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危险废物规范管理课件-污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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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 废物中贮存的或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 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 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有详细的进出记录台账。
检查危废转移时转移联单是否规范填写、单随货走、及时报送, 转移联单是否保存齐全。必要时将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存档转 移联单进行比对,防止虚报、瞒报、漏报。
10.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1)建立一厂一档,转移联单专人整理和保管,按月归档。 电子联单须打印一份,与跨省转移填写的纸质联单一起整理 好,建档备查。
2.不同类别危险废物应分区存放,中间设置分隔过道或隔离墙。 3.易水解、易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密闭包装后设置单独区域存放。 4.容易发生反应,即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存放在同一空间内。 5.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不得存放于同一空间。
《固废法》第六十八条: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 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 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2015.10
❖ 目前我市有1个焚烧企业(东晟)、1个安全填埋企 业(杰嘉)和1个综合利用企业(华旭)。
❖ 据对2014年申报数据统计,仪征市危险废物重点监 管源单位共66家,2014年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 36683吨,处置量约为22423吨。
主要内容: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2、危险废物相关法律责任 3、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 4、日常管理中常见问题
12. 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固废 法》第五十七条)
(1)需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相符 (2)需预先办理转移审批手续,及时填报转移联单,索取 接受单位磅单留存。对接受单位资质、经营范围、许可有效 期进行预先核对。 (3)与其签订的合同过期后须及时更新。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 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 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2)网上申报正常,无漏报,实际转移总量须与网上申报转移 总量一致。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工作的通知》 (苏环办〔2014〕44号),对未执行危废转移网上报告规定 的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在危废规范化检 查中要将其评为不合格,并追究该单位责任。
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考核依据: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共 12大项 共30细项指标,共计60分,50分以上为合格, 40-50分为基本合格,40分以下为不合格。
规范化管理目标
环保部《“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 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到2015年,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 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相应调整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①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发生变化的; ②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 ③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④委托他人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受托方变更的; ⑤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2.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废 法》第五十二条)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1)粘贴式危险废物标签
说明 1、危险废物标签尺寸颜色 尺 寸:20×20cm 底 色:醒目的橘黄色 字 体:黑体字 字体颜色:黑色 2、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 类 选择。 3、材料为不干胶印刷品。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根据目前生产的现状,在 借鉴同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相应的危 险废物减量化目标。可以在采用清洁生产审核或总结上 年度工作等方法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减少危险废物产 生量和危害性的各种措施(如铬盐行业实行清洁生产改 造,淘汰有钙焙烧工艺,采用无钙焙烧工艺等)。
危险废物产生数量、种类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附专项 论证材料。
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详解(产废单位)
1.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 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固废法》第三十条)
(1)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 (2)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为产废企业,产废企业应当制定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部门责任分工。 具体责任部门至少应包括环保、生产、财务等部门,要明确各 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的管控要求和措施,明确危 险废物处置经费落实要求,并制定奖惩措施。
9.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固废法》第五十九 条)
(1)须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转移危险废物, 不得超量、超范围转移。
(2)转移联单的填写须遵守:
① 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5.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 性的措施
(1)管理计划应避免少报、漏报危险废物。应详细 说明环评中预计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并根据 生产情况详细分析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环节和产生种类、 数量。
(2)固废法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3)固废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 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 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 体废物的危害性。
6.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1)应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位置、面积、“三防”措施、 分类贮存要求,贮存场所面积至少应满足正常生产15日 产生的各类危废贮存需要。
(2)应明确说明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措施(需有相应 环评手续),委外利用、处置的需全部交给持有有效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相关核准经营类别) 的单位。
目前我省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要求: (1)管理计划须上传至江苏省危险Leabharlann Baidu物动态管理信
息系统中(http://www.jswfgl.net/login.jsp)。
(2)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 理计划在上述系统进行申报,通过网上审核以后,报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书面备案。
(1)悬挂式危险废物标识牌
说明 1、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规格颜色 形状:等边三角形,边长40cm 颜色: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
2、警告标志外檐2.5cm
3、使用于: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建有围墙或防护 栅栏,且高度高于100cm时;部分危险废物利用、 处置场所。
(2)独立式危险废物标识牌
说明 1、主标识要求同悬挂式危险废物标识牌。 2、主标识背面以螺丝固定,以调整支杆高度,支杆底部 可以埋于地下,也可以独立摆放,标志牌下沿距地面 120cm。 3、使用于: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100cm 时; 危险废物贮存于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其箱、柜上不 便于悬挂标识时; 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需独立摆放时;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
* a.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 * b.标识制度 * c.管理计划 * d.申报登记 * e.源头分类 * f.转移联单制度 * g.经营许可制度 * h.应急预案 * i.贮存设施管理 * j.利用设施管理 * k.处置设施管理 * l.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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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档案资料目录(一厂一档)
11. 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固废法》第五十七条)
(1)暂存超过1年的需向环保部门备案 (2)危险废物接收单位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在对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品种和数量仔细甄别的基础上,根据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将所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利用或处置。 应注意许多危险废物虽然具有较高的再利用价值,但依照法律 必须交给有资质单位,企业内部环保部门应严格把关。
(2)系挂式危险废物标签牌(当采取袋装危险废物或不便 于粘贴险废物标签时)
说明 1、危险废物标签尺寸颜色 尺 寸:10×10cm 底 色:醒目的橘黄色 字 体:黑体字 字体颜色:黑色 2、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 类选择。 3、材料为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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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必 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②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 填写 一份联单。
(3)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而后交付危险废 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自2014年4月15日起,江苏省内危险废 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度,取消纸质联单,实行电子联单;跨省 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仍需填写纸质联单,并同时网上填报。
(3)专用危险废物转运车应当喷涂或粘贴固定的危险废物 警告标志,临时租用的危险废物转运车应粘贴临时危险废物警 告标志。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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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 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 处置等有关资料。
7.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固废法》第五 十八条)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 性,应避免将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存放,防止彼此发生反应引起燃烧、 爆炸、有毒物质产生和释放等问题。具体要求:
1.了解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制定分类收集、贮存方案, 明确收集、贮存注意事项。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建设可参考《石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设置围堰(防火堤)、导流地沟、事故 应急池等环境污染防控设施,并配备消防设备。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 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 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 当及时申报。实际生产工艺危废产生量、产生类别等与环评 量相差很大的须修编环评。《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 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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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 到批准(《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目前扬州大市内和江苏省内部分品种(废晶硅切割砂浆、废乳化液、 含铜污泥、蚀刻废液、废荧光灯管、废铅酸电池、废线路板等)危险废 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利用转移时不需办理转移审批手续。
在对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资质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填 报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必须先获得环保部门的转移批准,而后才可进 行危险废物的转移。转移审批应符合规定,不能越级审批,省内跨省辖 市转移计划由省辖市环保部门审批,跨省转移需经省环保厅审批。(省 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及跨省转移办理程序可查询 http://www.jshb.gov.cn/jshbw/gtfw/gldt/)
因项目改扩建、生产工艺优化、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导致危险废物实 际产生种类、数量与预计发生变化的,或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方式发 生变化的,应有相应环保手续。停(减)产等致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 数量与预计发生变化的,应提供停产报告等相应证明材料。修订的管理计 划应同步上传至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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