法,并结合本市工业炉窑调研结果,将其中的熔炼炉中1)高炉及高炉出铁厂;2)炼钢炉及混铁炉(车);3)铁合金熔炼炉等,铁矿烧结炉中的1)烧结机;2)球团竖炉带式球团,以及石灰窑等钢铁行业的工业炉窑,不归入本标准的炉窑范围内,而执行国家或本市的钢铁行业标准。最后确定将本标准的工业炉窑分为八类十一种,分别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工业炉窑分类及所包括炉型如下:

(1) 有色金属熔炼炉

熔炼炉是将金属或非金属熔化、调整其成分、去除杂质,获得所设定成分的金属或非金属的工业炉。如铁合金熔炼炉、有色金属熔炼炉(包括各种铅、锌、

铜有色金属冶炼用的鼓风炉、闪射炉、焙烧炉、炼铜转炉等)。

(2) 熔化炉

熔化炉是指将固体金属或非金属熔化成液体的工业炉。包括冲天炉,化铁炉,金属熔化炉,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1)化铁炉、冲天炉冲天炉结构简单,投资较省,燃料供应有保证,可连续也可间歇出铁水浇注。因此,在铸铁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

2)金属熔化炉:包括各种熔铜炉、化铅炉、熔铝炉等。有色金属熔炉种类有坩埚炉(焦炭、煤气、重油、电阻加热)、反射炉(火焰式、电阻式)、单相电阻炉、感应电炉及电弧炉。

3)非金属熔化、冶炼炉包括玻璃熔炉、刚玉冶炼炉、硅冶炼炉、耐火及保温材料熔化炉等。

(3) 加热炉

加热炉一般特指对物料加热提高其温度而不改变其形态,以满足加工工艺要求的工业炉,主要包括:①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包括各种钢坯加热炉、均热炉、锻造加热炉、感应加热炉;②非金属加热炉:包括沥青加热炉、玻璃塑型炉、沥青混凝土搅拌炉等。

(4) 热处理炉

主要包括:①金属热处理炉:包括各种退火炉、调质炉(淬火、回火)、钎焊炉、马弗炉等;②非金属热处理炉。

(5) 干燥炉、窑

除去物料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包括各种金属、非金属加工用干燥炉(窑)。

(6) 非金属焙(煅)烧炉窑(耐火材料炉)

包括各种用于非金属焙烧、生产耐火材料的回转窑、竖窑等。

(7) 陶瓷、搪瓷、砖瓦窑

(8) 其他炉窑

包括各种煤气发生炉、造气炉……以及不包括在上述各类中的其它工业炉窑。

1.2.2现行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构成。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

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样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及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目前本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执行1996年国家发布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已经有十多年历史。该标准的执行对推动本市工业炉窑相关产业的结构调整,促进清洁生产工艺和末端治理技术发展,遏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工业生产格局的变化、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日益严格,现行的排放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变化下环境管理的需求,势必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治理提出新要求,制订更为严格的新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促进行业污染治理和技术进步,十分必要。就目前执行情况来看,现行标准体系存在如下几个主要问题:

1) 排放限值过于宽松,特征污染物排放指标数量少,明显落后于目前的治理技术水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烟尘排放限制为100~150mgN/m3,二氧化硫为850 mg/Nm3,而欧盟及美国烟尘排放限制为20~50mg/Nm3,二氧化硫在600mg/Nm3。采用我国目前的大气污染治理最佳实用,烟尘的排放水平可控制在30mg/m3,甚至10mg/m3。另外,在现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考虑对氮氧化物、苯系物、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规定。

2) 污染物排放区域的划分规定不太适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排放限值,现行的国家标准难以支持上海在中心城区和基本无燃煤区开展燃煤设施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适当加严工业炉窑和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进一步控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的排放,明确排放技术要求以杜绝烟囱冒黑烟等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的现象,明确在线监测要求,促进行业污染治理和技术进步,都迫切需要上海市出台地方性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本市首次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1.2.3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政府明确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针对国家要求,上海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提出了上海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目标: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5%,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26%。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上海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目标,有必要针对上海地区工业炉窑及焚烧炉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允许、实践可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3 标准制定总体思路

1.3.1标准制定原则

标准的制定应体现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时间性和可操作性。本标准制定时遵循了以下具体原则:

(1) 适当区分新旧污染源,分别制定现有和新增污染源的排放限值,对于现有污染源给予一定的改造时间,对新污染源排放限值从严。

为实现环境标准标准动态运行机制,在体现标准先进性和严格性的同时,又需要考虑与目前执行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衔接,使不同企事业单位在执行新标准时有一个延续性的过渡过程。因此,本标准按二个时段制定污染物的控制指标。

(2) 划分区域应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不再按国家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排放限值,而依据本市不同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分区执行排放标准。

(3) 根据炉型制定排放标准限值

为了体现在生产全过程中控制污染物的环境战略思想,针对各种工业炉窑排放污染物的差异,本标准结合当地工业炉窑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炉型的炉窑制定不同的排放限值。

(4) 根据本市工业炉窑的实际控制水平,参照国内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最佳控制技术,制定切实可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 标准的控制项目

本标准中工业炉窑的主要控制因子为烟尘、生产性粉尘及烟气黑度,以及与工业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密切相关的二氧化硫、氟及其化合物、铅、汞及其化合物等有害污染物。结合本市工业炉窑的特点,增加对某些特殊污染物的控制指标。

(6) 标准限值的确定

本标准排放浓度标准值的计算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中制定现有企业和新(扩、改)建企业排放标准的基本方法。具体方法和要求在第二部分中阐述。

1.3.2 主要技术依据

(1)对新设立污染源,应根据国际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设定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对现有污染源,应给予充分改造时间,根据较先进的技术设定排放控制要求。

(2)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已相当先进,各种高效除尘器如布袋除尘器、电除尘器、高效湿式除尘器等适用各种条件,这些除尘器性能先进,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参照已有各类国内外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进行对比与分析,保证标准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1.3.3 标准内容框架

本标准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附录,共8部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本标准的重点。针对不同的炉窑类型,执行不同的考核指标。对采用不同燃料的工业炉窑,标准限值也适当加以区分。另外,标准考虑企业新旧差异,对现有和新建企业区别对待,对新建企业要求从严。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技术要求;

2)无组织排放烟尘排放限值;

3)烟囱高度要求等。

1.3.4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水泥、钢铁、玻璃制造、化工行业及焦炉以外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于量大且污染较严重的炼焦工业,水泥工业、钢铁工业等涉及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执行。目前炼焦炉执行1996年颁布的《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水泥工业炉窑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玻璃制造行业和钢铁行业已经在制定新的国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规定范围之内的位于上海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

2 排放限值及技术要求的确定

2.1 区域和时段划分

(一) 区域划分

1996年国家发布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适用地区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进行“适

用区域”划分,分三区执行一级、二级和三级排放标准。

本标准体现地方性及严格性,依据本市不同区域对环境保护要求和工业炉窑的实际情况,对工业炉窑进行适当的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上海市划分为A、B两个区域:

A区:内环线以内的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要求确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B区:除A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二) 时段划分

本标准对工业炉窑现有污染源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烟尘、烟气黑度和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具体划分为两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

××年×月×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工业炉窑,分两个时间段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年×月×日前,执行GB90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辅助工艺执行GB16297-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年×月×日起,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年×月×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年×月×日起,在A区,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存在各种工业炉窑。

2.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依据

2.2.1 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确定

本市工业炉窑以中小炉窑居多,多数炉窑以燃煤、燃重油为主,少数采用天然气、煤气及轻油。因此炉窑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是烟尘、SO2、NOx,在有色金属冶炼炉、熔化炉、加热炉等烟气中还含有氟、铅、汞、沥青油烟等污染物。

本标准在原国家工业炉窑排放标准设定的污染控制因子基础上,并结合本市炉窑的实际情况,增加对苯系物中苯、甲苯、二甲苯及二噁英为控制对象。本标准选取如下的控制指标:

1)烟尘(烟气黑度);2)二氧化硫;3)氮氧化物;4)氟及其化合物;5)铅;6)汞;7)铍及其化合物;8)沥青油烟;9)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10)苯并(a)芘;11)二噁英类。共11项污染控制指标。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指标,单位为mg/Nm3(二噁英类单位为ngTEQ/Nm3)。实测的炉窑烟尘及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到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不同类型炉窑的掺风系数具体见第4部分。

2.2.2污染物的控制技术分析

2.2.2.1 工业炉窑技术的进步

工业炉窑主要是靠外加燃料或能量来加热处理物料,其燃烧过程的污染排放包括两部分,加热用燃料燃烧产生的污染和部分被加热介质在加热过程中所产生散发的污染。以下对窑炉技术趋势讨论。

工业炉窑技术的进步体现在使用燃料的清洁化(燃气、电取替代目前常见的燃煤),助燃气体的预处理(燃烧余热换热利用、助燃气氧含量的调整),燃烧器、炉体设计和筑炉材料的优化、自动控制水平的提高,更先进可靠的环保控制技术等方面。

(一)燃料替代

采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代替燃煤是提高能源效率和减少污染排放的有力手段之一。其制约因素为清洁能源的来源和价格。我国作为产煤用煤大国,煤仍然是今后主要的能源。但从国家节能减排规划布局的角度,各种小型用能设施应减少直接使用燃煤作为能源。两种燃料的燃烧排放比较情况如表2-1所示。不同燃料的费用比率情况如表2-2所示。

从表2-1可见采用清洁燃料替代燃煤后,采用天然气时,燃料运行费用增加为原来的1.92左右;采用电时,燃料运行费用增加为原来的3.7倍。

(二)燃烧技术

燃烧技术改进包括富氧燃烧和蓄热燃烧等,其中蓄热燃烧主要适合于燃气和洁净燃油的燃烧。现阶段能用于燃煤炉窑的技术为富氧燃烧。

表2-1天然气与煤炭燃烧排放大致比较单位:千克/吨标煤

* 硫含量煤炭按平均0.8%计,未考虑烟气脱硫。

表2-2 不同燃料的效用价格比较

* 注:设备的能源利率为燃气0.50,人工煤气0.42,人工燃煤0.35,电0.80。

(1)富氧燃烧技术

近年来,随着制氧成本的逐步降低,富氧燃烧技术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富氧燃烧就是采用比正常空气含氧量高的空气来助燃,富氧的极限就是使用纯氧。由于富氧燃烧火焰温度大幅度提高,燃烧速度加快,同时烟气量大幅下降,烟气中高辐射率的CO2和水蒸气浓度增加,不仅能使燃料的燃烧时间大大缩短,有利于提高燃料的完全燃烧程度,而且还能提高热效率,从而改善炉窑内的传热条件,使炉窑的产量提高,热耗下降。富氧燃烧技术可形成高效节能和结构紧凑的高温工业炉。当前富氧燃烧技术主要应用在玻璃窑、冶炼炉、陶瓷炉等领域,固体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也有富氧燃烧技术。但火焰的高温化引起NO X大幅度增加是严重制约富氧燃烧技术进入更多领域的关键因素之一。

(2)蓄热燃烧技术

高效蓄热技术就是在蓄热室采用特殊材料的蓄热体, 将经过蓄热室的高温烟气的热量最大限度地留在蓄热体内,使烟气温度降到200℃以下排放,然后让被预热气体经过蓄热室,吸收到蓄热体内的热量,使之温度预热到高温烟气温度的80%~90%,从而达到高效换热的目的。蓄热式工业炉与传统工业炉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炉温的均匀性好,加热质量高;炉子热效率高,能耗低,排烟温度低;炉子热效率的提高, 减少了燃料消耗, 同时减少空气消耗量,也就使燃料燃烧生成的含氮氧化物的烟气量大大降低,有利于减少污染,改善环境。高效蓄热式工业炉可以将空气或煤气预热到800℃,甚至1000℃以上,使燃烧温度大大提高, 因而即使燃用低热值燃料,也能满足工业炉加热坯料所要求的温度。这就为直接燃用高炉煤气等低热值燃料提供了有效途径。近几年,我国高效蓄热式工业炉的开发应用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并且在国内已建成投产多座,包括室式炉、罩式炉、均热炉和连续加热炉,均取得了很好的节能效果和环保效益。如排烟温度降到180℃以下,空气或煤气预热到800℃以上,节能30%~45%,而且还可减

少氧化烧损,提高炉子的生产率,提高炉温的均匀性。与常规工业炉相比,高效蓄热式工业炉虽然要装备换向系统,但却没有空煤气换热器,没有高温管道和高温阀门,因此在建设投资方面与常规工业炉基本相当。另一方面, 高效蓄热式工业炉具有很高的燃料节约率,可大幅度降低能耗成本和减少废气排放量。

但蓄热燃烧技术目前主要用于气体和洁净液体燃料的炉型。在一些附近具有焦炉,放生炉和高炉煤气来源的区域可优先考虑使用。

(三)装备及控制等

炉窑工业技术进步在燃烧器、炉体设计和筑炉材料的优化、自动控制水平的提高等方面主要通过设备和控制水平的提高近可能高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从而达到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的目的。更先进可靠的环保控制技术在后面的章节有专门的叙述。上海地区工业炉窑中比例较高的两类炉窑的技术趋势概要如下。

(1)冲天炉技术发展趋势

目前,大多数的小型冲天炉为冷风冲天炉作业,操作笨重复杂、工人劳动强度大,炉料品种多、占地面积大,且不易控制铁水的成分和温度,更为严重的是烟尘排放量大、环境污染严重。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环保总局2005年联合发布了《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中推荐了外热风冲天炉。目前国内已研发出相应的设备。“外热风冲天炉”对传统的冲天炉(一般为冷风炉)进行了全面改进与创新,改进创新多处炉体结构,设置强化预热段,变截面分层送风段,保温隔热砌体,使生产过程中风量风压稳定。炉子热效率高,较一般炉节能1/5到1/4,并同时适应铸造焦或冶金焦,在送风系统中设置热交换器(加热炉),将烟气中的可燃气体如CO等经燃烧利用变害为利,使风机鼓出的冷风转换为热风送入炉中。由于热效高熔化快,生产效率较一般炉提高1/5左右,适用于铸造行业的铁水熔炼。

随着无芯感应炉的出现,冲天炉有逐渐被取代的趋势。电炉熔炼的原理是通过金属(炉料)切割磁力线产生感应电动势,同时产生感应电流,金属炉料在感应电流的作用下发热、熔化,所以在整个电炉熔炼过程中基本不产生烟尘。电炉熔炼工艺先进,操作步骤少,生产组织灵活,效率高且用工少,几乎没有环境污染。青岛纺机2007年改建原冲天炉为一台5吨/时、两台1.5吨/时的中频感应电炉,除生产能力大大提高外,污染物排放也大大减少。

(2)玻璃池炉技术发展趋势

近来,纯氧助燃技术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目前,这种技术已广泛地应用于玻璃工业(包括玻璃包装等行业中的池炉)。在美国发展纯氧助燃熔制玻璃技术的强大源动力包括:

1)减少NO x的排放;

2)如果要提高设备产量而又不能增加NO x的排放量,就必须采用纯氧助燃技术,工业报告宜称,由空气助燃改用纯氧助燃后,平均增加15%到20%的产量玻璃;

3)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利用纯氧燃烧可能是满足EPA排放标准的最经济方法。其他使用氧气的方法也在研究,包括氧助熔(作为电助熔的另一种选择),或与电助熔联合使用。氧气还可用作鼓泡介质,特别是应用于氧气在低温下易于溶解的玻璃上,这样可减少玻璃中的砂点。

2.2.2.2污染物控制技术分析

(一)熔化炉

熔化炉除尘中的最佳控制技术(欧盟BAT)就是利用袋式除尘器或者湿式洗涤器进行烟气除尘。两种治理技术设备的比较见表2-3。

表2- 3 湿法和干法除尘设备比较

一般湿式洗涤器具有低投资费用和维护,但是要达到满意的捕集效率需要高能量消耗,同时存在污泥和洗涤液的处理处置问题。为了杜绝或降低二氧吲哚以及呋喃的含量,使其控制在0.1ngTEQ/Nm3以下。有些情况下,还要优先选择湿式除尘器。

干式除尘系统的投资费用较高并且需要控制进入气体的条件(温度、水分和有机气体含量、CO:O2比),但是其运行能量消耗较湿式洗涤器少。此外,回收的干态冲天炉粉尘还可回用到冲天炉中。干式除尘系统的除尘设备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1)多级旋风分离器

山东省氧化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氧化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1919-2011) 点击数: 157 【字体:小大】【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此版为发布稿,请以出版文本为准)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氧化铝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铝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监测和监控要求。 氧化铝工业企业排放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地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省国合循环经济研究中心、信发集团有限公司。 省氧化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铝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氧化铝工业企业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氧化铝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法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 5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术语 3.1 活屠重 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 3.2 原料重 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 4技术内容 4.1 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a.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 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置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尤其是在砖瓦、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行业,“散乱污”企业数量多,环境影响大,严重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实施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是打赢蓝天保卫战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相关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2)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系统梳理工业炉窑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实现监管全覆盖。聚焦工业炉窑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以及相关产业集群,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合理把握工作推进进度和节奏,重点区域率先推进。 坚持结构优化与深度治理相结合。加大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深入推进涉工业炉窑企业综合整治,强化全过程环保管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提升产业总体发展水平。 坚持严格监管与激励引导相结合。加快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督执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显著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实施差别化管理政策,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重点区域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GB4287-92 代替GB4287-84及GB8978-88 纺织印染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199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纺织染整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纺织染整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级法 GB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 7474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染整包括预处理、染色、印花和整理。俗称印染。 3.2 纺织品textile 纺织工业产品,包括各类机织物、无纺织布、各种缝纫包装用线、绣花线、绒线以及绳类、带类等。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4.1.1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16297-1996 ) 代替GB3548-83 、GB4276-84 、 GB4277-84 、GB4282-84 、 GB4286-84 、GB4911-85 、 GB4912-85 、GB4913-85 、| GB4916-85 、GB4917-85 、 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 批准1997 -01-01 实施 、尸、-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发布时间:2011-02-28 13:21:16 环境保护部发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第一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稀土产业准入门槛,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稀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稀土行业发展中仍存在非法开采、产能过剩、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稀土储量占全球36%,产量则占世界97%。由于过度开发,我国的稀土资源储量下降迅速,稀土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以氨氮为例,稀土行业每年产生的废水量达2000多万吨,其中氨氮含量300~5000mg/L,超出国家排放标准十几倍至上百倍。由于没有针对稀土工业特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长期以来,稀土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只能执行综合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始终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为解决稀土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升开采、冶炼和应用的技术水平,保护国家宝贵的稀土战略资源,环境保护部开展了稀土工业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稀土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的特点和原辅材料的成份,以稀土工业企业生产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作为控制项目,对稀土行业废水、废气和放射性物质的排放控制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为防止企业稀释排放,标准中还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稀土矿山开采至稀土金属、合金生产的各种规模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稀土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竣工验收。 这位负责人表示,《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考虑到我国稀土工业现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标准对现有企业设置了两年的达标排放过渡期,过渡期后,现有企业也必须执行新建企业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计算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A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1+Q2 式中: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A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 H=)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 A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距原点为: x=a(Q-Q1)/Q=aQ2/Q 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距离;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 Q1、Q2、Q-同A2.1 附录B(标准的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B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 a+(Q a+1-Q a)(h-h a)/(h a+1-h a) 式中:Q-某排气筒最市允许排放速率; Q a-比某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 Q 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 h 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 h 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 B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 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 b-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 B3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 c-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 c-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 附录C(标准的附录)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C1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故本附录仅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进行原则性指导,实际监测时应根据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 C2 单位周界监控点的设置方法 当本标准规定控制点设于单位周界时,监控点按下述原则和方法设置: C2.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2.1.1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米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C2.1.2 监控点应设于周界浓度最高点。 C2.1.3 若经估算预测,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超出10米范围之外,可将监控点移至该区域之内设置。 C2.1.4 为了确定浓度的最高点,实际监控点最多可设置4个。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三: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 制 说 明 (二次征求意见稿)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OO八年七月

目 录 1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3) 1.1 纯碱的工业的基本情况 (3) 1.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3) 1.3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3) 2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和预期目标 (4) 2.1 编制原则 (4) 2.2 预期目标 (4) 3 纯碱主要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4) 3.1 氨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4) 3.2 联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6) 3.3 天然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8) 4 国际纯碱生产技术水平及水污染物控制水平 (8) 5 我国纯碱生产技术水平及水污染物主要控制技术 (10) 5.1 我国纯碱工业的优、劣势分析 (10) 5.2 我国纯碱企业水污染物主要控制技术 (11) 6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和指标的确定 (12) 6.1 适用范围 (12) 6.2 术语和定义 (12) 6.3 标准时段划分与区域划分 (12) 6.4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12) 6.5 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对比 (15) 7纯碱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环境效益分析 (15) 8 达标投资及运行成本分析 (16) 9 达标可行性分析 (16) 10达标治理技术(脱氮技术)说明 (16) 附件1: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处理表 (17) 附件2:专家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说明 (25)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1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1.1 纯碱的工业的基本情况 纯碱工业是我国创建最早的化学工业,始建于1917年,到今已有90多年的历史,可谓中国的 “化工之母”。纯碱产品是重要的化工基础原料,是建筑玻璃、日用玻璃等建筑材料的主要原料并广 泛应用于轻工业、冶金工业和食品工业。纯碱工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纯碱生产能力和产量均居世界首位,出口量居世界第二位,近年的进出口量见表1。 表1 2000-2007纯碱进出口量 单位:万吨 年份 进口 出口 2001 7.8 110.4 2002 29.4 114.7 2003 30.1 125.5 2004 19.7 143.0 2005 7.1 177.5 2006 14.2 181.0 2007 4.0 170.6 目前,世界纯碱生产能力为4500万吨/年,其中合成法约占三分之二,天然碱法占三分之一。 但在我国纯碱工业中,天然碱法比重很小,主要采用氨碱法和联碱法这两种合成法来生产纯碱。我 国现有纯碱生产企业50家,其中氨碱法生产企业13家,联碱法生产企业36家,天然碱生产企业1 家。自2003年起,我国纯碱生产能力和产量稳居世界首位。2006年我国纯碱生产能力为1670万吨, 其中氨碱法的生产能力为826万吨,联碱法的生产能力为748万吨,天然碱法的生产能力为96万吨。2006年我国纯碱产量为1543万吨,约占世界纯碱产量的三分之一。 2006年纯碱工业纯碱生能为:1574万吨。按氨碱法生产纯碱(826万吨),工业废水氨氮排放 量以1.38kg/t碱计算排1.14万吨氨氮。联碱法生产纯碱(748万吨),工业废水氨氮排放量以1.9 kg/t 碱计算排1..4万吨氨氮。全年纯碱工业废水排氨氮为2.56万吨。2006年全国工业废水氨氮总排放量 为:42.4万吨,纯碱工业废水排放氨氮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的6%。实际氨氮排放占有率要小于该 值。 1.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纯碱生产对环境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特征污染物是联碱的含氨废水和氨碱的蒸氨废液。而 天然碱法除了有一些固体废物产生,与生产直接接触的废水基本都是回用的,基本没有工业废水外 排,仅有少量的厂区生活污水和冷却废水外排,因此本标准对于天然碱法生产纯碱的水污染物排放 控制与生产纯碱的其他两种有所不同,不仅水量少,而且污染因子也没有氨氮和硫化物,只有常规 的COD、pH、悬浮物和石油类四种控制指标。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随着纯碱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行清洁生产, 纯碱工业在生产技术水平和污染物控制等方面都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纯碱工业一直没有本行 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尤其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企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部分企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或地方标准。由于这些 标准针对性不强,既不符合纯碱企业的生产实际,又造成了行业执行标准的不统一。因此,各地方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企业普遍要求制定符合纯碱行业特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适应环境保护管 理和纯碱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3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1.3.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度国家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环办[2002]62号文),由中国化工 环保协会和中国纯碱工业协会组织纯碱行业和环保行业的专家于2002年起开始编写《纯碱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合同编号:2002-37)。 1.3.2 标准编制过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实行 2010年11月17日来源:中国化工机械网阅读:173 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正式实行 2010年11月17日来源:中国化工机械网阅读:173 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 意见已超过一年的《 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近日将正式发布并实行。记者11月12日了解到,《标准》的实施进一步限制了硫酸企业尾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从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的硫酸企业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2013年1月1日,现有硫酸企业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这一限值。目前,部分硫酸企业已经开始抓紧改造以适应新标准,硫酸行业将借助新标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 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所长杨波教授告诉记者,硫酸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在化工行业中占有较大比例,引起了社会各界和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即将出台的《标准》中,对于硫酸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硫酸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860毫克/立方米;自2013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 杨波表示,目前我国多个行业都对二氧化硫排放有严格的规定,现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96毫克/立方米已经难以满足硫酸工业二氧化硫限排要求。从2008年起,环保部委托青岛科技大学、中国硫酸工业协会等单位,就硫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展开深入的研究,并于2009年9月公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综合考虑了当前我国硫酸工业技术水平和污染控制技术水平,使污染物排放限值全面与国际接轨,这要求我国现有的硫酸企业不仅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要满足目前的国家标准,而且还要为2013年后更加苛刻的排放限值作准备。 据了解,我国硫酸生产主要采用两转两吸工艺,由于受到装置转化率的限制,传统两转两吸硫酸生产装置,难以满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制4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目前我国大多数硫酸装置都达不到这一要求,尤其是中小企业,为了降低装置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必然

制浆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 年,1992 年第一次修订,2001 年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1、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 3、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 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安排,现决定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凡口铅锌矿及其周边区域(仁化县董塘镇)、大宝山矿及其周边区域(曲江区沙溪镇、翁源县铁龙林场)。 二、执行行业与因子 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的铅锌工业废水中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特别排放限值。 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的铜镍钴工业废水中总锌、总铜、总镍、总砷、总汞、总钴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特别排放限值。 铁矿采选工业废水中总锌、总铜、总锰、总汞、总镉、总铬、

总砷、总铅、总镍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时间 自2018年7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上述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自2019年6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上述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其他要求 (一)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附件: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

(整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 GB3544-83及代替 GB8978-88造纸工业部分 (1992年5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1.2使用范围 本标准使用于造纸工业的制浆、造纸和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11901 水质浮悬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技术内容 3.1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3.1.1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以及标准。 3.1.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和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和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1.1和3.1.2的规定。 3.1.5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2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3.2.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整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 n t e g r a t e d e m i s s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a i r p o l l u t a n t 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2 0 0 5 年 2 月

项目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项目主管人员:罗毅胥树凡冯波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参与人员: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周扬胜郑晓宇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李中和 中国煤炭科学研究院杭州环保所周如禄秦树林

目录 I 一、制订《煤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 (1) (一)项目依据和制订必要性 (1) 二、标准制订总体思路 (4) (一)本标准制订依据和原则 (4) (二)本标准制订技术路线 (4) (三)本标准适用范围 (5) (四)标准框架结构 (5) 三关于标准控制项目和标准值的说明 (7) (一)煤炭工业废水排放有毒有害物限值制订依据 (7) (二)煤矿开采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9) (三)煤炭洗选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0) 四其他相关技术规定和监测要求 (26) (一)煤炭工业废水资源化技术规定 (26) (二)煤矸石堆置场环境管理规定 (26) (三)煤炭的储、装、运过程管理要求 (27) (四)煤矿独立风井噪声限值 (27) 五经济评估及环境效益 (29) (一)经济评估 (29) (二)环境效益分析 (30)

图表目录 图1-12002年中国不同类别煤矿原煤生产结构 (1) 图2-2本标准技术内容框架图 (6) 图3-2石灰乳-石灰石联合处理工艺流程图 (13) 图3-3含铁酸性矿井水二级综合处理工艺流程图 (13) 表3-1现有源标准主要排放指标的对比(日均值) (15) 表3-2新源标准主要排放指标的对比(日均值) (15) 表3-3128个煤矿矿井水中SS浓度统计一览表 (16) 图3-5旋流反应-斜管沉淀-无阀过滤处理工艺流程图 (18) 图3-6水力循环澄清-重力式无阀过滤处理工艺流程图 (1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_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可编辑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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